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4篇)

时间:2023-07-18 11:18:02  阅读: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xx年,最高__《关于__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实施以来,**法院迅速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由专人负责诉调对接工作。

  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县于xx年在全县15个乡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xx年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及医患纠纷调解中心,xx年在上述两个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此中心主要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及校园纠纷,xx年**县又成立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全县劳动争议相关纠纷。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主要是进行司法确认。xx年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20件,xx年受理司法确认案件41件,xx年至5月20日止,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65件。除进行司法确认外,**法院还定期或不定期到调解中心或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与作法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经过多年的尝试,历经数任审判工作人员的精心积累,总结出一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1、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__的法定职责。__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__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积极投入大调解格局的创建工作。__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直接接触矛盾,也最有利于化解矛盾,__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不仅可以降低行政调解形成的行政成本,减轻法院讼累,而且可以真正实现__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法院从便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入手,在立案庭建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到日常工作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再是法院的“副业”而是“主业”,为进一步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坚持长期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制

  人民调解工作与__的审判工作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促进,如何在保持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前提下发挥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指导作用意义重大。**法院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指导之间的平台。在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向我院报送信息、反馈问题,对一些特殊案件代理当事人咨询,保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的经常性联系,联络员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传达最新的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发展态势和召集一些活动。通过双向联络制的建立,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增强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3、坚持提升素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制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由于人员的特殊性和非专业性,现有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匮乏,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依据道德和简单的法律常识作出判断,对于一些经济合同、房地产等纠纷

  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有效的把握,调解工作不着重点,不能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调解工作开展的不够理想。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发展,必须从转变人民调解员的观念,提高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入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

  种方式,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两种制度。每年抽调民事审判业务素质较高的干警对人民陪审员组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含调解经验、调解艺术、基础法律知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等多个方面,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员集中各组反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培训和各组之间的交流活动,有效弥补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通过培训制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了他们从业的自信心和使命感,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组织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是司法工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人民调解以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特点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某种程度上更优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纠纷的处理。目前,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与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有效联络机制;二是缺乏系统的指导培训机制,部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技能欠缺,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制作的调解协议质量不高;三是人民调解员是无偿服务,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四是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薄弱,个别人民调解员存在吃请受礼拉偏架现象;五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走人民调解程序。

  四、意见与建议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利用现代办公资源,建立指导人民调解网络管理平台。联合移动通信部门,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立专门的网络窗口,由法院内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调解办公室)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年度计划公布于网站,并定期或临时公布安排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巡回办案等一系列指导活动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使培训者和被培训者都能早作准备。

  (二)针对各类常见性、典型性案件,分类编写《人民调处手册》之类的书刊,内分“婚姻家庭篇”、“民间借贷篇”等专章性内容,让民调人员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同时,还刊载典型调解案例评析、调解经验介绍等内容,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

  (三)创新培训方式,使培训方式多样化。1、集中授课培训。集中授课培训可采取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定期培训要建立起长效制度,及早制定培训计划,按时予以落实,可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专业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培训常年客座讲师,由他们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相关案例对乡村、社区多发性民事纠纷涉及的基础

  法律、调解技巧进行专题讲座,并对如何制作人民调解谈话笔录、如何制作调解协议、如何立卷等工作给予专项培训。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要及时组织辖区的民调人员,对新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并针对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改选引发的种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与时俱进地培训民调人员,分析遇到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以及民间纠纷的新特点、新规律,找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及时向民调人员推广,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2、定人定点负责电话随机指导。在每个指导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落实一个审判员帮带多个人民调解员的“一对多”帮带模式,点对点就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主要采用“电话答疑”指导模式。同时,每个审判员每季度至少旁听一位自己所帮带的调解员的调解观摩活动。这样,民调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遇到法律及调解技巧问题,随时就能解决,进一步提高民调人员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水平。

  (四)加强提高民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规范化水平。1、对法院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归纳其中的语言规范、表达歧义问题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2、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__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__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3、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最高__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

  (五)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构建指导网络。法院与司法局、乡镇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制定改进措施。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并针对具体特殊案例,随时进行沟通联系,通过面对面交换意见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具体指导,分析研究纠纷发生的特点和倾向性问题,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业务培训。

  (六)建立有效的指导调解工作激励制度。坚持考评问责,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把指导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及个人,明确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各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

  应的处分,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__的一项重要职责,如何有效指导人民调解是一项挑战,更是一个机遇,__在人民调解这片领域中今后还要大有作为,最终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为基层维稳构牢第一道防线。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下我国行政指导下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于各自独立、条块分割、互不联系的纷乱状态。其工作机制存在僵化滞后的弊端。导致其及时便利的化解纠纷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尤其是缺乏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各种新矛盾、新问题的长效机制。具体表现在:

  (一)“三位一体”的综合调处机制尚未建立

  在一个固定区域内,由政府部门统领的各种调解组织的政府调解机构尚未建立,致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处于各自为政、互不衔接的状态。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种调解制度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政府加强统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整合各种资源,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位一体”的综合大调处机制,从根本上实现加强组织、规范行为、提高效力。

  (二)调解协议书不规范,致使调解的功能弱化。

  由实践来看,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很不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果;同时,更为严重的是,人民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大大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用和发展。人民调解协议尽管是当事人自愿、事实证据清楚也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协议,但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只能借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倘若一方违反协议而不履行、遵守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重新寻求政府帮助或者去法院起诉,除此之外,并无他策。这不仅加重了政府和法院的压力,也严重削弱了调委会等调解机构的权威和声誉。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依然偏低

  进入新世纪以来,民间纠纷的性质、类型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将一大批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吸纳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从而进一步优化了人民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但是,现阶段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并不尽如人意。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思想观念陈旧、法律素质欠缺,调解手段单一、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仍然没有明显改变。此外,人民调解员身兼数职、年龄老化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从而也影响了调解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而调解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导致其不能从法律上对纠纷作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严重影响着依法调解的进行。

  (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监督未落到实处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但由于未出台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加之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较重,因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司法审查无法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现行制度下,司法指导与行政指导处于并列地位,增加了司法审查的难度,加之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司法审查难以落到实处。

  (五)人民调解经费拮据的问题依然突出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20**年7月司法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后,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正在令国各地逐步建立起来。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人民调解经费拮据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其一,财政保障的人民调解经费十分有限,与人民调解工作量不相称;其二,现在还未制定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导致经费管理较为混乱;其三,由于经费不多,所以有些地方仅发给所谓的专职调解员,这样一来,打击了其他调解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创新研究之

  当前人民调解风险现状及防范对策

  熊五根

  摘要:人民调解员不得提供代笔收费等有偿服务,不得以收取交通费等名义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在每个调解室显著位置公示调解人员姓名、照片以及监督电话,以广泛接受监督。除了以上加强廉政防范意识,防止制度漏洞外。本文重点与大家探讨交流人民调解程序上问题,也就是技术层面如何规范人民调解行为,目的降低或避免人民调解风险.关键词:人民调解

  风险

  现状

  防范

  对策

  论文内容:

  一、人民调解风险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我们在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时参与或主持过民间人民调解个案,

  但那时以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人身份参加人民调解活动.2014年4月成立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时是以人民调解员身份主持调解.

  经过二年多人民调解实务.

  我归纳人民调解的风险形式如下:(一)人民调解告知欠缺的风险.

  现在矛盾纠纷应接不瑕,

  当事人也很浮躁,

  解决纠纷时较冲重.

  一旦申请人民调解,

  都希望快速了结.

  有的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是亲戚、或朋友,

  有的至少是熟人.

  人民调解员在熟人社会中可能不会依人民调解程序按部就班告诉当事人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纪律和权利与义务等.

  而是直接进行调解.

  一旦双方签字调解协议生效,

  另1一方以人民调解未告知为由,

  要人民调委会撤销或变更,

  有的委随人民调解员,

  影响着人民调解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人民调解委托手续溊疵的风险

  在调解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在外打工或临时外,委托他的亲人代理调解.由于人民调解法及若干规定中制度不完善,加上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混杂,对代理人身份及手续审查不严,甚至根本不审查就调解.以致当事人以代理人无权代理申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三)人民调解基础证据缺失的风险

  人民调解法和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各类民间纠纷案件证据标准缺乏规范,基层人民调解员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认为当事人无异议就算调解完成.素不知在人民调解案件中忽略与民间纠纷有关的身份证、调解标的物证据,

  以及相关联的关键证据,

  无疑是方便了当事人给自已找麻烦.

