工作总结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0篇

时间:2023-08-08 20:18:01  阅读:

篇一: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办公室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本单位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全责。

  第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财务室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及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拨、处理等的审核报批、核算、控制和监督;(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目,固定资产管理设卡片登记,统一编号,做到定人、定位、定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实行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明确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九条

  本单位应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做到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手续健全,责任明确,管理有序,监督有力,家底清楚,物尽其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第三章国有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十二条

  本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本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本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

  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六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该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十六条

  本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井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十条

  本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国有资产完好率、利用率、维护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考核.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玩忽职守等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等损失,当事人要向财产管理部门写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国有资产有关事项交接手续,交接不清,不得离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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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其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局各科站室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每年年末,局各科站室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于每年12月下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jú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jú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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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局水利经济科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帐、统一核算,并协助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办公室凭第一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水利经济科凭第二联填制记帐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各科室站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

  第六条各科室站之间和上级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调拨)单,视同“购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各科室站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1、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2、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由各科室站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明细帐逐一核对。

  3、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帐;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

  —2—

  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赔偿。

  4、局各科室站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和市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科室站不得擅自处置。报废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电脑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意义,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

  2、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

  3、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第十条出售、出租、报废固定资产所得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交水利经济科入帐。

  第十一条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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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计提年限净残值率

  1、房屋及建筑物20xx%

  2、机器设备1010%

  3、运输工具1010%

  4、计算机设备510%

  5、办公家具及设备510%

  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由设备部对生产设备及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由it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管理;由人事行政部门对办公家具及运输工具进行管理。

  各具体管理部门应:

  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组)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

  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季进行一次盘点,—4—

  做到帐实相符,保持帐、物、卡一致。

  1、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资本性支出申请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后,由采购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格式后附2),报经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在此表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3家供货厂商报价以备合理采购。

  3、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清单”(格式后附3)一式三份,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落实使用责任人。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四联(格式后附4),送移入部门签字,确认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卡片,第二联送交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交移入部门,第四联送交移出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以便进行帐务处理。

  3、注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楚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

  —5—

  “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格式后附5),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后,按以下步骤执行: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格式后附6)

  2、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帐做固定资产减少。

  4、财务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1、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2、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

  3、财务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1、编号原则:按大类、所在部门的成本中心号、顺序号、取得年月编制。

  1、房屋及建筑物代码为012、机器设备代码为023、运输工具代码为03—6—

  4、计算机设备代码为045、办公家具代码为05如:财务部20xx年7月购置一台计算机,则编号为

  jintak04753600720xx0资产大类成本中心顺序号购置年月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清查分年中清查和年末清查,由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格式后附7),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管理部门对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内容进行更新。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三

  1、固定资产定义:指单位价值大于20xx元人民币并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

  2、编码规则:

  2.1.编码组成:aa——bb——ddd—cc:类别—大类细分—产品序号—成本中心代码

  2.2.类别明细(aa):01:电脑;02:办公家俱;03:办公设备;04:汽车;05:网站外设;06:电脑外设;07:软件类;08:仓储设备;09:通讯设备。

  2.3.成本中心(cc):见会计科目编码规则中的规定。

  3、固定资产的购买:

  ——

  3.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后附不少于三家的采购报价单(可由产品线、采购部帮助询价),并经部门经理、ceo签字确认,交由行政部。

  3.2.所有固定资产的购买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申请,同时附报价单及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原件。

  3.3.固定资产采购到货后由行政部填制收货领用单并编制固定资产编号贴制标示,分配至使用人。之后,将收货领用单复印件交财务做资产增加的附件。

  3.4.固定资产领用时,使用人须在收货领用单上签字。

  3.5.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于月末登记固定资产系统帐。

  3.6.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原件保存在财务部存档。

  3.7.收货领用单原件保存在行政部存档。

  4、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归还:

  4.1.员工离职时须将领用的全部固定资产交回公司,由行政人员按固定资产帐明细清点,有短缺者按价赔偿,行政部应及时协调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4.2.如有固定资产暂借,可填写固定资产暂借单,不做帐务处理,但规定48小时归还。

  4.3.固定资产还入时应办理还入手续,并在收货领用单上签字确认,4.4.每月由财务部更新固定资产系统帐。

  5、固定资产的调拨:

  ——

  5.1.公司规定,员工之间不得私自调换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有特殊情况须调换使用,5.2.要通知行政部,并调出方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

  5.3.行政部接到固定资产调拨单并确认其可行,在收货领用单及固定资产系统中做变更登记,且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4.固定资产调拨单原件由财务保存。

  5.5.行政部更新系统的资产调拨要及时准确,以便财务月末计提折旧的准确。

  6、固定资产的维修:

  6.1.当事人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交由行政部处理。

  6.2.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单需先查询固定资产帐,确定其维修价值,联系售后服务商;

