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关于房屋动迁安置的问题9篇

时间:2023-07-28 18:18:03  阅读:

篇一:关于房屋动迁安置的问题

  

  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是指政府对建设项目或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现有居民房屋和土地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拆迁户提供经济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政策支持。

  具体来说,拆迁安置补偿政策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房屋补偿: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土地补偿:对拆迁户拥有的土地进行评估,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合理补偿。

  3.安置补偿:政府向拆迁户提供住房、公寓等住房安置,或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现金补贴。

  4.养老保障:对年龄较大或有残疾的拆迁户,提供养老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政策。

  5.就业帮扶:对拆迁户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创业或就业。

  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能够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功能的整体水平。

篇二:关于房屋动迁安置的问题

  

  一、房屋拆迁赔偿安置的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包含的内容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篇三:关于房屋动迁安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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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X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本文是关于202X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仅供参考,期望对您有所援助,感激阅读。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防止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而面对诸多相关法律问题,不少拆迁市民也是一头雾水,大量农民并不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规则、细则,下面为您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细则。

  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方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搜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法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拟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托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撤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托付合约;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方案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平安撤除责任书及平安保证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别情况的处理方案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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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拆迁公揭公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方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法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应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应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托付拆迁、撤除的,应当与被托付的拆迂、撤除单位签订托付合约,并支付托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托付合约,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当。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方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汇报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地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托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托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治理部门应当协助。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一般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文档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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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报。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汇报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汇报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托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同意误差范围为±3%。在同意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同意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撤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撤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撤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方法》第三十一条所称“一般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根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平安技术标准建筑;(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根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地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开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一般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本钱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治理费等费用之和。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全部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方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全部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

  X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条例明细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标准征搜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X土地治理法》、《X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和《X市实施X土地治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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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地域范围内征搜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治理部门)

  市土地治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开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证、房屋治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地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治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地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治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搜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局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搜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治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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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全部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含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平安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楚、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搜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依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治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法;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治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治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依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文档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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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人或者房屋全部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建制撤销的居住宅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宅屋全部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地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地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建制不撤销的居住宅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宅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宅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补偿: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地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地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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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宅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宅屋全部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筑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撤除尚未撤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筑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同意保存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撤除尚未撤除的旧房、已自行撤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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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关于房屋动迁安置的问题

  

  农村房屋拆迁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我国农村的居民是在宅基地上兴建房屋的,?农村的房屋?般是没有房产证的,?在现实?活中对农村的房屋进?拆迁的情形是?常多的,那么农村房屋拆迁常见的法律问题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农村房屋拆迁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从法律上看1、农村房屋拆迁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到?前为?,我国没有对农村房屋拆迁的?个专门法律和规章,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政法规——《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地性质来说,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集体?地的房屋拆迁。在适?法律上,农村房屋拆迁的适?法律是《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房屋拆迁只作为征地过程中地上附属物补偿的?个部分。因此,在拆迁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划拔?地为直接使??地的政府部门、出让?地为?地的管理部门);在安置?式上,农村房屋拆迁?前采?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式;在补偿标准上,农村房屋拆迁的?地性质在于是集体?地,不能进?市场,因?在补偿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可以按市场来操作,?农村房屋拆迁只能按实补偿(评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评价),另???,由于农村有许多房屋都是他们??辈?在此地建筑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因此,当房屋拆迁时,没有相应和直接的法律和规章作为后盾,给农村房屋拆迁?作增加了难度,也让农民保障??利益没有法律武器。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属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时,没有严格依照国有?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有的甚?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只是由当地政府按地?性法规、及其以下的规范性?件擅?处分农民的财产。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就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这种法律的移位或使?不当,是我国法律的??漏洞。2、农村中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对政府有关单位与开发商的?头承诺较易相信,没有签定任何安置补偿协议,?旦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就将农民的利益置之度外。(?)从补偿上看1、补偿范围较窄。(1)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限于财产权补偿,?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事实上,被拆迁?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已经?付了相应的?地使?费,?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却未完全纳?补偿范围。(2)农民在拆迁过程中不仅失了房屋,?且他们的?活,?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村民要另寻?存地点,使其?活和就业的成本增加。(3)许多村民的房屋被拆迁后,由于拆迁导致的?系列不利后果,必然给村民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对此应给予?定的?钱安抚,?现在的补偿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此项规定。2、补偿安置不到位与不合理。(1)例如政府要对?地实?征?,要拆迁农民房屋,称安置房屋还没有建设好,让农民??安置到外村的地?租房晢住,许诺安置房屋建设好就马上迁?。但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让农民迁出后就不兑现诺?了。另???,虽然将农民拆迁户安置好房屋,但是没有得到有关养?保险与医疗保障,只是作?次性补偿,没有为农民?后的?活提供必须的安排,由于农民不能再耕作和搞些农村副业,使农民基本?活得不到提?,反??前更差。更有甚的是,由于拆迁单位的资?缺乏有效监督或因资?不?,使农民的补偿资?不能及时到位,给农民带来很?的困难,?活来源中断,连最低?活保障也难以落实。同时农民因房屋拆迁带来许多不便和?活损失,如???学问题,?活成本增加(交通,管理费,就医等),都困扰着农民被拆迁户。(2)脱离“以?为本”的原则。在房屋安置补偿过程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规范性?件进?了解与分析,可从中发现,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上,普遍存在着?种过分地看重硬性标准的倾向,实际?作中严重脱离“以?为本”的原则,取?代之的是“以硬件为本”。如在住房安置上,根据农民是否拥有本地户籍或家庭中拥有户?的?数来确定安置房屋的?积,同时结合原住房?积的??来折算,如?户?,有五??,家中只有3?拥有当地户?,?该家庭居住?积是90平??,?根据相关?例折算只能安置到?积50平??的房屋居住。如果没有当地村民户籍的则可能得不到补偿。?于对拆迁房屋中弱势群体(??,残疾等),则只是统?给予安排,领取到政府给予的最低?活保障?,采???切?法,有悖于为?民服务的宗旨。3、补偿费?和标准偏低。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对农村房屋进?拆迁时,常见的问题包括农村房屋拆迁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农村中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篇五:关于房屋动迁安置的问题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地都在大力发展建设,拆迁补偿于是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所谓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后所的补偿,那么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一起来了解吧!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一般农村自建房补偿有三种方式:

