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广州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3-07-06 10:45:06  阅读:

篇一:广州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老字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国家、省、市对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

  第三条市国资委持有或委托直属企业持有和直属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无形资产的认定、评估和处置

  第四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是指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管理的无形资产。

  第五条直属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持有的无形资产。

  第六条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是指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发证认可的无形资产。

  第七条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将其转让、对外投资、租赁、抵押和质押,以及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改制中涉及无形资产的处理等。

  市国资委直接持有的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报市政府审批。直属企

  业及其重要子公司转让产权(股权)或处置资产中涉及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处置以及直属企业下属的各级子公司处置老字号须报市国资委审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一)直属企业在购入无形资产、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接受债务人抵偿债务的无形资产,或以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无形资产时,除有确切市场价格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二)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的转让、作价投资、抵偿债务、质押、租赁、拍卖、企业改制等涉及无形资产等处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其产权价值进行评估。

  (三)对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应当采取符合《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要求的办法进行评估或检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和涉及企业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企业改制资产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原则

  (一)登记和备案的原则: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档案。市国资委负责保管所持有的无形资产有关证书和文件,并对持有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人、项目、类别、认定时间、地区等进行登记存档;直属企业对持有的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人、项目、类别、认定时间、地区等资料应当建立保管档案,并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相关档案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经营和效益原则:无形资产具有为其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提供利益的特性,应根据其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经营。企业在经营或处置无形资产过程中,确保无形资产获得最大效益,实现

  保值增值。

  (三)保全和扶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办理申请、许可、变更、续展注册手续,加强无形资产的保全,维护企业国有无形资产的声誉、信誉和权益。通过招标、租赁、企业重组等形式,培育和扶持无形资产的发展。

  (四)使用和保密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无形资产,防止闲置,造成浪费。对专有技术

  和专利权等实施包括人事控制、资料保密、配方垄断、法律保护等一系列措施,防止泄密和被侵权。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严格、规范的无形资产审核入账控制制度,正确划分有关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界限,根据受益年限合理分摊费用,保证可靠地提供企业财务信息。

  (二)企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应当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穗国资〔2005〕40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被政府确定为“老字号”的企业进行改造,市国资委应将其著名字号、成名产品的特殊生产工艺、配方等无形资产纳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范围,使“老字号”得以延续。“老字号”不得销号。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决定实行无偿使用或有偿使用。直属企业涉及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由企业根据实际和发展的需要确定有偿使用的形式和期限。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有偿使用费以资产评估的价值为参考依据,结合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核定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量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同行业平均水平,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无形资产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收益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或转让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以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的净收入,全部作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处理。

  直属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和转让收入,按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持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在批准处置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直属企业所属企业和托管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篇二:广州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

  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平衡,量力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实事求是,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应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二)提高比例,保障民生。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安排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加大国有资本收益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支出比例。

  (三)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统筹安排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解决政府性债务、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精神,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七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及上年结转收入。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是指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

  机构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含监管和持股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母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及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按规定比例上交。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的决定收缴。

  第八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市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升级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安排支出。

  第九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每年应按照当年利润收入的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从2016年开始,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当年利润收入的2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以后每年调入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2020年调入比例达到28%。

  第十条预算支出主要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增加投资、认购公司制企业股权、股份(含增资、配股)以及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对重点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企业投资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其他支出,市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统筹安排除上述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一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二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遵循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意见规定的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程序如下:

  (一)布置下达。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市财政局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下发编报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向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发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组织、协调和督促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相关基础工作。

  (二)申报计划。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下同)。

  (三)审核上报。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国有

  资产监管机构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审核并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人大批准。

  第十四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内容由预算说明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两部分组成。

  预算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预算编制单位基本概况;

  预算编制的范围;

  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规模、增减变化情况说明以及收入、支出具体编制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包括以下内容:

  预算收支表(财资预总01~05表,附件1.1-1.5),反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01~03表,附件2.1-2.3),反映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企预01~03表,附件3.1-3.3),反映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补充资料,主要体现各资产管理和运营单位的有关辅助资料,应结合各预算编制单位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说明。

