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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3 15:45:09  阅读:

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我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我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市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支持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规范,建立定期问效和问责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与问责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县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必需在专项资金下达次日起及时安排使用。如未按照省市有关专项资金有关要求及时使用而影响我县财政库款保障考核排名而被通报批评的,将由县人民政府约谈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情况说明及承诺具体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并同时承担由此带来的该专项资金被省市收回的风险。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须及时向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置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逐步提高重点绩效评价资金占专项资金支出的比重。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公开选定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报上级批准调整或撤销。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发现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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