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人社方案】盘锦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2 19:36:02  阅读:

盘锦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和《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盘锦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盘锦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盘锦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和《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截至2011年末,我市省属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有2户。为辽宁盘锦鼎翔农工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盘锦新生企业总公司和盘锦新生机械配件厂。职工总数999人,其中在册职工327人,离退休职工672人。

盘锦新生企业总公司职工总数812人,其中在册职工274人,离退休职工538人;盘锦新生机械配件厂职工总数187人,其中在册职工53人,离退休职工134人。

(二)我市、县(区)、区属国有企业无厂办大集体。

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册职工共计327人,若企业与其全部解除劳动关系,按我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050元、人均30年工龄计算,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总额为103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515万元(按50%计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为309万元(按30%计算),省财政补助资金206万元。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对具备重组改制条件的,改制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其余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的,全部实施关闭和依法破产。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三、改革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改革范围

在盘锦市内省属以及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列入此次改革范围。具体标准按照《辽宁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界定办法》(辽国资〔201425号)中明确的厂办大集体范畴界定。

厂办大集体改革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列入盘锦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

(二)责任主体

省、市属企业(含中央下放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责任主体是市政府。

市政府作为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责任主体、操作主体和稳控主体,负责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总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一企一策,指导企业制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维护稳定工作。

四、改革方式

(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五、相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一)启动时间

盘锦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启动时间,以省对盘锦市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批复时间为准,改革适用人群不追溯以往。

(二)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4.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由厂办大集体负责处理,原则上以企业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厂办大集体的资产应首先用于偿还拖欠职工债务,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厂办大集体无力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时,可以与职工协商化解,由职工与厂办大集体之间签订债务和解协议。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三)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实施改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以列内退职工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部退养或协议缴费;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原则上全部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职工身份。

3.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4.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5.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6.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市政府确定。

7.原企业退养人员中残疾、完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或56级工伤等人员,原则上继续由企业予以内部退养。实施关闭破产的,由主办企业退养中心管理。

(四)社会保障政策

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3.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4.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5.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检查,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6.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原则上由企业补缴,以保证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政府确定。

(五)财政补助政策

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依法破产的,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应以厂办大集体企业自身解决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1.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同级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

2.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3.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奖励补助比例不高于30%

六、工作步骤

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方式进行,总体上分为启动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验收3个阶段。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59月底前)

1.建立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体系。成立盘锦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各县(区)政府、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2.建立和完善政策体系。从我市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市改革发展情况、适应本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的完善政策体系。

3.进行工作安排和部署。印发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指导文件,明确目标、落实任务,提出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

4.组织各县(区)和企业做好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全面的资产、债权债务和职工状况清查工作,摸清企业底数。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10月—2016年底前)

1.由市政府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总体方案。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属、中央下放、市属和县(区)属厂办大集体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市改革总体方案,于201594日前上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

2.组织制定和审核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中央下放及省以下地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的改革方式、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转换、资产的处置、债权债务的处理、职工安置、改革成本测算以及筹措等情况。厂办大集体改革须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报送市人社部门审核。积极与中央及省属企业沟通,做好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3.做好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在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解决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问题:一是做好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转换及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二是妥善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依法规范处置企业资产,妥善处理好职工债权等问题;四是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安置上的作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制定维稳工作预案。围绕职工身份转换、经济补偿金发放、社会保险接续、债权债务处置以及其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研判,周密制定维稳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1月—20176月底前)

1.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深入到县(区)和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审核资金使用、职工安置和企业改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

2.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对全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整体评估。

3.形成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结,上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七、工作分工

(一)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级财政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三)市国资委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调查统计、企业性质界定、企业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四)市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认定、经济补偿金金额的审核确认、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等;负责牵头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就业指导、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

(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按盘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符合城市低保标准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土地管理配套政策,并对厂办大集体土地资产转让、划拨等提出处理意见。

(七)市信访、公安部门负责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稳定工作预案,并妥善处理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八)市总工会组织负责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完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协助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九)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后,及时给予接受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统一归口管理。

(十)各级法院和工商、统计、中小企业、监察、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各项相关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郭伦任组长,副市长王永威任副组长,负责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勇、市国资委主任王岩兼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市直部门人员组成。各县(区)政府、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县(区)、各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规范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隐藏资产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市厂办大集体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改革工作进度,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定期调度制度

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汇总分类,采取专项协调的办法,及时予以解决答复。

(四)建立协调推进机制

市厂办大集体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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