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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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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总则㈠为了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规划】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土规划】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秀范文】



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总则

㈠为了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要求,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199746号)的部署,依据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1997?2010年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㈡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具有法定效力。规划中确定的各项用地指标纳入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严格执行。并做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审批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对不符本规划的土地开发、建设用地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要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农业内部用地结构调整也要充分利用非耕地,不准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养鱼池。

㈣本规划范围伊春市行政区划内的土地,即市区、铁力市和嘉荫县。市区是指中心城(伊春区、乌马河、翠峦)及带岭、南岔、金山屯、西林、美溪、友好、上甘岭、五营、红星、新青、汤汪河、乌伊岭等区。

㈤本规划基期年为1996年,规划近期年为2000年,规划远期年为2010年,并展望到2030年。

二、土地利用状况

㈠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996年全市土地面积3275965.8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9%

⒈农用地

1996年农用地面积3031358.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2.5%,其中耕地154158.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7  %;  园地3389.6公顷,  占0.1%;  林地2840072.8公顷,占86.7%;牧草地1973.4公顷;水产养殖用地31764.4公顷,占1.0%。通过农用地的面积和比重可以看出伊春市是一个以林业生产为主的城市。

⒉建设用地

1996年全市建设用地55065.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其中城市用地14283.7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0.4%;农村居民点用地16446.2公顷,占0.5%;独立工矿用地4662.4公顷0.2%;交通用地14313.0公顷,0.4%;水利工程用地1967.8公顷,占0.1%;特殊用地3392.6公顷,占0.1%

⒊未利用土地

1996年全市未利用土地189541.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8%,其中荒草地83815.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44.2%

㈡土地利用的潜力

⒈已利用农用地潜力

全市农用地面积3031358.3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92.5%,包括耕地154158.1公顷,园地3389.6公顷,林地2840072.8公顷牧草地1973.4公顷,水产养殖用地31764.4公顷。据有关部门资料和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全市中低产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3%,主要分布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嘉荫县和铁力市,这些中低产田是瘠薄型、渍涝型和缺水型,土地质量差,土地生产力低。林地由于采育比例失调,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生产力水平较低。水产养殖用地开发利用程度差,水面利用率较低。因地制宜地对农用地加以改造和深度开发,将显著地提高增产潜力。

⒉建设用地潜力

全市建设用地面积为55065.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包括城镇村及独立工矿用地38784.9公顷,交通用地14313.0公顷,水利工程用地1967.8公顷。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4283.7公顷,人均用地面积129.7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16446.2公顷,  人均占地面积为740.0平方米。从建设用地看,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居民点用地,人均用地标准都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城镇内存量土地潜力很大,今后城乡建设用地应以内涵挖潜为主。

⒊未利用土地潜力

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189541.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8%,其中荒草地面积为83815.1公顷,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44.2%,这些荒草地主要分布在河谷平地和丘陵漫岗地带。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近期可利用的荒草地、沼泽地面积为147504.0公顷,其中宜农地65564.1公顷,占未利用土地的34.5%;宜林地52049.5公顷,占未利用土地的27.5%,宜牧地29890.4公顷,占未利用土地的15.8%。其它未利用土地由于种种原因,近期无法利用。由此可见伊春市未利用土地中宜农、宜牧地面积较多,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潜力较大。

(三)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伊春市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上,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土地开发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⒈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缺乏统一规划

伊春市是以林业生产为主的资源型城市,林地面积比重大,土地利用结构以林地为主,农、牧、渔等用地开发深度不够,质量较差,农业生产率较低,致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时,由于林区过去只重视采伐,忽视营林和改善林木质量,造成采育失调,林木蓄积量减少,森林覆盖率降低。森林资源的危机带来经济危困,加上超坡开荒,毁草开荒,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土流失较严重,水土流失面积139980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2.7%,致使土地利用整体效益较差。

⒉土地开发投入较少

由于近年来林区经济危困等原因,对土地开发投入较少,致使土地肥力下降,据有关部门资料,耕地土壤肥力呈逐年下降趋势,造成农业生产单产不高,总产不稳。耕地的化肥、用电、机械化水平、有效灌溉面积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土地集约经营水平较低。

