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6篇)

时间:2023-07-16 14:00:34  阅读:

篇一: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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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机关科室、下属单位、基层所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择优选拔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备件: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土资源部门政策法规,精通本职业务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能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遵规守纪,清政廉洁,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工作中业绩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1、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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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4、基层所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程序和步骤。

  原任中层领导干部连任必须经过民主测评合格方可连任。

  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是:1、民主推荐成为后备干部;2、从后备干部中择优考察;3、通过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4、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实行轮岗制,在一个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原则上实行岗位轮换,轮岗后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七条:现任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每年进行一次,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由全体干部职工填写民主测评票,民主测评优秀、称职比率达不到60%的不得再任中层领导干部。

  第八条: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和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免除领导职务,其办法是责令本人写出辞职申请,局领导班子研究免职。

  第九条:后备干部推荐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由全体干部职工采用填写推荐表的形式民主推荐,推荐工作每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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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一次,推荐名额由局领导班子依据实际需要确定,推荐人员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后备干部。

  第十条: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任用。其办法是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考察名单,由局党总支进行考察,并向群众进行公示,最后由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纪律要求,不准跑官要官,不准出面说情,不准丧失原则,不准循私舞弊,不准违反程序,不准参差私心。总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真正把能干事,会干事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中来。

  第十二条:党内中层领导干部,参照以上办法,依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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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1目旳

  规范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设一支符合现代公司制度规定,适应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能有效参与市场竞争旳干部队伍。

  2合用范畴

  本程序合用于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旳选拔任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旳管理、选拔和考察工作。

  3.2党委、董事会、总经理负责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旳考核审核及任免。

  4工作程序

  4.1中层以及上干部具体范畴为:集团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干部。

  4.2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流程

  4.2.1中层以上岗位聘任须经党委班子或总经理班子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4.2.2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党委或总经理班子任免。

  4.3中层及以上干部旳任职资格参照人力资源部旳岗位任职规定。

  4.4中层及以上干部旳选拔任用

  4.4.1选拔任用原则

  4.4.1.1党管干部与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现代公司制度规范运作,依法管理。

  4.4.1.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4.4.1.3组织配备和市场配备相结合,择优选择,竞争上岗。

  4.4.1.4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4.4.2推荐

  4.4.2.1推荐方式

  a.组织推荐

  b.出资方推荐

  c.群众举荐

  d.市场方式:公开招聘、市场猎取

  e.个人自荐

  4.4.2.2推荐条件

  a.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旳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旳政治理论水平;

  b.有岗位所规定得任职资格或有关经历。

  c.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4.4.3考察

  4.4.3.1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听取职工意见、查阅个人档案或面试等方式对岗位人选进行考察;

  4.3.3.2形成有关人选旳德、能、勤、绩、廉方面重要体现、存在局限性等状况旳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人签名。

  4.4.4提交党委会讨论。

  4.4.4.1.

  党委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

  4.4.4.2分管干部工作旳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简介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旳考察、任免理由等状况;

  4.4.4.3参与会议人员讨论;

  4.4.4.4进行表决,实到会成员超过半数批准形成任用决定。

  4.4.4任命

  4.4.4.1组织部门起草任命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4.4.4.2主管领导签发任命书。

  4.4.4.3正式成文,形成任命书。

  4.4.4.4在有关会议上正式宣布任命。

  4.5考核

  4.5.1考核内容

  公司对中层及以上干部德、能、勤、绩作出评价。

  4.5.1.1德:政治素质较好,贯彻党旳方针政策和全局观念,有强烈旳事业心和责任心

  4.5.1.2能:有较强领导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

  4.5.1.3勤:勤奋工作,民主作风较好,群众观念较强

  4.5.1.4绩:恪尽职守、获得工作实绩

  4.5.2考核措施

  4.5.2.1绩效考核

  分为试用期考核、平常考核、年度考核

  a.试用期考核:试用期内,由分管领导对其工作能力、工作绩效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届满前一种月,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党委审批。党委觉得称职者,续聘;觉得不称职或不够称职旳,可提出解雇、转岗或增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半年。

  b.平常考核:分管领导应结合岗位工作职责阐明书,对分管部门负责人旳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总经理可在部门经理睬议上综合考核。考核表由党委组织部门留存,并作为年度考核根据之一。

  c.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分为个人年度工作小结、领导班子总评。考核成果与上年度集团领导考核成果旳奖薪挂钩。