  6.3.维修后行政部应将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原件交财务部;并更新收货领用单;

  6.4.财务部每月更新用友固定资产模块。

  7、网络设备升级:

  7.1.当事人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部门经理签字认可,交由itsupport处理。

  ort接到申请单,确认其升级的必要,申请升级硬件,7.3.由it部门进行统一购买,请款单后应附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

  it部门应将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复印件交行政部,并进

  ——

  行收货领用单的变更;

  7.4.财务部每月更新用友固定资产模块。

  7.5.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原件由财务保存。

  8、固定资产的盘点:

  财务部应定期(建议季盘,可抽盘)由行政协助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财务出据盘点报告并与固定资产帐核对。

  9、固定资产的报损: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其责任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本部门经理、公司ceo签字,并经专业人士确认,交由行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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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凡单价在____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____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都属于机关固定资产,此外的公物为低值易耗品。

  二、医院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三、资产购置应由设备科及总务科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报院长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设备科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设备科和财务科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照相机、放像机、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摄像机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

  七、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

  1、本单位对生产设备、交通运输、通讯工具、各种仪器、办公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____元以上者,一律列为固定资产,由综合科财务人员进行登记入帐,各科也可进行登记入帐。同时对不够固定资产起点的分别列入低值易耗品登记造册。

  2、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确定具体人员负责保管,并且明确责任建立卡片,定期检查盘点,做到帐实、卡实相符;对损失丢失的财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查清责任,视其情节,由当事人赔偿;责任人调离时,要如数清理,缺少的予以赔偿。

  3、对新购置和上级配发的所有财产,均为单位集体所有,有关科应积极验收登记入帐,同时办理保管责任手续,未经申报由个人管理,应视为侵占国有财产,应按照党的有关纪律和国家法律处罚。如财产需要报废、变价或向下投放,应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核销下帐,做到帐账相符,帐实相符。

  4、所及所属各科使用的所有办公楼和房屋(含没有出售的平房),产权归所里所有。租住所里房屋的住户搬迁后,必须交回,住户不得私自转让。私自转让他人的,按住房租金的10倍处罚,并收回住房。

  5、本所院内的使用的公用设施维修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家属院的公用设施,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维护。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三)

  1、国有资产定义。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2、国有资产管理。乡镇财政所是县财政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国有资产配置。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本着依法、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资产配置必须符合标准、履行程序。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账务处理。

  4、国有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转让、调拨、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处置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先审批后处置和“三统一”原则。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乡镇财政所不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对故意损坏、废弃、藏匿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形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会计核算工作制度

  1、各乡镇财政所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成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2、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4、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5、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7、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应分开保管。

  8、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9、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0、严格控制举债,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借款的,要按“乡财区管乡用”实施细则要求办理。1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各项收支管理按《沅陵县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按《沅陵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预算内支出要作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预算,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程序审批。

  3、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安排支出。

  4、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财政所根据年度预算按月使用资金。

  5、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6、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属于报账管理的专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执行。

  7、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县政府采购办批准或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8、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级非税收入专户。

  9、乡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要进行跟踪监督,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10、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凡按规定要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的,不得支付现金,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四)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

  —1—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____元、低于____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臵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三)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修维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四)根据资产管理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由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会审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应由使用部门编制大修计划及预算,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大修计划由财务部门列入公司年度财务

  —5—预算草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审批后执行。计划外的大修需审批至董事长。

  固定资产转让后,所属单位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收回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资产管理职责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一)各类资金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严禁各类“小金库”的存在。

  (二)现金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保证现金、银行存款的完整与安全。

  (三)严格现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报销、领用、开支手续。

  (四)在办理投资、借款等手续时,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登记

  (一)各单位对国有资产都应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占有产权登记。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产权登记。

  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三)帐外财产、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财产及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财产,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并依次入帐及登记;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面积需以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面积数确定登记面积,分别填列,无证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面积在备注栏填列。

  (四)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证)。

  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定期、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六、资产配置管理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配置单位资产。

  (三)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与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可进行调剂。

  (四)单位购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购建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购建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在年初编制购建计划报主管局审批,数额较大的资产应单独报批。

  (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如确有需要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在购人、调入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采购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调入)财产验收单并分别在发票上和验收单上签章,连同实物送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

  (二)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一旦发生毁损、丢失,具体使用人、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固定资产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以核对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如有盘盈、盘亏,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做出相应处理。

  (四)在接收有关部门无偿或部分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时,应在确认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后,决定固定资产登记入帐的数额,纳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重登或漏登,杜绝帐外资产。

  (五)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要令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待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允许下,可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

  九、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各单位要按财政部门(国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十、资产统计报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十

  一、责任追究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六)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篇四: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

