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9篇

时间:2023-07-31 09:18:02  阅读:

篇一: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2022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2022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全区营商环境,结合《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现将我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部署如下。

  一、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完成一体化政务效劳平台及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建立对接。遵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快我区网上政务效劳平台建立和改造工作,完成政务效劳门户、事项管理、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8项对接任务,确保如期实现与国家、省、市政务效劳平台的深度对接融合。加快互联阿监管事项的认领和梳理工作,会聚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投诉举报等各类监管数据,编制全区统一的监管事工程录清单。加强审批效劳标准化建立。推动同一事项的名称、类型、依据、流程、时限、材料、表单、收费、编码等要素根本相同,同层级政府同一工作部门的事项数量根本相近,做到横向可比对、纵向可连接。聚焦办理量大且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遵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效劳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那么,探究同一事项无差异受理、同标准办理。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企业和

  群众办事供应清楚指引。对四级十同政务效劳事项要素网上录入状况进展全面核查,推动实现要素录入全覆盖、无遗漏、无过失。纵深推动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遵照全市统一部署,梳理政务效劳高频事项,持续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对政务效劳事项申请材料进展专项清理,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供应的材料削减60%以上;

  持续分批公布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事工程录,实现85%的政务效劳事项最多跑一次〕结合群众办事堵点疏解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重点围绕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证件证明材料多、重复提交等问题,梳理各部门高频证照,推动业务办结时同步签发电子证照。在相关政务效劳事项受理、审批等环节开展电子证照应用。推广集成效劳。完善实体政务大厅一门一窗改革。依据一门一窗改革的详细措施和认定标准,持续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多门变一门,不断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除对场地有特别要求的事项外,审批效劳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根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审批效劳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推行集成套餐效劳,遵照全市统一部署,对办一件事涉及的多个审批效劳事项打包,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和群众供应量身定制的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效劳,取消各类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推行一表申请。

  、营造更具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

  共效劳平台三化建立深度融合。区级效劳平台标准化建立完成率到达95%以上,街道完成率到达90%以上,社区完成率到达60%以上,全区三化建立完成率到达60%以上。深化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接着教育和学问更新工程。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接着教育人数达2800人次以上。踊跃探究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遵照上级部署,有序开展互联网+调解试点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到达90%以上,调解胜利率到达60%以上。推动创新开放合作。引导和鼓舞新型研发机构发挥体制机制优势,突破传统开展思维与模式,以区外乡产业技术需求为导向,踊跃开展研发与技术效劳,不断提升效劳辖区产业开展实力。扩大科技贷风险资金补偿池规模,逐步完善科技贷业务流程,加快天使投资基金建立,探究启动成果贷、种子基金业务,促进财政资金最大化利用。

  三、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打破针对民间投资的隐性门槛。依托在线平台推介发布一批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重点工程。争取老工业基地中心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民间投资工程。接着标准有序推动重大工程建立。遵照上级重大工程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方案,进一步推动重大工程标准有序实施。踊跃争取中心预算内重大工程前期工作经费,催促工程实施单位完善重大工程入库信息,协作做好重大工程监测效劳平台运行工作。

  优化投资工程审批流程。全区工程建立工程审批时间压缩,实现全区工程建立工程审批管理系统与上级政务效劳平台、工程建立工程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对区级审批环评文件的建立工程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调整。踊跃落实上级关于企业投资工程承诺制。发布投资审批领域统一的审批效劳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协作市开展改革委做好全面梳理发改系统省、市、区三级政务效劳事项,形成区级根本书目。编制完成投资工程审批事项实施清单、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持续做好在线平台审批事项动态更新和信息维护。推动施工

  许可一站式办理。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个窗口受理,后台信息流转,实现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深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接着实行单一窗口政务效劳免费申报制度

  。完成出口退税等国家标准版新增功能落地应用,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到达101%,其他业务应用率全面提升。一是建立完善公共效劳功能,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均等化通关政务效劳主平台作用:提升一点接入效劳功能;

  推广舱单和运输工具申报应用;

  延长金融保险效劳;

  扩大应用效劳范围。二是全面升级信息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国际贸易全流程电子化水平;完善口岸大数据和效能监测效劳;持续加强平台运维保障。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接着落实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工作。建立全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妥当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刚好回应、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重大外资工程推动工作。强化跟踪效劳,做好外资工程从签约、筹建、开工到竣工的协调效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重大外资工程纳入市重大建立工程范围,协调解决工程推动中的问题。开展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文件清理工作。协作区人大做好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组织各区直有关部门做好清理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有关工作。

  四、营造宽松有序的企业经营环境。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

  业公共效劳体系。持续完善以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效劳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支撑的中小企业公共效劳体系,踊跃引导智造工业共享云平台建立,进一步完善效劳功能,为中小企业供应良好的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社会化效劳。推动纳税便利化改革。对税务证明事项进展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推动一网办税,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依申请业务网上办税到达101%。推行税〔费〕制度分类指引,便利便捷查询所需制度,增加政策效劳精准度。减轻税费负担。踊跃推动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开展新办纳税人套餐;式办税。全面推行统一的税收业务标准,确保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企业用电本钱。在营业场所公示客户工程典型造价手册,为客户免费供应10千伏及以下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和造价询问效劳。为客户供应用能询问、用能综合设计、节能增效等综合能源效劳,围绕重点领域踊跃引导客户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本钱;

  踊跃为中小企业推广电e贷、电e盈电费小额贷存款效劳,供应敏捷的综合客户效劳。实行差异化环保监管。遵照上级工作支配,综合考虑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物料产品运输构造、绿色制造体系建立、厂容厂貌、信用状况5大类指标,评比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凡被评上的工业企业,不再实施错峰生产,坚决防止一刀切和管控简洁化,鼓舞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开展。进一步完善

  金融效劳工作。落实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依据政务效劳事项国家、省级、市级根本书目,梳理标准政务效劳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效劳效率和质量。创新融资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舞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探究开展信用融资、普惠金融和双创金融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效劳,健全融资协调效劳机制,持续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全区推动政府选购合同融资工作,缓解参加政府选购活动的供给商,特殊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五、营造竞争高效的市场环境。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编制区级公共信用信息书目,建立工作推动机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刚好、完整、全量归集共享。推动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电气暖、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和邮政电信等公共效劳领域信用信息全量归集至全市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各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相关主体进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信用惠民便企。全面落实市个人信用积分,在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出区个人信用积分创新应用,并形成典型经历。推动信用助力民营企业融资。完成与金融机构共享纳税、社保、行政惩罚、水电煤气等融资相关信用信息,加强金融机构对守信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快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上级联合奖惩系统全流程嵌入我区政务效劳平台、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确保联合奖惩工作落地生效。加强催促检查,推动各地各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并刚好反应奖惩案例。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持续推动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大诚信传播力度,定期发布诚信红黑榜。

  六、营造公允公正的法治环境。坚决不移效劳保障经济安康运行。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做好金融和房地产领域案件审理,严防风险传导扩散。提升学问产权审判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开展。深化环境审判三审合一,推动环境质量持续变好。为高质量开展供应司法效劳与保障,同等全面爱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采纳活查封、分期履行等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最小的司法措施,助推供应侧构造性改革,效劳产业转型升级。依法审理涉企业的破产及改制纠纷案件。踊跃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信息化建立,综合运用重整、和解、清算等手段,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协助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精确界定企业改制中的产权关系,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在查明投资事实的根底上明确产权,防止非法侵害企业主体合法权利。同时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幸免恶意逃废债。

  七、加强营商环境组织保障。建立高规格领导机制和工作推动机制。成立区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全区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召开工作推动会。召开全

  区做好迎接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推动会,支配部署全区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在评价活动中取得优异成果。加强经历沟通

  。建立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常态化经历总结推广机制,刚好总结各级创新做法,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历,组织开展经历沟通活动。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参与优化营商环境业务培训,聘请专家在全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业务培训,协助各级各部门吃透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精神,指导做好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提升效劳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业务水平。

篇二: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2.15?

  【字

  号】十政办发〔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十政办发〔2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精神,为纵深推进十堰市营商环境“一号工程”,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向顽瘴痼疾亮剑,对痛点淤点堵点难点开刀,持续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店小二”,为我市“经济倍增、跨越发展”提供持续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发展的牵引作用,以持续提升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系统集成为根本动力,以市场主体评价和群众感受为第一标准,大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走深走实,加快建设“三中心三城市”,奋力实现“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目标,将十堰建成投资放心、创业安心、发展顺心和群众舒心的全国营商环境新高地。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深化商事领域改革,让经营更便利

  1.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开办“2半0”标准,将银行开户纳入企业开办服务范围。加快完善市场主体“一链通”审批服务模式并在全市复制推广,实现企业申办营业执照秒批服务,强化企业开办各流程信息共享、并联审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简易注销“极简办”,强化企业营业执照注销、税务、社保、公积金和银行预约销户等环节信息共享,实现协同办理,全流程0.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告时间)。企业变更环节推行“确认即办理”,相关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企业可选择是否自动同步更新涉及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部门相关信息,企业无需再次申办或提供其他任何材料,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确认变更信息,相关部门即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手续。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实施“一单管理”,持续推进“照后减证”。大力推进全市范围内“一业一证”改革,实现便利店、超市等19项特定行业经营“一证准营、全省通用”。鼓励县市区试点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和准入准营一次承诺即入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各县市区)

  2.优化用电用水用气服务。严格落实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气工程安装“零投资”,完善红线外零收费费用分摊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落实红线外水

