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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时间:2023-06-01 19:36:02  阅读:

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司法制度】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沈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

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调查对象为市局各相关部门及直属各监狱、劳教所。

第三条  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六)按照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监察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二)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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