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8篇

时间:2023-08-01 10:09:02  阅读:

篇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1995.07.13?

  【文

  号】

  【施行日期】1995.07.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86年7月7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1991年5月25日第二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

  1995年7月13日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素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三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有关专业知识,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的教育;

  (二)制定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研讨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经验;

  (四)负责对律师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开拓律师业务领域;

  (六)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工作;

  (八)指导地方律师协会搞好律师、律师机构的登记、公告等工作;

  (九)开展与外国、境外律师界的交往活动;

  (十)举办律师刊物,编辑出版业务资料,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

  (十一)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法制建设、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十二)维护会员间的团结,解决会员间的纠纷;

  (十三)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十四)指导、支持团体会员的工作;

  (十五)办理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依照本会的选举办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各种业务信息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向本会提出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务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执业律师中推选产生。

  第十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查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可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于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通报情况,并代表理事会向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举行会议,听取会长、副会长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会长负责主持本会的全面领导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作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执行会长制度。执行会长由会长、副会长轮流担任,负责本会的日常领导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聘任一位熟悉律师工作,具有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本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会认为秘书长不称职时,可以解聘。

  第六章

  办事机构与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秘书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列席参加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落实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

  定,做好联络与协调的工作,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由本会理事与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针对律师职业的实际需要,起草有关律师的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和标准,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报经常务理事会聘请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业务造诣深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专门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本会登记,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修改本章程的部分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1995.07.16?

  【文

  号】

  【施行日期】1995.07.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1995年7月1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能,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定期举行常务理事会议,听取执行会长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行业规范、准则;

  (五)批准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监督本协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六)决定本协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七)批准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八)批准本协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九)批准本协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十)决定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设置;

  (十一)聘请或解聘本协会秘书长;

  (十二)根据需要,聘请本会顾问;

  (十三)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协会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执行会长召集;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不应少于九人(包括本数);

  召集人应于每次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十五日前向各常务理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均应以书面文字形式制成,并应制作会议记录。决议及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常务理事签字。如常务理事对会议决议持反对态度,应由本人将反对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始记录应存档。

  表决事项须由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第四条

  经会长、执行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共同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如会长或执行会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应由其指定的其他常务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执行会长制。

  执行会长在会长和副会长中协商产生,任期为半年。

  执行会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常务理事会的日常领导工作;

  (三)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

  (五)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在常务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提议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规则及常务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协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会担任的职务为个人或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四)履行常务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决定。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篇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02.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试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律师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律师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北京市执业律师选举的律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止。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律师协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理事、监事;

  (七)听取财务工作报告;

  (八)审议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负责:

  (一)对律师代表资格的初步建议和审查工作;

  (二)对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答复。

  第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条

  对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的罢免议案的提出和罢免权的行使:

  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表大会行使罢免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到司法行政处罚的;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如有其他行为,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或监事会提议,可以对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提出罢免提案。

  罢免提案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填写,说明罢免理由。

  第十一条

  在对被提议罢免人调查期间,被提议罢免人对涉及调查的事项应予以回避。

  被提议罢免人有权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申辩。

  第十二条

  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的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律师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罢免案生效。对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的罢免案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临时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除规定的情形外,会长、总监事被提议罢免的,在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罢免决定之前,应当继续履行职务。对涉及调查事项的相关职权,可由主管副会长及其他监事代行。

  第十三条

  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申请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由理事会、监事会依照相关程序处理。

  增补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有权对会长、理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质询应明确被质询人、质询问题和质询内容,对律师代表提出的质询,被质询的会长、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给予正式答复。如需通过听证会方式由被质询人在场答复、解释时,提出质询的律师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具体质询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律师旁听席,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律师代表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应是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并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律师。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选举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

  第十八条

  经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审查、决定,可邀请上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任职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本规则规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

  (三)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对律师代表的提案进行收集、整理。需转送政府相关部门的,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将提案转送相关部门研究、处理。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对律师代表的提案,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换届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提交大会表决事项,确定新一届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的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新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届会长主持,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当为单数。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列席人员;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主持选举工作;

  (四)发布大会公告;

  (五)制定大会所需相关文件和规定;

  (六)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选举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会长是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协会设副会长四名,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长候选人应当是在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连续执业十五年以上,其中在本市连续执业十二年以上的专职律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候选人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的理事中确定三名,交律师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始得当选会长。

  三名会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淘汰其中得票最少的一位,由律师代表进行第二次投票,获得相对多数票的会长候选人当选会长。

  第二十八条

  当选会长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副会长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二十九条

  会长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时,由临时代表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会长。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候选人由当选会长从当选理事中推举六名,报大会主席团决定后,提交理事会进行差额选举。

  获得参加投票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票的前四位副会长候选人当选副会长。如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不能确定前四位时,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当选副会长不足额时,应当就未达到二分之一票数的副会长候选人进行第二

  次投票,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副会长候选人当选。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代表资格终止的,其职务相应终止,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理事、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应当从热心律师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在业内声誉良好,连续执业八年以上,其中在本市连续执业五年,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经会长会议提名,由律师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经监事会提名,由律师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总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两名以上得票最高的监事票数相等时,应在最高得票数相等的监事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总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总监事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监事指定一名监事代行总监事职权;总监事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时,经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的律师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重新确定总监事人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专职律师,包括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半数”以及“满”、“连续”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四: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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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助理assistantlawyer律师资格考试barexam;lawyerqualificationexam律师资格证lawyerqualificationcertificate民事案件civilcase民事调解civilmediation民事诉讼civillitigation派出所localpolicestation;policesubstation判决judgement(用于民事、行政案件);determination(用于终审);sentence(用于刑事案);verdict(由陪审团作出)旁证circumstantialevidence企业章程articlesofassociation;articlesofincorporation;bylaw企业重组corporaterestructure起诉状information;indictment取消律师资格disbar全国律师代表大会NationalLawyerCongress缺席宣判pronouncejudgementordeterminationbydefault人民法院People’sCourt

  人民检察院People’sProcuratorate

  认定事实determinefacts上诉案件caseoftrialofsecondinstance;appellatecase上诉人appellant上诉状petitionforappeal涉外律师lawyersspeciallyhandlingforeign-relatedmatters申请复议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petition申请加入律师协会applicationforadmissiontoLawAssociation申请人petitioner;claimant申诉案件appealcase申诉人(仲裁)claimant;plaintiff