  气工程建设经费,持续推进水气管线建设工作。加强获得用水用气工程分类管理,推行标准化物料清单及工程结算清单制度。推广用能联动报装及综合窗口服务改革。完善帮办代办服务,推广灵活付款,探索信用管理,加强投诉处理,健全满意度测评,持续推进智慧燃气、智慧水务建设。实现全市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持续提高办电效率,10千伏及以下用户申请用电报装,由供电企业一窗受理,实现最多跑一次。大力推进“转改直”,实现存量转供电稳步减少,增量转供电有效控制。巩固转供电清理整治成果,加大执法力度,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100%查处。(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国网十堰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各供水供气公司,各县市区)

  3.优化招标投标管理。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大力推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经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加快实施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并行的工程担保制度。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4.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满足政府采购约定支付条件的,收到发票至付款时间压减至10日。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时间压减至25日内。加强对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培训,促进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市区)

  5.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完善小微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受理回告、尽职免责“四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提高贷款办理效率,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初步意见。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培植工程,帮助10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实现正常融资或达到融资条件。确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广“楚天贷款码”,对企业线上提交的融资需求,满足授信条件的积极运用“301”等模式积极放款,需进一步线下对接的当日受理对接,3日内尽职调查,5日内初步完成授信。执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监管容忍度标准。(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十堰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6.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地区,设立一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和园区,开展“襄十随神”城市知识产权一体化合作。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奖励,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较上年增加20%。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在线诉解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十堰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7.强化人才资源汇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认真落实“武当人才卡”“楚才卡”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实施10万名大学生留(回)堰计划,广泛开展“才聚十堰?智汇秦巴”人才服务进校园、“大学生留堰就业创业十大明星”进高校宣讲活动,鼓励高中、中职毕业生填报本地高校,强化市外十堰籍大学生跟踪服务,吸引更多大学生来堰创新创业。积极对接做好“院士

  专家企业行”“科技副总”“博士服务团”“科技特派员”等服务基层人才项目,做优做强“北京院士专家十堰行”活动品牌。培优做强一批创业孵化基地。紧紧围绕“一主三大五新”现代产业发展体系,加快实施技能强市行动,更好支持服务企业发展和保障劳动者培训需求。探索劳动争议速调快裁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团市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

  (二)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功能,让办事更高效

  8.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巩固完善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工作,推进市县两级部门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改革,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场所事项实现100%入驻并采用综合窗口模式提供服务。梳理完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应用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按照高频政务服务“省内通办”事项清单,统一办理流程、办事指南、办理时限等,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支持信息化建设基础相对较好的地区加快建设完善市级智慧城市大脑,实现“—网统管”。围绕政府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职能,全面部署专题应用建设。推进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市场主体各类证明材料、信用信息更新情况联动,跨部门便捷查询自动调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

  9.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巩固提升19项已实施“一事联办”事项,围绕个人、企业两个全生命周期,分别新增一批“一事联办”主题服务。推广在线身份认证,实现企业、个人年度办事频次前20%的高频事项全覆盖,探索20个以上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在企业、个人高频事项中的应用场景,满足全程在线办理的需要。完善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推进一批基于企业专属网页的精准化服务应用场景,推介服务与企业需求匹配满意率不低于80%。建立“一网通办”帮办制度,推动“线上人工帮办”覆盖100个高频事项。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指尖行动”,加快实现移动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更加便利。全面实现线下、线上自助查询,完善企业不动产信息网上查询功能。(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

  10.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小型工业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优化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县(市、区)在实现工程项目审批“80、60、40”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80个工作日,社会一般投资项目缩减至60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缩减至40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缩减审批时限。深入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100%。全面推进“多测合一”,优化整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测绘事项。向市场主体免费提供大比例尺地形图,工改系统中添加“多测合一”模块,实现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共享互认。全面推广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拿地即开工”五证同发审批模式。以茅箭区为试点,探索简易低风险工业项目“极简审批”和其他工业项目“验收即拿产权证”。推行新建项目“交房即交证”,实现开发企业在向业主交房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向业主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深化工程竣工验收“多验合一”改革,建立基于风险等级的竣工联合验收机制,优化联合验收流程,推广产业项目建设工程单体竣工提前验收模式。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类别划分,逐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探索完善建设工程保险体系,创新安全责任险、个人执业险等工程险种。(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十堰银保监分局、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各县市区)

  11.优化登记财产制度。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提升网办覆盖面和便利度。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上线二手房过户业务,逐步实现所有高频登记业务全部“网上办”。加强不动产登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同服务,探

  索推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供电子申请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实现二手房过户线上线下水电气一体化联动过户,探索其它更多联动服务。全市统一标准,将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全市统一标准,实现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1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90分钟。实现二手房转移登记线上自动缴纳登记费并生成电子票据,二手房转移登记纳税缴费全程网上办。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探索制定宗地分割、合并及房产分割登记办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十堰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市各供水供气公司,各县市区)

  12.优化纳税服务。将纳税次数压减至5次、纳税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深化税费缴纳环节改革,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提升至85%以上。按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全面贯彻落实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推进“要素申报”省域全覆盖,推进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自动转换。推进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实现增值税发票电子化率100%。(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

  13.推行政策兑现集成服务。全面梳理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行政奖励、资助、补贴等惠企政策,编制和公布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对符合条件的涉企资金政策100%“免申即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企业画像、分类识别,实现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

  (三)持续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让监管更公平

  14.构建全周期闭环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约束措施。健全事前信用核查、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事后信用公示、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探索推进政府和平台企业、征信机构合作监管模式。推广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100%修复。开展“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失信行为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经信局,各县市区)

  15.实施审慎、规范、公正监管。大力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探索将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范围扩展至各执法领域。适当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及时修订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对同一对象“综合查一次”。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抽查。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开发布。全面梳理现行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全面评估论证各项罚款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罚款事项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按程序修订相关政府规章。(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

  16.加大司法保护和服务力度。探索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推广至行政执法领域。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优化整合,持续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大气候法律服务,深化“法治体检”活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

  机制。加强对企业报警求助类警情接处警、受立案监督,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立案必查。依法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活动,进一步纠正涉企案件违规立案撤案、违规采取强制措施、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等行为。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帮助受犯罪侵害的企业挽回损失。(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

  17.提升“立审执”质效。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建立完善中小投资者诉讼绿色通道。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推进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加强数字化应用,实现营业执照、司法判决、公证书、婚姻登记、车辆等信息共享,提高财产查控强制执行效率。大力打击“拒执”犯罪,强化“拒执”刑事自诉案件审判工作。大力整治乱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执行违法违纪行为。常态化开展超标的查封等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问题整治。(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18.优化破产重整机制。积极探索“执转破”,实现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每件收费100元。健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办理破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对重整、和解企业的欠贷、纳税信用、惩戒等不良征信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修复信用。认真推广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大力推行破产案件预重整机制。(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

  (四)持续提升对外开放服务水平,让循环更畅通

  19.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使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提前申报、货到放行”“两步申报”等多种模式,自主选择通关模式。做好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的针对性宣传工作。持续推进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落实见

  效,帮助重点外贸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全面做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推广工作,确保进出口实绩企业应用全覆盖。加大AEO企业培育力度,积极支持十堰地区企业开展AEO认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十堰海关;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十堰外管局,各县市区)

  20.降低跨境贸易成本。修订出台外经贸发展促进政策,降低企业跨境贸易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落实货物港务费等免收费政策。落实担保降费政策,对服务疫情防控的外贸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外贸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十堰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21.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重点外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畅通外商投诉反馈渠道,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发展“急难愁盼”问题。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所有备案的外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牵头单位:十堰海关、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22.建设开放型经济新平台。加快推进十堰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建工作,搭建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加快推进十堰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十堰快递物流园、佰昌仓储物流产业园二期等项目建设,打造一批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大力实施“公转铁”“公转水”,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培育供应链物流、快递和电商物流、“互联网+货运物流”等新模式,扶持物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省港口集团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十堰港总体规划》批复。做强对外开放平台,指导外综服中心运用“楚贸通”平台,扩大服务属地企业覆盖面,提供资质代办、仓储物流、货代船代、结汇退税、融资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服务。优化完善外综服中心考核评价体系,提升服务实体型外贸企业质效。推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湾区国家级外贸

  转型升级基地建设,不断扩大我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规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十堰海关、市税务局,各县市区)

  三、保障措施

  23.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指标长”责任制,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持续加强工作力量和队伍建设,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细化配套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大力推进各领域改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营商办,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

  24.持续深化亮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先行试点创建工作,对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先行先试,形成成熟模式后全市推行。持续开展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加强营商环境评价成果运用,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大力开展宣传推介,提高营商环境建设成果的知晓率,提振市场信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营商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

  25.强化负面典型警示。用好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置、回应机制,充分利用十堰市政府网上问政平台,“12345”市长热线平台,湖北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十堰亲清企业服务信息平台,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收集涉营商环境投诉信息,深挖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不力或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敢于“长牙齿”,通过新闻媒体、各类通报等方式,大力曝光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破坏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敢于“亮利剑”,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强化执纪监督,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肃追责问责,达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的强震慑效果。(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制约市场主体活力、社会创新力的深层次问题。市级有关单位要尽快研究制定牵头事项改革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创

  新改革举措,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2022年2月15日

篇三: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工商联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0.01.0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商联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加强公安机关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前移法律保护关口,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良好法治环境,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打造精准服务节点

  设定每月第二周的周五为“企业服务日”,由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民警会同市工商联法律部工作人员,在市工商联、区工商联及行业商会、异地商会或民营企业,采取现场办公方式,当面倾听企业诉求,针对来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涉及经济违法犯罪方面的问题、司法诉求、维权需求,点对点提供法律政策宣讲及

