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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3篇

时间:2023-08-03 11:36:03  阅读:

篇一: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通用6篇)

  法律看法书是律师供应法律服务的综合性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为询问人供应法律依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专业合同审查法律看法书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专业合同审查法律看法书篇1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法律看法书

  兹受a先生托付,就《借款合同书》、《股权转让合同书》等若干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看法书。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审查协议文本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

  1、a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乙方,《借款合同书》甲方)

  2、c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甲方)

  3、d公司

  4、e公司(《借款合同书》乙方)

  二、主要事实

  c公司通过债转股的形式以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的价格向a公司转让d25%的股份(相关状况见《股权转让承诺书》、《合同鉴证书》、《关于同意c公司转让股份的确定》、《关于同意变更增加新股东的确定》、《关于c公司出让部分股权的确定》、《股权转让合同书》等)。为收购c公司的股权,a公司于2005年8月向e公司无息借款人民币借款壹仟万元,并将其在d公司所占有的法定股权25%其中的20.84%抵押给e公司。(相关状况见《借款合同书》、《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股份的确定》)。

  三、法律看法

  本法律看法根据托付人所供应材料依次进行审查,但仅列出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

  (一)关于《股权转让承诺书》的审查看法

  1、《股权转让承诺书》其次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相识。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帮助状况下,为满意上网及生活须要,伙同他人盗窃,其主观恶性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动身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实行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述,依据侦查回避的原则,其作为证据存在严峻瑕疵。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接受。

  此致

  敬礼

  专业合同审查法律看法书篇6接受当事人的托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孙X君的辩护人出庭辩护。通过反复的调查和走访有关证人,经探讨,提出以下法律看法:

  一、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依靠民事诉讼的证据是舍本逐末。

  一般状况下,凡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在刑事诉讼程序里,受害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是刑事诉讼中查明的事实。若刑事诉讼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民事赔偿的后果,其民事诉讼恳求便会得到支持。反言之,若刑事诉讼宣布被告人无罪;或由于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罪缺少证据支持,从而宣布无罪;或者犯罪事实非被告人所为,宣布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便会被驳回。可见,刑事诉讼是基础之诉,附带民诉是派生之诉。

  但本案状况并非如此。自案发至公安机关起先介入,整整四年时间。而这四年之中,被告人从未离开过辖区一步,可见本案刑事诉讼的延迟启动,不是客观缘由造成的追诉不能,而是公安机关在案发之后怠于履行职务,过错是在控方。

  1、本次刑事诉讼依托的事实,主要是依靠于被害人启动的民事诉讼查明的结果。是将民事诉讼的两审判决书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来源。

  2、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的。民事诉讼的标准是采纳的优势证据规则,而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更为严格的标准,他要求认定事实,证据必需的确充分,并解除合理怀疑,本案刑诉追诉的证据若主要来源民事诉讼,这是舍本逐末的。

  二、本案证据的组成全部是主观证据。

  而这种主观证据又不能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而是此证人与彼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冲突,一个证人之间的前后表述又相互冲突,整个主观证据体系相互抵触、排斥。根本推断不出排他唯一的结论。

  三、本案缺少客观证据。

  财产型的犯罪,特殊涉及犯罪行为所干脆指向的对向是物,客观证据是必需的!本案的犯罪对象是被毁坏的物(即树木的叶、根、茎等),这个物是什么样的?是杨树还是柳树?株距多大?行距多宽?直径多少?是栽在哪块地上?这块地地处何方?是旱地还是水田?多宽多长?即使是树被砍倒了,根还没有挖走,那么树桩的根径有多少?以上种种关系到物的客观证据,统统没有查明。

  四、本案基本证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是无效的。

  (1)依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该鉴定报告在程序上严峻违法,有可能造成鉴定结果的重大错误。如:无附卷的检材资料;鉴定前没有听取各方看法;鉴定前没到现场勘查;鉴定人员没有在《结论》上签字;鉴定机构负责人也没有在结论上签字等。

  (2)鉴定内容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A、托付机关有没有附送检材?

  B、该检材是不是取材于案发觉场?是否封存且经在场的证明人签名?