  申诉书appealforrevision,petitionforrevision实习律师apprenticelawyer;lawyerinprobationperiod实习律师证certificateofapprenticelawyer视听证据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适用法律applylawtofacts受害人victim书证documentaryevidence司法部MinistryofJustice司法建议书judicialadvise司法局JudicialBureau司法局副局长deputydirectorofJudicialBureau司法局局长directorofJudicialBureau司法统一考试uniformjudicialexam送达serviceofprocess诉讼litigation;action;lawsuit诉讼当事人litigationparty;litigiousparty诉讼业务litigationpractice诉状complaint;billofcomplaint;statementofclaim推销法律服务promote/marketlegalservice外国律师事务所foreignlawoffice委托代理合同authorizedrepresentationcontract委托代理人agentadlitem;entrustedagent委托授权书powerofattorney物证materialevidence嫌疑人criminalsuspect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项目谈判projectnegotiating刑事案件criminalcase刑事诉讼criminallitigation行政诉讼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休庭adjournthecourt;recess宣判pronouncejudgement;determination宣誓书affidavit业务进修attendanceinadvancedstudies一审案件caseoftrialoffirstinstance与国外律师事务所交流communicatewithforeignlawfirms原告plaintiff证券律师securitieslawyer证人证言testimonyofwitness;affidavit执行笔录executionrecord执业登记registrationforpractice执业范围scopeofpractice;sphereofpractice;practicearea执业申请practiceapplication执业证年检annualinspectionoflawyerlicense仲裁arbitration仲裁案件arbitrationcase仲裁机构arbitrationagency专门律师specializedlawyer专职律师professionallawyer;full-timelawyer撰写法律文章writelegalthesis资信调查creditstandinginvestigation自诉案件privateprosecutingcase第二篇:法律英语词汇学习

  1、具有特殊法律含义的常用词

  在英语语言的发展过程中,词义的演变十分复杂。总体来说,英语词义是在“共时性变化”和“历时性变化”的交替变化中发展演变的。法律英语词汇自然而然地从多义的普通英语词汇中分离出来。有些词语具有特色很强的法律英语词义,明显独立于普通英语,有些词语在普通英语中具有某种含义,而在法律英语中则具有另一种含义,也就是说,有些词语对法律工作者和对普通读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含义。

  下列常用词语是人们所熟知的一些单词或词组,然而在法律语言中他们却具有独特的含义,完全不同于在普通语言中的含义。例如,单词“action”在法律中的含义是“诉讼”;“damage”是造成的“损坏”而“damages”为“损害赔偿金”;“demise”(死亡)在法律中的含义是“转让,遗赠”,这个词经常出现在出租、赠与这类场合,例

  如:“demisepremises”(遗赠房产)。“consideration”通常指“考虑”“体贴”,而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是“对价”“约因”;“instrument”(器具)在法律中的含义是“法律文件”;“present”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是“这个法律文件”,当表示提交一份法律文件时,“presents”通常出现在短语“knowallmenbythesepresents”中,“bythesePresents”的意思是“通过这份法律文件”。“provided”一词在法律文件中通常表示加入了限制性的条件,例如,在一个长句的结尾部分使用“provided,however,that...(但是....)”。词组“withoutprejudice”的含义与偏见无关系,它的意思是“使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法律英语词汇的词义是在英语的发展历史过程中逐步从英语多义词中分离出来的,这类词汇需要一定语境或上下文才能确定词义。

  2、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

  法律英语词汇的另一个特征是经常使用曾经常用、但现在已经很少使用的古代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词语。古旧词汇在现代英语中已经很少使用,但在法律性文件中却依然随处可见。尽管在英美国家要求法律语言“简明大众化”提倡法律人士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这些词语,但是为了使法律文件句子练、严谨,更好的反映出法律文句正规、严肃、权威等文体特征,适当的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是有必要的。而且如果要将英语法律文本翻译为汉语话,了解这些古代的词语对于理解法律语言的这个特征是有帮助的。古英语指的是一直使用到公元1100年的英语,而中世纪英语是指在公元1100年到1500年期间使用的英语。而在这两个时期从拉丁语、法语和希腊语中借来的外来法律词语70%仍沿用至今。

  一些词语在现代英语中,尤其是在现代英语口语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律文书,或正式的司法场合仍在使用。古词ye是you的复数“你们”,在普通英语中已经不再使用了,但在法庭开庭时仍沿用hereye“静听”(宣读、审判)或用古词oyez“静听”。这里的hereye实际相当于现代英语中的listenup!古词sayeth等于现代英语中的say,在普通英语中早已不用了,但在法庭上仍然常用。如:Futheraffiantsayethnot相当于现代英语中的Theaffiantnothingelsetosay“宣誓口供人没有任何要说的了”。使用古英语词语是法律英语词汇的特点之一,因为古英语词语可充分体现法律英语严谨的行文体例和风格。例如:Acontractshallbeanagreementwherebythepartiesestablish,changeorterminatetheircivilrelationship.(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里,“whereby”相当于“bywhich”。如果我们用后者代替前者,尽管在内容上不会发生变化,但在文体风格上却大不相同,法律英语的严谨特征便当然无存,因为“bywhich”不符合法律英语文体的表达习惯。

  法律文本中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语,有助于形成严肃、庄重、正式、紧凑的文体风格。试看一下一段合约:

  ProvidedfurtherthatthispolicyshallbesubjecttotheConditionshereincontainedandtoanyMemorandaendorsedhereonandsuchConditionsandpartofthePolicyandtheobservanceandperformancebytheInsuredofthetimesandtermsthereincontainedsofarastheyrelatetoanythingtobedonebytheInsuredareoftheessenceofthiscontractandshallbeconditionsprecedenttoanyliabilityonthepartoftheInsuredunderthisPolicy.上例合约条款选自一份现代的保险合同,但其中herein,hereon,such全是普通英文中废弃的典型的古旧副词,而其他旧式用法还有providedthat,subjectto等。

  3、拉丁语单词和短语

  法律英语词汇的第三个特点是经常使用拉丁语单词和短语。拉丁语在法律言中处于权威性的地位。在西方法律文明中,法律格言往往

  是用拉丁文来表述的。这不仅是因为古罗马法学家最早强调“法律人的思维方式(Sententiaeiuris)”,主张用简洁、精准的语言来陈述法律规则(Regulaedefinitiones),更因为拉丁文在西方历史上长期被视为“有教养者的语言”,曾经是欧洲人表述法律规则和法律命题的“通用语言”。在13,14世纪教会统治的欧洲国家“拉丁语垄断了两个世纪的语言”,之后拉丁语依然作为法律的书面语言被使用着。英语国家的居民,尤其是从事法律研究的人,把拉丁文视为高深学问的基础。因此,对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学拉丁文就显得太有必要了。很多拉丁语法律格言和用语反映了法律背后的价值规范,有些涉及实体价值,有些则涉及程序价值。这方面的例子有很多。直接表达价值规范和道德的例子有,“Communebonum”英语:“acommongood”,意即“公益”;“Contrabonosmores”英语:“contrarytogoodmorals”,意即“违背善良风俗的”,在法律中用来表示某事违背社会道德福利。譬如我们说,关于实施犯罪的协议是“contrabonosmores”。体现程序价值的拉丁文格言的例子有,“Accusarenemosedebet”英语:“nobodyisboundtoincriminatehimself”,意即一个人不应被强迫去做出对其不利的证词。“Aequitassequiturlegem”英语:“equityfollowsthelaw”,意即衡平法跟随普通法,只有在普通法似乎忽视了某些重要因素和情形而导致影响到事情的正义时,衡平法才会跟随普通法予以干涉。但是原告在意欲寻求衡平法的帮助时,必须自身是干净的,如英语谚语所说“hewhocomesintoequitymustcomewithcleanhands”,即“寻求衡平法救济的人,自己必须两手干净”。表达同样意思的英语谚语还有“Thedirtydogshallhavenodinnerhere”。拉丁词语具有言简意赅、约定俗成、表达更为标准的特点。