  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

  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五)擅自提供担保的;(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篇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部局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市水利局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及公司的国有资产实行受托监管,监管的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涉及: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无偿调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式涉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资产管理职责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权。其重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行。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平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记录报告及平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运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一)各类资金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严禁各类“小金库”的存在。

  (二)钞票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保证钞票、银行存款的完整与安全。

  (三)严格钞票使用审批程序和报销、领用、开支手续。

  (四)在办理投资、借款等手续时,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登记

  (一)各单位对国有资产都应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占有产权登记。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从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产权登记。

  依法撤消或整体改制等因素被清算、注销的应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三)帐外财产、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财产及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财产,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限度拟定其价值,并依次入帐及登记;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面积需以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面积数拟定登记面积,分别填列,无证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面积在备注栏填列。

  (四)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证)。

  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定期、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六、资产配置管理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平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配置单位资产。

  (三)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与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可进行调剂。

  (四)单位购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审批,经审批批准的购建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购建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在年初编制购建计划报主管局审批,数额较大的资产应单独报批。

  (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运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如确有需要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运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在购人、调入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采购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调入)财产验收单并分别在发票上和验收单上签章,连同实物送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

  (二)对固定资产的平常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一旦发生毁损、丢失,具体使用人、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固定资产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以核对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如有盘盈、盘亏,查明因素,提出解决意见,做出相应解决。

  (四)在接受有关部门无偿或部分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时,应在确认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后,决定固定资产登记

  入帐的数额,纳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重登或漏登,杜绝帐外资产。

  (五)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要令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待有关部门核算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允许下,可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算,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

  九、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涉及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涉及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各单位要按财政部门(国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十、资产记录报告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十一、责任追究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违反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解决。

篇六: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总则

  1.1固定资产是指运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运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1.2本公司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运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运用期限超过二年的物品;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形成的固定资产。

  1.3固定资产中房屋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工程部门,机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设备分厂。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核算,全面驾驭固定资产的增减状况,以及正确计提折旧等财务核算。

  2固定资产的计价

  2.1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

  外购的,依据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立的,依据建立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和安装费用计价。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或投资各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依据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依据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依据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或通过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依据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为购置、建立固定资产交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用借款购置建立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算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运用前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

  2.2固定资产的价值一经确定入帐,除改建扩建、局部改造和特定事项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调整帐面价值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篇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和制度(细解)

  第一讲

  国有资产的概述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分类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即国家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的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等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经营和使用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是国有资产收益不断增长的源泉,是国有资产增量不断扩大的基础,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对象。

  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效益性。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资本的一般属性,即逐利性,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国有资本的逐利性受社会主义国家职能制约,不能唯利是图。既要讲究微观效益,更要讲究宏观效益,而且微观效益要服从于宏观利益。总体上讲要有效益,但根据国家意志,为了给其他企业或行业的盈利创造条件,有的企业或资本也可能微利、无利甚至亏损。

  (2)流动性。资本的增值只能在资本的不断运动中实现。资本的流动有两个层次,一个是企业内部流动,另一个是资本的社会性流动。深圳、上海两个股票交易所的股票交易、企业的兼并转让、新企业的设立和老企业的破产等都是资本的社会性流动。

  (3)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由于行业特点、技术基础、企业管理水平、生产规模、区域环境等方面的差别,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方式不可能整齐划一,而是多样性的。当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经营方式有独立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合经营等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配置于社会的非生产领域,其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只能以服务为根本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由财政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费等支出形成,单位在使用期间不计提折旧。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高效服务,减少不必要的资产残损、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通过开发使用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自然资源。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范围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当一种国有资源由于科技水平较低,人们对其尚未认识,也不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时候,这种自然资源还不能称为资源性资产。自然资源转变为资源性国有资产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一

  是处于自然界的某一存置空间;二是能用货币计量;三是能为人们所拥有和控制;四是能为人类带来经济效益;五是能够用现代技术取得。

  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1)品种的稀缺性。

  (2)数量的有限性。如我国耕地面积只占世界耕地总面积的7%,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及淡水资源占世界资源总量的比例也明显偏小。

  (3)分布的失衡性。我国的资源分布很不均衡,比如水利资源大部分集中在西南,煤炭资源大部分蕴藏于华北等。从总的情况看,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源比较丰富,而经济发达地区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比较匮乏。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

  国有资产的管理对象,既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也涉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涉及国家依法拥有的各种自然资源。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内容的复杂性和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因而针对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和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其目的在于通过明晰国有资产产权,监督国有资产运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从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的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的管理。

  我们主要学习的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练习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有资产的是()。

  A.经营性国有资产

  B.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C.非营利性国有资产

  D.资源性国有资产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我国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

  第二讲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

  总则

  一、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意义

  根据《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规章制度滞后,管理体制未理顺等原因,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家底不清;资产配置不公平,普遍存在超

  编、超标现象;资产使用缺乏评估和监督;资产使用效率较低,还存在资产闲置浪费现象;资产处置不规范,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资产流失情况严重等。