  第十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在20日内下达给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市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申报,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国有企业

  利润收入的申报、审核、上缴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完成,根据市财政预算收入入库时间进度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年度终了的第一个季度内预缴利润收入的25%。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收到产权转让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到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项目和金额,并下达缴款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财政,其中应交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可在缴款期内分两次上缴。

  第十八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国有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经批准的预算批复下达。

  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应每季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送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相关基础工作,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

  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在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

  第六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建立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以绩效目标为导向,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立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预算支出草案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及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市审计局依法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和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

  本收益。市属国有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逾期费用。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施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1〕10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三:广州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确保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精确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企业编制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据国家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反映企业年末资产、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状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市国资委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资料构成。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平安的特别企业外,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其次章

  编制原则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正确结转损益的基础上,仔细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精确地反映企业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方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全部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依据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详细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企业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打算计提、转回等方式,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五)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牢靠;

  (六)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七)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年度间决算编制户数发生改变的,应书面报市国资委说明改变缘由并列明增减企业名单。

  (八)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依据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打算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料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打算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第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一样,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连接,照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状况。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样。因特别情形不能保持一样的,应当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别情形发生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在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应精确填列报表各项指标数据,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相关指标数据应当相互连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章

  报表合并

  第十二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集团公司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所属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

  (五)依据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依据制度规定,将所能限制的各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合并。

  实施托付管理方式暂未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由受托主体企业纳入汇总范围。

  第十三条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相应指标数据均应当依据合并口径编制。

  第十四条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与企业集团不一样的,企业集团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子企业决算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因特别状况不能保持一样的,应当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对于企业集团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所属子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干脆进行合并,编制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对于所属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按约定由一方依据国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或者依据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采纳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或采纳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集团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样时,应当以企业集团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变更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十八条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依据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非持续经营的全部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五)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终了日之前,将变更范围、缘由及对报表整体的影响报市国资委核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据准则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其次十条企业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及报表重要项目等所作出的说明和补充说明,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历史沿革、注册地、注册资本、组织结构等基本状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企业报告期内采纳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四)现金流量状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或有事项、承诺事项的说明;

  (五)企业合并、分别、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等事项的说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说明;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七)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货币资金、长短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商誉、各项负债、实收资本及各项公积金、营业收入及各项成本费用、外币折算、各项减值打算的计提等会计科目进行披露;

  (八)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编制方法、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逐户列示;

  (九)企业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从子企业共享的红利状况及收缴的管理费、赐予子企业的补贴状况等决算主要项目的注释;

  (十)企业重大涉讼案件、或有事项等状况;

  (十一)依据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市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其次十一条企业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依据市国资委专项监管工作要求,对财务决算报表相关内容的特地说明,是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

  期初重大调整事项的说明;

  (二)

  非常常性损益、政府补助状况的说明;

  (三)

  承诺事项及高风险业务的说明;

  (四)

  人工成本状况的说明;

  (五)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的说明;

  (六)

  资产损失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及借款、非主业投

  资等状况的说明;

  (七)

  主辅分别辅业改制状况的说明;

  (八)

  长短期投资及借款、未确认投资损失等重要会计

  科目的说明;

  (九)

  审计及执行状况;

  (十)

  市国有资本收益支持项目绩效状况的说明;

  (十一)

  市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其次十二条企业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企业肯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利润实现及安排等资产状况和财务管理的综合性分析报告,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状况;

  (二)企业预算执行状况及利润实现、利润安排和企业亏损状况;

  (三)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增减、周转状况;

  (四)对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值增值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企业本年度科技投入和支出状况,环境爱护和节能减排支出状况;

  (六)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状况;

  (七)企业本年度经营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年度拟实行的改进管理和提高经营业绩的详细措施,以及业务发展安排;

  (八)市国资委要求说明的其他状况。

  其次十三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供应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市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样。

  第五章

  决算审计

  其次十四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市国资委或企业应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其次十五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由市国资委或企业集团依据“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模式,采纳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