  4.5.2.2能力考核:每两年一次,进行个人述职、下属员工评价、中层干部互评、主管领导考核。考核成果作为核定职级、工资调节、职务任免旳重要根据。

  4.5.3考核附则

  4.5.3.1考核成果作为可靠旳干部人事资料分类保存于党委组织部门干部人才库中。

  4.5.3.2考核成果只对考核对象、党委办主任、组织干部、总经理及党委班子成员公开。

  4.5.3.3考核整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

  4.6教育和培训

  4.6.1新上任干部教育培训

  a.纪委重要领导戒勉谈话;

  b.分管领导谈话,明确工作职责权限;

  c.必要时参与相应旳岗位培训。

  4.6.2平常教育培训

  a.年终下发《干部业务培训意向表》

  b.新年制定干部年度业务培训筹划

  c.实行组织业务培训

  d.组织参与党委举办旳干部形势任务、廉政建设集中教育

  5有关文献及记录

  5.1《中共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有关公司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旳若干规定》[新徐汇党()25号]5.2《有关本系统公司干部管理中若干问题旳规定》[新徐汇党()28号]5.3《干部人选推荐表》

  5.4《个人自荐表》

  5.5《干部任用考察报告》

  5.6《会议讨论纪要》

  5.7《集团公司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表》

  5.8《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平常考核表》

  5.9《总经理对中层干部综合考核表》

  5.10《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表》

  5.11《任命文献起草审批单》

  5.12《任命书》

  5.13《戒勉谈话登记表》

  5.14《分管领导谈话登记表》

  5.15《干部业务培训意向表》

  5.16《集中教育签到表》

篇三: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

  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

  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

  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

  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

  1、预告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

  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

  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

  3、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

  4、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

  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

  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

  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

  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

  6、行文宣布。

  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

  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

  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能胜任现职的。

  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

  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

  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

  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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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一、任职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团队意识、廉洁意识;

  (三)具有执行推动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知人善用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四)公道正派、严谨细致、勤勉敬业、谦虚谨慎、联系群众;

  (五)为了三所事业,面对困难能够坚定信心、承受压力、积极主动、敢于坚持、迎

  难而上。

  二、任职资格:

  (一)中层干部的任用应逐级提拔;

  (二)提拔中层副职的,需要参加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35岁,副职提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岁;

  (三)平级任用时,中层副职的女不超过45岁,男不超过50岁。中层正职的女不超过50岁,男不超过55岁;

  (四)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确实表现素质好、能力强、业绩突出,且得到业内高度认可的优秀人才或确因工作需要的,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篇五: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三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

  第四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业务部门应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职称。

  (三)部门正职应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部门副职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部门正职年龄在45岁以下,副职年龄35岁以下。

  (五)具备与拟聘岗位相关的一定工作经历。

  (六)

  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第三章

  选拔的程序

  第五条

  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委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处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党委会审定工作方案。

  (三)党委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个别酝酿,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名单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审定。

  (五)党委组织进行考察。

  (六)党委会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行政干部以建议人选形式由总经理聘任,党的干部由党委任命。

  第六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

  (四)个别谈话推荐。

  (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

  第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八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党委会汇报。

  第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第十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二)主要特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二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公司纪委、审计稽查处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四章

  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公司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公司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八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纪录、民主推荐材料。

  第五章

  任职

  第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

  部进行。

  第二十五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力资源处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章

  轮岗、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具体的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党委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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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拔培养后备干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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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镇委员会2011年6月6日***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原则上,5人以下(含临聘人员)的部门可配1名正职干部,6-10人(含临聘人员)的可配1正1副,10人以上(含临聘人员)的可视情配1正2副;已超职数配备的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消化。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胜任工作职位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团结同志。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㈠

  提拔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担任中层副职一年以上;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㈡

  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㈢

  身体健康。

  第二章

  任职程序

  第七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由镇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人事方案,报镇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对提拔任职的中层干部,需征求镇纪委、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㈠

  沟通方案。在人选酝酿基本成熟后,部门分管领导与镇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方案,报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进入下一程序。

  ㈡

  民主推荐。参加中层干部民主推荐会议的人员主要有:一是所在部门全体干部;二是相关村(居)及镇直单位5名左右的负责人。民主推荐得票率应达到参加民主推荐人数的50%及以上,才能作为考察人选。

  ㈢

  组织考察。对民主推荐产生的拟任用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突出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成员至少由两名中共党员组成,结束后必须形成考察材料,由考察人签名对材料负责。

  ㈣

  任前公示。镇组织部门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上报镇党委。

  ㈤

  审核备案。镇组织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镇党委研究通过。㈥

  任免。镇党委对中层干部任职进行发文,中层干部任职时间自镇党委研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轮岗交流