  2.原有制度已不适应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

  本办法出台以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的仍然是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这些办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

  (1)从体制上看,这些办法规定,由归口财政部管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履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撤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划归财政部。为理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2)从管理内容看,这些办法的具体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如在资产配置环节,没有对资产配置标准和审批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在资产使用环节,没有对提高资产利用率、资产调剂使用作出相应的规定,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不够严格;在资产处置环节,没有对资产处置程序、处置方式、收入管理作出严格的规定,等等。为全面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统一进行规范。

  (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在公共财政理论指导下,财政管理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

  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多项改革,这些都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部门预算改革要求,资产管理必须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资产配置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要求,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处置收入等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将上述要求落实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去。

  (二)制定《办法》的宗旨

  1.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由财政部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全国办法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2.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行政单位的资产,必须做到管理有序,卡片齐全,做到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管理责任明确,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账与卡片相符、账与实物相符。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3.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单位配置资产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在保证工作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不同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能够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资产,就不要重复配置。对临时需要而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对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加强使用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使其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4.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基础,通过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才能更好地保障行政单位充分履行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中所处地位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财政部令,是迄今为止在现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文件。

  二、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一)行政单位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单位,狭义的概念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

  民检察院。

  (二)有些事业单位改革后将转为行政单位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可将其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类别。根据初步的方案,事业单位改革分类进行: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目前从事行政决策、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

  2.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目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

  (三)适用范围的具体界定

  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就应当执行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等;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就执行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有特殊情况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裁定适用何种资产管理办法。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概述

  在《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

  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单位的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

  2.资产能够用货币来计量

  3.资产为行政单位所占有或者使用

  4.行政单位从国家取得资产具有无偿性

  5.行政单位的资产具有非经营性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

  1.行政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

  为保障履行职能的需要,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经费,购置各项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和各种专用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

  2.国家调拨

  国家无偿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主要包括划拨土地、划拨房产、划拨设备等。

  3.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购置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除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外,行政单位还存在其他一些收入,用这部分资金购买的资产,属于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

  4.接受捐赠

  行政单位以政府名义开展公务活动和对外交往过程中,依法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

  1.固定资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力等。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能进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等文件规定,党政

  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商办实体,不准进行投资经营,所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也就不应该存在长期投资的情况。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

  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也是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就成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从宏观方面来说,是要建立全国各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一个纲领性文件,统驭整个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从微观方面来说,各主管部门和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1.合理配置资产

  所谓合理配置,一是要按照国家行政工作的规律和要求,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有充足的资源供给,尽量避免出现结构性失衡;二是要按照物尽其

  用的原则,对行政单位中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积极进行调剂,加快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优化配置,以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国有资产在各行政单位之间配置不合理的现象,在各地区、各部门非常普遍,这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资产配置不公平直接影响着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还导致了单位之间的盲目攀比,大大增加了财政的负担。

  2.推动资产有效使用

  所谓有效使用,就是指国有资产在使用期内充分发挥其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力求避免无计划、轻管理、不维修、提前报废、任意处理或限制等不良现象。

  资产使用效率不高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另一个严重问题,许多单位存在着大量闲置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资产使用效率不高一方面使有限的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浪费了宝贵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单位中存在的奢靡之风,许多单位对国有资产不珍惜、不爱护,甚至大手大脚、毫无节制。因此,必须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行政单位的职能是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是行政单位开展行政工作的物质保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任务。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账卡,以全面反映国有资产的存量状况;要严格的管理制度,健全各项手续,明确使用责任,落实各项措施,使国有资产管理做到制度化、程序化;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资

  产的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以确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改革的深入,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将逐渐被取消。由于目前实际工作中客观上有一些行政单位还不同程度地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资产,这部分资产不能置于管理制度之外。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必须加强对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在《办法》第五条中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一)资产配置方面

  一是明确资产配置的原则;二是制定资产配置的标准;三是明确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四是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相衔接。

  (二)资产使用方面

  一是规范资产日常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二是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使用;三是明确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批程序;四是对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资产处置方面

  一是明确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二是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三是对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资产评估方面

  一是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二是明确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三是明确被评估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五)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方面

  一是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二是明确提出资产统计报告是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三是提出了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四是对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做出了规定。

  (六)监督检查方面

  一是对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能做出了规定;二是结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方面

  一是明确了产权纠纷的定义;二是明确了产权纠纷调处程序。

  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预算管理是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通过增量来调节、控制存量的最有效手段,只有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抓好资产管

  理工作。同时,资产管理工作也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管理有关数据资料,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的依据,有利于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科学编制预算。因此,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既是加强资产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资产形成的客观需要,也是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的有效手段。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是以往资产管理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以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监督管理不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

