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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办法】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时间:2023-06-06 08:09:02  阅读:

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 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含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项目;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调查。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各级政府投资政策的贯彻情况、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监管情况、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及其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五条 构建由审计机关主导,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建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强内部审计、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审计机关重点审计的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

审计机关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根据项目类型采取不同方式在优选的社会协审机构库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建设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审计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六条 建立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机制,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强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财务活动监督,实施有效的财政财务管理。

建立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行业监管联动机制,实行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审计机关及时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发经委、区住建委、区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安全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有效监管。

第七条 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区发经委、区财政局、区重点局、区审计局、监理单位等单位进行现场会商和共同论证,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属于项目变更的事项。对因政策、水文、地质等因素需要变更原初步设计批复中确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内容、设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区重点局向区发改经信委提出项目变更及调整概算申请,区发改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定。

(二)属于工程量变更,造成概算增加的事项。对于因施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增加的,其中20万元(含)以下变更,经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重点局、区审计局、监理、项目单位等单位进行现场会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组织施工;20万元以上变更,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重点局、区审计局、监理、项目单位等单位进行现场会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施工。若遇特殊情况,急事急办、及时补办完善手续。

未经上述变更程序的,审计机关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视同按图施工,本事项应在相关合同文本中注明。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视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费用审计,由区征管局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报区审计机关,区审计机关会商区征管局确定重点项目,纳入区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财政部门、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等应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审核)结果,办理最终价款结算等手续;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审核)报告,办理最终竣工财务结算等手续。

社会中介机构分别对各自出具的审计(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协审机构在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并在报告中反映:

(一)招标投标政策执行及合同价款结算条款履约情况;

(二)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情况;

(三)价款结算情况,有无高估冒算;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协审机构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并在报告中反映: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政策执行及资金拨付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应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并在报告中反映: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四)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情况;

(五)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协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并在报告中反映: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工程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五)工程款支付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时,应赋予社会中介机构上述权限。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制度,完善项目协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资格人员参加项目审计结果复核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若误差率高于5%,则此项目协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自动退出,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若误差率高于3%(不超过5%),则此项目协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自动退出,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单位)报审制度。项目主管部门 (立项单位) 每年 11 月底前向审计机关申报下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按照审计机关相关报审资料管理规定申报审计, 符合报审条件的审计项目, 审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包括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以及购置必要专用设备等审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经费使用及管理由区审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重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管理事项分别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应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作为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审计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应认真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结果可作为机关效能考核、干部考核、资金拨付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申报审计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约定审计主体和结算依据,并约定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算价款。

审计核减的工程送审造价,建设单位应计提审减金额的13%,专项用于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审减率超过10%,该项目所有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项目建设单位代扣;此事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相应工程价款高估冒算违约条款,列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价款结算时,不得有高估冒算行为;对单项工程的审减率(送审金额-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超过 10%(不含)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审减额的10%承担高估冒算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代扣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规定将社会中介机构退出协审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雨政〔2014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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