⒊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难度较大

1996年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189541.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5.8%,经过多年的开发利用,宜农地逐年减少,现有宜农地65564.1公顷,多分布在河流沿岸和沟谷地带,土壤质地差,开发难度大,需要修建大量的水利工程设施。

⒋建设用地利用比较粗放,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较低

由于地处山区,土地面积大,人口少,建设用地比较粗放,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740.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1100多平方米,均超过省里规定标准。

三、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伊春市是国家重要的林业生产基地,土地利用方向以林业为主,农、林、牧、副、渔综合协调发展,同时注重土地资产收益,以加强林业资源和耕地保护为重点,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努力发挥土地的综合效益,为振兴市域的经济创造良好的土地条件。

(一)规划的原则

⒈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要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严格控制城乡和其它各项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优质土地,尽量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内部存量土地和废弃地。农业内部结构也要充分利用非耕地,对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控制,不准擅自将农地改为非农地。

⒉提高土地利用率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农业生产中应优先安排农业用地,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增加对土地投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等措施,努力提高耕地、林地的质量,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同时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地开发一些宜农、宜牧、宜林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⒊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按照“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土地利用方针,统筹安排各业用地,搞好农业用地结构调整,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⒋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结合

根据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认真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林业建设的精神,要加大保护和改善林区生态环境的力度,结合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封山育林,积极营造人工林,增加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的目标

⒈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全市现有耕地154158.1公顷,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净增耕地12534.2公顷,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166692.3公顷,其中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26410.5公顷,保护率82.0%

⒉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目标

依照《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到2010年全市土地利用率达到95.8%。规划期末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为: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93.9%,其中耕地占5.1%,林地占87.1%,牧草地占0.6%;建设用地比重控制在1.9%以内,其中城乡居民点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1.0%;未利用土地比重由占土地总面积的5.8%,下降到4.2%。到2010年退耕还林1402.7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0000.0公顷。

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指标。1996年全市建设用地面积5506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其中城乡建设用地30729.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55.8%。到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384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为33026.0公顷,占建设用地的51.7%

(三)土地利用任务

按照上述土地利用目标的要求,在规划期内全市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是:

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划入保护区的农田,要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不得改为他用。国家的重点交通、水利等工程非占不可的,要实行占补平衡制度,以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同时搞好宜农土地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并要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加投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⒉搞好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业用地。伊春市是以林业生产为主的林区城市,要结合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增加有林地面积,搞好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及对土地的污染和破坏,为伊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地条件。

⒊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在保证各项建设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用地计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未纳入年度计划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用地项目,均不予审批用地。

四、土地利用的主要指标调整

按照省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结合伊春的土地利用特点及土地利用状况,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综合平衡,并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伊春市到2010年各项用地主要指标调整意见。

(一)省级规划下达的主要指标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给伊春市土地利用各项控制指标是:规划期内控制耕地减少量为4920.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占用耕地2520.0公顷,退耕还林1400.0公顷,灾毁耕地1000.0公顷补充耕地增量16666.7公顷耕地增减相抵后,规划期内耕地净增11746.7公顷,到2010年耕地由1996年末的154158.1公顷增加到165904.8公顷。

(二)各项用地指标调整

根据省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退耕还林及土地开发复垦指标,结合我市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资源潜力,经综合平衡后,规划期内各项用地控制指标调整如下:

⒈农用地指标调整

1996年农用地面积为3031358.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2.5%,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为3077967.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93.9%。规划期内农用地面积增加46609.5公顷,农用地增加较多的是耕地、林地和牧草地,分别占农用地增加面积的26.9%30.1%38.4%

⑴耕地。1996年末全市耕地面积为154158.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7%2010年耕地面积增加到16692.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1%。规划期内耕地减少4861.3公顷,没有突破省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其中城乡建设占用1010.0公顷工矿用地占用350.0公顷,交通用地占用293.9公顷,水利工程建设占用865.4公顷,退耕还林1402.7公顷,灾毁耕地939.3公顷,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增加耕地17395.5公顷,耕地增减相抵后,规划期内净增耕地12534.2公顷,保持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⑵园地。1996年园地面积3389.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1%,到2010年园地增加到4022.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1%,净增加633.3公顷。