  (三)如何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1.资产配置环节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才能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上述规定,有利于用预算手段控制行政单位的资产配置,科学合理地配置资产,逐步实现资产存量的公平合理;有利于严格审核资产配置事项,减少不必要的配置项目,节约财政资金,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2.收入管理环节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于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统计报告环节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4.积极探索采用实物费用定额编制相关经费预算

  (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在会计要素中,“资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资产管理。同时,加强资产管理,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也有利于推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如果将二者割裂开来,将会导致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形成“两张皮”,既不能真正加强资产管理,也会影响财务管理工作。

  (五)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实物管理主要侧重于保障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价值管理主要侧重于账务管理。账务管理为实物管理提供了根据,实物管理是账务管理的基础。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

  相结合的基本要求,是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

  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2.政府分级监管

  政府分级监管,是指国家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和监督。

  在我国,共有五级政府,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政府。

  3.单位占有、使用

  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拥有四项主要权利:一是拥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二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将其拥有的资产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但其收益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进行资产处置的权利;四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具体框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级次划分,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应划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个级次。根据我国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

  第一级是各级财政部门;第二级是主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各相关部门;第三级是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在《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历史沿革

  1.1988年以前

  1988年以前,行政单位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同样是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2.1988年到1998年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第七条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务院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3.1998年以后

  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1998年7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1号),明确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划入财政部。

  (二)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划分

  1998年机构改革后,全国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了财政部,大部分省份也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仅个别地区(上海和深圳)放在了国资委。从市(地)级的情况看,大部分市(地)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也有少部分市(地)放在了国资委。

  二、行政单位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本《办法》第九条中规定,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一)财务会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关系

  在会计要素中,“资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是不可分割的。

  资产管理工作要求:配备专人管理;根据工作任务适量配置资产;调拨资产要报批,收入按规定使用;建立资产报废报损审批程序;定期盘点;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卡片。

  (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关系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三)行政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

  行政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工作各有侧重,单位财务部门侧重于资产账目的管理,进行资产的价值核算;资产管理部门则是侧重于资产实物的管理,分类、分品种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实存的数量

  和金额。

  1.财务部门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2.资产的任何增减变动,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都应共同作出相应账目调整,全面掌握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3.财务部门应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4.两个部门定期共同组织资产清查,正确核定资产存量和需要量,编制合理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等。

  三、委托有关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十条中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一)现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具体进行管理;二是委托主管部门分管部分工作;三是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1.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分管

  财政部门内部的职能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这是当前绝大多数地方采取的主流管理方式。

  2.委托主管部门分管部分工作

  例如,国税、海关、质检、安全等垂直管理系统。

  3.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成立专门的运营机构,委托其对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二)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具体事务性工作

  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中,部分具体事务性工作如资产评估、鉴定、审计、纠纷调处等,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中介组织完成。

  (三)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的关系

  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布置任务的具体要求正确行使委托权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委托任务,向财政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在《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二)省以下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有的由内部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有的地方财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级构架”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所谓“四级构架”,是指行政事业资产监管由“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个层次构成。省财政厅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各市、州、县、乡(乡镇只设1名专管员)已全部组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全部到位,健全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

  (三)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的情况

  一是在财务司设资产处,专门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二是在机关服务中心设有行政处,专门管理本机关的资产;

  三是在事业单位设有房产及物资设备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行政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也可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以更好地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的部门、单位,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人员。

  第三节

  资产配置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一)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

  行政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对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从严配置。

  2.配置资产应当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所需经费是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细化其预算编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批准的经费及配置标准实施。

  3.配置资产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需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4.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行政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按照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如,《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构建使得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资产配置应当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行政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三、资产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效益的原则配置资产。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一)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范围

  目前从全国来说,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中,国家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主要是房屋、土地和车辆。

  1.房屋标准

  房屋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制定。根据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

  2.划拨用地范围

  划拨用地目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根据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下列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车辆配备标准和车辆编制

  车辆配备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确定。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编制分别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核定。国管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2004]120号),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车辆编制作了具体规定。

  (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1.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一般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所需资金来源、所需资金数额、所处行业特征等多个因素,项目的审批分为多个级次,分别是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以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投资[2004]1927号附件)和地方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确定审批级次。

  2.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要严格控制,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三)土地管理审批程序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划拨用地供应的一般程序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国外政府资产配置方式的优先选择顺序:调

  →租

  →购

  →建

  经过对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考察,政府对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方式是有一个优先选择顺序的,即调→租→购→建。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报批程序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一)购置有配备标准的资产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①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②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③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

  出。

  目前从全国来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中国家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主要是房屋、土地、车辆等。土地的划拨和出让,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车辆购置项目,应当列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与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的比较