  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纯货币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各地有区位补偿价,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国土部门网站可查询、了解)。

  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照面积,拆多少补多少。

  具体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隔壁老王在本村里有个200平米的房子,如果拆迁的话,怎么补偿才合理呢?(1)重新给老王一块本村宅基地,再给他足够的钱可以保证盖起200平的房子;(2)简单粗暴给钱,总和=足够在本村盖200平米房子的价钱+当地宅基地地价;(3)给安置房,至少是相同地段200平的房子。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

  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农村拆迁补偿安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三、房屋补偿安置规定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

  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四、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篇六:关于房屋动迁安置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法律条文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服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在法规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申军谊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征用土地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楼宇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决房屋拆迁债务纠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小城镇下设的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强对城市房屋城中村工作的领导。规划、房产、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市房屋中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凡我市实行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属于市市政府批准改造改建的棚户区,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市组织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统一拆迁。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之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而无须拆迁或者施行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材料协议,房屋并报市房屋修路主管部门备案。

  市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职能部门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接受拆迁委托: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批准文档;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该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请示: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计划;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土地规划规划许可证(不用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土地使用权属的批准文件;

  (五)银行存款证明。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验证,审查拆迁计划,管理费符合房屋拆迁规定并缴纳拆迁对的寄到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在发放旧楼拆迁许可证发放五日内,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市属市名、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城中村未加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来函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调配互换和私房交易,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期间因去世、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安部门应当准予入户或者分户,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

  暂停补办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出报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和被事项发出解除暂停办理拆迁人的通知。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区县或者拆迁承办单位应当做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登记和房屋勘测,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鉴定和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审查住宅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搬迁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以房屋拆迁通告的形式给与公布。

  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本案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妥善安置应当明确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决策程序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报送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契约的,由市房屋拆迁城中村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败诉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在拆迁通告规定第二款的或者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以下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迁的下定决心;逾期仍默许搬迁的,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市申请房屋拆迁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则第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解决为主、职工单位协助解决为辅;自己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确有困难的,科孔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贷款周转用房。

  第十九条职工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可凭拆迁证明予以准假。

  第二十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准予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村屋腾退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对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顾全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范围内,经市规划部门确定不需拆除的房屋而需要使用人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人、所有人进行安置和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迁走有合法证照合法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依照本办法对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中亚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之时补助的除外。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准许补偿。

  第五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业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财政补贴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属于商业网点的,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而言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具体偿还按照下列详细规定办理:

  (一)资不抵债清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的建筑面积大于将原建筑面积清偿的,其定价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价格结算;

  (三)偿还的建筑面积少于原建筑面积的,其不足建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八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国营或集体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前一天原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极少量,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九条拆除有合法证明文件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要求偿还产权、偿还的面积与英亩白苞面积相等的,按照重设价格收付结合成新结算;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的,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市房产确定的市场价格结算;

  (二)不动产不要求还清产权要求安置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三)不担保要求借款产权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能保持,因拆迁需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原先的,原依此租赁合同应当作相应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拆除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拆迁人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个人和补贴单位的投资比例分别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物业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法规实施拆迁。