  其次十六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全部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打算状况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会计报表附注,以及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和有关数据。

  其次十七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看法进行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看法存有异议且未进行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企业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予以说明。

  其次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看法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其次十九条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供应必要的条件和帮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条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依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别性,对于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以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国家平安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别子企业或单位,报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该类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报告报送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刚好将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三条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运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决算数据;

  (三)依据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一)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将集团本部及所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部企业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对少数管理级次较多、股权结构困难无法刚好报送全部分户企业报表的企业集团,应将报送级次状况及未分户报送的企业名单列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企业所属上市子企业、金融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

  (三)设立在境外的子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境外的子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分户决算报告。

  (四)托管企业不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告范围,由企业集团另行汇总报送。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详细内容如下:

  (一)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审计管理看法书和审计状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

  (二)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三级子企业(含按规定应报送的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仅报送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的电子文档。

  (四)上报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均应将其复制到报表软件中的附报文档相应区域中,与财务决算报表数据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以正式文件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改变状况;

  (二)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三)对于被出具保留看法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状况进行说明;

  (四)须要说明的其它有关状况。

  第三十七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依次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书目,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市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财

  务决算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的依据,有关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考评奖惩

  第四十条为全面做好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工作,保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刚好、精确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决算数据分析探讨水平,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财务决算工作进行考评。依据财务决算报告的考评结果,对评定为优秀的单位,由市国资委赐予通报表彰。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不刚好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指责。

  第四十二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供应虚假财务信息,以及有意漏报、瞒报,尚未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予以惩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加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峻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市国资委应当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隐私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广州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出台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17年7月,广州市国资委出台了《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职责划分、需资产评估情形、核准及备案权限、工作流程、评估结论公示、监督检查等方面,细化明确了广州市国资委与市属集团在评估管理中各自应承担的工作。

  在评估备案(核准)权限上,《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上市公司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其他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上述情形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均由市属集团负责备案。

  在免于资产评估条件设置上,《管理办法》参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中“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这一规定,明确了

  “账面原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的单宗或批次实物资产(土地、房屋除外)转让”免于评估,并规定“严禁故意拆分拟转让实物资产规避资产评估”。同时,由于广东省国资委已在粤国资产权〔2013〕81号文件中规定,单宗原值(或评估值)不低于100万元的、以及批次原值(或评估值)不低于500万元的的实物资产处置需要进场交易,因此,广州市国有企业在处置符合条件的实物资产时,可以通过询价、咨询报告、集体决策等多种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并直接交易。

篇五:广州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1.04.25?

  【字

  号】穗府办[20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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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01.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

  《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1〕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穗府〔2001〕9号)颁布施行后,有关单位认为该办法与过去颁发的相关文件衔接不够清晰,希望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2000年(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5日)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按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穗办〔2000〕3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55号)同时废止。

  二、该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点的“其企业”应为“其他企业”;第三条第(一)项、(二)项的“上缴比例”应为“上缴时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d26276--010724xjk

篇六:广州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

  (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

  (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

  (六)房地产投资;

  (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

  (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

  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

  (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

  投资项目;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执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完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二)投资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

  (四)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五)上报重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突出主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九条

  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禁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股东借款等名义变相投资,规避审核监管;

  (四)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

  (五)严格控制委托理财、信托、金融衍生品交易、投机性期货交易,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六)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包括:

  (一)本年度新增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已列入上年度投资计划但因故推迟到本年度开始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

  (三)已列入上年度投资计划且正在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资料,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附件2);

  (三)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包括:企业当期资产与负债,对外担保,总投资规模、新建与续建投资规模,投资资金构成与来源,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及在各业务板块的投资等;

  (四)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目标及实施计划,项目初步经济效益分析等。可一并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资料;

  (五)董事会决议;

  (六)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按时申报年度投资计划且申报资料完备的,省国资委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企业应当根据备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订并组织开展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告省国资委。新增加重大投资项目或对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的,仍视作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逾期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的,省国资委原则上不办理备案,相关投资项目视作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投资项目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资委审核,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十六条