  报案咨询等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

  二、推进市区两级联动

  公安经侦部门按市、区两级分别对接工商联、重点商会及民营企业,设立服务企业工作组和法制辅导员,不定期深入服务单位,通过组织开展座谈走访、法治沙龙、以案释法等形式,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守法教育及法制培训,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征求商会、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妥善处理并及时反馈,提升服务民营企业质量。

  三、建立绿色报案通道

  充分发挥经济犯罪预警服务平台的衔接作用,工商联对民营企业遇有经济犯罪侵害问题,及时通报公安经侦部门。公安经侦部门对工商联反映的有关问题或移交的犯罪线索,应立即启动绿色报案通道,认真核查相关情况,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符合条件的,要协助受害企业完善报案材料,尽快进入受理程序,力争实现企业维权一分钟效应。对不符合受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给予答复意见,并提出参考建议。对于工商联反映的涉及公安方面的其他诉求,协助做好转送和反馈工作。

  四、加强风险防范预警

  公安经侦部门与工商联法律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积极探索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强经济犯罪预警情报分析,及时研判重点犯罪动态,帮助企业开展风险排查,找准管理风险点和制度缺陷,及时提出防范对策建议,帮助企业做好“三防工程”,切实维护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秩序。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商联

  2020年1月8日

  2020年1月8日

篇四: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05.092020.05.09鲁政办字〔2020〕61号

  市场规范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深入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9日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1.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2020年6月底前,将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实行动态调整和同源管理,确保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联系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电话:*************)

  2.完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2020年6月底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运行,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12月底前,完成政策服务“中央厨房”全新改版,启用政务服务评估系统。(联系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电话:*************)

  3.全面推行无差别“一窗受理”。2020年12月底前,在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无差别“一窗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联系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电话:*************)

  4.大力实施政务服务“一链办理”。2020年6月底前,实现首批100项主题服务事项上网运行。12月底前,新推出50项主题式“一链办理”涉企服务事项,纳入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运行并实施动态监管。(联系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电话:*************)

  5.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2020年6月底前,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爱山东”APP等渠道接入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线上线下全覆盖、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数据实时全量归集,确保每个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每个差评都得到整改。(联系处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电话:*************)

  6.优化口岸作业和通关服务。2020年6月底前,在潍坊海运口岸开展海关查验通知信息推送扩大试点,通过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进出口企业、港口、码头、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海关查验通知信息,向海关推送口岸作业场站查验货物调箱到位信息。12月底前,实行口岸分类验放,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锌矿等低风险矿产品实行先放后检,对鲜活农产品实行即验即放,对进口食品、化妆品实行即报即放、即查即放、边检边放。对因企业提前申报进口货物而引起的进口日期修改,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联系单位:省口岸办;电话:*************)

  7.拓展“单一窗口”功能。2020年12月底前,建立小微出口信用保险投保系统,实现跨境结算、贸易融资、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通过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联系单位:省口岸办;电话:*************)

  8.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2020年12月底前,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实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联系处室: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电话:*************)

  ——结束——

篇五: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5.08?

  【字

  号】鲁人社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8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落实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一、实施全方位就业服务。2020年4月至6月,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网络专场招聘活动,开展“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6月底前接入失业登记全国服务平台。(联系单位:就业人才中心;电话:*************、88958973)

  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最长3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最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家政服务机构补贴。(联系单位:就业失业处;电话:*************)

  三、推动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程网办。7月底前,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通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上申请服务,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办理时限从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联系单位:社保中心;电话:*************)

  四、优化人才评价服务。产业密集、人才聚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可以设立特色专业职称,开展特色专业职称评审。职称评审政策法规、标准条件、办事程序全部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公开,12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网上“一条龙”服务。2020年起,在规模以上企业全面推开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开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管理服务系统”,6月底前实现企业备案、考务组织、证书编号、证书打印、数据查询“全程

  网办”。(联系单位:专技处、职业鉴定中心;电话:*************、86023201)

  五、优化特殊工时审批。办理特殊工时审批的企业,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报申请材料,6月底前实现首次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再次审批即时办结。12月底前将省属企业特殊工时审批逐步下放至16市。(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电话:*************)

  六、在工程建设领域牵头推广应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6月底前,将施工合同总价400万元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纳入监管平台,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12月底前,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联系单位:劳动监察处;电话:*************)

  七、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月上旬之前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9月底前推广劳动争议仲裁要素式办案。12月底前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全面实现“互联网+调解”平台应用。(联系单位:调解仲裁处、仲裁院;电话:*************)

  八、广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5月上旬之前,出台济宁市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12月底前出台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评价标准,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电话:*************)

  九、提升企业社保开/销户便利度。7月底前,实现企业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在市场监管部门设立时,同步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注销。(联系单位:社保中心;电话:*************)

  十、拓展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征缴渠道。12月底前,全面拓展社会保险费

  线上、线下征缴渠道,推行电子票据,推广不见面服务,实现企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零跑腿”。(联系单位:社保中心;电话:*************)

篇六: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5.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7日

  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一、大幅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材料。6月底前,编制并实施“一张表单”,明确各审批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多个审批事项共同需要的材料,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次,各审批部门共享使用;前置环节审批结果可以通过系统推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整体压缩50%以上;因故不能线上申报的,提供线下办理渠道,由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帮办代办人员录入申报。(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电话:*************)

  二、优化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10月底前,组织编制并推出6个主题流程图,明确各阶段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持续全面清理压减政府审查、技术审查等环节的“隐形时间”,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100个工作日,最短不超过20个工作日。(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电话:*************)

  三、建成并运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6月底前,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审批要件网上推送、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各阶段并联审批、一次性告知、一链办理、限时完成;实施全流程网上监管,对审批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及审批时间节点控制,实行“黄灯提醒、红灯警告”管理制度。(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电话:0531-87087035)

  四、优化工程竣工验收。10月底前,编制并发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测绘有关技术规则,解决工程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不一致问题,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凡企业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的,全部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的联合验收,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备分段竣工规划验收和建设条件落实的可单独验收。取消建筑节能认可,不

  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程序。(联系处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节能科技处;电话:*************、87087017、87087011)

  五、优化工程图审机制。10月底前,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审,将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和水电气热信等“同步设计、网上申报、一窗受理、并联审查、一次办好、结果互认、依法监管”。取消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总量控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增项。(联系处室:勘察设计处;电话:*************)

  六、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6月底前,实行施工图设计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将设计完成的施工图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后,即可用告知承诺书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和违反承诺事项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惩戒。实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终身责任。(联系处室:勘察设计处;电话:*************)

  七、实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电子化合并办理。6月底前,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实行“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份清单”,受理部门将相关申请材料推送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结果即时共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时限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限,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联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电话:*************、87087017)

  八、实行用水用气报装网上办理。6月底前,实现用水用气报装“网上办”、“掌上办”;供水供气企业通过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开通报装等业务办理模块或入口,实现表格填报、资料上传等功能,实行线上、线下通办,并提供查询服务,可跟踪进度情况;供水供气企业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标准等全部公开。(联系处室:城市建设处;电话:*************)

  九、优化用水用气报装办理流程。5月起,水气报装工程涉及规划、道路挖掘(占用)、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等行政审批的,由供水供气企业(施工单位)负责申办,办理部门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6月底前,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供水供气企业开放查询权限,实施数据共享;项目图纸由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共享,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用户只需提交申请表1份材料,项目图纸暂未实现共享或不方便上传的,应容缺受理,在现场踏勘时提交。建设单位缴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各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拨付,相关企业负责将预留管线接口敷设到位。6月底前,各地全面完成清理在办理水气报装中自行附加的其他审批要件和手续。(联系处室: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局;电话:*************、87080817)

  十、优化获得电力市政服务。住建(城管、行政审批)部门对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的道路挖掘(占用)、占用绿地或砍伐树木等行政审批,并行操作、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处室: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局;电话:0531-87080820、87086948)

  十一、简化房屋交易办理手续。6月底前,实行房屋交易、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面推行房屋(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理时间不超过0.5个工作日。10月底前,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使用统一的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数据标准。12月底前,将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接入当地云政务平台,主动将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与金融、税务、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共享。5月起,逐步将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联系处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话:*************)

  十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对信用评价为AAA、A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在各建设进度控制节点分别降低5个、3个百分点。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联系处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话:*************)

  十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行为。6月底前,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利用电子化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全面实施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电子监管和交易信息在线汇集、共享、发布,取消纸质文件,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联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电话:*************)

  十四、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揽业务范围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可用母公司专业管理人员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联系处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话:*************)

  十五、推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6月底前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联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电话:*************、87087017)

篇七: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度,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以下简称《配套措施》)。

  一、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0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对持续深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水平,深入优化口岸作业和通关服务,不断拓展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强政务公开力度,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文件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配套措施》在制定过程中,省政府办公厅充分梳理了政务服务、口岸管理和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起草完成《配套措施》,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二、主要内容

  《配套措施》分为八部分:

  第一部分: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主要是明确了将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时间要求,并明确了依托系统对事项取消、下放、增加、变更等不同情形进行动态调整和同源管理的目标,确保同一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统一,推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部分:完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一是,明确2020年6月底前,除几项特殊情形外,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运行,实现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办事群众可以通过总门户“一张网”在线申请办理“全省事”,并全程接受业务办理电子监察。二是,12月底前,对总门户政策服务“中央厨房”全新改版,尽快完成疫情防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复工复产复学专题政策库建设,并重新梳理确认政策标签体系,升级优化首页展示。启用政务服务评估系统,新增证据上传、手工打分、标杆法打分、总分、一级、二级指标分数计算查询等功能,完善评估大屏,开发大屏办件量、红黄牌等数据定期更新功能。