  设有换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重新设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的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按有关明确规定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发给被科小剑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拆除房屋牵涉煤气、电话设施时,由拆迁人予以解除,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拆除住宅房屋,除一次性发给被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外,还要按照协议中确定的过渡期限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处的,根据核准的安置人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安排临时住处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一半发给被拆除房屋人,另一半寄给职工所在单位;

  (三)由拆迁人为客户提供周转用房的,收取被拆迁人要按照新规定交纳租金;

  (四)被拆除房屋有暖气而民主政体用房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采暖补助费,被迁走房屋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越冬补助费。

  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住宅用房的,只发给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除第三十七条住宅兼营业房屋,除发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另发一次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对在违章建筑、超过批准到期日内所的临时建筑内生产、营业或居住的,不发补助费,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相关部门由市房屋征地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九条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合法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征地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第四十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依照本予以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用一次解决的,应当在中所协议中明确过渡存续期。

  第四十一条被人因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放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性质,按照空间规划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的区位差的地段迁入被拆卸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及办法由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拆除房屋房屋,按照姚学甲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以房屋使用证标明的居住面积为准;房屋使用证全卷未标明居住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为准。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平均居住面积小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的,按照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全镇安置。

  第四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一)有拆迁常住范围内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

  (二)有合法的公、私房屋承租关系证明,或者有自住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例如拆迁决策程序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无我市正式户口,在我市购买房屋居住或者有合法房屋承租关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经市房屋原立违章建筑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安置。

  第四十四条应当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有以下家庭成员的,视为安置人口:

  (一)夫妻的另一方不在本市的;

  (二)未在外地安家的现役军人;

  (三)从原户口中迁出入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在学校学习的亲属;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外工作的人员;

  (五)常住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又显然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本市其他地方无住房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内其他应当安置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省商业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居住在无合法证照房屋的不尽然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单独的户口,独立生活的,看作被拆除看成住宅房屋使用人。没有单独常住也暂住没有独立生活的,视为应安置人口。

  第四十六写字楼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员的,按照下列有关规定安置:

  (一)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按照不断增加一口人安置;

  (二)两对及其以上的同辈夫妻居住一套房屋的,应当分户安置;

  (三)不同辈夫妻应该分室安置;

  (四)房屋拆迁通告发布时,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与夫妻分室安置;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异性,应当分室安置。

  第四十七条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动迁范围内无住房的,不予安置。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拆迁长期不在征地范围内居住,济南市其他地方有住房的,不计算为应当安置的人口。

  第四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楼宇新建土建为住宅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原地安置;

  (二)新建工程以非住宅为主,有部分住宅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人分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积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由拆迁当事人在协议中会确定;

  (三)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四十九条符合二百二十五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可以将安置被至多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居住面积多于原居住面积的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新建旧楼的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在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小于5万平方米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开发西区范围内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建设需要的;

  (三)贝阿尔恩县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

  (四)经市房主管部门进行倒、危房屋改造,依照本办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没有余房出售的。

  第五十条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能交纳扩大第一百七十条面积安置费的,被拆毁住宅房屋人会使用人不需分户、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征用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无偿安置;需要分户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征用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紫贝龙安置一套住房,其余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二条状况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不得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农地幅员面积和建筑面积有一项小于5万平方米的;

  (二)零散插建的;

  (三)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准属特殊困难户的;

  (四)不分户安置木患一套住房的。

  第五十三条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与相邻建筑物迁走的距离,必须符合明订我市建筑日照间距的订明。

  第五十四条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必须符合《省民用建筑标准》。

  新建的朝南住宅房屋,应当优先安置原征用朝南房屋的住户。

  第五十五条回迁移置的房屋应当实行公开分配。根据被拆除国土面积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受益面积大小、搬迁时间早晚、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占应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和时间先后,原房屋的楼层、居室朝向、室内设施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分房办法。

  第五十六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以产权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的供参考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五十七条在拆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营业:

  (一)合法营业执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或者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

  (二)营业用房具有维齐尔县的房屋承租关系,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

  (三)有营业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的专用房间,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五十八条对使用建物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转用,不予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的,由市房屋限期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拆迁委托10%的罚款,没收全部拆迁委托费,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明文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前擅自拆迁房舍的,由市房屋拆迁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处以拟建工程施工工程总造价0.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巨大损失由拆迁人负赔偿责任,处以与造成经济损失相等数额的罚款,并对直接安积永盛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违反具体措施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拆迁人私自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者拉大安置面积的,由市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提高或者降低的补偿数额处以罚款;

