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环保方案】盘锦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时间:2023-06-12 19:27:02  阅读:

盘锦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按照环保部《关于2015年夏季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58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敦请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函》(辽环函〔2015〕283号)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盘锦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盘锦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盘锦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按照环保部《关于2015年夏季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58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敦请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函》(辽环函〔2015283号)要求,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起,每年10月初至次年5月末,盘锦市全域禁止秸秆露天焚烧,逐步消除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逐渐摒弃不文明的传统陋习。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发现秸秆焚烧问题综合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关键是要抓好秸秆资源化利用,多渠道综合利用秸秆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市农委要落实各项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综合利用目标,确定完成时限,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市农机局要组织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械收割稻田留高茬现象发生。市农委及各县区政府要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利用措施。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各县区、各乡镇政府必须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

(二)建立秸秆禁烧应急机制

对留高茬并且秸杆散乱于田间准备秋翻作业的地块,宣传动员组织农户处理高茬和散乱的秸杆,推广应用稻草秸杆粉碎机和搂草机作业,再进行深翻作业,全部完成作业任务。(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市农机局、市农委配合)

(三)建立宣传教育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秸秆禁烧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

1.发布政府通告。通过《盘锦日报》发布政府通告,明确秸秆禁烧范围、责任、要求和监督举报电话。各县区、经济区要将政府通告张贴到各乡镇、各村屯醒目位置。(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

2.营造舆论环境。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短信和条幅标语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每年10月至次年5月期间,每周在各媒体上宣传12次,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禁烧秸秆的积极意义和自觉禁烧的责任要求,主动监督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

3.开展专题教育。利用农村广播站、宣传栏普及秸秆禁烧危害、综合利用政策和技术等知识,让农户家喻户晓,使政策深入人心,从而增强环保、安全意识,养成文明习惯。(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4.设立明显标志。在高速公路两侧各5公里,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省道公路两侧各1公里,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等区域设立秸秆禁烧标识牌,时刻警示秸秆焚烧行为。(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四)建立责任包干管理机制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基层、深入农户、深入田间,劝导、劝阻农民焚烧秸秆行为。建设以乡镇、村屯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实现长效化管理。采取干部包村、包屯、包户、包地块等形式,落实劝阻秸秆焚烧人员、岗位、时间和要求,实行全天候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死看死守,及时发现和制止,做到田间地头“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五)建立严格的现场执法工作机制

建立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热线12369”,24小时受理秸秆焚烧投诉举报。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全天候、全覆盖监管,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实行不间断巡查、重点监控,发现苗头和隐患快速反应,及时劝阻。对劝导不理、制止不听、恶意焚烧的,特别是对于造成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森林火灾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严肃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辽河管理区管理局、市安监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六)建立奖惩机制

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由市绩效考核办负责实施。

1.县区、经济区对未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乡镇、行政村级领导班子予以奖励;对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屯村由县区及乡镇政府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处罚,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发生火点的乡镇政府进行处罚,市环保局委托环保分局对辖区内的乡镇政府进行处罚。  

2.根据国家卫星每年10月至次年5月火点监测情况,如发现有秸秆焚烧火点存在,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进行通报;火点较多、情节严重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说明。

3.对在禁烧工作中指导、检查、监督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县区、经济区和乡镇有关责任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免谈话和有关处分,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检讨。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盘锦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任务目标、禁烧措施、考核标准。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也要与所辖乡镇、村屯签订责任书,形成人人肩上有责任的落实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工作。其中,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宣传报道。市农委负责组织秸秆还田、研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建立秸秆收储体系等。市农机局负责指导协调并落实机械收割的要求,从源头上杜绝焚烧现象。市通讯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平台。市公安局负责劝阻、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对秸秆焚烧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听劝阻、造成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打击蓄意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宣传与巡查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政策,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秸秆焚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市住建委负责督导全市宜居乡村建设中涉及秸秆焚烧的有关工作。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安排拨付秸秆禁烧工作相关经费。市气象局负责雾霾等不利天气预警、发布气象信息。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承担辖区工作主体责任,把秸秆禁烧纳入考核目标,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村屯发挥宣传教育、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作用,确保各项秸秆禁烧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层级督导。建立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乡镇对村屯的三级监督体系,一级督导一级,层层督导落实,切实做到发现一起、禁止一起、处理一起。对有令不止、不作为等问题严肃问责。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分片包干办法,深入到一线督导督查秸秆禁烧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安排为:市环保局负责督导督查盘山县,市农委负责督导督查大洼县,市公安局负责督导督查双台子区,市交通局负责督导督查兴隆台区,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督导督查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住建委负责督导督查辽东湾新区,确保秸秆禁烧政策要求、责任体系、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督查组每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安排报市环保局。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根据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要求,对各县区、经济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目标要求的,将在项目建设、转移支付、生态补偿、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秸秆禁烧工作措施落实不力,辖区内火点数集中,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县区,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媒体曝光等形式进行督导,情节严重的,将对宜居乡村创建工作“一票否决”,扣减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对涉及大气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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