  第三部分:全面推行无差别“一窗受理”。一是,明确2020年12月底前,在深入总结各试点单位先进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无差别“一窗受理”改革标准指引》,在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无差别“一窗受理”,进一步提升“一窗受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二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办事人员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认真解答、负责办理、一盯到底,或负责向相关单位引荐导办并纳入基于二维码的纸质文件运转跟踪系统督办。三是,实行一次告知制。办事人员到受理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或进行业务咨询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四部分:大力实施政务服务“一链办理”。一是,2020年6月底前,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上线一批”的原则,依据立足实际、相对最优、普遍适用标准,实现首批100项主题服务事项的发布、认领、优化等工作。待优化完成后,及时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一链办理”专区上网运行。二是,12月底前,在第一批上线主题事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新增推出50项主题式“一链办理”涉企服务事项,继续纳入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运行并实施动态监管,并持续做好事项清单和系统功能的迭代升级。

  第五部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一是,2020年6月底前,将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爱山东”APP等渠道全部接入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实现评价对象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体服务窗口、各类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或现场评。二是,12月底前,通过调用功能接口提供评价服务,实现省市县三级线上线下全覆盖、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数据实时全量归集,实现“好差评”内容同标准提供、评价结果同源发布、差评整改在线反馈、评价数据自动生成。

  第六部分:优化口岸作业和通关服务。一是,明确2020年6月底前,在潍坊海运口岸开展海关查验通知信息推送扩大试点。海关业务系统生成查验通知信息后,通过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进出口企业、港口、码头、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报关单号、企业名称、舱单编号、提运单号、运输工具航次/批次号、运输工具名称、查验关区、查验方式、检查类型等查验相关信息。口岸作业场站在查验货物到位查验作业区后,通过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反馈报关单号、提运单号、运输工具代码或名称、查验记录单号、集装箱编号(条件项)、查验场地名称、查验场地编号、查验场位编号、到位时间等查验货物到位信息。二是,12月底前,实行口岸分类验放。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锌矿等低风险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措施;其他高风险矿产品,在口岸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合格后放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安全卫生环保等强制性项目检测,提高矿产品验放效率。对鲜活农产品实行“即验即放”快速通关模式,压缩鲜活农产品查验及放行时间。对进口食品、化妆品实行“即报即放”“即查即放”“边检边放”,在有效管控进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进一步提高进口食品、化妆品口岸验放效率。三是,建立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对因企业提前申报进口货物而引起的进口日期修改,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第七部分:拓展“单一窗口”功能。一是,实现跨境结算。通过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服务系统为企业提供三方协议签约、汇出汇款、汇入汇款、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跨境结算业务功能,打通货物贸易通关与跨境结算流程,为企业提供跨境结算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二是,实现贸易融资。依托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权威性和数据集聚效应,完善“互联网+外贸+金融”模式,实现企业融资贷款申请、融资合同签署、贷款支用、还款及结清等功能的线上无纸化处理。三是,开展关税保证保险服务。加强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对接,上线关税保证保险业务,使企业可在线办理“企业征信信息查询授权书”签订、发起额度申请、投保及缴费等业务。四是,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依托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小微出口信用保险投保系统,提供小微企业线上办理签约、投保、索赔、询保申请、风险信息查询等功能,方便小微企业获得更加便利的投保服务和更加精准的风险信息服务,提升外贸企业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部分: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明确政务公开途径和公开方式。一是,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相关服务。综合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二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实施信息主动推送,根据事项关联、群众需求等主动推送办事信息,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

  三、主要特点

  《配套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创新细化具体配套措施,明确责任处室、完成时限,使各项要求更具可操作性性,便于政策落地。

  1.创新政务服务工作模式。构建起以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为基础,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为载体,以政务服务“好差评”为抓手的政务服务工作科学体系,为促进我省政务服务质量提升和营商环境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2.探索实现“一事跑多窗”变“一窗办多事”。全面推行无差别“一窗受理”改革,通过优化整合服务资源,消除窗口领域概念,逐步实现政务服务的跨领域跨层级,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

  3.优化口岸通关业务流程。建立查验各作业环节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工作机制,加快港口、码头及口岸作业场站运作效率和业务衔接,优化作业流程,压缩货物查验准备工作时间,提升口岸整体通关时效。

  4.不断丰富政务公开途径和方式。实体大厅设置政务公开专区,综合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创新实现线上线下全方位多渠道公开政务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八: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优化涉企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规范工作行为,持续推动工作进程。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收集的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1】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0号)精神,做强我市现代流通产业,进一步拉动消费需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内贸流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问题导向与超前谋划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法治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治理体系,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内贸流通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竞争有序、监管有力、城乡一体、内外融合、畅通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和统一开放、创新驱动、稳定运行、规范协调的内贸流通体制机制,流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流通主体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完善,流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更加突出,战略地位更加重要。

  三、工作任务

  (一)统筹规划全市流通网络。将内贸流通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流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各类用地指标,保障流通业发展用地。市、县(区)制(修)订相关规划时要征求当地流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与商业网点规划相衔接。探索建立跨区域流通设施规划编制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之间规划衔接机制,推动规划对接、政策联动和资源共享。加强市级商业网点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启动县级以下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加快城乡流通网络一体化,统筹规划城乡商业网点的功能和布局,提高流通设施利用效率和商业服务便利化水平,畅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渠道。整合商务、供销、邮政等各方面资源,加强农村地区商业网点建设。加强对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市场建设的支持,保障居民基本商业服务需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各辖区政府,责任单位排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力争在“十三五”末期建成立足信阳、服务鄂豫皖的区域性电商物流中心、冷链物流中心、区域性家具家居与小商品行业区域性物流组织与服务中心,把信阳打造成为辐射全国的区域性物流枢纽城市。依托区域网仓和便捷的铁路、空港、公路等综合交通条件,创新流通模式,积极发展铁路快件、空港快件和公路快递业务,深入挖掘周边地区城市和农村电商市场,实现线上商流与物流联动发展,打造立足鄂豫皖的区域性电商物流,建成全国电商区域网仓和快件物流分拨中心。依托本地和周边地区庞大的农产品资源,在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建设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和冷链仓储中心,大力发展果蔬、生鲜、医药等冷链物流,设立农产品冷链产业发展基金,拓宽冷链产业融资渠道,打造立足鄂豫皖的区域性冷链物流示范区。依托家居小镇产业园生产与贸易基地建设和金牛产业集聚区义乌小商品加工与贸易基地,探索“互联网+制造业”、“互联网+流通”新模式,配套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加强大型物流节点和公共物流配送设施系统性布局、协同性建设,提高物流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坚持“双核驱动、轴带(三轴两带)联动、多点互动”的发展布局(“双核”指两大核心发展区,即信阳市区中心、潢川县次中心;“轴带”指

  “三轴两带”,即沿京港澳高速、大广高速、沪陕高速沿线三大发展轴),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铁路站场、机场、港口等区域布局物流园区,高标准规划建设仓储设施;“多点”指根据功能定位不同,将物流节点按产业聚集区、物流园区、配送中心、末端节点四级进行布局,突出各节点差异化发展和节点间互联互通。以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潢川物流产业集聚区、信阳空港物流园、淮滨港物流园四大综合服务型物流节点为重点,以羊山、工业城和上天梯物流中心三大物流中心为补充,构建信阳市域物流节点空间布局。加快构建县(区)、乡镇、村物流节点网络,探索城乡一体化配送模式,建设服务连锁经营和网络销售的跨区域配送中心,逐步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物流管理中心、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各辖区政府

  (三)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以信阳市城区为中心,以罗山、光山、商城等县为支撑,构建覆盖全市、联通周边省市的农产品流通网络。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一

  批大型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直销配送,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农批零对接。完善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开展农产品冷链标准化示范工作,支持预冷、加工、储存、运输、配送等设施建设,形成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分级、包装等产地集配中心,加快农产品零售网点企业化经营、集群式发展。推进全市农产品市场电子结算工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辖区政府

  (四)加快基础性流通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便民菜店等建设。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优先保障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家政、养老、再生资源回收等设施用地需求。对因城市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需拆除的菜市场实行“拆一补一”政策。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实施“两个服务中心”工程,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

  心和乡镇商贸服务中心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市商务局、各辖区政府

  (五)构建开放融合一体的流通新格局。鼓励企业在境外建设商贸物流型经贸合作区,支持和鼓励企业构建自有国际市场营销网络、渠道,建立商品城、商品销售中心等,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品牌优势和市场基础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骨干企业、出口创汇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建立和开展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国际化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经营代理国外品牌消费品,建设自营销售平台,繁荣高端消费市场。进一步提高内贸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外资投向共同配送、连锁配送以及鲜活农产品配送等现代物流服务领域。更加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商业模式,吸引跨国公司在信阳设立采购、营销等功能性区域中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外汇管理局、信阳海关

  (六)大力发展流通新业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进社区试点建设,整合供给渠道和服务资源,涵盖网订店取店送、代购代收代付、智能收取、生活服务预订等个性定制功能,搭建居民消费、社区服务的网上通道,实现居民生活需求快速响应、自动衔接。