  例

  1、Omnisinterpretationsifieripotestitafiendaestininstrumentis,utomnesContrarietatesamoveantur英译:Alltheinterpretationsofinstruments,asfaraspossible,aretobesuchthateveryinconsistencyisremoved.汉译: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例2.Nullumcrimenmajusestinobedientia英译:Nocrimeisgreaterthandisobedience.汉译: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例3.Modusetconventiovincuntlegem英译:Customandagreementoverrulelaw.汉译: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例4.Ignorantiafactiexcusat——Ignorantiajurisnonexcusat英译:Ignoranceoffactexcuses——ignoranceofthelawdoesnotexcuse.汉译: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例5.Nimiasubtilitasinjurereprobatur,ettaliscertitudocertitudinemconfundit英译:Thelawdoesnotallowofacaptiousandstrainedintendment,forsuchnicepretenceofcertaintyconfoundstrueandlegalcertainty.中译: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

  的法律确定性。

  例6.Veritasnihilvereturnisiabscondi英译:Truthisafraidofnothingbutconcealment.汉译: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例7.Utpaenaadpaucos,metusadomnesperveniat英译:Thatbypunishingafew,thefearofpunishmentmayaffectall.汉译: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例8.Nulluscommodumcaperepotestdeinjuriasuapropria英译:Nomanshouldbenefitfromhisowninjustice.汉译: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例9.Resinteraliosactaalterinocerenodebet英译:Atransactionbetweentwopartiesshouldn’toperatetothedisadvantageofathirdpartynotintheirdebt.汉译: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通过对比上述拉丁语词语、英语释义和汉语释义,我们很容易发现拉丁词很简短,并且这些拉丁词语的含义在法律界沿用了若干个世纪,其含义被界定得十分精确,毫不含糊,这是拉丁语词汇依然保留在法律英语中的主要原因。

  4、古法语及法律法语词语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法语成为统治语言。在14世纪,法语成为英国法律的通用语言,并一直作为法律语言使用至15世纪末期。现在尽管法语不再是英国法律的语言,但是很多古法语和法律法语中的词语依次被保留下来。法律英语词汇中属法语词源的词语数量还是相当大的,而且这些词语已进入基本的英语法律词汇。由于法语词汇形态和发音和英文词汇极其相似,一般人无法辨认法律英语中源自法语的词语。

  法律英语中保留的法律法语词语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法语词语的法律意义比较专一,所以法律专业人员对它们情有独钟。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本章具有独特法律含义的常用词列表和古法语词语列表对照,我们会发现两张列表中有一部分词汇是重叠。如“action”(诉讼)、“alien”(转让)、“issue”(子女)等,解释这一现象的比较合理的推断是在英法两种语言中,这些词的拼写是相同的,含义也大致接近,但是在法律法语中这些词的含义是单一的,法律法语在14、15世纪英国法律界是通用语言,因此法律英语最终选用并保留了这些词的法律法语含义,而这些词的法律含义又进入普通英语辞典。

  5、法律行话

  任何建立在独特知识和技能之上的行业或职业都会发展出一种独特的话语体系,即所谓“行话”。一方面行话确保了行业内部交流的精确和节省,也是增进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另一方面它又是外显的符号,对于外“行人”而言,这种符号足以激发他们对于这个行业的好奇、尊重或畏惧一类的感觉。法学家、律师、法官为了突出本行业的特点,常使用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使用法律术语和行话、套话。比如,burdenofproof(举证责任),causeofaction(案由),letterspatent(专利证书),negotiableinstrument(流通票据),reasonabledoubt(合理的怀疑),contributorynegligence(与有过失),等等。“行话”与“术语”都是专业性词语,但两者的规范程度不同。“术语”是规范性的专业用语,比行话更合适于书面文件。“术语”可是对内的,即从事同一行业的人有使用术语的倾向,如律师与律师讲话或法官同律师交流可能使用必要的法律术语;也可以是对外的,如对律师的客户和法律所服务的对象,即普通民众,亦可使用法律术语。“行话”可以说是“专业性俚语”,它完全是对内的,即同行的语言,虽然有时并非故意将外行人排斥在外。

  使用法律行话的主要原因也是其含义的精确性。某些词语在普通英语中有多种意义,但是在法律行话中只有一个明确的含义,如“duecare”指“应有的谨慎”,“record”指“诉讼纪录”“,staleclaim”指“失效的债权”等。一般人说“deprivationofpolitical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而在法律语言中则用“civildeath”,“aforethought”,“hold”,“commence”.法律行话的使用避免了法律从业人员之间因为不确定某一词的具体含义而造成误解或曲解。

  6、近义词重复使用

  英美法规、法律文件(包括契约、遗嘱、信托协议等)中经常有一个句子中出现几个近义词并列的情况;在理解和翻译上造成棘手问题。在原来只需要一个词表达之处,经常连用几个近义词。这也是法律英语词汇的重要特征之一。近义词的使用可以分为求异型近义词和求同型近义词两种。

  一、求异型近义词

  这种类型的近义词着眼点在各近义词的意义差别部分。

  例

  1:Inthecourseofinterpretingorconstructingthecontract,?