  C、检材的收集、保管和存放在何处?何人保管?

  2、本案的另一基础证据《出警证明》违法,应当按证据规则进行解除。

  (1)出警记录形成于案发后半年多,违反法律的办案期限的规定。

  (2)无接警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3)无出警记录和出警人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4)派出所到达现场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派出所作为一个组织,是抽象的人,抽象的人是不行能到现场的!

  (5)派出所出警的结论是:因土地纠纷在有争议的土地上砍伐杨树,当场支配去法院处理。其出警理由并不是因为出现了刑事案件,甚至也没按治安案件处理。而是支配去法院处理。此结论和目前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是相互冲突的。故该证据对于本案无证明效力。

  四、主观证据的相互冲突之处:

  笔录时间砍伐时间砍伐用具被砍的树的处理结果被砍数目

  张庆东2012年11月8日16时当时上午8时砍刀让孙相君拉走当柴火烧了一万四五千棵

  崔茂国2012年11月9日9时上午出来干活时是劈柴火的砍刀砍的让孙相君的亲戚邻人拉走当柴火烧了一万四五千棵

  孙相君2015年1月23日11月份详细哪天忘了找人用油锯砍的我找人锯了一部分剩下的我给卖了未定数目

  刘自月2015年2月10日11月份详细哪天忘了用油锯杀了一部分杀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让孙相君卖了未定

  五、控方证据重大瑕疵:

  1、张庆东、崔茂国所讲的砍伐数目不符常理常情。据《出警证明》和张、崔的陈述:砍伐的时间是上午8点。那么按时间推算,即使是四点起先,到8点砍完,砍伐时间四小时,即使是每分钟砍一棵,一小时砍60棵,四个小时才240棵,两个人砍才能砍480棵,离一万四五千棵还相距甚远。

  2、依据速生杨栽培技术规范和平邑县的详细栽培试验,根据通行的株距、行距和垄距的栽培实例,每亩地一般不超过2500棵。

  3、张庆东、崔茂国的证言不合理之处还有:就在砍伐的当日和次日,就断定该树被孙相君当柴火烧了,或让亲戚邻人当柴火烧了,不符合实际状况。

  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起诉书起诉的事实,应当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解除合理怀疑,但本起诉书离法定的证据标准尚有很大距离。

  1、砍伐树木的行为人没有查清。

  起诉书称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孙相君等人砍伐该地上的部分杨树苗。等人是谁?有多少人?

  2、部分杨树苗是多少,其价值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3、2013年春天又将剩余的树苗私自卖掉。剩余的树苗是多少?私自卖掉的是多少?私自卖掉的树苗是不是构成损毁他人财务罪?没有结论也没有作出法律的评价。

  七、最终的处理建议

  1、被告人砍伐树木的当时,该宗土地的运用权仍在争议状态,被告人砍伐的树木是一种权利待定的树木,故行为人实施砍伐的对象,并非法律规定的他人财物。行为人当时并没有损毁他人财产的干脆有意。

  2、上述认定符合实际状况。也合当时接警的公安机关的认定相吻合。

  3、尽管此后的民事判决通过法律界定的方式确认了被砍伐的是他人土地上的他人的财物,但法律是无法界定当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而刑事法律只是惩处据有损毁他人财物的干脆有意目的行为人的。

  4、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已得到超额的赔偿。且已经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的本意亦不希望被告人再行遭遇刑事惩罚。

  5、被告人已受到超出责任范围的经济惩处,土地已经归还,地上附着物已经无偿交给被害人。

  6、依照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不应接受双重危急的一般法律原则,公诉机关不宜再将其过往的过错旧事重提,且该过错已经得到处理。

  特发表上述法律看法。

  此致

  律师出具合同审查看法书合同审查的律师看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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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第1篇】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致: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拟以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关于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在本合同中尚存在以下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消除的问题,并且有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现分述如下:

  (一)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____条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条约定可能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二)专用条款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

  1、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条约定可能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三)保修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____条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条约定可能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

  ……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________(诉讼、仲裁),诉讼管辖地选在____。选择的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们认为该争议解决方式不违反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集团公司权益。