⑶林地。 1996年林地面积2840072.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6.7%,到2010年增加到2854118.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7.1%,净增14045.5公顷.规划期内林地增加18541.3公顷,主要是利用荒山和未利用土地造林16471.9公顷,退耕还林1402.7公顷,新青工矿废弃地复垦造林666.7公顷;规划期内林地减少4495.8公顷,其中交通用地占用1416.1公顷,水利工程占用809.7公顷,工矿占用363.0公顷,城镇建设占用110.0公顷,农村居民点占用100.5公顷,养殖水面(水库)占用1329.9公顷,园地占用366.6公顷。

⑷牧草地。1996年牧草地1973.4公顷,所占比例很小。考虑到林区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需要,将未利用土地中的荒草地、滩涂改变为牧草地以保证畜牧业生产的需要。因此,规划期内牧草地面积增加较多,2010年牧草地增加到19881.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6%,净增17908.1公顷。

⑸水产养殖用地。 1996年面积为31764.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到2010年增加到33252.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净增加1488.4公顷,其中占用林地1329.9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158.5公顷。

⒉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1996年建设用地面积55065.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1.7%,2010年建设用地达到63841.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9%,规划期内增加建设用地8775.5公顷。

⑴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996年面积38784.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2%,到2010年增加到41844.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净增3059.3公顷。其中伊春市区1996年面积24496.4公顷,2010年增加到25698.1公顷,净增1201.7公顷。

①城市建设用地

1996年全市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4283.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4%,到2010年增加到16387.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5%,净增2103.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23.7公顷,占用林地110.0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511.0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859.0公顷。其中伊春市区城市建设用地由10452.5公顷,增加到12161.7公顷,规划期内增加用地1709.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11.7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886.5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511.0公顷。 1996年伊春中心城(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面积2624.9公顷,到2010年中心城面积增加到4018.2公顷。其中伊春区1996年城市面积1325.0公顷,到2010年增加到2625.0公顷乌马河区1996年城市面积467.6公顷,到2010年增加到540.9公顷;翠峦区1996年城市面积832.3公顷,到2010年增加到852.3公顷。

②农村居民点用地

1996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16446.2公顷,占全土地总面积的0.5%,到2010年增加到16638.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5%。规划期内用地增加797.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86.3公顷,占用林地100.5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310.3公顷;规划期内由于农村居民点城镇化和工程占用,减少604.7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192.4公顷。其中伊春市区农村居民点用地由7266.5公顷减少到6663.1公顷,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增加1.3公顷,为占用耕地;规划期内由于农村居民点城镇化和工程占用,用地减少了604.7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603.4公顷。

③工矿用地

1996年全市工矿用地面积4662.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2%,到2010年增加到5425.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2%。规划期内工矿用地增加1433.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50.0公顷,占用林地363.0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11.6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709.2公顷;规划期内废弃工矿复垦造林减少666.7公顷,交通占用3.9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763.2公顷。

其中伊春市区工矿用地由3420.4公顷增加到3516.3公顷。规划期内增加工矿用地762.5公顷,其中占耕地145.0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11.5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606.0公顷;规划期内工矿用地减少666.7公顷,增减相抵净增95.9公顷。

⑵交通用地。 1996年全市交通用地14313.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4%,到2010年增加到16860.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5%,净增加2547.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93.8公顷,占用林地1416.1公顷,占用园地0.1公顷,占用牧草地0.8公顷,占用工矿用地3.9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832.7公顷。其中伊春市区1996年面积8262.8公顷,到2010年增加到10385.4公顷,净增2122.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61.0公顷,占用林地1192.0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769.6公顷。

