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住建意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06-03 17:18:01  阅读: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完整)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通过推进“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2.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新时期我市城市转型发展的战略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3.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二、总体目标与实施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力争全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其中禅城、南海、顺德区不少于15平方公里,高明、三水区和佛山新城不少于10平方公里;到2030年力争全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实施要求

2016年起,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新城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含公园、公共建筑等)和城市水系项目应率先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新、改建长度超过2公里的城市道路、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广场、占地面积超过100,000平方米的绿地、公园类项目,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与小区(包括城市更新)项目,列入市、区投资计划超过1000万元的水务项目等作为海绵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管理。

三、重点任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全市各级政府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紧启动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一)完善规划编制,强化规划引领

1.科学编制规划。高标准、科学编制《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理念,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开发区域或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目标等规划控制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制定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作为一个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实施。全市水系规划、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及道路交通规划等其它专项规划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因地制宜,落实涉及雨水渗、滞、蓄、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并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以及正在推进的控规改革,分层次分解和明确各街坊和地块开发容量、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需规划部门控制的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指标。

现有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不满足《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的,要适时进行修编。

2.专题编制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研究。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的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应明确提出海绵城市理念融入各层次规划体系的具体要求,以及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控的具体指标和要求。

(二)严格实施规划,完善标准规范

1.严格实施规划。制定《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审查时予以把关。

国土规划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同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和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对尚未出让或划拨的地块,加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以及透水铺装比例、下沉式绿地比例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控制指标。

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同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关工程措施作为施工许可环节的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检查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按国土规划、住建管理部门要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并应针对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国土规划、住建管理部门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投资额度。同时,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2.完善标准规范。针对我市岭南水乡的建设特征和趋势,结合气象、水文、地质等本土条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相关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和标准图集,包括《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导则》《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细则》《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实施细则》《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实施细则》和《佛山市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标准图集》等,形成覆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审查的技术标准体系,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三)统筹建设,新老结合有序推进

1.编制完成工作实施方案。市、区编制完成不同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结合规划建设需求,明确海绵城市实施目标、实施路径、试点区域、试点项目、资金保障及重点工作,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并报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新城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广,率先达标。到2020年,禅城绿岛湖片区、南海三山新城、顺德中心城区、高明西江新城、三水云东海片区、佛山新城核心区等新城区、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率先达标。

3.老城区重点解决人居环境问题。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完善,旧城区要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合理改造,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通过结合景观改造增加相关的海绵设施,以及结合合流制管道改造改善排水系统等,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改善人居环境。

4.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或生态处理设施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5.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涌)、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河岸线,保留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相关政策,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水务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全面实施本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加大政府投入

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十三五”时期的重要工作,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市人民政府积极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鼓励各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争取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资金的支持。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建设运营机制

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体打包海绵城市相关项目,引入资金与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和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四)加强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

海绵城市建设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建成后,应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落实设施管理人员,制定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细化日常维护管理内容,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五)加强技术支持和创新

组建海绵城市市级技术专家库,依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单位和技术专家,加强技术培训、日常沟通,开展实地督导,提供技术支持。支持勘察设计协会等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培训与教育,凝聚行业力量,达成行业共识,规范市场行为,引导技术创新,促进我市海绵城市产业发展。

(六)开展绩效评估与实施进展考核,奖补结合

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建立较为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确保能够科学客观地反映各区海绵城市建设的绩效情况、考核社会资本方所提供服务的绩效情况。完善按绩效付费制度,制定激励办法,根据绩效考核支付服务费或进行奖励,促进社会资本高效、积极投入海绵城市建设中。

(七)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海绵城市建设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开展社会公众宣传,大力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经验,使社会公众成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切实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接受度和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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