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交通办法】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3 18:54:02  阅读: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205号)、《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佛府办〔201315号)的有关规定和佛山市城市道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造价监管是指对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造价监督和管理,分项目建设前期、项目实施阶段和项目结、决算阶段,包括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上述单位的造价人员的计量计价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工程造价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区城市道路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城市道路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科室或其设置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区及镇街投资的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市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负责市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等工作。

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城市道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支撑机构,应根据需要,合理配备专业人员,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站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统筹;承担市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造价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以及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区造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监管工作和造价文件备案工作;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造价站开展相关造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承担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业人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并提出核查意见,协调组织上报审批;

(三)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动态实现造价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四)负责项目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报送,对提供的造价信息质量负责。

第九条 设计单位对工程造价承担设计控制责任。设计单位应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科学选用技术标准,控制工程规模,执行计价标准,正确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对工程计量支付、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等相关造价文件进行审核。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并对出具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前期造价监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造价监管是指从项目立项开始至招投标结束期间有关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工程造价文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造价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计价标准和相应定额确定。

第十三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考虑有关动态因素,保证投资估算文件编制质量。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改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到同级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造价监督管理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应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现有的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编制,深度和完整性需满足相关要求。

概算文件编制完毕并经建设单位复查后,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设计评审会,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正概算,修正后的概算需报财政部门或政府同意的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概算审查批准后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设计预算应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现有的造价管理规定、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进行编制,深度和完整性需满足相关要求。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第十六条 施工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须按规定的格式编制。招标文件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公平合理。

施工招投标阶段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最高投标限价需经财政部门或政府同意的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工作。招标完成并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及时将招标文件(含最高投标限价)及施工合同(含合同价)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中标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工程量清单修编。修编的工程量清单除上报其主管单位审核确认外,还应按招标文件的核准程序上报原核备单位,同时抄送相应造价主管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是指项目开工后至验收前有关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造价管理机构以造价检查(年度综合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的方式对项目造价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造价管理机构因检查需要,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证明人;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情况及相关资料,对于造价管理机构的合理要求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无理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管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目标、工程造价台账制度建立情况

⒈检查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目标情况;

⒉检查建立全过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落实情况;

⒊检查工程造价台账制度及工程造价台账的编制情况,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监督负责人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造价台账,建设单位每半年将更新的造价台账上报造价监督负责人备查。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⒈检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⒉对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如人行过街设施、公交停靠站建设标准、规模进行检查;

⒊对机电工程建设标准、规模、机电设备选型方案进行检查;

⒋对沿线景观、绿化设施建设标准、规模进行检查;

⒌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方案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情况

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执行情况;

⒉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执行情况;

⒊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⒋规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⒈检查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并检查合同工程费用结算原则是否明确和完善;变更工程及费用确定是否明确;是否约定材料调差的风险范围及幅度;检查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的符合性,是否存在补充协议修改原协议而造成原招投标有失公平的情况;

⒉检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建设贷款、征地拆迁补偿等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情况,检查费用计算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

(五)建设资金的支付情况

⒈抽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制定每阶段的资金管理细则;

⒉抽查中期计量、支付报表;

⒊抽查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等工程款的支出和扣回情况;

⒋抽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和支付情况(含建设风险管理费)。

(六)工程变更情况

⒈检查工程变更的总体情况,合同中有否明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价款的调整原则;建设单位有否在工程实施阶段根据合同、自身管理情况、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工程变更细则,明确变更分类、审批流程、附件资料要求、时间要求等;

⒉检查工程变更的审批、报批手续的执行情况;新增工程和初步设计文件重大变化引起的变更有否报审批单位批准;

⒊检查工程变更的内容、金额和所附证明材料;

⒋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核和出具变更图纸情况;

⒌检查新增项目暂定单价的确定和所附材料;

⒍检查工程设计变更的设计文件是否按要求编制,变更理由是否成立。

(七)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及开展情况

⒈检查建设单位有否建立本单位内部的材料价格信息工作方案;

⒉检查建设单位有否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填写《材料价格信息员登记表》并按时上报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信息的填报是否及时和准确;

⒊检查建设单位有否多渠道调查材料价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检查的程序如下:

(一)造价管理机构进行造价监督检查前向建设单位发出造价监督检查通知,建设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将以下资料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送造价管理机构供初步审核并同时准备书面资料备查:

⒈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⒉造价台账及其电子文件;

⒊建设单位造价管理自检报告;

⒋施工招投标文件及补遗书;

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提到的相关合同、协议;

⒍各标段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投标报价计算资料。

(二)造价管理机构在初步审核后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情况开展现场造价监督检查。

(三)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检查情况向建设单位印发造价监督检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按照意见书中有关要求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后,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交造价监督检查意见书反馈函。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站对各区造价管理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检查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且以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区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第五章 项目结、决算阶段造价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算阶段的结算文件编制应在验收后由承包人自行编制并上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审核结果负责。结算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统一格式填写。变更工程中的新增项目应编制单价分析文件,对于变更程序不完善、变更手续不齐全的变更项目一律不得计入结算。

第二十五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对结算文件的编制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核查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必要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落实。

第二十六条 结算需报财政部门或政府同意的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文件经发承包方确认即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决算阶段的竣工决算文件编制应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以经财政部门或政府同意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结算文件为基础,编制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的竣工决算文件。编制竣工决算时,需将决算造价涉及的有关支付凭证按照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第三部分(预备费)及第四部分(专项费用)的顺序装订成册。决算所附资料必须详实、全面。

第二十八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决算文件的编制进行指导。决算需报财政部门或政府同意的相关部门审查。

第六章 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部分或全过程参与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 凡在我市从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造价审查、经济评价等业务的造价人员,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由持证的造价人员编制(审核、审查)、签名(盖章),否则造价文件无效,未经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人员签章的造价文件,不得上报审查(批)。

第三十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由城市道路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业务的咨询单位及人员必须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到造价管理机构登记,并由造价管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咨询单位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造价从业单位与人员的信誉评价体系,对其造价文件成果进行评价,并反馈给各建设单位,对于服务水平差的造价从业单位与人员,将通报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对其进行处理。一切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区造价管理机构将考核结果抄送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站。

第七章  则

第三十四条 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价格活动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能。在监督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若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之间串通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将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款。在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造价控制不力、管理混乱或不配合造价监督检查、拒不整改的,将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及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16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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