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环保方案】本溪市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分工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05 10:27:01  阅读:

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分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本溪市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分工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本溪市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分工方案(完整文档)



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责任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环境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着力查处和严肃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努力提高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分类指导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县(区)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不同区域的环境监管重点,并结合各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二是坚持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把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重心从监管企业转变为监管企业与监督有关部门并重上来,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上履职尽责。三是坚持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要全面落实“污染者负责”制度,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促进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在企业自律基础上,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管,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自觉落实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四是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市级环保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农业面源、畜禽粪便等各类环境监管进行分类指导,并加强协调、监督和检查。五是坚持常态监管与应急管理相结合。要以经常性监管为基础,落实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将环境应急管理寓于常态化监管中,不断增强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严格环境监管,有效遏制人为环境破坏,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部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下降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完善环境监管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在全市资源环境管理领域逐步推行综合执法。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1.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完成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等。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市环保局及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及时组织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各县(区)政府要将大检查结果于2015125日前报市政府,抄送市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政府督察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本溪供电公司、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各县(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长,并逐一明确相关责任人员,落实监管方案及需要配备的环境监管人员力量和执法装备;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确定国控、省控及重点企业监管对象,健全监管档案,市环保局以国控、省控及重点企业为单元划分监管网格,县(区)环保部门以乡(镇、街道)、社区为单元划分监管网格;乡(镇、街道)要做好相关工作,落实人员和监管责任。20159月底前,市环保局要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指导各县(区)划分环境监管网格。

市环保局要建立市级网格化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我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明确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教育、监察、司法、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工商、质监、安监、人民银行、综合执法、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环保监管职责。到2015年底,要切实在全市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环境监管网格化模式,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管理体系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3.全面消除“土政策”影响。坚决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全面清理并废除封闭式管理、检查预报审批等影响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县(区)政府在完成本辖区自查和清理工作基础上,要巩固清理“土政策”的成果,彻底消除“土政策”对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影响。

市环保局要在对县(区)政府开展环保督查中,将“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开展实时监管,避免“土政策”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4.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各县(区)环保部门承担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市环保局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县(区)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涉及化工、危废、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各重点区域、流域及饮用水源所在地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5.加强技术监控手段的推广和应用。各县(区)政府要重视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国控污染源、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该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强化自动监控、国家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县(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监管工作的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二)加大惩治力度,实行环境违法“零容忍”

1.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要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绿色信贷限制,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本溪银监分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政府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违规违法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的,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全市清理整改工作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

3.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市环保局要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市、县(区)环保部门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排污者,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市、县(区)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对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市、县(区)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本溪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4.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市、县(区)环保、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政府

(三)推行“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1.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市、县(区)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要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政府督察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本溪供电公司、本溪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和执法稽查。市环保局要建立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监督检查制度。自2015年起,市环保局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区)开展环境稽查,并将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举报微信和民心网环保分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要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要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4.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化监管不履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检察院、各县(区)政府

(四)切实发挥环境经济政策作用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等实际情况,在开展征收2015年第三季度排污费工作中,切实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工作。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2.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应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市、县(区)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市、县(区)环境监察局执法车辆不少于每41辆。市环境监察局标准化建设标准要达到东部地区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局标准化建设标准要达到东部地区三级标准。2016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和提升执法效能。要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大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全市各级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要保障环保、公安部门等设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办案经费,落实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查封扣押、举报奖励等经费,并就环境执法队伍人员培训、企业和农村环境监督员等队伍建设设立专项经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3.探索建立环境监管新体制。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有条件的县(区)政府要积极探索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在资源环境管理领域逐步推行综合执法,为在全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累经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六)落实各方面责任,营造良好监管执法环境

1.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及时研究建立政府领导下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县(区)政府

2.落实排污者责任。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是所有排污者,环保部门要围绕解决排污者环境成本和效益的外部性问题开展制度设计,引导排污者把环境成本转化为企业内部成本,推进污染防治,更好地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质量,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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