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办法5篇

时间:2023-07-27 19:18:02  阅读:

篇一: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投诉受理制度

  十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

  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2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5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

  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二)食品储存

  1。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

  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7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第四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

  第五条

  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

  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

  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5。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6.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9。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10.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第七条

  通过看、摸

  、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

  定的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九条

  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

  第十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台帐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9废弃物处置制度

  1、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2、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5、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7、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8、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停止餐饮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抢救病人,尽可能按照就近原则联系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处理。

  2、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顾客中毒情况、中毒发生时间、中毒主要症状、中毒的顾客人数等,如果怀疑与投毒有关,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保护好现场,保管好供应给顾客的食品,禁止继续食用和擅自销毁。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现场予以保护。

  4、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人员到达后,配合专业人员收集可疑食品和中毒顾客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同时介绍中毒的情况。

  5、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11餐饮服务单位投诉受理制度

  1、顾客投诉的接收

  1)

  遇有顾客投诉时须礼貌、耐心地接待.应怀着同情心聆听顾客诉

  说,必要时可礼貌地询问,但切忌打断顾客的讲话。

  2)表示出对顾客投诉的关心,使顾客平静下来。

  3)仔细聆听或向顾客了解投诉的原因;询问投诉内容、原因、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顾客要求等,并尽量留下顾客的联系资料.4)

  显示决断力。站在顾客立场上表示同情,真诚地向顾客致歉,并正面回答客人问题(要注意语言技巧)。

  5)

  充分意识顾客的自尊心。

  2、顾客投诉的记录及调查

  1)

  了解顾客最初的需要和问题的所在。

  2)

  找有关人员进行查询,了解实际情况。

  3)

  投诉顾客的姓名、有关内容记录要准确具体。

  4)

  调查认真细致,对待顾客投诉要保持冷静,不推诿、不争辩、不怠慢,专心致志为顾客解答问题。

  3、告诉顾客处理问题的办法。

  1)

  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尽量满足顾客要求。

  2)

  事实调查清楚后,耐心转告投诉人,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的意见,不得强迫顾客接受.3)

  按协商后双方认可的办法解决顾客问题.4)如属无效投诉应耐心向顾客解释,需要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把对让给顾客”.不要对无法办到的事做出承诺。

  5)

  如属有效投诉,即企业方面原因引起的投诉,要主动承担责任并

  表示歉意,不使顾客情绪进一步恶化。投诉处理人在折扣权限下,可以减免一定金额,如报损等,但如果超出权限金额,需要向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要求授权;通常在给顾客补偿的时候,就会在送鲜花、水果、饮料、礼品等福利上考虑,尽量避免直接作折扣。

  6)把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投诉者,并监督执行情况。

  4、对处理问题的过程作追踪检查.一旦顾客选择了解决方法便即刻开始工作,同时关注处理的进展情况并作追踪检查。并将追踪检查回访情况如实登记《顾客投诉记录表》上以备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12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篇二: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检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台账制度,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2、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市局下发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凭证格式为二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帐),第二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帐)。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复印或扫描备案。销售生鲜食品的认真做好进货台帐记录和票据粘贴。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质量自检制度

  1、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台)、为主开展生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4、在市场、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

  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3、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4、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属于本单位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经营食品质量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明确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持合法、有效证照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不出租出借证照、不超越范围经营。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三、不销售进货手续不全(供货方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和涉嫌质量问题的可疑食品.

  四、不销售“三无”食品(无质量合格证明、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食品、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销售的食品。

  五、发布食品广告真实、准确、不作夸大、虚假宣传,不作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宣传.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刁难,及时有效地依法协商和解;对无法和解的,服从当地消费者协会依法作出协调。

  七、自觉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制度,接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经营活动中,如不遵守以上制度,销售假冒伪劣

  食品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及承担一切后果。

  食品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

  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

  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我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烘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的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蚊蝇滋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五、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孽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

  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六、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篇三: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5、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77、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9、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0、废弃物处置制度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13、食品召回及住手经营制度

  14、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15、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8-1112131415-1617-1819-2021-2829-3012345-6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

  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

  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患上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暂时参

  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患上健康证明后方可

  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

  康检查合格证不患上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浮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即将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

  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⑶不患上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患上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

  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

  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

  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

  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

  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者换发食

  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患上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

  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

  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

  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

  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

  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

  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食品经营行为,严控风险点,保证食品安全,根

  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采购环节

  L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殊是浮现食

  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

  .对采购食品的外观质量状况、食品温度、保质期等方面进行查

  验。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并按照要求妥善保

  管。

  二、食品储存环节

  L详细记录各类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入库记录应

  与进货查验相衔接,定期与供货者核对购进食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

  后次序、生产日期等分类、分架存放,做到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

  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者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

  期等情况,要即将进行清理。

  三、食品运输环节

  L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

  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运输工具应能满足食品的运输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不患上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者与需要加工的食品