  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与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类似,但并非简单地重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审批的品种来看,本办法应报批的资产种类远少于专项控制商品品目。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种类繁多,大到小汽车、大轿车,小到烟、酒、布匹,控购商品品目最多时曾达到32种。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手续烦琐,增加了单位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很难对单位所报批资料做到详细审查,更不用说科学管理。本办法在设计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时,一个总的原则是抓大放小,仅审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房屋、土地、车辆等)。

  从审批的指导思想看,是努力保持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引导、控制社会集团合理消费。

  四、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资产的报批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购置资产,大多是临时的、一次性的。因此,行政单位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配置资产的原则应当是:尽量使用单位现有资产,如确有不足,能够调剂就不租赁,能够租赁

  就不购置。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的资产,必须编制详细的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配置。

  五、行政单位资产购置过程中实施政府采购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

  我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1.集中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2.分散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三)集中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的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但实行分级管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颁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颁布。具体制定方式是: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拟定集中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省级地区,财政部门可以申请政府授权,直接制定并颁布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三种情况组织实施。第一类是通用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商品及日常服务项目等,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和单位不许自行采购。第二类是涉及某些部门的特殊项目,由相关部门实行集中采购。第三类是属于个别单位的特殊需求,而且不具备批量特征,可以由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事前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四)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代理采购机构。

  (五)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

  这种采购方式要求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公开招标按照是否区分供应商国别条件,分为国内公开招标和国际公开招标。国内公开招标只限于邀请本国供应商参加竞争;国际公开招标则没有国别限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国际公开招标方式必须符合有关条件,主要是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才允许采用这种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

  这种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它要求采购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以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按照法律规定,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库以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开展资格预审,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中,以随机方式确定受邀请的供应商之后,下一步的程序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同。

  3.竞争性谈判采购

  这种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可就有关采购事宜,如价格、技术规格、设计方案、服务要求等,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有的国家和地区将这种采购方式称为两阶段招标,即第一阶段通过招标征集方案,第二阶段按照确定的方案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上与两阶段招标形式相似,先就有关事项进行谈判,然后就谈判确定的事项,要求供应商限时报价。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

  即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因不存在竞争,所以在应用上有严格条件限制。

  5.询价采购方式

  这种采购方式仅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六、购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账务处理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资产,不论以什么方式取得,都应及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凭证,履行检验程序,并逐笔记入资产明细账。

  以固定资产为例,具体财务处理如下:

  购入固定资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对于购置的贵重精密仪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填制记账凭单,记入固定资产总账。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并编造完工清册,按照规定将有关技术文件交给建设单位。行政单位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填制验收单。单位办理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同的入账手续。

  自制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自行加工制作的固定资产。单位自行加工制作固定资产前应编制计划,自制的固定资产在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合理定价。验收合格后,办理入账手续。

  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取得的从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

  行政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价、验收,并登记入账。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依据财务制度规定,不计提折旧。

  第四节

  资产使用

  一、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一)建立资产购置审批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的购置,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报批的资产购置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二)建立资产采购制度

  行政单位购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能走政府采购程序的,单位内部要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三)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

  资产送达后,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保管人员验收就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四)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分类存放,存放有序,卡片齐全,做到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资产管理

  部门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六)建立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大型专业设备的处置,要经过专业人员论证,通过招标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获得最大收益。

  (七)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

  行政单位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要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应按制度予以处罚,对资产管理有突出成效的,应予以奖励。

  (八)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

  行政单位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人代表和资产管理责任人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九)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资产统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针对专项大额资产,定

  期向单位领导报送专项资产统计报告,反映专项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

  二、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三、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的规定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资产清查盘点的种类

  1.按照清查对象,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行政单位对本单位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全面清查内容多,范围广,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花费的时间长。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全面清查:

  ①年终决算之前,需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②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需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明确经济责任;

  ③开展全面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活动时,为了摸清家底需要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行政单位根据管理的需要或依据有关规定,只对部分资产进行盘点和核对。由于全面清查工作量大,不能经常进行,因此,平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进行局部清查。

  2.按照清查时间,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行政单位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资产进行的清查,一般在年度、季度、月份决算时进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行政单位事先无计划安排,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它一般在更换资产保管人、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会计主体发生改变等情况下进行。

  (二)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

  1.准备工作

  资产清查盘点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在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前,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成立清查盘点小组,具体负责资产清查盘点的领导工作,清查盘点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会计、业务人员及仓库管理人员等组成。

  (2)业务准备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资产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应根据清查盘点小组下达的计划,布置好清查前的业务准备工作。会计部门在清查前,将有关账

  簿登记齐全,结出余额,核对清楚,做到账簿记录正确、完整、及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对保管的各种资产整理、排列清楚,将有关资产台账登记齐全,以便盘点核对。

  2.清查方法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包括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也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暂付款的清查盘点。行政单位现金、银行存款和暂付款数量少,清查盘点方法比较简单,此处主要介绍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方法。