⑶水利工程用地。1996年全市水利设施用地1967.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1%,到2010年增加到5136.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1%,净增加3168.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865.4公顷,占用林地809.7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82.1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1411.5公顷。其中伊春市区1996年面积343.6公顷,到2010年增加到1070.2公顷,净增726.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437.7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82.1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206.公顷。

⒊未利用土地指标调整

1996年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189541.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8%,2010年未利用土地将减少到134156.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2%,净减少55385.0公顷。规划期内未利用土地减少56324.3公顷,其中用于开发耕地17395.5公顷,开发园地266.8公顷,开发林地16471.9公顷,开发牧草地1790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占用1878.5公顷,交通用地占用832.7公顷,水利工程占用1411.5公顷;期内由于灾毁耕地增加未利用土地939.3公顷。

五、土地利用分区

土地利用分区是指按土地基本用途所划分的区域。土地利用区域划分是为明确土地的基本用途和利用方向,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和因地制宜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土地利用分区,来确定各区域的土地主导用途,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作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以达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为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将全市划为7个主要土地利用区。由于交通、园地等面积较小,分布零散,故不单独分区,分别划入农业区、林业区、牧业区等。

㈠农业用地区

农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水田、旱田、菜田、公路、农道、沟渠和防护林等。根据功能又可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田区。全市划入农业用地区的面积为173633.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3%,其中耕地154158.1公顷,占农业用地区面积的88.8%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在农业区中将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和集中连片的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市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为126410.5公顷,保护率达到82.0%。其中伊春市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26730.1公顷,保护率80.5%

一般农田区指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田,以及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划入一般农田区的耕地面积为40281.8公顷。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保持耕地面积的稳定,要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的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㈡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伊春市是以林业生产为主的城市,全市林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86.7%。划定林业用地区,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持林地面积的稳定十分重要。全市划入林业用地面积为2856924.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7.2%,划入林业用地除现有天然林地外,还包括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规划确定的宜林后备土地资源以及零星分布的一些园地。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地。

㈢牧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是指发展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现有的人工改良的天然草地,规划确定为畜牧业使用的宜牧后备土地资源。  全市划入牧业用地区的面积为19881.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6%,主要分布在铁力市、嘉荫县及乌伊岭、汤汪河、新青、红星、上甘岭、友好、乌马河、翠峦、美溪、西林、金山屯、南岔、带岭等区。牧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畜牧业生产使用。鼓励牧业用地区内影响畜牧业生产或现状用途不适宜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要保护优良草场。牧业用地区内的植被要加以保护,防止草场退化和污染,牧草地不得开垦和改为他用。

㈣建设用地区

建设用地区分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38451.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2%

⒈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现有的城镇建成区和已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用地区域。全市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的面积为16387.4公顷。要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要注意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⒉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全市划入村镇建设用地区的面积为16638.6公顷。村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⒊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全市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的面积为5425.6公顷。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用地区集中。

㈤水域

水域是指划定的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区域。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和划入其它用地区的水域,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和水工建筑物。全市划入水域用地区的面积为43112.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水域主要供渔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禁止破坏水资源的活动,禁止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㈥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复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全市划入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面积为105586.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2%。对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要加强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

㈦其他用地区

其他用地区是指未划入上述各用地区的未利用土地而划定的用地区域。面积为143962.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4.4%。其他用地区的土地服从特定用途需要。

六、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布局

根据伊春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在各类建设用地中,优先安排和保证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到2010年市区重点水利、交通、工矿等项目用地指标安排如下:

㈠水利工程项目布局

规划期内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有西山水库工程,该水库在翠峦区,占地200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53.3公顷;伊春河堤防及南山坡水截流工程,占地84.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5.0公顷;浩良河水库堤防工程,该堤防工程位于南岔区,占地85.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0公顷;汤旺河干流堤防工程,占地212.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5.0公顷;北关水库工程,该水库在铁力市,占地1666.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66.7公顷;五龙山水库工程,该水库在铁力市,占地144.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9.9公顷;团结水库工程,该水库在铁力市,  占地214.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7.2公顷;常胜乡水库,位于嘉荫县,占地18.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0公顷;乌云堤防工程,位于嘉荫县,占地8.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0公顷;王家店堤防工程,位于嘉荫县,占地56.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0.0公顷;黄鱼卧子堤防工程,位于嘉荫县,占地32.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4.0公顷;保安堤防工程,位于嘉荫县,占地54.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0.0公顷;雪水温堤防工程,位于嘉荫县,占地22.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1.0公顷。

