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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绍兴市地表水质量考核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3 16:27:01  阅读:

绍兴市地表水质量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建设“两美浙江”、“五水共治”、“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地表水质量,落实各地水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绍兴市地表水质量考核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绍兴市地表水质量考核办法【范文精选】



绍兴市地表水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设“两美浙江”、“五水共治”、“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地表水质量,落实各地水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政府,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以下统称为“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 水质考核断面以现有的国控、省控、市控断面、交接断面、清水工程考核断面为基础,适当增加各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断面,共计85个。监测断面中属于市内区域间交接断面的,按来水方向原则考核上游区域;难以确定归属的,作为共同断面考核相邻区域。

考核断面确定后一年内不得调整,一年后确需调整的,须经市生态办审核同意。

第四条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考核断面水质状况实施监测,其中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监测断面中属于市内区域间交接断面的,由上游区域环保部门采样监测。为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市环保部门可采用编制密码样、异地分析等方式临时组织抽样监测,作为该断面的水质监测结果。

第五条 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作为水质考核断面监测评价指标,每2个月按考核时段平均值同比变化进行计算,以21项指标中最差的计算结果作为该考核断面考核时段的评价结果。考核断面水质目标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核断面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等次。

考核断面水质21项指标全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的,为达标。

考核断面水质有1项及1项以上指标不能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的,为不达标。

上年同期无监测数据的,以当年监测数据代替。

第七条  市生态办每2个月对考核结果进行预评估,向被考核单位进行通报;年末根据各地所属断面的达标率和区域主要3项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的污染指数之和变化率,对被考核单位的水质进行考核,考核总体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所辖区域内断面达标数比上年减少的,不得评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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