  整合商务、邮政、供销、烟草、新华书店等系统农村服务网点资源,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型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建设改造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双向流通体系。积极实施“互联网+外贸”,以与武汉网来云商合作为引领,支持零售业企业线上线下结合,发展跨境网络零售。抢抓我市成为中国(郑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第二阶段推广实施城市的机遇期,引导企业主动对接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合作。全力服务信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仓创建工作,加快明港机场的投入使用,推动跨境B2B、海外O2O、跨境海外仓、跨境B2C一般模式和保税模式等全方位、多模式、多层次的探索和尝试,提升我市

  外贸进出口水平。鼓励传统商贸企业依托现有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全面“触电上网”,实现采购、库存、销售、配送等全流程商业活动的电子化。鼓励专业批发市场和日用消费品交易经营户依托实体产业和资源优势,在广大第三方平台上全面铺开,实现实体市场与网上市场无缝对接,推动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辖区政府

  (七)推广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新模式。倡导绿色流通、循环消费,落实商贸流通领域环保标准、绿色商品认证制度和标准。引导流通企业与绿色低碳商品生产企业(基地)对接,扩大绿色商品采购和销售规模,推广绿色包装和绿色物流,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加快包括废物回收、再制造再加工、报废处理等内容的逆向物流体系建设。支持节能设备设施、废弃物回收、冷链物流、智能配送等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工艺及装备在流通企业推广应用,培育一批绿色市场、绿色商场和绿色饭店。鼓励旧货市场规范发展,促进二手商品流通。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加快老旧汽车淘汰进程。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

  (八)增强内贸流通创新支撑能力。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对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和初创期成长型中小流通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鼓励流通企业通过股市、债市等资本市场融资。大力发展适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互助担保融资、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以及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质押融资,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法合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支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落实国家对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性担保保费和内贸信用险等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利用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对小微商贸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且符合奖补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助。健全支撑服务体系,推动现代物流、在线支付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孵化

  服务,加强校企合作、商学结合,探索实训式、公司式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引进电子商务人才。完善创新成果交易机制,积极发展各类商贸服务交易平台。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非公有资本和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进内贸流通领域混合所有制发展。按照主体自愿的原则,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九)加大创新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强化执法维权机制创新和执法协作,组织专项执法打假行动。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农

  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丰富现代商业文化内涵。弘扬诚信文化,加强以诚信兴商为主要内容的商业文化建设,推动现代商业与传统文化深度融合,扩大品质消费。促进传统节庆、民俗文化消费,培育健康文明的消费文化。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促进民族特色商品流通,鼓励商品创意设计创新,提升消费品附加值。加快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培育和发展品牌消费集聚区,提升商业设施和商业街区的文化底蕴,有条件的县区要建设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培育一批商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品牌商业街区,形成一批多功能、多层次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打造一批集购物、餐饮、娱乐、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商业综合体。到2020年,培育10家品牌消费集聚区,力争年经营总规模达到100亿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十一)完善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探索利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提高公共信息服务的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推进部门间信息资源交换与整合,加快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开放,建立政府与社会紧密互动的大数据采集机制,形成高效率的内贸流通综合数据平台。夯实内贸流通统计基层基础,扩大典型企业覆盖面,完善考评制度,稳定统计监测队伍。完善行业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完善电子商务、服务消费等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内贸流通行业中介组织研发大数据公共服务产品,服务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和大数据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十二)完善市场应急调控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市场应急保供预案,制订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情况下市场应急保供预案和措施,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机制。构建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商品应急储备体系。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健全冬春蔬菜储备机制。完善储备

  商品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确保储备安全。推广商业储备模式,推进商业储备市场化运作和储备主体多元化。建设应急商品数据库,及时掌握相关应急商品产销和库存情况,保障信息传导畅通和组织调度科学有序。实施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动态管理,保持合理库存水平,增强投放力量,合理规划设置应急商品集散地和投放网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政府应急办

  (十三)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研究制定加快推进我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以及其他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商品为重点,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逐步增加可追溯商品品种,保障基本消费。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形成上下一体、协同运作的管理体制。加大重要商品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智能化应

  用力度,发挥商品追溯信息在事中事后监管、行业发展、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作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四)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国家及河南省流通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电子商务促进等法律制度落实。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配套法规制度建设,规范市场竞争和监管执法行为。对内贸流通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商务领域市场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常态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推进商务领域综合执法,加强市、县级商务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监管重心下移,执法力量向监管一线倾斜。严格落实执法人

  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完善受理、办理、转办和督办机制。全面实施商务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规范监管体系运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市、县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执法办案协作和区域联动机制。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流通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信用信阳”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的合作,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创新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健全消费者维权和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依法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侵权假冒、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加强流通标准化建设。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力度,鼓励参与制定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农产品流通、居民生活服务等重点领域省级地方标

  准和经营行为规范。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中介组织推动、骨干企业示范应用的内贸流通标准实施应用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推动建立经营场所服务标准公开公示制度,引导流通企业以标准为依据规范服务、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重点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制度,加强标准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准入、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十七)加快流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推动流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行政管理中依法使用流通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商业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及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建立市场化综合信用评价机制,推动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行业完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立以交易信息为基础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引导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园区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建立入驻商户信用评价机制,鼓励按照信用级别向入驻商户提供差别化的信用服务。支持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加快发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行业,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推动具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十八)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破除各类市场壁垒,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禁止实行地区封锁,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关系,禁止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强制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涉及内贸流通领域审批、备案等行政职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推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内贸流通领域负面清单制度。公布并实时更新内贸流通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规范对内贸流通

  企业的检查和各类年审、年检,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鼓励先行先试,开展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全市流通现代化进程。

  责任单位:市物价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李正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杰、市商务局局长王亚玲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办、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畜牧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市供销社、市物流管理中心、信阳海关、人行信阳中心支行、市知识产权局、市外汇管理局、市“双打”办、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王亚玲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制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电子商务促进等法律法规及流通设施建设、商品流通保障、流通秩序维护、流通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等基本制度,规范相关参与方行为,推动建立公平、透明的行业规则。

  (三)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大对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更多投资流通创新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行业作用,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

  (四)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内贸流通领域综合统筹职责,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内贸流通领域政策制定、执行与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落实支持和鼓励内贸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发展,提升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发挥其在加强行业自律、服务行业发展、反映行业诉求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相关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以及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贸流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出台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2】

  为深入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95号)精神,进一步拉动消费需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内贸流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大市场、发展大流通的要求。加快法治建设,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转变发展方式,全面实施“商贸活市”战略,以流通产业和互联网融合促进流通信息

  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全面提升我市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商贸流通业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和先导性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流通主体公平竞争,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

  坚持创新转型,增强企业竞争力。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创新发展模式、营销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加快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推动线下线上融合发展,提升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保障发展。健全内贸流通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信用等制度体系,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快建设法治市场。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内贸流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完善统一开放、创新驱动、稳定运行、依法经营、协调高效的内贸流通体制,商业流通网络布局更加合理,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在流通领域广泛应用,培育5—10个核心竞争力强、业态先进、具有一定实力引领内贸流通加快发展的企业集团,引进3—5家在国内有影响力的现代流通企业入驻我市,以新的发展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手段,促进流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在精准扶贫和经济转型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重点任务

  加快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政策衔接争取,推动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任务的全面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内贸流通市场体系。

  1.加快融入全国流通网,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1)积极融入大流通网络建设。抢抓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国家推进大流通网络建设以及关中—天水经济区区域市场一体化有利时机,积极融入西安—兰州—成都—乌鲁木齐流通产业集聚带,充分发挥天水丝绸之路经济带节点城市的作用,着力提升消费集聚、产业服务、民生保障功能,构建生产流通相互促进发展,把天水内贸流通

  业打造成联通全国、面向世界,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开放型、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区域商贸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完善流通网络布局。按照《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依托陇海兰新沿线流通大通道,紧紧抓住关中——天水经济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扶贫开发和省上实施交通建设“东部大会战”等战略机遇,按照“规划大交通、建设大通道、构建大枢纽、发展大流通”的思路,加快提升县区流通网络连接功能,提供基础服务,推动全市流通业发展。依托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科学合理布局我市与周边城市农产品流通网络,形成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周边城市网络与我市区域网络相结合,实体网络与虚拟网络相结合,批发网络与零售网络相结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

  2.破除地区封锁,降低流通成本。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内贸流通企业降门槛、除障碍。凡没有市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区,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支持外地商品和服务以及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对已设有甘肃总部的连锁企业,如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在我市从事经营时不再注册独立法人。加强跨区域合作事项沟通协商,探索建立区域合作利益分享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2)加强反垄断执法,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强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全面贯彻落实零售业、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禁止以任何理由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强制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关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

  3.努力促进流通网络建设,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1)加快城乡流通网络一体化建设。积极推动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公益性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重点抓好“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等重大项目建设,扎实推进县乡便民市场建设。围绕商品配送中心覆盖到县区,农贸市场覆盖到重点乡镇,农家店和村级综合商贸服务社覆盖到行政村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县乡流通网络建设。加强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和修编,完善商业网点功能和布局,提高流通设施利用效率和商业服务便利化水平。整合商务、供销、邮政等各方面资源,加强农村商业网点建设,保障居民基本商业服务需求。加大快递下乡的扶持力度,利用政府补贴,支持快递公司在边远乡镇设立网点,为群众提供便利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等)

  (2)创新现代服务业规划实施机制。科学编制全市内贸流通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要将内贸流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与本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确保依法依规推进流通设施建设。商业网点的新建、改扩建以及改变现有商业网点用途,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对公益性批发市场、现代物流项目及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流通基础设施规划中要予以支持。将流通体系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规划,切实保障建设用地。在制修订相关规划时应充分征求本行政区域流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健全完善开放的内贸流通发展体系。