㈡交通工程项目布局

规划期内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列入国家级公路项目有伊春─鹤岗国家级公路,占地200.0公顷,其中占耕地17.5公顷;鹤岗─嫩江国家级公路经翠峦区,占地208.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3公顷。列入省及地方交通建设项目有伊春─嘉荫公路伊春段占地475.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5.0公顷;桃山─金山屯公路,占地196.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4.0公顷;友好─逊克公路友好段,占地234.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3公顷;带岭─乌马河公路,占地249.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2.7公顷;南岔─浩良河镇公路,占地204.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8.0公顷;新青─乌拉嘎─嘉荫公路新青段,占地224.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7公顷;汤旺河─乌伊岭公路,占地45.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8公顷;哈伊公路拓宽工程,占地66.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0.4公顷;铁力─朗乡公路,占地6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6.4公顷;铁力─通河公路,占地60.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3公顷;朗乡─依兰公路占地34.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9.2公顷;双丰─通河公路,占地15.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3.9公顷;黑河─嘉荫公路改建工程,占地69.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9.0公顷;绥滨─嘉荫公路改建工程占地60.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0公顷。

㈢工矿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安排工矿用地项目有新青工业小区,占未利用土地20.0公顷;带岭工业小区,占未利用土地 9.3公顷;友好工业小区,占地2.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3公顷;神树木材小区,占地23.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0.4公顷;大安河金矿,占地266.7公顷;神树石材矿,占地66.7公顷;二股铅锌矿,占地287.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0.5公顷;双丰木材小区,占地60.0公顷为耕地;王杨蔬菜批发市场,占地6.0公顷为耕地。

七、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

㈠土地开发

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189541.8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5.8%,其中宜农土地面积65564.1公顷,占未利用土地面积34.5%,大多为河流滩地、丘陵漫岗和超坡地,分布零散,已无大片荒地可开垦。规划期内,全市计划开发耕地17395.5公顷(包括铁力、嘉荫农场),开发林地16471.9公顷,开发牧草地17908.9公顷,开发园地266.8公顷。其中伊春市区耕地开发3840.7公顷,林地开发16418.4公顷,牧草地开发11800.0公顷。

㈡土地保护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全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26410.5公顷保护率82.0%。其中伊春市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26730.1公顷,保护率为80.5%。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要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牌,建立保护制度。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准改变用途和占用,确需占用的要实行占补平衡制度,并按规定开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如无开垦条件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八、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㈠天然林保护工程

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森工总局的部署,从1998年起,伊春林区开始全面启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通过实施森林分类经营,调整森林资源经营方向;对天然林可采资源枯竭的森工企业,坚决停止经营性采伐,将其转为以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为主的营林事业单位,大幅度调减天然林采伐量,加强多种资源的开发,优化经济结构,广辟就业门路,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解决林区职工生活问题,使林区进一步发挥生态屏障作用,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伊春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实施的范围主要是伊春林管局所属的16个森工企业局。即:双丰局、铁力局、桃山局、朗乡局、南岔局、金山屯局、美溪局、乌马河局、翠峦局、友好局、上甘岭局、五营局、红星局、新青局、汤旺河局、乌伊岭局,以及管理局直属的伊春、西林、友好厂营林处(所)等单位。转产项目及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包括管理局所辖的10个木材加工等工厂企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分两期实施。19982000年为第一期,以调减天然林木材采伐量、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为主要实施内容;20012010年为第二期,以建设转产项目、培育后备森林资源、提高木材供给能力和恢复林区经济为主要实施内容。