  纳入国家或省建设规划的机场、轨道交通、港口、公路、发电厂等建设项目,不列入省国资委重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范围,但企业应当将项目申请文件和国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抄送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的主业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因商业秘密等情况不能进行专家论证的,企业应

  在上报资料中说明理由。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要求企业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对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上报重大投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董事会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专家论证报告(附件3);

  (五)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六)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项目,应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贡献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八)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重大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原则上2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申报资料不完备的,省国资委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4)。审核时限从收到补充完整的资料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不得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投标或竞拍,不得进行实际投资。

  第二十三条

  投标、竞拍等时效性较强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按以下要求报送完备资料的,省国资委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招标文件或竞拍邀约书;

  (四)投标文件或竞拍方案;

  (五)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由两个或以上企业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联合上报。

  第五章

  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

  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六)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一)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投资额超过审核额度10%以上的;

  (三)省国资委要求重新上报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每年选取若干个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有关后评价报告报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每年选取若干个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写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附件5),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投资的,省国资委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国资规划〔2007〕5号)同时废止。

篇七:广州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州市市属?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修订背景2007年12?,市财政局经市政府批准,印发了《?州市市属?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以下简称使?办法)。该?件?实施以来,对规范?政事业单位资产使?,有效提?资产使?效益和遏制资产管理的奢侈浪费现象发挥了重要的作?。随着财政体制改?的深化和国有资产监管的精细化,原《使?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适应现?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原《使?办法》进?了修订。?、修订?的针对?常中部分?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账务处理不当、对外投资风险较?、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效率较低等问题,通过本次修订,达到以下?的:?是加强??资产管理,提?单位产权意识;?是严控对外投资审批,规范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三是完善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提?国有资产使?效益。三、编制说明本次修订是以财政部《?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为基础,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和《?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管理的暂?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的。按照规范性?件的要求,完成了执?评估、征求意见、廉洁性评估、集体审议、法制办审查等程序,并经14届211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四、内容摘要《使?办法》适?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政事业单位)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共包括总则、单位??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对外担保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使?监督检查和附则等?部分。本次修订重点对??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和出租出借资产等??进?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是明确对外投资的概念、增加?地房屋产权管理的要求;?是加强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将?额度资产管理的审批权下放给了各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我市?作实际,要求?地出租出借和额度以上的对外投资审批须报市政府审批;三是删除了已在其它?件详细规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相关内容;四是根据近年来上级部门的政策变化,对办公?房的出租出借和公益?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实?禁?性规定。

篇八:广州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001年1月15日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收缴项目及比例。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按30%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净收入。

  3?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或国有法人)出资部分转让的净收入。

  (二)税后利润按20%比例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中国有股权应得的税后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分得的股利。

  3?其企业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而产生的税后利润。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分得的股利按100%收缴。

  (四)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净收入按100%收缴。

  (五)对政府特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按政府的规定收缴。

  三、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应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收缴比例。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转让收入-出资额(股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应缴各项税费。

  上述公式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即国有资本的出资者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等行为。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应在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计算上缴。

  (二)税后利润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税后利润收益=(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规定的单项留利-补充流动资本-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允许抵扣的"公益金)×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收缴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补充流动资本是指国有工业企业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63号、市财政局财工〔1996〕408号规定计算自补流动资本的数额(在规定比例下按实提数扣除)。

  上述公式中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按净利润扣除弥补亏损、单项留利及补充流动资本后的数额,再分别乘以10%的比例确定。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的税后利润收益及股份有限公司分得股利(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收益,应在次年6月底前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决算报告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计算缴纳。

  四、收缴管理。

  (一)市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二)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缴款书"(一式六联)缴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专户。

  (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财政部《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的有关规

  定处理。

  五、1999年底前发生并已达账收入的应缴未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仍按原办法清缴。

  六、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收缴管理办法。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95〕55号文件,市财政局、国资局财企〔1995〕597号文件,市财局财企〔1995〕658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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