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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制度】隆安县林业局信息公开制度【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07 17:18:01  阅读:

县林业局信息公开制度为切实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林业信息,是指林业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制度】隆安县林业局信息公开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林业制度】隆安县林业局信息公开制度【精选推荐】


县林业局信息公开制度


为切实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林业信息,是指林业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林业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林业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林业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林业信息,是指林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林业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林业信息,是指除林业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林业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林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林业行政部门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林业信息。

四、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林业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包括林业行政部门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林业信息和林业行政部门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林业信息。

五、林业局办公室是全局林业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林业信息公开工作。

六、林业行政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林业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业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林业行政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林业信息的,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和自治区林业厅有关规定办理。

八、林业信息公开方式

   (一)林业门户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林业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林业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林业行政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林业信息的部门统一发放于林业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后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当由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应当建立健全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林业网站、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林业信息,并逐步完善林业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十二、应当建立健全依法申请公开林业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十三、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信息均应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十四、应当建立健全林业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所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局办公室负责确认。

十五、应当建立健全林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十六、应当建立健全林业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应将林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十七、应当建立健全林业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条例》和自治区林业厅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应当及时向本局门户网站及公示栏提供主动公开的林业信息。

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网站负责人不依法履行林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网站在林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本制度由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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