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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于洪区规范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02 13:00:08  阅读:

规范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区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于洪区规范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于洪区规范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精选文档)



规范行政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区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检查工作的领导,区法制办负责对全区行政检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法制员)负责对本机关行使行政检查权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检查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设定、实施行政检查权。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梳理行政检查依据,清理行政检查事项,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权,编制行政检查事项目录,纳入区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报区监察局和区法制办备案。

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开。

第六条 区法制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检查主体和行政检查人员的资格予以确认,报市法制办备案,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

行政检查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检查活动。

第七条 实施行政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时改正错误,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理。

第八条 行政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全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于每年110日前报送区法制办。区法制办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区法制办将批准后的行政检查计划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未经区政府批准并公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第九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区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不列入计划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开展前款规定的行政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法制办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应当在本机关的组织下实施综合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区法制办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检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当事人提出行政检查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检查人员所在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登记入卷。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的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参与此次行政检查活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以及“双随机”抽查机制。

实施检查前,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应当明确意见,并进行登记。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填写具有统一编号的行政检查制式文书。检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行政检查人员从事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仪表规范,着装整洁,用语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两次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将行政检查文书、案卷作为评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区法制办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区监察局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等问题。

第十六条 各街道、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将规范行政检查权工作作为本部门、本辖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并将规范行政检查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和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区监察局、区法制办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检查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行政检查工作依法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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