  1.构建开放融合的流通体系,打造内外贸发展平台。

  (1)进一步扩大内贸流通领域对外开放。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放开商贸物流等领域外资准入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内贸流通领域吸引外资的环境,鼓励外资投向共同配送、连锁配送以及鲜活农产品配送等现代物流服务领域,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主物流服务品牌。注重引进消化和吸

  收国外先进的商品流通模式、经营服务方式、经营管理经验、商业模式和知名品牌,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采购、营销等功能性区域中心。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改善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等)

  (2)加快向西开放步伐。立足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以沿线国家为重点,支持我市流通企业投资建设境外营销、支付结算和仓储物流网络,推动流通渠道向境外延伸,打造跨境供应链体系。支持市内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店设场,培育国际化品牌。鼓励流通企业与制造企业联合“走出去”,积极建设“海外仓”,促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等)

  (3)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加快内外贸流通企业重组和合作,把内贸企业的经营设施、网络渠道、客户资源,经营管理人才等优势与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优势有机结

  合,逐步形成连通国内外市场的流通网络,促进我市优势特色产品出口。尽快设立天水海关,建立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鼓励我市流通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享受海关特殊监管区优惠政策。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流通企业,可优先享受培育龙头骨干流通企业的扶持政策,各项促进流通业发展和外经贸发展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等)

  (4)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鼓励支持发展名优新特产品展会,培育农产品专业展会,构建多种类型的国内外合作桥梁和纽带,努力将天水伏羲文化旅游节、花牛苹果展销会等重点展会打造成内外贸结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会展平台。合理布局建设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把天水商贸城打造成与国内外接轨的高端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一批连接国际国内市场、运行规范有序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国内外市场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兰州海关天水监管组、市国税局、天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2.完善流通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加强流通领域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1)创新基础性流通设施建设模式。加快天水商贸城建设和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足用好中央支持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初步建立起覆盖重要集散地、销地和产地联通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在探索建立公益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等长效机制的基础上,利用3—5年的时间,实现公益性市场建设县区全覆盖。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参股等模式,强化公益性功能的约束机制,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和骨干流通企业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等)

  (2)进一步落实微利经营的流通设施建设保障制度。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政策,优先保障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家政、养老、再生资源回收等设施用地需求。加强大型物流

  节点和公共物流配送设施系统性布局、协同性建设,提升物流配送的集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委革、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3)改进市场化商业设施建设引导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城市商业面积监测预警,定期发布大型商业设施供给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引导大型实体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建设,避免盲目重复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等)

  (三)提升内贸流通创新驱动水平.

  1.强化内贸流通创新的市场导向。

  (1)推动新兴流通方式创新。积极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加快流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突出主体创新,培育壮大本土电商特色平台,采用线上线下融合、本地纳税模式,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狠抓应用创新、引导电子商务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在工业、农业、商贸、金融业、旅游业、物流业以及文化教育等重点领域,积极鼓励本地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引导本地优势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发挥营销网络优势,积极入驻网上交易平台,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手段拓宽采购、销售渠道,创新经营方式,优化供应链。落实全市电商扶贫计划,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县区和电商企业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链,开辟农产品流通新渠道。大力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以县区电商中心为支撑,以乡镇电子商务站为载体,培育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电子商务,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服务网络,依据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取“企业+基地+网点”或“协会+合作+网点”的模式,大力发展农产品网络经营和订单农业,拓展我市特色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特色农产品销售规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供销社等)

  (2)推动传统流通企业转型模式创新。鼓励零售企业改变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等经营模式,实行深度联营,通过集中采购、买断经营、开发自有品牌等方式,提高自营比例,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兼并、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连锁经营规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探索“互联网+”传统百货业模式,鼓励流通企业发挥线下实体的物流、服务、体验等优势,与线上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实现优势互补。支持流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上门服务、社区配送等各类便民服务。推动流通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供应链管理,鼓励向设计、研发、生产环节延伸,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协同,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引导各类批发市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经营,推动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协同发展。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和智慧物流,支持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建设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车源、货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高效匹配,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高物流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等)

  (3)创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模式。鼓励绿色商品消费,引导流通企业扩大绿色商品采购和销售,推行绿色包装和绿色物流。鼓励旧货市场规范发展,促进二手商品流通。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垃圾清运处理网络体系融合,促进商贸流通网络与逆向物流体系(商品废弃后,经消费端回到供应端的活动及过程,包括废物回收、再制造再加工、报废处理等)

  共享。对列入国家推广目录的内贸流通领域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产品等给予支持。引导流通企业加快设施设备节能环保改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环保局等)

  (4)创新文化培育传播形式。强化以诚信兴商为主的商业文化建设,加强对内贸流通领域传统技艺保护,支持中华老字号创新发展,促进民族特色商品流通。鼓励商品创意设计创新,支持消费类产品提升新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以创意设计增加消费品附加值。提升商业设施的文化内涵,引导流通企业在商品陈列、商场装饰、环境营造等方面突出创意特色,增加商业设施和商业街区的文化底蕴,推动现代商业与传统文化的融合发展。扩大传统节庆、民俗文化消费,培育健康文明的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局等)

  (四)进一步增强内贸流通创新支撑能力。

  1.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中小企业发

  展基金和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切实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将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重点投向建设和改造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市场及农村流通体系等重点大项目。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更多投资流通创新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流通企业上市融资、开展动产、仓单、商辅经营权等质押融资,积极发展园区融资、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新的融资业务,完善流通企业融资模式,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典当等行业作用。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

  2.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强化支撑要素。

  (1)推动现代物流、在线支持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和引进一批大型现代物流企业,整合全市特色品牌和优质产品资源,配套发展仓储、物流等服务业,力求做到“市有园区、县有中心、乡有门店、村有点”。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优化物流配送布局,进一步促进物流基础设施建

  设,结合乡镇配送中心建设,逐年规划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物流配送门店,结合万村千乡店建设和重点社区建设搞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点,发展与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协同运作的物流配送服务,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展发革改委等)

  (2)加强专业化物流信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物流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企业数据库系统的互联互通,增强物流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提高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协同性。鼓励现有物流企业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增强供应链协同保障能力。鼓励支持邮政物流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推行到村入户服务体系,采取运费补贴等方式,加强对农村网店的物流保障和支撑。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及快递企业提供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加快建设天水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和天水市众创空间暨电子商务中心,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区),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等)

  (3)支持发展校企合作、商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把引进培养商务高端人才与培养技能支撑人才有机结合起来,在落实现有各项人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人才特点,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电子商务培训工作方案》,加强与淘宝大学(甘肃)、天水市电子商务学院、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合作,以培养电子商务实际操作人员为重点,通过建立基地、联合办学、长短期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管理和实训操作培训,加速形成学用结合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利用社会力量探索建立电子商务网络学校开展网上培训,建立后备人才储备库,支持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发展,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天水师范学院等)

  (4)完善创新发展交易机制。大力发展各类商贸服务交易平台,支持县区加快建设特色鲜明、定位清晰的天水特产网上销售平台。规范发展团购,引进知名团购平台,将全市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知名特色店和风景区纳入平台,让境内外消费者享受团购优惠消费。选择应用电子商务规范化水平高和强的骨干企业,研究推广成熟运作模式,带动市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

  为,推动整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文化旅游局等)

  3.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

  打破地域、行业界线,消除行业垄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以资本为纽带,加快发展内贸流通领域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支持外地企业和外资参与我市传统流通产业升级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通过新建、并购、参股、增资等方式,在东部发达地区和海外建立物流网络、营销中心和展示中心。按照主体自愿的原则,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加强培育一批实力强、规模大、竞争力好的龙头流通企业集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

  (五)增强内贸流通稳定运行的保障能力。

  1.强化重要商品市场监测和调控。

  整合商品市场运行信息、统计数据资源,健全预测预警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发展冷藏保鲜设施,建立土豆、白菜等大宗鲜活农产品“旺吞淡吐”调节机制,促其科学生产、均衡上市,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带动农产品增值。建立市县两级肉菜应急储备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肉菜储备项目,通过动静态结合的储备措施,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及突发性事件所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生活必需品平稳供给。(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等)

  2.健全信息服务体系。

  (1)增强大数据在内贸流通信息服务中的应用。在完善全市商务系统市场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探索利用大数据加强市场运行分析,提高市场调控和公共信息服务的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利用内贸流通统计基础,完善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协作机制和行业统计监测体系,建

  立健全电子商务、服务消费等统计调查制度,切实加强统计监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等)

  (2)促进内贸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开展大数据的推广应用。利用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鼓励行业中介组织深入挖掘和研发公共服务产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服务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和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3)鼓励流通企业开展大数据的创新应用。引导流通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推进市场开拓、精准营销和优化服务,带动商业模式创新。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数据应用机制,坚持用信息化改造平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积极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县、示范基地项目,抓住国家政策支持机遇,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各类批发市场、大型日用品配送中心、工业品销售中心、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综合性物流园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建立或委托第三方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整合现有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加入网上交易、网上采购、网上结算。支持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渠道。加快推广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在我市流通领域各个环节的科学运用,全面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等)

  3.创新市场应急调控机制。

  (1)完善突发事件市场应急保供预案。细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情况下市场应急保供预案和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对市场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综合运用信息引导、企业采购、跨区域调运、储备投放、进口组织、限量供应、依法征用等方式,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机制。应对全市范围和跨区域市场异常波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应对各县区域性市场异常波动主要由县区政府负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2)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完善商品应急储备体系。建立市级储备与县区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商品应急储备体系,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做好牛羊肉、猪肉和白菜、萝卜、马铃薯等冬春蔬菜的储备。建立储备商品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确保储备安全。推广商业储备模式,推进商业储备市场化运作和储备主体多元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等)