  (1)实地盘点法

  实地盘点法,是指通过对放置现场的资产进行逐一清点或用计量器具来确定各项资产实存数量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范围广,要求严格,数字准确可靠,清查质量高,但工作量大。

  (2)技术推算法

  技术推算法,是指通过利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资产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数量大、不便于逐一点数或用计量器具计量,价值低的资产,如露天堆放的砂石、煤等。

  (三)资产清查盘点结果的处理

  清查中,盘盈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资产,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单位闲置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研究处理,使之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四、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二是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责任制,负责规范账卡管理、实物管理和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三是建立资产使用人责任制,按照资产使用地点,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负责。

  五、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问题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担保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由国家机关充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作保证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接受的贷款应当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只有接受外国政府或者世界银行、亚洲银行、国际货币组织等国际组织贷款,在转贷过程中需要国家机关担保的,国家机关才能做保证人。对于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的贷款,国家机关仍不能作保证人。其次,需经国务院批准。只有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

  机关才可以在转贷过程中作保证人。规定需经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严格控制国家机关作保证人的情况,防止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擅自作保证。审批权由国务院掌管,既能解决特定项目需要国家机关作保证人的情况,也能对此情况严格控制,以确保保证人符合主体资格要求。

  六、对未脱钩经济实体实施监管的问题

  目前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类是在名义上已经与行政单位脱钩,转到了行政单位后勤服务机构的名下,但实际上却还和行政单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的经济实体。

  第二类是司法部门劳改、劳教企业和各机关后勤服务系统按国家规定开展对社会经营服务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这类企业属于不需脱钩的经济实体。

  第三类是按照政策应脱钩而没有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使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者进行投资,资产投入到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之中,资产的产权变为了企业产权或股权。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报

  本办法规定,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函;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统计报告、审计报告;

  4.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

  本办法规定,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操作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规定,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八、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2.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

  3.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

  4.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行政单位上述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九、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的规定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一)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制度

  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制度的前提,是逐步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化工具,全面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种类、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构建全国性的闲置资产调剂市场,对利用效率不高、长期闲置的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逐步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推动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最大限度的发挥闲置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房屋、土地、车辆的调剂使用,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批。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调剂,应由上

  级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政府跨部门进行调剂,应由有权财政部门进行审批;跨政府级次进行调剂,应由有权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的具体要求

  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制度,可以通过存量调整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现有资产利用率,节约财政资金。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制度,明确资产调剂的对象、主体、原则、程序等内容。

  1.资产调剂的对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的对象主要包括: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低效运转,利用率极低的国有资产;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情况。

  2.资产调剂的主体

  资产调剂的主体可以是财政部门,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3.资产调剂的原则

  本单位内部、本系统内部各单位优先接受调剂的原则;行政手段为主的原则;无偿调拨的原则。

  4.资产调剂的程序

  资产调剂可以采取以下程序:⑴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单位提出申请;②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③财政部门根据其他行政单位资产使用状况确定调剂的对象;④与对方单位协商后办理无偿调拨手续。

  第五节

  资产处置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形式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从一般意义上讲,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按照本办法规定,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无偿转让(调剂),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是指由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关于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的规定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闲置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资产。对行政单位闲置资产,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处置,使其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损耗,通常表现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个方面,这在固定资产损耗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又叫物质损耗,是指固定资产的物质要素由于使用和自然力作用而造成的损耗。有形损耗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机械磨损,二是自然磨损。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是指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期内,由于生产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引起的价值上的损失。根据生产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所造成的不同影响,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再生产同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从而造成原有的固定资产价值的下降;另一种是由于出现了性能更好的替代品,从而引起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的贬值。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资产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行政单位需按有关规定申报,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后,对国有资产进行报废、淘汰。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根据

  新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相应会产生资产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行政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1.盘亏,是指行政单位资产经过清查盘点后,其实际数量、价值少于账面数量、价值。

  2.呆账,是指行政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资产。一般来讲,行政单位的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呆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资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3.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上述情况发生时,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并调整相关的资产、财务账目。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国家对部分国有资产使用年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汽车、房屋等。行政单位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报废不允许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对于其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继续使用。对于没有

  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行政单位可以参考有关行业标准、《企业财务通则》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掌握。

  三、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

  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五、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一)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

  1995年,经财政部同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作出了规定: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二)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基本原则

  1.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2.抓大放小、分级管理。

  (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财政部”这一程序进行。

  (四)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1.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

  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

  2.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

  3.财政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4.经财政部审批后,各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的规定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处置的原则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1.公开,是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2.公正,是指按照统一规范的处置政策、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3.公平,是指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给所有竞争者均等的机会。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的方式

  1.拍卖

  (1)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国有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拍卖的种类

  ①强制拍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的拍卖。

  ②公物拍卖:拍卖人通过竞价形式,将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拍卖给最高出价人的行为。