  有的当事人或案外人以调解的标的物存在异议为由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失实的风险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人民调解员追求调解成功率,对调解内容的表述不准确,甚至完全错误,如将房产的东西向,写成南北向,田地的四址东西南北表述错位等等.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不准确,引起当事人的二次纠纷,以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信任和专业水平的风险.(五)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怠于司法确认风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注重调解结果,而忽视调解程序,2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员就完成了调解工作.根本沒有注意提示或告知当事人在一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致当事人逾期丧失了司法确认的机会.当事人责怪人民调委会或人民调解员.(六)人民调解书送达制度欠缺的风险

  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签字后,人民调解员认为万事大吉.如时间久远,一方当事人重提此事,有的当事人会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未送达人民调解协议书为由要求重新送达.因此重启法律程序,从而酿成纠纷.二、如何防范人民调解风险: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在此不赘述,但我们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时,切勿忽略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重要性,如何防范人民调解风险,谈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借鉴和参考:(一)建立人民调解告知制度

  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率先学法知法懂法,尤其学习人民调解法及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必须向当事人送达人民调解告知书,

  在人民调解告知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3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等。是防范人民调解险的有效方法.(二)规范当事人委托代理手续

  人民调解纠纷除当事人参与,也可委托一至二位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根据民法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参加人民调解应提供当事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调解请求,

  进行调解等.并提供身份证.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人参加人民调解应提供当事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指派函,执业证等.人民调解员认真核对代理人身份.(三)完善人民调解案件举证通知制度

  任何纠纷的解决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上,

  人民调解案件也不例外.依法调解其实就是重证据讲法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化解矛盾.证据有利于夯实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同时为司法确认奠定基础.在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向当事人送达人民调解举证通知书,可预防当事人调解证据缺失或失权的风险.(四)增加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释明内容.

  一件好事尽可能别留下遗憾,

  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时,

  人民调解员可能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以及司法确认的期限等.

  为了更好地让当事人知法守法,

  及时申请司法确认,

  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的义务.

  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增加法律释明内容.

  引用实体法及人民调解法相应条款.(五)增加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程序.随着法治思维模式的发展,

  原来人民调解程序过于粗线条,

  简单化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制度建设,

  影响人民调解法制化构建.

  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签字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立即送达给当事人,

  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留痕存档,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六)建立当事人人民调解诉讼时效保障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因此发生该条应当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因此,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谨慎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凡是当事人的人民调解申请书必须立卷建档,

  以备查询.三、人民调解文书创新

  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自2014年4月至今从调解实务出发,增加了人民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及法律释明内容,实现全程录音录像,完善了调解程序,有效地防患人民调5解工作风险,依法调解贯彻整个过程。

  附件1、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果,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则;(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五、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七、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调解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以上内容已由调解员告知,我没有异议。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举证通知书

  ()洪民调字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调解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调解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调解时当事人应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保管,

  人民调解委员会复印件记录于卷。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向本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证人身份证,

  证人并出庭作证。

  四、你方应当向本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如下证据:1、2、(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年

  月

  日

  附件3、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调解请求,参与调解,代签调解文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4、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送达回证

  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送达回证

  案由

  案号

  ()字第

  号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

  签名:

  年

  月

  日

  代收人

  签名:

  年

  月

  日

  备

  考

  附件5、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人民调解协议书

  (2016)洪民调第002号

  当事人万x根,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xx岁,职业或职务

  村小组长,单位或住址南昌市新建区xx乡方xx村27号.联系方式xxxx.

  当事人万x红,性别男,民族汉族,xx岁,职业或职务

  村小组长,单位或住址南昌市南昌县xx乡xx组,联系方式xxxx.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1995年万x根将自已承包的耕地(水田)23亩流转给堂弟万x红经营,万金红每年每亩向万x根支付200元承包费.现物价上涨,同类型耕地(水田)承包费也由每年每亩200元上涨到每年每亩600元.万x根提出每年每亩400元,万x红坚持每年每亩300元.双方发生争执,遂向调委会申请淍解.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万x红确认承包万x根耕地(水田)23亩;2.万x红每年每亩向万x根交承包费350元;万x红确保每年12月底之前向万x根交承包费.履行方式、时限:按年履行.本协议书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

  记

  录

  人

  (签名)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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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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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对有可能经过调解(法律法规禁止调解的除外)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关审判部门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由于立法缺失,使立案调解制度的定性和定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因而当前的立案调解工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立案调解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立案调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立案调解工作与现行法院管理模式的要求存在矛盾

  一是立案调解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矛盾。调解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以互谅互让为基础,一方或双方放弃相当的合法权益才能达成,立案调解实践中往往要权利人让出一定的或较大的合法权利,在人们法治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权利人不一定愿意让出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坚持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这给法院通过立案调解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工作增加难度。

  二是立案调解与提高结案率的矛盾。虽然大量法律关系明确、矛盾纠纷对抗性不是很强的案件通过立案调解可得到快速处理,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不必要的对抗,缩短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的精力、物力,减少诉累。但是如果经过立案调解程序后不能解决的案件,反而使这类案件因为多经过一道调解程序,导致既耗费了相当的司法资源,又使结案时间被拖延,影响结案率的提高。