  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环节

  L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

  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相应的防蝇防尘设施。盛装食品容器应当

  保持洁净、无异物。

  3、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在该食品质量合格未变质前食用

  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

  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

  或者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螳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

  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者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

  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ιImI的防鼠金属隔栅或者

  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

  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者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或者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

  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患上使用木质材料

  (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

  污染。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

  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

  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

  用。

  年

  月

  日

  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

  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时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

  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

  和酒类等食品。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

  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者规定,以及

  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

  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

  第五条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

  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

  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

  .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

  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

  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产品是否掺杂、搀假;

  .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七条

  通过看、摸、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

  官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检

  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患上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

  机构或者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干上市销售。

  第九条

  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

  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验收检验。

  第十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者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

  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

  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

  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

  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者生产加工者索取以

  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者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

  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

  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患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

  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

  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

  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

  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

  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螳螂设施,不患

  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糊口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

  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

  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IOcm以上,并

  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

  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

  度计,定期除霜(不患上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

  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

  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患上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

  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章,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者菜单上予以公示。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

  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

  符,不患上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

  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

  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

  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为规范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排人员负责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等工作。

  处理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

  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二、设置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垃圾和废弃

  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三、禁止乱堆废弃物,禁止将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

  四、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整洁

  完好,运输中不患上泄漏、撒落。

  五、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

  放,集中处理。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油脂,除直接作为废弃物排放

  外,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

  七、单位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必须按

  国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对

  处置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食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二.应急处理程序:

  .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发现感官状可疑或者有变质可能时,经确认后,即将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在经营场所范围内树立食品卫生意识,时时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发

  生,负责人发现可疑病情后,及时请卫生院医生初步检查确定,做出

  以下措施:

  (1)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2)如确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①初步诊断、治疗、护理患病的宾客以及员工。

  ②即将报告酒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

  措施。

  ③即将拨打急救电话120,联系救治患病宾客以及员工。

  ④即将向防疫部门报告

  ⑤采集相关病情信息、食品及原加工材料,协助卫生部门进行

  事件调查、处理。

  .经营场所负责人即将指挥抢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抢救,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指挥以下部门工作:

  (1)责令食品即将住手加工、供应活动。

  (2)由经营场所安全员负责即将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报告时间距

  离发病时间不患上超过2小时。

  (3)负责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

  门处理。

  (4)安全员要深入中毒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向患者了解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年

  月

  日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1)、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

  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

  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

  (或者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者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

  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者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

  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

  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者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者每笔送

  货单,(4)、从流通经营单位

  (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成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

  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

  货方公章(或者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者每笔送货单.(5)、从流通经营单位

  (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者暂时采购时,应当确认

  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者签

  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者每笔送货单.(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者经营户

  出具的加盗公章(或者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

  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者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复印

  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7)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

  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

  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8)、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

  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

  证明的复印件.(10)、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

  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者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

  检验报告(或者复印件).(11)、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

  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

  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等.(12)、按产品类别或者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

  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患上涂改、伪共保存

  期限不患上少于2年。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年

  月

  日

  食品召回及住手经营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合格

  食品的住手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其

  他各岗位不患上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或者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即将住手生

  产经营,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记录住手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的实施方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

  工作。对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不合

  格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即将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

  消除风险。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

  况。

  .对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

  标志,召回食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

  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时间、地点。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年

  月

  日

  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供餐以及凉菜配制、果蔬汁现榨、水果拼盘制作、生食

  海产品加工、饮品制作、面点制作、食品再加热、餐饮器具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

  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求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

  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患上采购《食品

  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患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

  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

  合格证明等。

  三、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销毒合格凭证。

  四、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运输操作规程要求

  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

  需冷臧或者热藏条件的食品时应分别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臧或者保温

  设施。

  贮存操作规程要求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蜂螂,不患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

  及个人糊口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

  面均在IO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

  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臧、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

  患上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

  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

  部温度的监测。

  (二)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

  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三)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

  到冷臧或者冷冻的温度要求。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

  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患上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

  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

  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

  及时使用或者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

  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患上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

  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

  采用的除外。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

  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

  者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

  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四)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时间显示和

  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五)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

  易于清洁。

  烹调操作规程要求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

  官性状异常的,不患上进行烹调加工。

  二、不患上将回收后的食品经烹调加工后再次销售。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

  应不低于70℃o有国际或者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

  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五、需要冷臧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于90分钟冷内却至I(TC以下或者四小时内冷却至5℃以下后再冷藏,并加贴标签。

  六、用于烹饪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者苫盖,并不患上与地面或者污垢接触。

  七、菜点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

  备餐及供餐操作规程要求

  一、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

  求: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患上进行加工。

  (-)饮品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

  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三)生豆浆烧煮时应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

  沸5分钟以上。

  (四)自制含酒精的饮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有关要求。

  二、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患上供应。

  三、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应经消毒。

  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不患上反复使用。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期(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