  第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根据需要,镇党委可将镇中层干部跨部门交流。

  ㈠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中层正职干部应轮岗或交流。

  ㈡

  工作性质特殊或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特别强的岗位,轮岗交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㈢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中层正、副职干部一般不再交流。

  第四章

  培养

  第九条

  要加大对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㈠

  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锻炼选拔干部,始终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对中层干部

  的培养与任用要有中长期规划,并形成梯次。

  ㈡

  对镇机关优秀年轻干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到农村、重点工程项目一线锻炼,今后拟提拔担任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具有乡镇或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十条

  镇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转任:

  ㈠

  在同一职位(岗位)任职10年以上的;

  ㈡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㈢

  不适合在本岗位继续工作的;

  ㈣

  因工作需要的;

  ㈤

  其他情形需要转任的。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㈠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㈡

  调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㈢

  出国(境)期超过半年的,以及出国逾期不归的;

  ㈣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岗休息半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㈠

  被辞退的;

  ㈡

  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㈢

  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㈠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镇党委提出辞去现任职务。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镇党委组织部门,镇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研究批准,申请辞职人不得擅自离岗离职。

  ㈢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

  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㈣

  责令辞职,是指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六条

  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第七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中层正职待遇。每月实行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在每年考核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中层副职待遇参照中层正职80%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镇机关中层正(副)职年底实行集中考核(考核方案另行制定),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中层干部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的各项规定、纪律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职务;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或

  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

  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科教科、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

  (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会提出汇报。

  (二)院党政联席会根据院委会建议,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流程(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人事科按照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安排,根据岗位需要、岗位职责,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政联席会会议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常用方式。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截止时间前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人事科会同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第十四条

  考察程序

  1、由总支、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考察。

  2、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组织考察

  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第十五条

  意见征询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对考察对象作意见征询。

  1、向医院监察室与纪检委员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在廉洁执业、法纪遵从、道德谨守方面等是否存在问题。

  2、向医患关系办公室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三年来是否存在患者投诉、群众投诉,医患办需将相应情况如实书面回复。

  3、向医院计生办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违反计生政策等行为。

  4、人事科汇总相应意见征询的反馈并与书面考察材料一起汇总。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原则上必须全部成员到会,超过2名(含2名)未到会情况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务。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

  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

  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

  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

  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事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院总支纪检部门、及院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

  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考核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篇:XX人民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XX人民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所有领取医院干部津贴的人员)。

  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4.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

  5.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6.坚持民主集中制;

  7.依法、按制度、按程序办事;

  8.能上能下。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1.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3.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4.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5.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6.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7.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8.新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该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职能科室正职:原则上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副职或相当于副职的任职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职能科室副职:应当具有3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科室主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正高技术职称;医技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2周岁);

  科室副主任:应当具有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

  护士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9.中层干部任职年限要求:

  职能科室干部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年龄不超过57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护士长年龄不超过50岁。(注:以上年龄均以档案年龄实岁为界限)

  10.在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职程序:

  1.医院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竞聘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公布竞聘信息;

  2.报名、资格审查、候选人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竞聘答辩与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设在院领导班子、部分中层干部、干部设岗科室及业务相近科室职工中进行。

  4.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将竞聘结果提交医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5.对中层干部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

  6.公示无异议并经任前谈话后,由医院下发任命文件。

  7.按干部管理程序,签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去、解聘其职务:

  1.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

  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因违规违纪、超计划生育受到相应处理的;

  6.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办公会研究,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退休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解聘手续。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财务、人事、设备、药剂、行政等重点或经济岗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医院根据情况2-3年轮换一次。

  第十条

  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章

  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实行科长(科主任)负责制,职能科室科长对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

  第十二条

  科主任、护士长、副主任除接受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外,行政上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完成医院下达的中心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第十五条

  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门诊部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第十六条

  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科主任的管理及具体职责详见医院文件《科主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第十九条

  护士长享对科内消毒灭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中层干部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严格中层干部考核制度,由人事科牵头负责中层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相关职能科室协助。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使考核工作更具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任职考核、平时考核、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形式。

  1.任职考核是指对拟任职人选进行的任职前的专项考核;

  2.平时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的日常性考核,医院领导和人事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了解考核中层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3.考核是指以岗位目标责任为依据,结合工作总结和中层管理者述职评议结果进行的综合考核;

  4.任期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调动、任期届满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考核其工作业

  绩。

  德:主要是政治态度和立场、政治理论素养、组织观念、思想品质和作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能:通过学理论、学业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的情况,抓质量、抓安全、抓组织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等。

  勤:主要是在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措施、完成任务目标、履行岗位职责中所表现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事业心责任感情况等。

