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房产方案】本溪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05 15:54:01  阅读: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强化廉租住房监管,根据国家、省、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廉租住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本溪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房产方案】本溪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强化廉租住房监管,根据国家、省、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它各类企业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廉租或廉售的保障性住房。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配建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承租现住公有住房的租金核减工作均适用本方案。

二、实物配租房源筹集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政府回购和实行公有租金核减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配建廉租住房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它社会机构投资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套型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家住建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安排。

三、实物配租标准

(一)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结构情况,合理安排不同套型面积的住房,确保水、电、暖等生活设施齐全,室内设施设备完好。

(二)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分别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40%70%的比例标准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三)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承租现住公有住房,分别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60%30%的比例标准给予租金核减;失业或下岗职工家庭的租金核减比例仍按我市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实物配租方式

(一)新建、配建和政府购买廉租住房

1、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的配建廉租住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提出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并由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条件中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2、政府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购买的住房,直接转入廉租住房房源,全部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3、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的廉租住房具备配租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落实情况和各城区符合保障条件的户数,按一定比例将拟配租指标分配到各城区政府。各区政府应当组建或指定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并由该机构将拟配租户数、房屋坐落、户型、申请条件和时间以及分配方式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告,通过审核、公示、登记和公开轮候的方式把配租指标落实到户。

4、企业投资新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其配租房源应由投资企业优先安排和解决动迁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新建、配建和政府回购的廉租住房实行廉租和廉售两种配租方式,以廉租为主,廉售为辅。廉租住房出售实行政府定价,自愿购买的原则,廉售比例控制在房屋售价总额的30%50%,购买后按投资比例减免其余面积的30%租金或实行零租金。

(二)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1、对现已承租国有直管和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按照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租金核减比例标准由住房产权单位按月实施租金核减。

2、对国有直管和企业自管住房产权单位核减的公有住房租金,报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租金核减总额给予政策性补贴并足额拨付给各住房产权单位。

五、实物配租条件

(一)申请新建、配建和政府回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收入标准;

3.家庭无住房;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有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已购买待入住或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5.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原有住房;

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自用住房不满5年的。

(三)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对象与条件

1、现已持有《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户救助卡》、《辽宁省下岗工证》、《本溪市职工下岗待业证》和《失业证》的公有住房承租户。

2200951日以后申领下岗证、待业证和失业证的公有住房承租户,统一按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由持证家庭到民政部门申报并核定为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后方可成为租金核减对象。

六、实物配租的申请与审核

(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和回购的廉租住房

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并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应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2)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拆迁安置手续、房屋租赁协议或借住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住房情况证明或说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安排申请人所在社区入户调查,并就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核实审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退回。材料齐备且初审合格后,指导申请人填写《本溪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

4、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联审,同时建立住房档案。联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全面核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联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本溪日报》上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档。审档通过的,签批《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参加廉租住房轮候分配。

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签发《进户单》;

对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本着自愿的原则,可转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自租赁住房之日起直接领取租赁补贴;对过去已核准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自入住廉租住房之日起停发租赁补贴。

(二)企业投资配建的廉租住房

1、配建项目动迁区域内的保障对象,应在动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企业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2)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拆迁安置手续、房屋租赁协议或借住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住房情况证明或说明。

2、开发企业和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会同社区人员联合进行入户调查,并就申请所报材料进行审验,经初审合格后,开发企业与申请人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指导申请人填写《本溪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并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

3、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联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联审意见,并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经审批合格后由开发企业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竣工后,办理入住手续。

(三)廉租住房出售

1、对获得实物配租并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的家庭,可在入住后持相关材料向其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提出购买申请,并填报《购买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2、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签署核准意见;

3、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依据业经核准的《申请审核表》办理相关售房手续,购买人按所购份额交纳税费。

(四)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1、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可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领取《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审核表》:

1)公有住房租赁证、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

2)低保及低保边缘户提供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3)失业或下岗户提供《辽宁省下岗职工证》、《本溪市职工下岗待业证》、《失业证》。

2、申请人填报《申请审核表》后持以上相关要件,到住房产权单位、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房产局窗口分别签署证明与审核意见。

3、住房产权单位凭核准签章的《申请审核表》对申请(承租)人按规定标准给予租金核减,并按月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报送《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情况明细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溪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政策性补贴实施办法》(本房委发[2009]6号)规定的操作程序,核定各住房产权单位年度租金核减总额,并办理政策性补贴资金划拨手续。

七、廉租住房使用与管理

(一)明晰产权归属,严格市场准入

1、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廉租住房属于公有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接管为直管国有房产,并委托市房产经营公司具体管理;

2、各类企业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归投资者所有,按照房产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3、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属于共有产权,并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份额;保障对象按廉售比例自愿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实行按份共有产权,产权归属份额按个人投资比例确定。

4、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产权登记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廉租住房”,属于共有产权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5、廉租住房承租人享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承租人按规定购买廉租住房并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自由上市交易,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二)规范租售行为,强化动态管理

1、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金标准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用途、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租赁期限及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其他约定。

2、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调离本市或死亡的,其共同使用人可按合同继续申请承租,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变更租赁合同,确定新的承租人,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不符合承租条件的,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收回住房,并将回收房源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作为下一批次的实物配租房源统筹安排。

3、承租人入住廉租住房后,自愿申购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并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同意购买的,应与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购买价格、购房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产权比例划分;上市交易条件;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其他约定。

4、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承租人自购买部分产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购买全部产权。自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之日起5年内购房的,可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全部产权,5年后则需按市场价格购买。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前,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自愿退出的,由原售房单位或现管理单位按照原有售价回购,不计利息;对于按份共有产权私有部分,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依法继承。不符合条件的,由原售房单位或现管理单位按照原有售价回购,不计利息,补偿给继承人;回购房源继续按规定程序进行廉租或廉售。

5、承租人或按份共有产权购买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交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热、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对居住在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实物配租家庭,实行物业服务费核减政策,核减比例按照《关于实施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本政发[2008]2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6、廉租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或按份共有产权购买人自住。租用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入住后自行装修的费用退出时不予补偿;租用期间不得出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租用人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7、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和出售资金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买、维修和管理;企业投资配建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和出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按相关规定合理分配、规范使用,优先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和经营管理。

8、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运营情况的动态监管,按年度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严格按照退出规定办理;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奖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健全退出机制,严查违约违纪行为

1、廉租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以年度复审通过为限。凡通过年审复核的可继续租赁,经年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原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腾退廉租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退出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已购买部分产权的,由售房单位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停止廉租住房保障;对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报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全市现行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全额交纳租金。

2、廉租住房承租人或部分产权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已购买部分产权的,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

1)申请人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将承租房屋私自出借、转让、转租或用于经营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廉租住房租金的;

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

3、对承租人和部分产权购买人违反规定使用廉租住房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以及租赁延长期满后仍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退出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购买,逾期未退出或不购买的,逾期1年内按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1年以上至3年以内按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租金;对隐满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按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3倍计收承租期间的所有租金并收回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对拒绝接受处理和3年期满仍然拒不腾退住房的,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腾退住房;

4、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房地产中介租屋机构为廉租住房接受委托代理出借、转让或转租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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