  当在高于60℃或者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

  凉菜配制操作规程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

  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患上进行加工。

  二、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三、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患上擅自进入专

  间。不患上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者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

  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五、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

  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六、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患上带入凉菜间。

  七、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

  用冰箱中冷藏或者冷冻,食用前按下列规定进行再加热:

  (-)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

  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

  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

  度应不低于70℃o有国际或者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

  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饮品制作操作规程要求

  一、从事饮品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更衣、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口罩。

  二、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

  感官性状异常的,不患上进行加工。

  三、饮品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

  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四、生豆浆烧煮时应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

  5分钟以上。

  五、自制含酒精的饮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有关要求。

  六、除含酒精的饮料外,饮品宜现制现饮。

  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操作规程要求

  一、从事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更衣、洗手

  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口罩。

  二、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用具应专用。每餐次

  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三、用于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蔬菜、瓜果应新鲜,未经清洗

  处理的不患上使用。

  四、制作的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应当餐用完。

  面点制作操作规程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患上进行加工。

  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操作:需要熟制加工的食

  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o有国际或

  者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

  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者冷藏,并在规定存

  放期限内使用。

  四、奶油类原料应低温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

  当在10℃以下或者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

  食品再加热操作规程要求

  一、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

  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

  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

  患上食用。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

  低于70℃o有国际或者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

  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操作规程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者橱柜),应标示“食品添

  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

  柜保管。

  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求

  一、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

  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

  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

  洗净并消毒(详见本规范附件2)。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

  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四、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

  定。

  五、不患上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患上

  存放其他物品。

  七、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八、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记录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

  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各岗位负责人应催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

  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时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即将催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投诉受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口头

  或者书面意见与投诉,应即将追查原因,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接顾客投诉感官异常或者可疑变质食品时,应及时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备餐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

  品进行检查。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泛博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计划。

  成立专门食品安全检查小组,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组长:史新讲

  小组成员:待定

  检查内容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物品摆放、食品储藏、进货

  台账、原材料存放、留样、卫生设施、操作卫生、餐具消毒、设施设

  备、和饭菜出售及服务质量等内容,具体如下:

  L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

  否积有污水,湘水桶是否加盖。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阻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墙面、门窗整

  洁无污渍、灰尘。

  .食品原料采购,必须由正规厂商提供,索证齐全。

  .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穿戴

  工作衣帽,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者操作间吸烟,有无在

  操作间内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

  .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

  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璀璨。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

  有序。

  .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

  餐间存放保洁。

  .每餐供餐的饭、菜是否按规定留样存放检查。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年

  月

  日

篇四: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国家特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下文是收集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__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__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_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__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__,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四十条

  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__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xx年12月15日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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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0.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分(市)局:

  为加强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材料,保护食品经营者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

  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建立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建立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由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各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按食品经营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材料包括:

  (一)许可申请材料:

  1、《审核意见表》

  2、《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6、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0、《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表;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许可变更材料:

  1、《审核意见表》;

  2、《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3、收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许可注销材料:

  1、《审核意见表》;

  2、《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3、收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材料也应存入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第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材料应按许可年度、许可材料分类整理,分别装订成卷或在一卷内分类隔开,注明案卷号。

  档案装订时,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横页字头顺左侧装订。

  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录摄的对象、时间、地点、作者。

  对破损的档案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纸面过大的材料,应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净。

  档案封面上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许可年度、食品经营者分布区域、组织形式等分类编排档案案卷号后,依次入柜排列保管,并填写检索卡、档案目录登记薄。

  第九条

  归档材料中如有文件、材料说明,均应填写在备考表内。同时,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归档时间填写清楚。

  第十条

  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定期装订到卷内。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材料应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送交,送交时须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人员须做好归档文件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等项工作。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为永久性保管档案。

  第十三条

  核发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室或档案存放专柜。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要有专门装具,并具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光(紫外钱)、防尘等设施功能。

  第十四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应明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食品流通许可业务和档案管理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清点,并作记录。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积极查找,写出处理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食品流通许可声像档案应根据其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十六条

  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期间,其食品流通许可档案须妥善保管。经营地址迁移时,应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将有关档案文件移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

  对需要移交给档案管理机关的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共同确定移交档案的种类、日期等事宜,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持相关证件和信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使用保密档案时,还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查阅。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利用者不得公布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材料,不得利用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开展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查阅部门提供食品流通许可机读档案、扫描档案、原始档案复制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加盖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查询专用章。

  第二十条

  查阅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应有专门场所,并注意保护。档案利用者不得修改、污损、标注、撕拆、抽调、散失、销毁和转借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库存档案进行核对、清理,确保档案户数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系统数据一致,许可证档案载明内容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系统录入内容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的卷皮、卷盒、目录页、备考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705-88》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暂行)制定具体的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暂行)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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