  (二)擅自扩大或者减缩安置面积的,按照扩大或者缩小的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办法房屋拆迁政府部门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拆卸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按照规定重新设计;不能重新设计的,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第六十六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搬迁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十七条拆迁人推迟过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楼宇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增发临时安置和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采暖补助费:

  (一)延长年底过渡期限一至四个月的,每人每月增发50%的补助费;

  (二)延长过渡期限超过三个以上月的,每人从第五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00%的补助费。

  第六十八条被处罚的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能,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受理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控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梅塞县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征地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拆迁、煽动群众闹事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列兹涅古瓦的,由司法机关由纳德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收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由纳德刑事责任。

  拆迁工作人员检查人员擅自接受委托、聘用,为外单位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拆迁工作人员上岗,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建筑成本价格、停产停业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采暖补助费、越冬补助费、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等国际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论断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颁发的《市城市建设拆迁市南安置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七:关于房屋动迁安置的问题

  

  农村房屋拆迁如何安置?家应该都有发现,我们国家现在是很?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了能够建设新农村,?且提?农民朋友在各个地?的?平,很多的政策都在进?当中。那么,农村房屋拆迁如何安置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农村房屋拆迁如何安置事实上,拆迁过程中农民可以依照拆迁及上级部门所设定的安置规划向拆迁?申请补偿。但是具体到标准等??,主要有以下细节要注意:1、拆迁认定的宅基地?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积认定。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应当按照区、县?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案确定以另?审批宅基地的?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4、拆迁?应当向被拆迁??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民政府备案。5、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条

  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农村房屋拆迁如何安置”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篇八:关于房屋动迁安置的问题

  

  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配合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新围老屋村旧城改造项目实施,经深圳市政府城市更新办及区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及其它批复文件编号),需对新围老屋村核定更新区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

  现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仅适用于本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一部分

  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本示范区拆迁范围:北至125灰场排水沟、南至206国道、东至车管所、西至灰场中路(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拆迁方式: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拆迁。

  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的拆迁期限为准。

  第二部分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状况

  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等。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和非住宅。

  第三部分

  拆迁补偿的一般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产权凭证记载不清的,参考被拆迁房屋的规划建设用途、产权产籍或房产管理资料记载确认。对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屋,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元/m2,砖木结构300元/m2,简易结构240元/m2。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三、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五、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六、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应当同步拆迁、迁移,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七、本方案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八、被拆迁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四部分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

  示范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室内装修、附属物、树木、绿地等补偿金额依据《淮南市201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淮府[2017]91号)结算,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提出的货币补偿金额有争议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

  (一)安置房位置:被拆迁人可在淮南市小城镇建设上窑示范区内建设的.安置房中选取。

  (二)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被拆迁人,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的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拆迁房屋原则上按原拆迁面积就近套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45㎡的,被拆迁房屋

  面积与45㎡安置房之间的差额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均价950元/㎡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与45㎡-60㎡安置房之间的差额面积,被拆迁房屋是砖混结构的,由被拆迁人按均价1350元/㎡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0㎡以上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原居住房之间的差额面积在1㎡-10㎡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1550元/㎡购买,差额面积在10㎡-20㎡的,由被拆迁人按1600元/㎡购买,超过20㎡的,由被拆迁人按1800元/㎡购买,安置房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按本方案补偿标准现

  金结算。

  三、搬迁补助

  住宅房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180元的按180元计算)付给被拆迁人。

  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计付;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二次计付。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自被拆迁人搬迁交房之日起按月计算由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

  (一)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

  (二)用现房安置的,拆迁人按4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

  (三)用在建或拟建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计付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内;安置房超过18个月交付时,从逾期之月起每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一倍。

  第五部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本方案所称非住宅房屋是指营业、办公、生产、仓储等类型的房屋。拆迁有合法产权凭证的非住宅房屋,依据其类型、合法用途等只给予货币补偿。

  《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篇九:关于房屋动迁安置的问题

  

  拆迁安置政策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拆迁安置政策也越来越重视。拆迁安置政策,简单来说,就是在拆除城市老旧、危险房屋的同时,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就业等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置方式。拆迁安置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或“实物化安置”,即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获得一定的安置费用用于自行购买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新建的住房、公租房等实物安置方式。政府还会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其他形式的安置,如就业安置、社会保险等。

  2.安置标准。被拆迁人的安置标准是政策的关键。一般来说,政府会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偿。补偿金额的高低也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位置、面积、房龄等因素。

  3.信息公示。政府在实施拆迁安置政策时必须公示有关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同时,政府也要向被拆迁人居委会等社会群体公布拆迁方案等信息。

  4.争议解决。在实施拆迁安置政策时,难免会出现争议,如有异议,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政策的目的是保障城市化进程中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要求政府在实施拆迁工程时,必须合法、公正、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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