  该句中,interpret与

  construct两词都有解释的意思。但

  interpret侧重于依文件起草背景来确定起草者真实意图的一种较自由的意图解释法,而construct是指严格按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文意解释法。并列使用这一对近义词的目的是在其差别意处,谋求表达两者

  相异的意思部分。翻译时就不能拘泥于现成的英汉词典所列的汉语意项,而要使用能体现出差别对立的合适的中文词,这才是真正信实的译文。能体现二者差别的译文应为意图解释(interpret)和文意解释(construct)。

  例2:AnyCrownServant??solicitsoracceptsanyadvantagesshallbeguiltyofanoffense该句中的solicit与

  accept情况亦同,两字均有“接受”的意思,其差别点在于solicit侧重于招致和勾引(别人的行贿),而accept侧重于接受本身,所以能体现二者差别的译文应为“招引”(solicit)与“接受”(accept)。

  求异型近义词在近义词中占主要地位,法律家使用这些有细微差别的词是为表达在法律上的不同意义,翻译时亦须传达原文想要表达的词间差异,方为信实的佳译。

  二、求同型近义词

  在法律语言中使用的近义词并不都是求异型的,因为英美法律的特殊历史背景,在英美法律语言中存在着一类很特殊的近义词类型,即“求同型近义词”。与求异型近义词相比,求同型词是少数,但对这一类近义词的理解却比求异型要复杂,对译者的要求也更高。

  例

  3:??AnysuchadvantagesasismentionedinthisOrdinanceiscustomaryinanyprofession,trade,vocationorcalling.该句中有

  profession/trade/vocation/calling四个近义词,这四个近义词既有意义重叠的部分,也有意义差异之处。

  按照OED的解释,“职业”是四词的共同义项:

  Profession:Anycallingoroccupationbywhichapersonhabitual1yearnshislivingTrade:Anythingpracticedforalivelihood.Calling:Ordinaryoccupation,meansbywhichlivelihoodisearned.Vocation:One"sordinaryoccupation,businessorprofession.这四个词也有差别义项。Profession可特指神学界、法学界与医学界人士,有时亦指军界人士(Appliedspec.tothethreelearnedprofessionsofdivinity,

  lawandmedicine,alsotothemilitaryoccupation);Trade可特指商人与熟练的手艺人(Usual1yappliedtoamercantileoccupationandtoaskilledhandicraft);Calling与Vocation都曾有神职、神圣事业的意思,下面这个句子就应从此意思上理解:Insomequarters,themissionary"slifeisregardedasaprofessionratherthanavocation.例

  3:ThesellershallpayallthecustomdutiesandtariffsforexportoftheEquipment.例句中的customdutiesandtariffs也是求同型近义词,所以两个词表达了同一个意思——关税。

  这种类型的近义词乍一看确是令人十分费解,因为这是英美法律语言中一个十分独特的语言现象,在英美其他领域的专业语言中似都不存在,而且在其他国家的法律语言里也没有类似现象。它存在的原因只能从英国法的历史上去寻找。

  7、模糊词语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模糊是表达模糊语义的语言,即内涵无定指,外延不确定的语言。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如表示程度的术语:appropriate,takeappropriateaction(采取适当的行动),怎样才是适当的行动?reasonabletime(合理的时间)什么时候才是合理时间呢?这种不能精确表达的词句,在人类的思维中经常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法律英语中也经常出现,如:“morethan,lessthan,notmorethan”等。这是否与准确性相矛盾呢?其实这两者并不矛盾。之所以使用含义模糊的词汇或表达方式,是为了让意思表达更充分、完整,给执行法律留下足够的空间,以进退自如。很显然,这里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文献无法把每一种可能都列举出来,而且也没必要。所以我们把法律英语中含义模糊的词汇或表达方式理解成为了让意思更充分而“故意”使用的,它完全不同于意思含混。如下例:Whoeverconceals,destroysorunlawfullyopensanotherperson’sletter,therebyinfringinguponthecitizen’srighttofreedomofcorrespondence,ifthecircumstancesareserious,shallbesentencedtofixed-termimprisonmentofnot

  morethanoneyearorcriminaldetention.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serious”(来重的)严重到什么程度,没有说明,也无法说明,这里用的就是模糊的表达方式。

  由此可见,在法律英语中是可以使用模糊词语的,只不过这种使用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那么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模糊词语呢?一般说来以下几种情况常使用模糊词语。

  一、在立法上为了更准确地表述法律,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

  例:Whoevercommitsarson,breachesadike,causesexplosion,spreadspoisonorusesotherdangerousmeanstosabotageanyfactory,mine,oilfield,harbour,river,watersource,warehouse,house,forest,farm,grounds,pasture,keypipeline,publicbuildingoranyotherpublicorprivateproperty,therebyendangeringpublicsecuritybutcausingnoseriousconsequences,shallbesentencedtofixed-termimprisonmentofnotlessthanthreeyearsbutnotmorethantenyears.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物、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使用的“other”就是一个模糊词语,在列举了主要的犯罪手段和破坏项目之后,再加上“otherdangerousmeans”和“otherpublicofprivateproperty”这样的模糊词语,就使这一规定有了一定的限定性与概括性,使表义更加严密,从而更大限度打击犯罪。如果把模糊词语省略掉或改用确切词语,这一方面会使立法失去严谨性,另一方面也很有可能使用权现实生活中的大量违法犯罪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在法律事务中,特别是在外交场合,为了避免把话说得过死、太绝,而拴住自己的手脚,说话人往往运用模糊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中有这么一段:

  ?andthatitintendsgraduallytointendsgraduallytoreduceitssaleofarmstoTaiwan,leading,overaperiodoftime,toafinalresolution.??它(美国)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

  Thetwosideswillmaintaincontactandholdappropriateconsultationsonbilateralandinternationalissuesofcommoninterest.双方将就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和国际问题保持接触并进行适当的磋商。

  对于究竟何时停止向台出售武器,用graduallyreduce(逐步减少),而未说明具体时间。Maintaincontact(保持接触)和holdappropriateconsultations(进行适当的磋商)都有是模糊词语,用来表示一些未定的概念。谁也说不出它们究竟意味着多大程度,但在这里用却是恰如其分,非常贴切,这比用精确的数字表示得更准确,也更有说服力。

  三、出于礼貌或为了使言语表达更委婉、含蓄。

  例:InviewofMr.C.Jr.’semploymentbytheEmbassy,itwouldbeappreciatedifanappropriateentryandexitvisacouldbeissuedtohim.鉴于大使馆已雇用小C先生,如蒙发给他合适的入出境签证,将不胜感激。

  这里用“appropriate”是出于礼貌的考虑,实际上就是要求发给“入出境签证”。

  Unlessthisaccountispaidwithinnesttendays,wewilltakefurthermeasures.除非在10天内把帐付清,否则我们就要采取进这步的措施。

  这句话中的“takefurthermeasures”就是模糊词语,它完全可以用“startlegalproceedings”或“bringsuit”等词语来取代。

  另外,在侦察阶段涉及推定行为人的体貌特征和圈定行为人的活动范围的内容;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及隐私案件的表述;在涉及污言秽语、庸俗情节、侦查手段等的内容方面,也可以适当地使用模糊