  ③增价拍卖:又称“英国式拍卖”。它是指价格上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标的物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最高价格成交为止。

  ④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或“估高价拍卖”。它是指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标的物的竞价由高至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的价格成交为止。

  (3)拍卖的程序

  ①接受委托:要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的品质和委托人的权限。

  ②拍卖公告与展示:包括宣传和策划,目的是为寻找竞买人。是保证拍卖会成功举办的一个重要环节。

  ③举行拍卖会。

  ④拍卖的交割程序:成交价款的结算和标的交割,佣金的收取。

  2.招投标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

篇八: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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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现如今,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篇1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三条

  需要采购固定资产的,经相关科室申请、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个案采购或集中统一采购。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起本局固定资产账册,对于新采购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册登记,明确使用的科室和使用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

  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对资产的安全、经济使用负有责任,应按照正确用途规范使用,加强保养维护,尽量延长使用年限。

  第七条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如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应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重大维修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严禁将本局固定资产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信贷或经济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需要申请报废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废。

  第十条

  每年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配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属本单位所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

  整。查本年度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履行有关手续,是否正确及时入账。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合法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帐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岗位调整,应在其退休、调离、调整之前,由相关科室与办公室协调,办理移交手续,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交还局办公室,未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于分配给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因本人管理不严造成固定资产人为损坏、遗失的,按固定资产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

  平凉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行政事业费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由校产设备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研处、后勤服务公司、基建处、审计处、纪律监察办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校产设备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校产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家具、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对投资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校产设备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校产总公司除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外,校长办公室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包括校名、校誉等);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规划管理、新建工程立项、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全校水电设施、道路、室外建筑物、园林植物的管理;校产总公司负责各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及保值增值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缴企业应缴利润和费用,维护学校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主要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条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原管理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一条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所有出租出借资产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由校产设备管理处与租借

  方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校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第十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定期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实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四章财务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依据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上级指令性要求调出资产用于救灾、扶贫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土地属有限资源,严禁转让、出售;闲置的资产需要变卖、出售的由原使用单位提出,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并按规定

  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上缴学校财务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入二级财务帐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校产设备管理处,由校产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十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投保。

  第五章责任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保证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各单位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产设备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学校权益受损的。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

  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二)资产清查;(三)评定估算;(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三)现行市价法;(四)清算价格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篇九: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1-

篇十: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旳目旳、任务与原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旳依法确觉得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旳多种经济资源旳总称,即行政单位旳国有(公共)财产。

  1.行政单位旳国有资产涉及:

  (1)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旳资产;

  (2)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旳资产;

  (3)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旳资产;

  (4)接受捐赠旳资产

  接受捐赠旳资产

  (5)其他经法律确觉得国家所有旳资产。其体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事业单位旳国有资产涉及:

  (1)国家拨给事业单位旳资产;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旳资产;

  (3)接受捐赠旳资产;

  (4)其他经法律确觉得国家所有旳资产。

  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旳目旳:按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和制度旳规定,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旳,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旳资产管理体制,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旳“归属清晰、权责明

  确、配备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旳目旳。

  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旳重要任务是: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推动国有资产旳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

  (3)保障国有资产旳安全和完整;

  5.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旳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旳内容涉及:资产配备、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记录报告和监督检查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旳管理体制。

  二、资产配备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构造;

  4.勤俭节省,从严控制。勤俭节省对有规定配备原则旳资产,应当按照原则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原则旳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规定配备旳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旳,原则上不重新购买。

  (二)购买有规定配备原则旳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单位旳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买资产旳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2.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旳资产购买项目进行审批;

  3.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买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献和有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旳根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4.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买资产旳,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措施规定程序报批。

  5.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旳资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买旳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解决。

  三、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旳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旳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品体管理涉及如下方面:

  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旳盘点,特别是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旳清查盘点。

  3.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旳除外。

  4.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旳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旳,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旳应当以不影响本单位完毕正常事业计划为前提,必须进行可行性认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加强收益管理。

  (1)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旳国有资产,出租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旳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获得旳收益以及运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获得旳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旳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旳行为,涉及:免费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发售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旳国有资产范畴涉及: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因素并通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裁减旳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从属关系变化等因素发生旳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旳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旳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旳资产;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旳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

  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旳重要程序:申报——审批——评估——处置——审批——评估——

  ——备案

  五、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旳,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1.行政事业单位获得旳没有原始价格凭证旳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旳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旳项目范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四)进行资产评估旳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旳状况和资料旳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

  机构独立执业。

  六、资产记录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旳规定做出报

  告。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业

  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记录报告,应当做到真实、精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状况做出文字分析阐明。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旳有效性。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记录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旳记录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旳根据和基础。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旳实行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记录工作旳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事业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措施,由开展产权登记工作旳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行。

  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事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旳安全、完整。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平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措施旳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惩罚处分条例》解决。违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旳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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