  六、审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合同主要内容合法公平,无文字错误,不存在严重违法和可能危及集团公司重大利益的情形。在协议书、专用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等部分)、保修协议书部分,除本意见书列明的问题外不存在其他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和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我单位针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已制定了有效的预防和化解措施,该合同已具备签订的条件,请集团公司审查并同意办理签约手续。

  审查单位:______法律事务部(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劳动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公司领导:

  我们对公司拟定的20xx年劳动合同初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一条所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1、合同期内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乙方应返回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额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以员工未满合同期限辞职或被开除,而要求员工返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法律依据。因此,建议此条款予以删除。

  二、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十七条所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相应赔偿:

  1、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新增内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款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但当员工出现解除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不是员工出现上述解除合同情形导致合同解除都得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仅限定在保密、培训、竞业限制这些方面,除此之外不得对员工设定违约责任。其次,20xx公司劳动合同设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在合同中应该增加和明确员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一条款,这样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及合同的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关于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二十六条所述:

  1、请病假需提供社区诊所级证明或事后补充相关就医证明,3天及以上病假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病假工资扣除额度按甲方《考勤管理制度》执行;2、事假需按公司流程报甲方主管人员确认方可,事假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三天,三天以上按双倍工资扣除,无特殊情况下不允许请事假,否则以旷工论处,事假工资扣除额度按甲方《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20xx劳动合同初稿约定员工原则上请假不超过3天,但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员工请假超过3天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以3天假期为限,超过3天假期扣双倍工资,有违常理。因此建议内容调整为:、、员工因事请假,假期工资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每请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

  四、关于20xx劳动合同初稿第二十三条所述:乙方参加甲方统一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承诺函,参加培训一年内不得离开公司,若违反此规定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调整为: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应与甲方签定培训协议,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离开公司,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关于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第九条所述甲方发放薪酬时间为每月8日,其中绩效考核工资等变量工资在每月1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推迟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第七条规定,建议修正为: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多处出现“处罚”表述,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的资格是平等的,所以不能表述为处罚。建议表述为处理。

  七、20xx公司劳动合同初稿中多处出现“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故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告知书应作为合同的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不履行上述告知程序,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无法律约束力。故此建议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告知书须有劳动者签字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法律事务部:xxx

  审查人:企业法律顾问:xxx

  法务专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3篇】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工程承包方签订的总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提出以下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谨供公司参考:

  一、关于《第一部分

  协议书》的法律分析及意见

  存在的问题1:合同工期约定不够明确;

  法律分析: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这里的绝对或相对与前一问所说的开工日期相同。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均分为约定日期和实际日期,示范文本里定义的日期是约定日期,实际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约定的工程的日期。实际工期的确定对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最直接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决方案:

  鉴于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合同中标明以下条款: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可以开工令等证明);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存在的问题2:质量标准约定模糊

  法律分析:“合格”并非法律术语,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没有具体的对照标准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方案:将工程质量标准表述为: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可以有工程师和律师协商制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关于专用条款部分的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

  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1:未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法律分析:固定单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但在结算时工程量据实予以调整。

  目前,xx省建筑市场主要采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方式,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固定单价一次性包定的形式等。2003年和2008年国家分别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计价方式是以综合单价固定的形式来确定和表达的,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单位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市场价格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价格模式。

  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和司法实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般就按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不再予以调整;如果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造成严重不公平的情况,如原材料的大幅度涨价,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由法院予以自由裁量,但是目前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有特殊程序的要求,即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本律师认为,如果在订立施工合同时没有约定清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则有可能因此产生纠纷的概率会增大。

  解决方案:

  1、应当约定清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如可以这样约定:“除主体结构变更,装饰等级提高,木材,钢筋,水泥,玻璃,防水材料价格超过投标报价10%影响因素不包括在风险范围内,其他因素包括在风险范围内”。

  2、对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可以这样约定:除主体结构变更,装饰等级提高,木材,钢筋,水泥,玻璃,防水材料价格超过投标报价10%影响因素不包括在风险范围内,其他因素包括在风险范围内”。也可参照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60.1条的下列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予以约定:

  ①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10%时,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②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③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xx省计价依据计算,现行的xx省计价依据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计价方法确定。

  ④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变动在±3%内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不变;变动超过±3%时,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

  ⑤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11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存在的问题2:未约定合同解除情况下的价款结算方法。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合同解除的问题,这时工程施工处于停建状态,俗称“半拉子工程”,此时如何结算,尤其是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情况下如何结算非常容易产生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又过于原则,不易解决纠纷。

  解决方案:可在订立合同时对一但出现“半拉子工程”的情况如何结算予以约定。比如可以这样约定:“一但产生解除合同的情况,先依据订立合同时的相关定额分别计算已完工程量价款和全部工程量价款,并计算已完工程量价款占全部工程量价款的比例,结合双方签订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价款,再计算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

  存在的问题3:未约定清楚发包方供材(甲供材)情况下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设定的情形是由承包方供材(乙供材),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发生甲供材的情况,这时如何结算工程款,尤其是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情况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极易产生纠纷。

  解决方案:为防患于未然,当事人双方应预先设定此种情况下如何扣除甲供材或如何调整平方米包干价款。至于如何约定,可有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

  12存在的问题4:未没有约定工程量增减和质量标准提高或降低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法律分析:施工过程中变更不可避免,一般来说,变更后的工程价款容易计算,但在有些情况下,结算工程价款则是法律上和技术上的一个难题,尤其是采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更是如此,因此,应对此种情形如何结算详细予以约定,否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而一但采用这种计价标准结算,应当说与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初衷是不一致的。

  解决方案:因此,从公平角度和防止纠纷角度出发,在订立合同时对此问题预先做出约定显得尤为重要。至于如何约定,可有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

  26、不可抗力条款

  存在的问题:不可抗力量化不够

  法律分析: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小,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成共识。

  解决方案:鉴于原合同中只有具体天气情况的参数,缺少持续时间的约定,因此双方可能为此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而导致工期是13否因此顺延发生争议,为避免纠纷,在合同中应尽量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并持续几天、几级以上的地震、降水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7、保险条款

  存在的问题:发包人是否办理保险约定不明确,法律分析: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虽然部分事项可以委托承包人办理,原合同约定我方不委托承包人办理,也可以理解为我方自己办理,这样以来并不必然导致免除我方的投保义务,如果在专用条款中对此不作出明确约定,则通用条款中的将自动适用。根据通过条款27.4的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在我方未投保的情况下,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解决方案:明确约定有承包方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通用条款中27.1条款不再适用。

  50、质量保修条款

  存在的问题:对保修内容缺少没有约定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对施工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质量保修要求,14但原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不利于承包方对保修义务的落实。

  解决方案: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对不同工程的保修期以及起算点作出明确约定: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审核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xx

  二0xx年x月xx日

  1516

篇三: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要点

  适合企业法务或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在审查委托方送审合同后,用,可根据实际需求删减相应项目。

  出具书面意见书反映工作成果时使

  审查意见书

  于

  别为

  年

  月

  与

  日通过

  的方式送交至本人处的签署方分

  已收悉,并经本人进行合法

  性合规性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说明意见,并将送审文件修订版附后,以供参考。

  一、审查对象

  1.

  正文,页数

  2?附件,件数,页数

  3.

  来稿中缺失的资料

  4.

  来稿所处状态(空白模板、对方要约、对方要约邀请、已签约生效)

  二、审查依据

  1.

  送审方指示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

  2.

  文件内容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来稿评价

  1.

  合同利益倾向性

  2.

  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

  3.

  具有较大风险的问题

  四、修改概要

  1?总体性修改说明

  2.

  版面性修改说明

  3.

  表述性修改说明

  4.

  补漏性修改说明

  5.

  纠正性修改说明

  五、特别提示

  1.需要送审方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专业审查的条款;2.送审方或相对方认为不可修改但存在法律风险的条款;3.

  需要送审方与相对方进一步磋商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条款;4.

  送审方经办人或业务人员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5.

  因送审资料不齐备导致审查不充分需要送审方自行斟酌的条款。附:修改后的送审文件

  审查单位:

  :联系方式:

  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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