  词语。

  对于法律英语中出现的模糊词语在翻译中如何处理呢?我们知道,翻译的模糊性主要来自于语言的模糊性,而语言的模糊性又集中在表现在语义方面。因此,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必须认真对待语义的模糊性。一般来说,在法律英语中模糊词的翻译采取的方法有:

  一、对等译法

  语义虽然存在模糊性,而且英汉两种语言中词语的模糊性也不尽相同,但这并不妨碍这两种不同语言之间的直译。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尤其是在法律文件起草人可能是有意使用模糊词语时,我们可以采取模糊对等翻译,即用一种语言的模糊词语去翻译另一种语言的模糊词语。

  “WethepeopleoftheUnitedStates,inordertoformamoreperfectunion,establishjustice,insuredomestictranquility,provideforthecommondefense,promotethegeneralwelfare,andsecuretheblessingsoflibertytoourselvesandourposterity,doordainandestablishthisConstitutionfor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联邦;树立公正;保障国内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一般福利;以及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确保自由的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并确立本宪法。”

  英语中的“perfect”,“common”,“general”三个模糊词语,译成“完善的”、“共同的”、“一般的”。

  Ifasentenceofimprisonmentisimposed,therearelimitsonthetermofimprisonment—notmorethansixmonthsorlessthanthreeyears.如对之作出徒刑判决,其刑期也有限制

  ——

  或不超过六个月或少于三年。

  英语中的“nomorethan”和汉语中的“不超过”,“lessthan”和“少于”可谓模糊对模糊。

  Itwasreportedbythepolicethatmurdererwasthinandgauntwithdeepwrinklesinthebackofhisneck.据警方报道,该

  杀人犯又瘦又憔悴,后颈上有很深的皱纹。

  这个句子中有三个英语模糊词“thin”,“gaunt”和“deep”,可把它们相应译成三个汉语模糊词“瘦”、“憔悴”和“深”,这是模糊对等译法。

  二、增词法

  所谓“增词法”,就是指根据原文的精神实质,为使译文更忠实通顺地表达原文的思想内容,而增加适当的模糊词语,而不是机械地保持原文与译文之间的词量上的对等。

  Aproposalforconcludingacontractaddressedtooneormorespecificpersonsconstitutesanofferifitissufficientlydefiniteandindicatestheintentionoftheofferortobeboundincaseofacceptance.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原文中并没有“十分”,笔者依据其精神实质,增译了表达模糊概念的数量词“十分”。

  Theprocurationofwomenandgirlsforpurposesofprostitution,andthecausingandencouragingofsuchpersonstoprostitutethemselves,areoffencespunishablebytermsofimprisonment.介绍妇女为娼以及致使并鼓励妇女卖淫均为犯罪,应判刑期不等的徒刑。

  译文中增添了具有模糊语义的词组“不等”。

  三、变异译法

  有时,一种语言中用一个词表达模糊概念,可在翻译时却用另一种语言的非对等词来表达相同的模糊概念,这就是模糊变异译法。在法律英语中,有时出现具有虚指作用的数词,这时可采用此法翻译。

  Thestateconstitutionprovidesthatitislawfulforthecitizenstocarryguns.Inrecentyearshundredsandhundredsofinnocentpeoplehavediedofthisandoneneednotlookforalesson.该州宪法规定,公民携带枪支是合法的,正因为如此,最近几年成千上万

  的无辜的人惨遭身亡,教训历历在目。

  Hundredandhundredsof的意思是“几百”,这里译作“成千上万”,这里模糊变异译法。

  四、省略法

  Mr.JusticeDouglasrejectedthedeathpenaltybecauseitwasadministeredinsuchawayastodiscriminateagainstunpopularminorities.大法官道格拉斯先生则是由于执行死刑的方式方法歧视不得人心的少数人所以才反对死刑的。

  Such在英语中是个模糊词语,意思是“这样的”,这里没有翻译出来。

  五、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翻译就是用一种语言来表达已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和思想,它涉及的两个方面就是对一种语言的正确理解和用另一种语言来准确的表达。由于英汉两种语言的差异所在,有时候可以在不影响理解的基础上,灵活处理。比如,在一种语言中用的是语义精确的表达式,而在翻译时却可根据具体情况,译为模糊词语,即化精确为模糊。反之,原文中用模糊的表达式,翻译时却可化模糊为精确。这种方法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同样适用。

  Itistwoandtwomakesfourthatthecorporalpunishmentadministeredbythedefendantwasminimal,andnotexcessive.很明显,被告所施加的体罚属最低限度而并未过当。

  “twoandtwomakesfour”是确切词语,这里译作模糊词语“很明显”。

  Conditionsofprobationmaybeimposedontheoffenderifthecourtconsidersthemnecessaryforsecuringhisgoodconductorforpreventingarepetitionoftheoffencesandthecommissionoffurtheroffences.法院认为为了保证罪犯循规蹈矩或防止其再犯或重新犯罪,必要时得对罪犯规定假释的条件。

  “goodconduct(好的行为)”算是一个模糊词语,这里用一个汉语成语“循规蹈矩”来翻译,可谓灵活处理了。

  以上简要介绍几种模糊词在法律英语中的翻译方法。但笔者要强调的是,法律英语推崇的是准确,和文学或其他文体相比,模糊词语的运用要少得多。所以,在法律文书翻译中,遇到模糊词,要根据上下文,进行反复推敲,选择适当的词语进行表达,从而使译文准确而得体。

  8、准确词语

  法律英语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的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而其中最重要、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根据法律的严格解释原则,在使用法律时,书面文字是法律从业人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而就法律文本以及任何情况下法律语言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言,它所使用的表达方式应该是把准确性作为基本准则和要求的。正是这种准确性让法律具备了“说一不二”的权威性,也才使得法律对其所规范的内容和领域有了绝对的保障,才让法律的效力能够得以发挥。

  法律文本所要阐明的就是权利和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至于产生语义上的分歧而发生纠纷,一词一语都应力求无懈可击,因而,准确措辞是保证准确无误的另一重要手段。请看以下实例:

  Thedeathpenaltymaybeimposedonlyforoffencesoftreason,piracyorsettingfiretoanyofHerMajesty’swarshipsordockyards.Itmaynotinanyeventbepassedonapersonunder18yearsofage,notonanexpectantmother.死刑仅适用于叛国罪、海盗罪或纵火烧毁女王陛下之任何战舰或修造长等三种犯罪,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对未满18岁者或孕妇适用死刑。

  在此法律条文中,用了3个具体的词语来说明死刑的使用范围,但是又用“under18yearsofage”和“expectantmother”这两个具体词语对两种情况予以排除,将死刑的使用范围界定得更加精确。