伊春林区国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目标分为近期目标和中期目标。

近期目标:到2000年,全部转为营造林事业单位的企业达到10个,部分转为营造林事业单位的6个。生态公益林面积达到223.2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72%,完全停止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性主伐,只进行卫生抚育和更新采伐。木才产量由定产的240万立方米调减为159.3万立方米,下调80.7万立方米。现有的天然林初步得到保护和恢复,转产项目安排基本就绪,可分流和安置人员15.5万人。

中期目标:到2010年,天然林资源得到根本恢复,基本实现木材生产以采伐利用天然林为主向经营利用人工林的转变。森林总蓄积和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小兴安岭的生态屏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转产项目发挥综合效益,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合理的林业产业体系,整个林区经济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的轨道。

㈡划定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划定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为中心,以减缓和控制生态环境恶化,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目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抢救保护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划定目标和划定保护区域。到规划期末,在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持续利用原则的基础上,共划定自然保护区十八处,保护面积105586.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2%。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中除嘉荫县恐龙化石保护区为生物化石类型保护区外,其他均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其中伊春市划定自然保护区11处,保护面积57115.0公顷。

为保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统筹考虑,同步实施。同时,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领导,从各方面给予重视和扶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列为本部门的工作任务之一,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㈢水土流失治理

伊春林区的森林资源由于长期集中过量采伐,致使森林植被遭到破坏,气象因子发生变化,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下降,干旱和洪涝灾害增多,水土流失严重。据1992年水利部门统计,伊春市水土流失面积139980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2.7%,主要分布在铁力市和嘉荫县。至1996年已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9166.7公顷,按水利部门规划,到2010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0000.0公顷。当前要认真解决水土流失问题,保护土地资源。严禁毁林、毁草开荒,防止丘陵坡地的水土流失,对坡度大的耕地、小开荒要退耕还林,修筑环山截水沟,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采取综合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程,保护土地资源;对丘陵破坏的水蚀问题,要采取变更垅向,打破犁层,进行深耕、疏松土壤等方法,增强土壤截蓄水能力,减少地表水流量,保护耕地的土壤肥力;对伐木区、集材道的水蚀冲刷问题,要及时堆土及时植树或种草,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保护好林地土壤肥力;对河岸地带水冲刷问题,也要采取种植护岸林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

㈣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土地生态系统是地表各自然地理因素(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动物等)以及与人类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动态开放系统。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生态环境不断遭到破坏。根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及《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确保我市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九五”期间我市土地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是: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市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努力创建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的城市,并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和环境法规体系。

九、乡(区)级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国家和省土地局对编制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开展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结合市、县级规划同时开展了乡(区)级土地利用规划(伊春市区开展了区级土地利用规划,铁力市开展了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⑴确定土地利用方向和各类用地指标及位置;⑵划定各类保护区和控制区;⑶将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落实到村和地块;⑷制定实施乡(区)级规划的具体措施。

区级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图件。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及图件。

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㈠将《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应纳入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并做为全市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规划管理、用地计划监督制度。《规划》中确定的耕地总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退耕还林、土地开发复垦等主要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各地要严格执行。城镇、村和其它部门的用地规划、计划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本《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和各项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编制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部门用地计划,以保证本《规划》各项用地指标的落实。

㈡建立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对本《规划》划定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强化建设用地管理,把住建设用地审批关。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和用地计划提供土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用地项目,均不予批准。要建立耕地预警制度,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要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制度。

要按照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林地。各项建设要搞好内部挖潜,充分利用废弃地。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也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不准占用耕地营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更不准占用耕地挖鱼池、种果树。要遵照《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牌,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到地块,切实加强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不得占用,确须占用的要经国务院批准。

㈢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要强化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专项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严格审查项目用地布局和用地计划。

要进一步加强后备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和开发计划,做好土地开发立项、审批工作,以保证土地开发的有序进行。

要按照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对于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应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㈣充分发挥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

要推行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把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节地挖潜指标,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加大政府、人大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划》的用地行为,对违背规划者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开展实施《规划》的宣传,提高对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认识,增强群众参与《规划》管理意识。

十一、附则

㈠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㈡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本规划由伊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㈢本规划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对不适当的规划内容进行修改,但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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