  绩:主要是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作用以及取得的有效成果和实际贡献等。

  廉:主要是在科室管理和从事医疗业务过程中廉洁行为情况,合理使用抗生素情况、科室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情况也纳入考核之列。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议的程序

  1.人事科通知每个中层管理者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填好《考核登记表》,做好述职准备。

  2.由考核评议组组织召开考核科室职工参加的述职评议会,被评议人作述职报告,到会人员进行无记名的打分测验。

  3.考评组与部分骨干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科室情况和被考核人进行广泛了解考察。

  4.考评组综合分析、认真研究考核情况,提出评鉴意见,向医院汇报。

  5.由医院分管领导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确定

  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尽职敬业,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团结协作好,密切联系群众,得到

  群众公认,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效果显著,实绩突出。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不廉洁问题,能够团结协作,注意联系群众,熟悉业务,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工作努力,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实绩明显。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现不廉洁问题,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岗位必备的业务知识不够熟悉,虽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平平。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如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不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凌驾于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之上;道德品行不端,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等。

  2.组织领导能力差,难以打开局面,明显不能胜任现职。

  3.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如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因主观武断,导致重大管理失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职工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

  4.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

  5.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本科室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6.工作实绩差,完不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在考核中,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时不称职票达30%以上,经检查不存在人为因素的应视为不称职,予以免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20%以上的要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在考核中,考核结果与下绩效奖励系数挂钩,对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干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排名位于末位第一、二、三名的干部,下的绩效奖励系数分别降低10%、8%、5%。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中层干部任免、奖惩和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评议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和告诫,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并视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考核档次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级干部的20%。

  第二十九条

  干部本人对考核或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得到组织反馈意见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向本人作出回复。如本人仍有异议可越级向上级干部管理部门申诉。

  第六章

  中层干部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部署,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坚持医院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政廉政,尽职尽责,求实务实,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医院交付的各项指令性工作。凡医院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折不扣落实、按时如质完成,坚决杜绝“中梗阻”现象,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于执行不力的中层干部,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及时在本科室传达医院各种会议精神,及时学习和贯彻落实医院

  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锤炼扎实、高效、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同心协力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科室负责人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科室管理上,各科室必须按月度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和本月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培育学习型人生。

  第三十七条

  遵守并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由、行程、期限,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外出,具体程序及要求见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第三十九条

  严格会议纪律。对医院组织召开的会议,要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书面向会议主办部门请假并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私收费,严禁收受红包、回扣,严禁擅自接受药品、器械等商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名目的学术会议、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原则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十月起施行。

  XX人民医院

  2018-8-11第四篇:XX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

  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

  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

  四、选拔任用流程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2.1组织谈话2.2任前公示

  2.3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3.1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

  3.2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3.3报名与资格审查。

  3.4考试(笔试、面试)

  3.5民主测评3.6组织考察

  3.7党总支讨论决定

  3.8组织谈话3.9任前公示

  3.10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具体实施细则

  (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党总支直接按照直接考察任命的流程办理。

  3、如果确定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由党总支联合综合管理部制定公开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经公司党总支及总经理办公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4、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内容:

  选拔原则、竞聘职位、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笔试面试人员、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5、根据中干职位的层次、业务技能需求、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在合理范围内发布公告。

  6、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7、公司党总支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二)考

  试

  1、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2、笔试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2.1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2.2根据笔试成绩和参与笔试人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3、面试分为演讲和答辩,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评和打分。

  3.1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应试者的思想理念及对任职后工作的设想。

  3.2面试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和招聘职位工作的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该职位代表等人员组成,同时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3.3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3.4面试前应党总支应组织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面试要求培训。3.5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4、笔试、面试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三)民主测评

  1、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

  2、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由竞聘职位工作相关联的工作人员组成。

  3、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公司党总支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4、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5、民主测评分数和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综合成绩。(四)组织考察

  1、根据综合成绩和入选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2、公司党总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考察中,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公司内部进行预告。

  4、考察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5、公司党总支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

  (五)决定任用

  1、公司党总支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公司党总支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2、然后组织进行选拔任用公示。

  3、对竞聘任用的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或不适合的,免去试任职务,结合前期试用前期岗位安排工作。

  4、同时,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纳入公司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六)纪律和监督

  1、公开选拔竞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2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1.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织讨论情况等。

  1.4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1.5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竞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1.6参加考察人员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1.7对干部竞聘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监员、检察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干部竞聘工作进行监督。

  2、日常工作中的干部队伍监督

  党总支牵头,应加强对在职干部的履职监督检查,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提升队伍的整体经营管理能力。

  (七)附

  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公司党总支

  第五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第八条

  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第九条

  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

  第十条

  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

  第四章

  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五条

  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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