  另外,在法律英语文件中,不难发现一下词语并列使用现象:staffandworkers(职工),rulesandregulations(规章),damageorinjury(损害或损伤),lastwillandtestament(遗嘱),provisionsandstipulations(法律条款),termsandconditions(条件),childrenand

  issue(子孙)等等。显然,每个结构中的两个词语均为同义词或近义词,而在法律英语中,这种赘言表达正是为了表达意思全面具体、精确到位,以避免曲解或产生歧义。由于一词多义现象的普遍存在,人们常会句子中某些词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语义”歧义,这种词语重复结构使用多个词语进行意义互补,便增强了语义的准确性,避免了“语义”歧义。

  9、规约性情态动词

  立法文本是立法者做出的宣称,是对适用对象做出的规约、许可、授权、禁止等。法律言语行为就是调节性言语行为。调节性法律语篇的主要作用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制约人们的社会行为,告诉大家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禁止做,以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Austin根据施为动词的有无把握施为句划分为显性施为句(explicitperformatives)和隐性句(implicitperformatives).显性施为句即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他们含有施为动词。显性施为句中的施为动词是该语句所表达的言语行为或施为用意的名称或标示语(illocutionaryforceindicatingdevice,简称IFID)(转引自Searlre,1969:64).英语法律条文里使用最多的标示法律言语行为的语言手段是情态动词这种规约性IFID,如shall,may,beto,can,should,oughtto,haveto等。在法律英语中,情态动词的使用与其在普通英语中的使用含义基本相同,仅有两个情态动词在法律英语中有其特殊用法,一个是shall,另一个是may,是中尤以shall用得最为广泛。shall在法律文件中通常来表示义务,shallnot表示禁止,may表示权利。在法律英语中,如表示“不得”、“禁止”。通用“should”或“must”,我们在翻译法律文件时要十分注意这一用法。汉语法律文本中的“应”在英语中意为“shall”.shall的否定形式表示“不得”、“禁止”。通过may提出的要求不带强制性。有时为了实现要求而准许附加条件或补充说明,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标示允诺或许可。maynot表示“不得”,语气较shallnot弱,也没有shallnot用得广泛。例如:

  (1)TheLicenseeshallretainrecordingsofgoodqualityofallitsworksforsuchaperiodasspecifiedbytheLicensingAuthority

  andshallsubmitthemtotheLicensingAuthorityforexaminationondemand.持证人须在发证当局指明的期间内,为其全部作品保存质量良好的录制品,并且在发证当局提出要求时,须将该等录制品呈交发证当局审查。

  (2)Thearbitraltribunalshallstatethereasonsuponwhichtheawardisbased.仲裁庭应当阐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3)ThisConventionshallnotaffect,orbeincompatiblewith,theapplicationofanyinternationalconventionornationallawrelatingtotheregulationandcontroloftransportoperations.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有关运输业务管理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适用。

  (4)Acontractmaybemodifiedorterminatedbythemereagreementoftheparties.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合同可以予以更改或终止。

  (5)Thedeathpenaltymaynotinanyeventbepassedonapersonunder18yearsofage,noronanexpectantmother.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判处未满18岁者或孕妇死刑。

  英语法律文本的复杂性和严谨性首先表现在词汇方面。外来词、古英语及专门术语的使用可使法律语言显得高贵、庄重、严谨。法律英语词汇通过大量使用古词。拉丁词和外来词使得其词义具有一种正式性和神圣感;大量使用法律术语和表述意义的词语使法律英语词汇具有权威性和精确性;频繁重复使用近义词、模糊性词语以及规约性情态动词则使法律英语词汇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全面。透彻地了解法律英语词汇的这些特征对我们严谨、准确、规范地理解和翻译各种法律文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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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7]曹永强.法律英语解构[A].陆文慧.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C].香港:中华书局,2002.[8]杜金榜,张福,袁亮.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J].中国翻译.2004,3.[9]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10]周雪婷,法律英语翻译的模糊性与准确性[J].集美大学学报,2006(2).[11][美]Nida,EugeneA.Language,CultureandTranslation[M].Shanghai:ShanghaiForeignLanguageEducationPress,1993/2000.[12][美]BryanA.Garner.Black"sLawDictionary,7thEdition[C].Eagan:WestPublishingCompany,1999.第三篇:法律术语英语词汇

  现在随着英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专业词汇需要被大家知道、学习,文章中介绍了关于法律专业英语词汇,供大家学习。

  draft法案,草案

  Governmentbill政府议案

  topassabill,tocarryabill通过议案

  toenactalaw,topromulgatealaw颁布法律

  ratification,confirmation批准

  lawenforcement法律的实施

  tocomeintoforce生效

  decree法令

  clause条款

  minutes备忘录

  report判例汇编

  codification法律汇编

  legislation立法

  legislator立法者

  jurist法学家

  jurisprudence法学

  legitimation合法化

  legality,lawfulness法制,合法

  legal,lawful合法的,依法的tocontravenealaw,toinfringealaw,tobreakalaw违法outlaw,outsidethelaw超出法律范围的offender罪犯

  toabolish废止,取消

  rescission,annulment废除,取消

  repeal,revocation,annulment废除(法律)cancellation,annulment,invalidation废除(合同)cancellation(支票)作废

  annulment撤消(遗嘱)repealrescission撤消(判决)revocation撤消

  disability,legalincapacity无资格

  nonretroactivecharacter不溯既往性

  prescription剥夺公权

  attainder公民权利的剥夺和财产的没收

  constitutionallaw宪法

  canonlaw教会法规

  commonlaw习惯法

  criminallaw刑法

  administrativelaw行政法

  civillaw民法

  commerciallaw,mercantilelaw商法lawofnations万国公法,国际法

  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

  naturallaw自然法

  labourlaws劳工法

  fiscallaw财政法

  CivilSuitLaw,Codeofcivillaw民事诉讼法CriminalLaw刑事诉讼法

  MilitaryLaw军法

  ConscriptLaw兵役法

  CopyrightLaw著作权法

  penalcode刑法典

  codeofmercantilelaw商法典

  civilrights民事权利,公民权利

  rightofasylum避难权

  humanrights,rightsofman人权

  (customs)duties关税

  deathduty,deathtax遗产税

  royalties版税

  第四篇:法律英语词汇识读2法律英语词汇识读2determination[di.t?:mi"nei??n]n.(正式)决定,规定,决心,测定,定位.Hisdeterminationcarriedhimthrough(theordeal).他靠坚定的信心度过了难关。.Heconfrontedhispileofworkwithdetermination.他很坚定地正视这一大堆工作。.Therichexperienceofonesideandthefirmdeterminationoftheotherbalanceeachotherout.一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有坚定的决心,彼此旗鼓相当。.Oursalespeopleneeddeterminationanddrive.我们的推销人员需要有决心和干劲。