  (3)加强市场应急保供能力。建设应急商品数据库,及时掌握相关应急商品产销和库存情况,保障信息传导畅通和组织调度科学有序。实施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动态管理,保持合理库存水平,不断加大投放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应急商品集散地和投放网点。探索利用商业保险稳定生活必需品供应机制,推动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保险产品创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等)

  4.构建重要商品追溯体系。

  (1)加快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酒类、肉类以及其他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商品为重点。建设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逐步增加可追溯商

  品品种。不断扩大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应用范围,加大商品信息在事中事后监管、行业发展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力度,提升追溯体系综合服务功能。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药监局等)

  (2)加强重要商品追溯监督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建设统一的重要商品信息服务体系。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商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

  (六)健全内贸流通规范有序的规划体系。

  1.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流通法律制度。

  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电

  子商务等法律法规及流通设施建设、商品流通保障、流通秩序维护、流通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等基本制度,按照国家立法与地方立规相结合的要求,加快制订全市内贸流通各行业领域的地方性办法和行政规章,规范相关参与方行为,推动建设公平、透明的行业规则。(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相关部门等)

  2.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1)强化监管执法整治。充分发挥商务执法的作用,加强流通领域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完善受理、办理、转办和督办机制。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将相关工作纳入统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

  (2)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依法履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流通企业信息公开,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的合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建立平等和谐的零供关系。加快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等制度。积极推进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建立案件曝光平台。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群众生活及生命安全商品的流通准入管理,形成准入、监管、退出全程化管理机制。创新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发挥信息化管理优势,健全消费者维权和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积极推进建立肉类、蔬菜、水果、酒类、农资、农产品、中药材等重要商品的流通可追溯体系,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

  (3)推进流通标准实施应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的内贸流通标准体系,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中介组织推动、骨干企业示范应用的内贸流通标准实施应用机制。推动建立经营场所服务标准公开公示制度,倡导流通企业以标准为依据

  规范服务、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强标准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准入、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中的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

  3.加快流通信用体系建设。

  (1)全面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分步实施、分级共享”的原则。推动我市建设流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及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在行政管理中依法使用流通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信誉搜索,同类对比等功能的综合评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

  (2)引导建立市场化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在商品零售、居民服务等行业推动建立以交易信息为基础的企业信用评价

  机制。引导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园区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建立入驻商户信用评价机制,鼓励按照信用级别向入驻商户提供差别化的信用服务。引导企业开展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

  (七)完善内贸流通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

  1.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加强内贸流通领域全国性法律法规、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本行政区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信用建设、公共服务、应急保供、依法管理特殊流通行业等方面的职责。要严格依法履职,结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推行内贸流通领域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内贸流通行政管理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等制度,公开涉及内贸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资金支持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2.完善部门间协作机制。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商务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内贸流通工作综合统筹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逐步形成内贸流通领域政策制定、执行与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大流通工作机制,鼓励整合和优化内贸流通管理职责,加强对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农产品市场建设等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的统筹协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落实支持和鼓励内贸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发展,提升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发挥其在加强行业自律、服务行业发展、反映行业诉求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行业协会商会创业就

篇九: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营商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在2012年减免56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减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条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对全市企业免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二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企业外,堤围防护费按省规定的费率下限1‰计征,外贸企业按0.7‰的优惠费率计征,从事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按0.5‰计征,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负责)

  第三条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中,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市残联负责)

  第四条

  加大生态林认建认养等工作的动员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参与绿化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对企业免征绿化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五条

  免征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六条

  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监理费。(市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七条

  免征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油污水化验费、河道采砂管理费。(东莞海事局,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八条

  对企业发生的卫生监测费、委托性防疫服务费,市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综合性酒店等企业同时从事餐饮服务和

  经营性公共场所服务的,卫生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在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时,互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九条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262号)相关规定,继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停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贸促会、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条

  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市国土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一条

  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二条

  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市外事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三条

  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市外事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驻莞各海关负责)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相关规定,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五条

  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

  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

  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

  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六条

  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

  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

  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

  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七条

  资源类商品,即《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八条

  继续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九条

  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条

  我市对市内企业生产的食品、重要工业产品开展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检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对强制抽检的产品,市有关单位根据企业要求免费提供检测报告。(市质监局、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一般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按规定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在符合检测标准的前提下予以接纳确认。(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市质监局、农业局、经信局、工商局负责)

  二、着力减免涉企的中介服务收费

  第二十二条

  停止向企业收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送单结汇联)、进口付汇单(进口报送单付汇联)、出口报送单退税联打印费。(驻莞各海关、市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市国土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均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市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市住建局、气象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三家公证处向企业收取的各类公证收费、采购中心收取的招标书工本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80%执行;市住建局施工合同公证收费封顶10万元,有偿取得的二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收费封顶5万元。(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计量校准、特种设备委托性检验检测收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市质监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以计时收费为主,计件收费为辅。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均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时收费下浮40%,计件收费下浮30%。(市

  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且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省有关部门未出台新规定前,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件收费下浮30%,计时收费下浮40%。(市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负责)

  三、着力规范涉企的镇(街)、村(社区)协议收费

  第三十条

  将镇(街)、村(社区)向“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外汇留成”统一为“‘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将向企业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统一为“协作服务款”,将向企业收取的“土地管理费”统一为“土地使用补偿款”。双方已按原有收费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的,由镇(街)、村(社区)与企业根据实际协商解决。除国家、省定收费和以上三类协议收费外,各镇(街)、村(社区)不得再向企业收取证明费、盖章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其他费用。(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协作服务款,各镇(街)应按照“不新增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下浮收费,不得突破;土地使用补偿款按合同双方协议的标准收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村(社区)对2013年1月1日起新落户本地的企业,不应再收取以上三类协议收费,经与镇(街)、村(社区)协商一致的企业,直接承接原有土地或厂房的企业,以及故意变更名称或法人但实际控制人不变的企业除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一费制”,镇(街)、村(社区)原附着在土地出让、厂房出租之上的合作收益,可以根据实际并入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解决。(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四条

  镇(街)收费可由“一个窗口收费处”收取,也可以

  推行银行代收;村级收费由各村(社区)指定窗口收取,使用全镇(街)统一的票据。(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规范涉企协议收费的方案,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汇总,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四、着力强化企业减负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全面放开、自由交易,取消地域垄断,鼓励集中交易、进场竞价、供需对接。(市经信局、供销社、监察局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员工的宿舍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计价,相关企业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应主动告知并协助企业及时做好用电分表计量工作。(东莞供电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围绕建设“好政府、大社会”的总体目标,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压减工作,大力推进审批事项的“减、简、优、并、转”,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不再审批。(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缩短部分行政审批的时限,切实降低企业在时间等方面的隐性成本。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推广网上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分别从原来法定的60天、30天、15天缩短为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重点项目缩短为5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从原来2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市重点项目缩短到3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备案的办理时限分别控制在15天、7天和5天内;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批从原来5天缩短到3天;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批从原来5天缩短到3天。(市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规划局、市地税局负责)

  第四十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对照本意见及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收费规定自设执业资质、资格、业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或指(限)定当事人接受垄断性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各镇街,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收费依政府定价目录和市场化竞争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继续严格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凡确有工作需要进行的检查,应经市减负办统筹和备案。涉及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税收及计划生育等必须的检查,实行“履职不收费”的原则。(市减负办、监察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从制度和源头上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各级收费执收主体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随意变动执收主体和改变资金管理方式,严防涉企收费负担转嫁、反弹,巩固治理成果。(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第四十六条

  市减负办、纠风办要加大企业减负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协同监管机制,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研,认真受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的投诉,严肃查

  处各类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纪违规行为。(市减负办、纠风办、效能办、监察局负责)

  第四十七条

  工商等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要切实提升服务意识,结合当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市监察局、效能办要结合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明察暗访活动,重点查处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切实端正政风。(市工商局、监察局、效能办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此次专项清理收费所涉及的经费保障问题,市、镇(街)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市财政局、各镇街负责)

  第四十九条

  各镇街、各部门应结合实际,依法调整收费项目标准,及时变更或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防止发生“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尽快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抓好政务公开,明确办事指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多角度、多方面、多环节提示并推介各种可以减省企业成本的措施或渠道,引导、帮助企业更有效地用好相关减负政策,提高综合竞争力。(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二至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收费减免期限为两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1日

  第二篇:减轻企业收费负担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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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企业收费负担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减轻企业收费负担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我区出台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情况

  自2008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共取消、免征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10批次,涉及项目384项,年减轻企业负担20多亿元。2012年以来,各级政府面对宏观经济下行的形势,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努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一)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3]61号),一是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减负约1亿元。二是免征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以及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减负约2亿元。

  (二)暂停和下调部分收费项目

  自治区政府发布《自治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3]95号),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炭维简费,减免部分铁路运杂费,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预计今年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约12亿元。

  (三)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2013年,自治区发改委继续开展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取消涉及我区的铁路用地管理费,降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轻企业负担5000万元。2013年8月2日,国家又降低了14个部门20项收费标准,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万元。

  (四)下调部分铁路运输价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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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发改委下调了珠贺、贺东、伊白

  和郭白铁路运输价格,共计减轻企业负担3000万元。

  (五)降低银行收费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并于2月25日开始执行,预计年减轻企业负担11.5亿元。