  三是立案调解与法院内部管理之间的冲突。法院将各部门的调解1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结案率、案件审理效率等作为考核审判工作好坏标准,在立案庭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使立案庭与各民商事审判庭之间在部门调解率考核中产生矛盾。

  (二)立案调解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科学

  第一,将立案调解的范围设定为“除新类型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争议大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可立案调解”,不够明确合理。立案调解程序适用的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和不适用的类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在立案调解的主体上局限于专门的法官,忽略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有利于促成调解成功的作用。

  第三,调解期限限定为15日,缺乏变通。立案调解原则上应当在原告起诉后、被告答辩期届满之前完成,即一般不超过受理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但是,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案件又确有调解可能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并签字确认,应当可以将调解期限适当延长。这样的变通,主要可以巩固原有的调解成果,避免进入审理程序,损失效益。

  第四,立案调解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立案成功调解的案件只是按照通常的调撤案件收取费用,缺少通过减免诉讼费来鼓励当事人通过立案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收费机制。同时,仅将立案调解工作列入对调解法官的绩效考核,缺少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考评机制。

  (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因素影响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文化水平低,缺乏诉讼风险意识,2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对立案调解一知半解,半信半疑,对其作法律、法理解释和说服工作困难。

  二是有的当事人缺少理性解决纠纷的思维,在诉讼中赌气较真、认死理,拒不让步,不接受调解,只接受判决。

  三是部分诉讼代理人出于自己利益考虑,推托、阻碍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是当事人和代理人恶意调解,把法院的立案调解程序作为缓兵之计,拖延诉讼时间,实际上却不打算履行或消极履行,导致部分立案调解案件执行难,使部分当事人不信任法院的立案调解,不愿通过立案调解程序来化解纠纷。

  二、加强和改进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立案调解明确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案调解制度

  将立案调解工作的阶段定为立案之后移送审理之前。在此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对之进行相应的科学合理设计,方能发挥其优势。

  1.应明确限定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总体来说应该限定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对于具有敏感性、疑难复杂性、在短时间内法官不能容易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案件不宜在立案阶段调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对上述类型案件应当排除在立案调解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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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增加立案调解程序中对当事人的制约规定。既然将立案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则应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保障其有效地运行。美国的和解制度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最后判决结果与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法一致或低于和解方案,那么原告将必须对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案后参加诉讼所导致的所有费用承担责任。而我国的司法调解制度要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立案调解的主动性,必须有制度加以约束。不妨将美国的做法予以借鉴和吸收,使当事人自觉自愿走向调解,否则承担对方因诉讼所耗费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对权利人也要予以限制,防止其滥诉。

  3.建立合理的立案调解的收费激励制度。目前尚无立案调解案件的收费规定。对此我们认为,根据司法为民宗旨和互惠原则,应当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收取一定的立案调解费用,具体标准可参照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实行一定幅度的减收或免收,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实行立案调解制度的各个法院可以在该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收费标准。

  (二)丰富立案调解手段,创新立案调解艺术,提高立案调解成功率

  立案调解成功离不开有经验的法官、灵活的调解方法和熟练的调解技巧。基于当前民事审判队伍的现状,应当丰富立案调解手段,创造性地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切实提高青年法官的调解能力。

  1.在法官业务培训中对法官进行立案调解方面的培训。一方面总结法院立案调解实践经验、编写调解方法、技巧的实用手册,实现从4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立案调解实务至理论的升华;另一方面通过让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向青年法官讲解调解技巧、传授调解经验,以老带新、帮传带的方式方法,实现老中青相结合,发挥老法官调解经验丰富、青年法官干劲十足的各自优势来协力做好调解工作。

  2.积极争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立案调解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可以通过在法官、律师以及司法相关部门人员之间组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加强法院与律师界及其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对通过立案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作用和意义形成共识。在立案调解的过程中,对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通过引导代理人主动配合法院调解工作的方式,协力促进案件的立案调解。

  (三)以立案调解制度为重要环节,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做好立案调解工作应当要注意处理好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街委会、村委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紧密的单位和部门在化解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激活多样化的调解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化解社会纠纷。

  2.建立法官社会调解联络室,构建法官主持下的社会调解机制。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的联系,依托维稳综治的力量,推动建立区、镇(乡)、社(村)三级联动的调解网络体系,在各级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机构,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和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辖区内的乡镇、社村设立社会调解工作室,制定好法官社会调解联络室的工作规范,构建社会多方力量5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参与的社会调解机制,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进行多方社会力量参与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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