  respondent[ri"sp?nd?nt]adj.回答的,应答的,感应的n.应答者,被告.Thekneejerkisatypicalrespondent.膝反射是一种典型反射。.WhererequestedbytheRespondentthelattermustbetoldhowtheirnamecametobeselectedforinterview.当被访者要求时,研究人员必须告诉他们的名字如何被选择出来进行访问的。.Polkdidnotsharethelevelofoppositionfromotherstatesbecausetherespondentpoolwasnotlargeenoughtobestatisticallysignificant.波尔卡不同意这样的水平,其他国家的反对,因为被告池是不够大的统计学意义。submission[s?b"mi??n]

  n.服从,柔和,提交.Dealersstarvedintosubmission.经销商饿死屈服。.Theythoughttheycouldbullyusintosubmission.他们以为能欺负我们,让我们投降。.Also,laughtermayverywellbeasignofpowerdynamicsbetweenpeople,signalingdominanceandsubmission,acceptanceandrejection.而且笑可能是人们之间很好的一种动力学力量,发出统治的信号和屈服,接受和拒绝。causeofactionn.[法]原告的起诉理由.Thestatutecreatesnoprivatecauseofactionfornaturalresourcedamage.法令并非导致自然资源破坏反应的秘密原因。.Withoutanadequatelystatedcauseofactiontheplaintiff"scasecanbedismissedattheoutset.如果没有足够的诉讼理由,原告的案子在一开始就会被法院拒斥。.AnysuchcovenantonRecipient"spartcontainedherein,whichmaynotbespecificallyenforceable,shallnevertheless,ifbreached,giverisetoacauseofactionformonetarydamages.本协议对接受者的要求有些可能不能够完全执行,但是一旦违背会造成金钱损失,引起法律行为。

  defense[di"fens]n.防卫,防卫物,辩护

  vt.防守.Themagazine"sdisclosureofdefensesecretscausedgreatattention.该杂志对防务内幕的透露引起了极大的关注。.Whetheragunisaweaponofoffenceoraweaponofdefensedependsonwhichendofityouareat.枪是攻击武器还是防御武器,要看你的目的而定。.Thearmy,navyandairforceareallcontrolledbytheMinistryofDefense.陆海空军皆由国防部控制。.She"sonattachmenttotheMinistryofDefense.她现在隶属于国防部。

  graduationcertificate毕业证书.[Thestudenttrainstestresultqualifiedafteraccountant,issuesthegraduationcertificate.[学员经会计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Youaskthem,theyofcoursesayNO,

  becauseitseemsmoretroublesomethanGraduationCertificate.应该可以做的。在申请表上选其他证书就可以的。.PlssendyourdetailresumeinbothEnglish&Chinese,copiesofIDcardandgraduationcertificatetous.第五篇:典型的法律英语词汇例解

  案件case;案件发回remand/remitacase;(toalowcourt)败诉方losingparty;办案人员personnelhandlingacase;报案reportacase(tosecurityauthorities);原告plaintiff,prosecutor被告

  defendanttheaccused;被害人

  victim;被申请执行人

  partyagainstwhomexecutionisfiled被执行人

  personsubjecttoenforcemen;本诉principalaction;反诉counterclaim;驳回反诉

  dismissacounterclaimrejectacounterclaim;辩护律师defenseattorney/lawyer辩护人defender;驳回诉讼dismissanaction/suit;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ject/dismisstheappealandsustaintheoriginaljudgement/ruling;驳回通知书noticeofdismissal;人民公诉员(publicprocurator);立案accreditation,casefiling,putonrecord;自诉

  privateprosecution;驳回自诉裁定书

  rulingofdismissingprivate-prosecutingcase;不立案决定书

  writtendecisionof(no)case-filing;(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writtendecisionof(dis)approvinganarrest;不予受理起诉通知书

  noticeofdismissalofaccusationbythecourt;裁定书order;ruling;采信的证据

  admittedevidence;撤回上诉

  withdrawappeal;撤诉

  withdrawalawsuit;撤销立案revokeacaseplacedonfile;传唤

  summon;call;申请取保候审applicationofthebailpendingtrialwithrestrictedlibertyofmoving;当事人陈述

  statementoftheparties;当庭宣判pronouncementofjudgementorsentenceincourt;定罪证据

  incriminating/convictionevidence;独任庭

  sole-judgebench;独任仲裁员solearbitrator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compulsorymeasuresagainstimpairmentofcivilaction;

  罚款

  imposeafine;法定证据

  statutorylegalevidence;法警

  bailiff;

  courtpolice;法庭庭长

  chiefjudgeofatribunal;反诉

  counterclaim;犯罪嫌疑人

  criminalsuspect;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acollateralcivilaction;高级法官seniorjudge;高级检察官seniorprocurator;高级人民法院

  HigherPeople"sCourt;告诉案件

  caseofcomplaint;告诉才处理的案件caseacceptedatcomplaint;公安部

  MinistryofPublicSecurity;公安分局

  publicsecuritysub-bureau;公安厅publicsecuritydepartment;公开审判制度opentrialsystem公示催告程序

  procedureofpublicsummonsforexhortation;公诉案件public-prosecutingcase;公证机关publicnotaryoffice;合议庭collegialpanel;和解

  composition;

  核对诉讼当事人身份

  checkidentityoflitigiousparties;回避

  withdrawal;基层人民法院basicPeople"sCourt;羁押期限termincustody;检察院procuratorate;经济审判庭economictribunal;拘传summonbyforce;summonbywarrant;拘留所detentionhouse;举证责任burdenofproof;

  开庭审理

  openacourtsession;控诉证据

  incriminatingevidence;扣押

  attachment;扣押物distress;宽限期periodofgrace;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petitionforlabordisputearbitration;劳改场

  reform-through-laborfarm;劳教所reeducation-through-laboroffice;利害关系人interestedparty;律师事务所lawoffice;lawfirm;免于刑事处分

  exemptionfromcriminalpenalty;民事案件

  civilcase;民事审判庭civiltribunal;民事诉讼civilaction;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alLaw;扭送seizeanddeliverasuspecttothepolice;派出所policestation;判决judgement;determination,verdict(指陪审团作出的);旁证circumstantialevidence;陪审员

  juror;批准逮捕approvalofarrest;起诉filingofalawsuit;sue;

  litigate;

  prosecute;

  institutionofproceedings;起诉状

  indictment;

  information;缺席判决

  defaultjudgement;上诉

  appeal;上诉人

  appellant;上诉状

  petitionforappeal;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comprehensivetreatmentofsocialsecurity;涉外案件

  casesinvolvingforeigninterests;涉外民事诉讼

  foreigncivilproceedings;涉外刑事诉讼foreigncriminalproceedings;审查起诉reviewandprosecution;审理通知书noticeofhearing;审判长