  (六)加强口岸经营性收费管理

  开展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暂停地方审批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取消各口岸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落实了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疫检验物免收出入境检疫检验费的政策。我区取消了海关部门收取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施封锁成本费、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费等收费。对策克口岸参观门票价格从每人次30元下调至20元。以上取消和降低收费政策落实后预计减少收费总额2000万元左右。

  (七)降低和取消房屋、土地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服务收费标准

  2012年自治区发改委降低了自治区房屋、土地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服务收费标准。2013年9月6日,取消房屋、土地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等五项收费,预计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200万元。

  二、我区涉企收费基本情况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从调研情况看,我区各级发改部门通过逐年治理整顿,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渐趋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大幅减少,收费项目从2007年的600多项减少到2012年的306项,其中,国家设立的228项、自治区设立的7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233.22亿元。各种利用职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目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81项,其中,国家设立的70项、自治区设立的11项,2012年收费金额合计156.29亿元,与2011年相比减少10.76亿元,同比下降6%。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占地方财政总收入6.26%,占地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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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值0.9%。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土、交通、住建、水利、农业、卫生、工商、质检、人防、环保等部门,其中,交通收费约97.6亿元,占总额的62.46%;国土收费24.4亿元,占总额的15.61%;环保收费13亿元,占总额的8.31%;技术监督收费4.5亿元,占总额的2.87%。金额较大的收费项目是政府还贷车辆通行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收费等项目。

  (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

  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收费标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已经放开,收费标准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部门设立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实施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这些收费重点集中在银行、铁路、交通、国土、住建、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截至2012年底,我区实施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31项,包括国家管理的20项、自治区管理的10项、盟市管理的1项。2012年收费金额合计236.8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1.7%。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不断增多,如消防远程网络服务收费、数字证书服务费、税务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以及近年开展的能评、环评收费等,这些收费项目虽然是根据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而设立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

  三、涉企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仍然存在乱收费问题

  一是依托行政管理职能设立的行业协会强制收取会费,标准高,缺乏必要的监管。例如:运输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以会员费名义收费,存在强制企业入会收费问题。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收取会费,税务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报税时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会费等。二是行政机关指定中介组织进行项目可研、评估、技术指标检测等服务,垄断收费,标准偏高;两个以上收费部门同时享有收费权,致使重复收费,增加企业收费负担。例如,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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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在土地和建设审批过程中,测绘、放线、验线方面存在重复收费。三是个别部门由于工作职能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偏杂,收费频次偏多,标准偏高。

  (二)部分行业负担较重

  从行业方面来看,在煤炭生产、流通、销售环节收费项目较多:一是生产环节税费多。根据对乌海市庆华企业的调查,生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达27种,其中,税收8项,基金2项,收费17项,总额8017万元,占总销售收入的8.7%。二是铁路运输收费杂,调查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达35项。即使铁路实施“一口价”后,杂费也还有46项。从鄂尔多斯调研情况看,生产环节每吨块煤的费用为24.98元,占售价的23.5%,煤炭生产企业负担偏重。

  (三)垄断行业收费偏高

  一是银行收费杂,捆绑收费多。如交通银行2012年收费项目就达312项,但实施政府指导价的仅有12项。二是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计量器具检定、产品质量检验和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高,个别收费标准已经高于产品本身价格,同时,检验频次也偏多。三是消防产品检验和消防远程网络监测收费标准偏高。四是涉房收费项目多。商品房建设手续费又高又多,主要有新增建设用地费、土地复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铝合金门窗生产许可检验费、审图费、绿化费、噪声超标排污、消防安全检测收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建设档案审查费、放线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物业管理基金等20多项收费。

  (四)流通环节不合理收费偏多

  一是铁路运输杂费多。据调查,铁路部门在运价和杂费之外,还

  制定了许多其他收费,如抑尘费、护路费、过磅费、装卸费、保价费,滥收攒堆费,故意拖延手续办理时间收取超时费。二是公路收费站点多,收费公路逐年增加,流通成本加大。三是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展缓慢。

  (五)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多

  项目立项审批前(包括需要年检的项目),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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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报告等强制性前置条件的各种评审、评估(包括环评、能评、安评)、决算报告环节较多,中介机构收费标准高,企业负担较重。如,乌海市某煤矿进行采矿证变更履行的手续达43项,缴纳评审费、验收费等多达21项。

  (六)经营性服务收费底数不清

  一是由于没有及时修改《政府定价目录》,而收费项目在不断变动,我区存在对哪些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哪些收费项目应当实施市场调节价管理界定不清的问题,未能按照目录进行管理,管理不够规范。二是由于国家没有建立经营性服务收费统计制度,存在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金额总数不清的问题。

  四、减轻企业收费负担的政策建议

  对企业反映较大,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部门的涉企收费进行重点清理,组织力量开展成本调查和研究。针对不合理收费,根据管理权限,权限在国家的向国家提出合理化建议,权限在自治区的采取暂停征收、降低标准、减免或取消项目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必要、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清费减负力度,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

  1.取消和降低部分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铁路、国土、房管、消防、技术监督、环保和煤炭等管理部门的收费进行梳理,提请国家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一批偏高的收费标准。建议取消农电管理费、利用档案咨询资料费、利用档案

  资料证明费、邀请工本费、组团计划名单工本费、两院院士评审费、自费出国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公证处注册费、公证员注册费、基层法律机构注册登记费、商服业用地年地租最低限价、计划生育手术收费、节育手术按例承包收费等。

  2.降低一批收费标准。一是降低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部分产品监督检验费、计量器具检定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费,减少计量器具检定检验频次,产品监督检验市场抽检不得收费。二是气象部门收取的避雷针检测对风力发电企业继续由每检测点收费250元降低至每检测点90元,每个风力发电机组按6个检测点收取;对其他建筑物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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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针检测收费标准实行减半收取。三是建设部门收取的审图费及社保部门开展的技能鉴定费实行两年内减收50%。四是消防远程网络监测收费标准按减半计收。

  3.免收和暂停部分收费项目。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取消和暂停的收费项目,尽快下发我区《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4.取消搭车收费。禁止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代征或代收行业协会会费、培训等项目收费。

  5.取缔行政机关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机关不得从事有偿经营服务,不得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

  6.降低流通费用。研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方案,推进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开展。降低部分地区较高的铁路运输价格,取消或暂停部分收费,推动铁路杂费

  “一口价”政策在全区实施。加强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加强收费监管,开展对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

  一是要求涉企收费单位必须进行收费公示,特别是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的文件依据,并在收费票据上标明收费的项目、标准和金额,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二是着力强化日常巡查、涉企服务和举报受理,采取与纪检、纠风、审计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选取技

  术监督、国土、安监、工商、环保、交通、公安等重点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三是着力加强对垄断行业包括电力、铁路、公安、交警、消防、电信、银行、有线电视及住建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收费行为,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1.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分别纳入政府定价目录,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着力加强政府宏观指导。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定价目录,由自治区政府公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涉企收费具体项目目录和标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年统计制度,摸清底数,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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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开展对各类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收费清理,重点清理以转移职能为主的各种违规收费和乱收费行为。对部分管理部门指定的评审费、评估费(包括环评、能评、安评)、审查费等收费纳入监管,必须领取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并降低收费标准,能减免的一律减免。

  3.加强基础建设。一是充实收费管理人员。收费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当尽快补充人员,以保证收费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二是保障经费。收费年审、证照印制目前均缺乏经费保障,建议各级财政将管理经费列入预算解决,保障经费,解决困难。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长)

  责任编辑:杨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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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着力将江西打造成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内陆双向开放新高地,江西省政府日前印发《江西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

  经验工作实施方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在江西的复制推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方案》明确,江西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30项。其中,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改革事项27项:服务业开放领域包括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等5项;投资管理领域包括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6项;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等9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等7项。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改革事项3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

  《方案》要求,江西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对已按要求启动实施的改革措施,要依法依规认真抓好落实;其他改革措施,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汇报衔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安排部署和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实施复制推广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力争早见成效。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要将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复制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地

  第四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

  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

  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

  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

  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

  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

  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

  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民政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民政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xx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切实提高民政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核心理念,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保障,认真落实民政各项惠民政策,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做好民政领域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确保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提升,为实现“xxxxx”的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推进开福区养老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奖补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产业,对来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单位及个人,明确专人负责,公开办事指南,精简办事流程,全力推进我区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牵头领导:xxxx,牵头科室:xxxx)(二)认真抓好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努力构建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新格局。推进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网络化管理,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和行政审批表格全部在网站进行公开,增加信息透明力度。注重党建牵引,拓宽党组织的覆盖面,健康发展社会组织。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组织干扰市场行为的坚决查办。(牵头领导:xxxx,牵头科室:xxxx)(三)精准落实民政保障政策。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等民政保障政策,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安全网,筑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线,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全社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积极保障。(牵头领导:xx,牵头单位:xxx)(四)积极做好双拥服务工作。落实军人抚恤、优待、褒扬等制度机制,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努力形成“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为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做好政策解释

  和服务。(牵头领导:xx,牵头科室:xxxx)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担负着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职责,是党和政府的重要窗口,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优化营商环境民政部门责无旁贷。区民政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严禁在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设路障”;严禁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搞形式主义、推脱责任、不兑现承诺。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对照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表,逐项进行分解,扎实推进落实。每项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岗位,每个事项要明确办理流程、完成时限,确保实现“办事效率最快、服务水平最优”,打造好“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品牌。要强化监督问责,对于不按时落实工作任务和影响营商环境的科室和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民政惠民利民政策,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要掌握舆情导向,全程动态跟进,自觉及时地回应服务对象的关注,树立民政机关贴心为民的良好形象。要全方位总结和推广民政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好做法、新成效,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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