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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5篇

时间:2023-07-18 14:36:02  阅读:

篇一: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彩礼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那些闪婚闪离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往往都会就彩礼问题产生纠纷,此时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而女方则主张不退还。在彩礼退还的问题上面我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彩礼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二、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实践中,关于彩礼的纠纷无非就是围绕是否退还这个问题展开的,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在上述三种情形,男方主张退还彩礼的,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就是小编带大家带来的关于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篇二: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速发展,中国的离婚率也逐年上升。近年修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中确?了彩礼返还制度。店铺?编在本?中对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进?了详细的分析,欢迎?家阅读了解,?起探讨。?、什么是彩礼?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民法院对于当事?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先根据双?或收受钱款??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处理,不能适?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适?前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范围如何把握?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并?只限男?双?,还可能包括男?双?的?母或亲属,这些?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双?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或??不是实际接受?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双?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三、彩礼给付后,男?双?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母或亲属依婚姻法司法解释(?)第?条第(?)项的规定要求对?返还彩礼的,能否?持?根据司法解释(?)第?条第(?)项的规定,男?双?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双?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仅形成了同居关系,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双?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双?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四、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形(?)已给付的彩礼已?于购置男?双?共同?活的物品,现实中?多体现为??给男?的陪嫁品,例如??购买了洗?机,电视机等做为陪嫁嫁妆。在这种情况下,彩礼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在男?双?的共同?活中消耗。?如,登记结婚前后共同?活或者举?结婚仪式花费或者购置房屋等等.(三)给付彩礼??违反婚约的。以上便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您通过以上的内容对相关的问题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登陆店铺进?在线法律咨询,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婚姻家庭律师#

篇三: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彩礼退还细则

  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结婚的时候,男方需要送女方彩礼,以此成全求娶之意。有些地方彩礼给得很高,如果女方悔婚的话,就得不偿失了。那离婚的话彩礼可以返还吗?彩礼退还有哪些标准和细则?一起来看看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吧!

  一、结婚彩礼的退还细则

  1.返还30%如果男方和女方领了结婚证并在一起生活了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悔婚的话,应该返还部分彩礼。返还的彩礼占全部彩礼的30%,不需要全部返还。

  2.返还50%如果两人结婚并生活了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一方悔婚的话,女方应返还50%的彩礼。如果在同居期间男方让女方怀孕或者*产的话,彩礼返还减少5%到20%。

  3.返还70%如果两人结婚之后,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足三个月,其中一方悔婚,那就需要返还70%的彩礼。结婚三个月不到就离婚的情况,是比较少的,有骗婚的嫌疑。

  二、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1.退还规定

  法律规定,彩礼需要返还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是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第二种是两人领证后并未一起生活,第三种是婚前给了彩

  礼导致另一方生活困难。

  2.彩礼性质

  现在很多地方都不谈彩礼了,一般是农村和经济落后的地区比较注重这个习俗。如果当地没有彩礼习俗,男方给女方的红包就不算彩礼,返还要看具体情况。

  3.婚姻关系

  退还彩礼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离婚。如果没有离婚,是不能返还彩礼的,夫妻是一个共同体。如果给了彩礼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这个是应该返还的。

  以上就是彩礼退还细则

  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帮助到你。

篇四: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返还彩礼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返还彩礼法律规定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应该返还的彩礼有哪些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是否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

  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很显然,男方之所以会支付彩礼给女方这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否给付彩礼对办理结婚证并没有影响,因而这往往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的结果。但要是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的话,就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形要求了,不然的话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

篇五:关于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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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结婚彩礼的性质

  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

  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晴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

  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我们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适用的扩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风俗给付原告彩礼礼金0元,由此导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难,符合《解释(二)》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的。

  (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理由如下:

  1、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因其人身关系绝对的相对性,如果在诉讼中追加第三人,使民事实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分离,显然有违法理。

  2、将收受彩礼的父母列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将彩礼纠纷混同于一般财物纠纷,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财物关系,而未看到内在

  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忽视了彩礼给付于婚姻关系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彩礼的给付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又因双方离婚而返还,虽然彩礼的交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但这仅仅是一种仪式,父母的地位仅相对于代理人,实质上与彩礼有关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以彩礼的返还也不能离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3、审判实践中追加第三人,往往需要多次开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离婚男女双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造成一个纠纷未解决,又出现了新的纠纷。

  (三)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离婚彩礼返还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对于在婚姻期间,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的登记手续,也就是没有合法的结婚证,即无效婚姻,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还有就是支付方的家庭非常困难,并且该彩礼的支付导致了生活出现了难以度过的情况,那么这笔彩礼也是可以索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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