  presidingjudge;审判长宣布开庭presidingjudgeannouncecourtinsession;胜诉方

  winningparty;实物证据

  tangibleevidence;实在证据

  realevidence;示意证据

  demonstrativeevidence;收容所

  collectingpost;saferetreat;受理acceptance;受送达人theaddressee;书记

  courtclerk;司法部

  MinistryofJustice;司法局

  judicialbureau;死刑复核程序

  procedureforjudicialreviewofdeathsentence;诉讼参加人litigiousparticipants;提起公诉instituteapublicprosecution;庭审程序

  procedureofcourttrial;投案

  appearance;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refusetoappearincourtwithoutduecause;无罪判决acquittal,findingof“notguilty”先予执行advancedexecution;刑事案件criminalcase;刑事诉讼

  criminalproceedings;刑事诉讼法CriminalProceduralLaw;行政案件

  administrativecase;训诫

  reprimand;一审

  trialoffirstinstance;证人证言testimonyofwitness;知识产权庭intellectualpropertytribunal;执行逮捕executionofarrest;中途退庭retreatduringcourtsessionwithoutpermission;仲裁arbitration;仲裁员

  arbitrator;

  自首

  confessiontojustice;最高人民法院

  theSupremePeople"sCourt;最高人民检察院

  theSupremePeople"sProcuratorate;

  EXERCISE: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rescindtheoriginaljudgmentandremandthecasetotheoriginalcourtforretrial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casesconcerningdeterminationof

  acitizenasincompetentorwithlimiteddisposingcapacity

篇五: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优秀2篇

  篇一:章

  附则

  篇一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登记,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各级律师协会原有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篇二: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篇二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章

  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

  律师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篇六: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2018-8-1916:47:52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益: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证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体会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判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同意本会的指导、监督和治理;

  (四)承担本会托付的工作;

  (五)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爱护律师职业声誉,爱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益: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益、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对实习律师加强治理;

  (九)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十一)承担本会托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能够提早或

  延期举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因此代表。

  依照需要,本会能够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爱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形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六条

  本会能够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规则,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不给予通报夸奖、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二)在爱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奉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阻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进展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视情节分不给予训诫、通报批判、公布声讨、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峻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关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能够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八章

  经

  费

  第九章

  附

  则

篇七: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Seeingoneselfisnot,thedoorofallgoodness.勤学乐施

  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

  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

  __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

  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

  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

  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

  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

  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

  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

  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

  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

  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

  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

  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

  协会委托的工作;(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

  团体味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

  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

  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

  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

  写会员登记表。

  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预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

  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

  事会决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

  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者推选产生,选举

  或者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者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

  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

  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

  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味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

  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荐名誉会长和礼聘顾问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者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

  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

  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时常务

  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者提前举行

  理事会全体味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

  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

  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

  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催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

  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

  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章

  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

  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

  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

  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

  过。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

  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

  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

  会、律师纪律委员会。

  律师协会时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各委员会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

  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常务理事会可以礼聘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

  的顾问。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

  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

  范的会员赋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赋予

  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赋予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者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

  著的;

  (四)积极开辟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

  号的;(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

  赋予训戒、通报批评、取销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的;(二)违反__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住手执业处

  罚的,在住手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________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本地区会员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

  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

  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

  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各地律师人

  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

  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律师注册结

  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

  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

  支情况发布会费审计公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支援贫困地区团体味员;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

  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批准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

  律师,应当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登记,接受律

  师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__程合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__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

  释。

  __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必要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全体味议三分之

  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__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__程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各级

  律师协会原有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__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篇八: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版)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群体性社会团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律师,不断完善律师队伍自身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全心意为人民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第四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有关专业知识;

  (二)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举办律师报刊,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推动律师工作开展;

  (三)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服务;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关于法制建设问题的建议;

  (六)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七)联系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八)开展与国外律师及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均为本会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开支;

  (七)按期交纳会费;

  (八)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查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本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作为领导会务的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21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名誉会长一人。聘请顾问若干人,选举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日常会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代表理事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设置。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拨款;

  (三)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版)

  (年月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年月日第二次全国律师代理大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全心意为人民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第四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有关专业知识,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理论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经验,举办律师报刊和业务讲座,宣传律师制度,推动律师工作开展;

  (三)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法制建设问题的建议;

  (六)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七)指导团体会员的工作;

  (八)开展与国外律师及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

  (九)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四)通过本会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21(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

  (七)按期交纳会费;

  (八)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书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地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推选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查本会常务理事务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免除本会理事;

  (五)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名誉会长一人,聘请顾问若干人,选举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担任。必要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代表理事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本会按律师业务范围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研究律师业务理论和交流律师业务经验。业务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与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律师担任。业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若干人。

  第十一条,本会的办事机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设置。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拨款;

  (三)赞助基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年)(年月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年月日第二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

  年月日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3/21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素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三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有关专业知识,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

  (二)制定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研讨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经验;

  (四)负责对律师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开拓律师业务领域;

  (六)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工作;

  (八)指导地方律师协会搞好律师、律师机构的登记、公告等工作;

  (九)开展与外国、境外律师界的交往活动;

  (十)举办律师刊物,编辑出版业务资料,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

  (十一)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法制建设、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十二)维护会员间的团结,解决会员间的纠纷;

  (十三)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十四)指导、支持团体会员的工作;

  (十五)办理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依照本会的选举办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各种业务信息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向本会提出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务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执业律师中推选产生。

  第十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4/21(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查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可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于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通报情况,并代表理事会向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举行会议,听取会长、副会长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会长负责主持本会的全面领导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作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实行执行会长制度。执行会长由会长、副会长轮流担任,负责本会的日常领导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聘任一位熟悉律师工作,具有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本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会认为秘书长不称职时,可以解聘。

  第六章

  办事机构与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秘书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列席参加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落实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联络与协调的工作,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由本会理事与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针对律师职业的实际需要,起草有关律师的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和标准,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报经常务理事会聘请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业务造诣深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专门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5/21第二十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本会登记,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修改本章程的部分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年月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6/21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7/21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章

  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

  律师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8/21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着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着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本地区会员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律师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会费审计公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支援贫困地区团体会员;

  9/21(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登记,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各级律师协会原有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年月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年月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10/21(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11/21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12/21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四)增补或更换理事;(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抉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

  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

  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13/21责人员;(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着的;(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仔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

  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

  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二)财政拨款;(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14/21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九)会员福利事业;(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文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版)

  (年月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年月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年月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目

  录

  15/21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八章

  经

  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是:,缩写为。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16/21(六)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

  (九)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十一)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17/21(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本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18/21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本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规则,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19/21罚。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仔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本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下级本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本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会向中华全国本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本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本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本会和所在地本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本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20/21(一)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律师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

  (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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