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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1006

时间:2023-12-26 20:00:03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文书写作1006,供大家参考。

法律文书写作1006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本人承诺:本试卷确为本人独立完成,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签名: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

 题号

 一

 二

 三

 四

 总分

 评阅人签字

 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1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写在题后括号内。

 1.司法文书具有文字解释的  

      

  

 

     

    [ ]

 A.规范性

       B.程式性        C.约束性   D.单一性

 2.受案、立案、破案三个环节的刑事司法文书的开头一般写 

   

  [   ]

 A.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B.犯罪嫌疑人的简历

 C.案件的具体事实及证据

          D.简要案情

 3.起诉书以(  )名义制作          

        [   ]

 A.个人     B.单位 

       C.个人和单位共同  D.受害人和单位

 4.一审刑事判决书字号编写正确的是 

           

     [    ]

 A.(2005)××刑初字第34号

 

     B.××刑(2005)初字第34号

 C.(2005)第34号××刑初字     

 D.××刑初字第34号(2005)

 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只能由(  )制作

     

         

    [

   ]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检察院   C.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6.代理词属庭审发言,通常包括前言、(

 )和结束语三部分。

             [ ]

 A.意见   B.事实

  C.理由

 

  D.诉讼请求

 7.下列笔录中,应当当场作出的是  

            

           [   ]

 A.法庭审理笔录    B.搜查笔录      C.合议庭评议笔录  D.现场勘查笔录

 8.仲裁裁决书自(  )发生法律效力。

             

   

  [ ]

 A.作出之日起       B.作出的次日起

 C.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

    D.人民法院决定之日起

 9.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针对刑事案件的                 [   ]

 A.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         B.实体问题

 C.程序问题         D.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10.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写明                   

      [   ]

 A.上诉权         B.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D.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名词解释: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起诉意见书

 2.抗诉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4.民事决定书

 三、简答题:本大题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制作刑事起诉书案件事实部分应注意什么问题?

 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主要应当写明什么内容?

 3.简述监狱法律文书的种类。

 四、文书写作:在以下2题中任意选做1题,本题30分。

 (一)下面是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摘要,请根据这一材料,为被告人制作一份上诉状,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总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

    被告人王××,男,1977年7月10出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县××路×号。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3日晚,被害人童××因其单位员工被张××等人殴打而骑助动车带孙××前去理论,车行至××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聚源酒家附近,发现被告人王××与张××驾驶的皖K—07244解放牌货车正沿9号路向北驶去;即尾追,到9号路与4号路交叉口附近时,童××已驾助动车在被告人王××驾驶的货车左侧平行行驶,并鸣喇叭、叫喊,示意停车,被告人王××明知驾驶室左侧有人驾车追赶;仍在9号路与4号路交叉口突然向左急转弯,造成货车与助动车相撞;致童××被货车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孙××甩离助动车造成右股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王××继续驾车逃跑,后在群众追堵下弃车逃逸。同月9日,被告人王××到××省×县公安局投案,但始终未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陈述证实2000年7月3日晚童××骑助动车带其到聚源酒家去找打公司员工的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与4号路叉口附近时;
已在从聚源酒家开出的集装厢车左侧平行行驶,按喇叭,叫停车,驾驶员头伸出看但没理,快到叉口中心点时,汽车突然向左转弯,助动车被撞倒,童××被压死的事实。

 2.证人韩××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其目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路与4号路叉口一摩托车在汽车左侧行驶,摩托车上人用手与汽车驾驶员打招呼,并叫喊,汽车驾驶员在转弯时头探出窗外看了一下,就突然左转弯,听到一声响,汽车逃跑的事实。

 3.证人汤××、范××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3日晚目睹9号路与4号路叉口一助动车在汽车左侧行驶,并向汽车驾驶员打招呼、叫喊,汽车速度很快,在叉路口突然左转弯,听到一声响,汽车差点冲到行人道上,后逃跑的事实。

 4.道路交通事故日报表、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时间、地点、路况、灯光、地面划痕、事故当事人等情况。

 5.事故车辆及其他物体接触部位痕迹勘查记录、地面痕迹勘查记录证实皖K—07244解放大型货车与助动车撞击凹腹部位,左后轮泥板内侧有死者血迹和脑组织附着,传动轴、后轿差速器盖上有与助动车摩擦、接触的痕迹,助动车经货车碾压后变形,地面留有一条长11.40米助动车倒地后留下的弧形划痕等事实。

 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皖K—07244汽车制动系统符合国标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7.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童××系因颅脑开放性损伤、胸肋骨骨折致胸腹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

 8.门诊病历、人身检验报告证实孙××符合钝性力量作用致右胶骨骨折,构成轻伤。

 9.证人张××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其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人打架,后与王××到聚源酒家让卢××出面调解,从酒家出来由王××驾驶皖K—07244货车从九号路往北左转弯的事实。

 10.证人卢××证言证实2000年7月3日晚两位××省司机因打架到其酒家让其出面调解的事实。

 11.证人奚××、徐××、王××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3日晚××被人殴打,徐××打电话给童××,童骑助动车带了一个人赶来的事实。

 12.证人詹××、桑××证言均证实2000年7月3日开车追赶皖K—07244车,后车上的人弃车逃跑的事实。

 13.驾驶员上岗证证实王××具有驾驶资格的事实。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

 15.被告人王××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辩称其不知死者在驾驶室左侧追,经查,被害人孙××陈述和证人韩××、汤××、范××证言证实王××驾车左转弯前,童××驾驶的助动车已在货车左侧行驶,并叫喊、招手,且据孙××陈述和韩××证言均证实货车转弯前,驾驶员头曾探出窗外观察,根据勘测记录反映两车相撞凹痕在大货车左侧距车头4.7米处,案发现场灯光照明良好,被告人王××也供述其左转弯时观察了反光镜,故应认定王××明知驾驶室左侧有人驾车行驶,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琐事纠纷,在发现被害人驾助动车追赶其并与其平行行驶,示意其停车时,突然驾车向左急转弯,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王××辩护人提出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知其左侧有人驾助动车行驶,驾车左转弯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

  2000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力经过镇政府门口时,看见女青年韩×英在街上走过,心生歹意,即尾随其后直至韩家门外。当晚10时许,被告人赵×力携带尖刀,窜至韩×英家,翻墙入院,打碎玻璃,闯入室内,用尖刀对韩×英进行威胁,令其不准开灯和叫喊,对韩×英实施了强奸。第二天晚10时许,被告人赵×力再次窜到韩×英家时,被韩×英的丈夫胡×仁及邻居张××、李××当场抓获并扭送当地××派出所。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英的丈夫胡×仁及邻居张××、李××当场抓获被告人并扭送××派出所时的陈述笔录和被害人韩×英的陈述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
3、收缴被告人赵×力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4、被告人的供述,所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情节一致。

  被告人赵×力在羁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力涉嫌强奸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均认为被告人为初犯,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关于“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以被告人赵×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同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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