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党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6篇

时间:2023-07-16 18:45:04  阅读:

篇一:党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有关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党委决策机制,切实提高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确保集团公司在深化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有效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推动集团改革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党委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党委班子的整体合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党内决策与企业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坚持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前置原则,党委会闭会期间,授权由党委常委会主持工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涉及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投资计划等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首先经过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

  坚持调查研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委员除遵守《党章》及上级党组织制定的制度、规定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委会: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的;

  (三)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根据会议内容,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于会前5天提出建议(先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重要事项和综合性工作,还要征求有关单位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办公室汇总后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对准备提交党委会议决的重大事项,党委主要领导一般应与党委委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

  的意见。党委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一般在会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也应及早通知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三章

  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和指示等重大举措。

  (二)讨论决定集团公司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统战工作、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的利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它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在决定或审议通过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与会同志要认真负责地、充分地发表意见。党委会议题如需

  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在充分交换意见酝酿成熟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形成的纪要、决议、请示、报告、决定等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对已议决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对议决事项有不同意见或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反映或提出召开党委会复议;在未做出新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或做出不符合集体决策的行动。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上级党组织可以调阅集团公司党委会会议记录,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党委会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会议决定上报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上报;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会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和《公司法》、《暂行条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

篇二:党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党委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区直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制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制定局党委重大事项规则。

  第二条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纳入议事规则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本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上、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的贯彻落实方案、措施和具体意见。

  2、本局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要问题;以本局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事关本单位综合性的、重要的规章制度等。

  3、本局全局性重要工作计划与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要点。

  4、本单位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建设性项目,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细化和调整以及审批情况、执行情况。

  5、本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

  6、本局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奖惩等方面的问题。

  7、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局机关或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9、局党委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

  10、需要提交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主要领导进行沟通,达成共识,然后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通气协调,最后由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2、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由有关部门(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其他形式通知。

  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酝酿之后,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会议讨论。局党委会议应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分管的党委成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进行讨论。讨论时,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

  4、会议决定。在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就议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其中表决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人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干部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形成记录。指派专人对重大事项议事情况进行记录备查,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题讨论决定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第六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要领导报告;无法向主要领导报告时,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汇报。

  事关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目标,大的经费支出,建设项目,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奖惩,以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不得列为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进行随机处置。

  第八条

  对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必要时应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纪要、材料等,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委员签发。日常经费支出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大额度经费支出经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

  四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局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发生任何简化步骤、颠倒程序的行为。一旦违反了规定程序,不论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如何,一律视为违规和无效。

  第十一条

  局党委不按议事规则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党委成员和群众有权向区委报告。因违反议事规则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保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议事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和班子建设督查的重要内容。

篇三:党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

  济南市经委?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健全领?导集体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紧密结合经?委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干部的推荐?、任免与奖惩?,都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做出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书?记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全市工?业经济总体?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有关工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

  (三)研究决定经?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审定需?呈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需下?发的重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加强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经委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五)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的确定?。

  (六)研究确定经?委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市?委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及需经党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或推?迟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

  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四)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不搞临时动?议。

  (五)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六)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对重大问题?事前先征求?非党委领导?的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七)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八)经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根据党委会?议精神和讨?论决定事项?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阅,报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需要上?报、下发和存档?。

  (九)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密?的会议情况?向外泄露。参加党委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保密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篇四:党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三篇

  一、总则

  1、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班子整体功能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委内部和全处上下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议事范围

  1、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分局党组和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联系本处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通过党委选举筹备方案,工作报告(草案)及会议其它材料,对选举产生的新党委委员进行分工。

  3、讨论通过党委年度党建工作规划、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

  4、讨论通过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培养计划。

  5、讨论研究处下属机构设置,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晋升、培养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才。

  6、讨论通过招工、人员调配(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和退伍人员安置等)以及一年以上脱产培训、学习人员选送等。

  7、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技术人员考核情况汇报,讨论通过或拟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用与管理办法。

  8、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三、议事形式

  1、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学习组会议等形式。

  2、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委班

  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学习组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四、议事程序与要求

  1、各种议题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提交党委讨论研究的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党委主要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临时

  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委成员因故缺席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党委会可扩大到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4、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组织人事科应事先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议提供考察材料,不搞临时动议。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处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3、党委会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可酌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六、文件审批制度

  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一般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单项工作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党委会议事规则

  2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按照上级党委的指示,结合街道实际,着重研究加强辖区党建工作和其他工作。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凡重大问题都由党委会集体讨论,需作决定的,党委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有效。

  3、坚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4、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材料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可以保留不同,但必须执行党委决议。

  二、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2、研究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3、指导社区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4、负责党员发展、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5、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成员提出议题;相关单位也可以提出议题,报送党委书记统筹协调审定。

  2、党委办公室根据审定的议题,应及时通知党委委员及相关单位做好会议准备。

  3、党委会议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4、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委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四、议事纪律

  1、党委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凡必须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漏。

  2、党委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在言行上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党委会议事规则3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2.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商定提出。若院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院长的意见。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党委

  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专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列席及作专题汇报人员。讨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必要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4.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6.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篇五:党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那么,是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行科学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的制度保证。一些基层党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根底上,形成了切实可行的议事规那么。主要内容为:

  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委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党委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党委工作方案及其落实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党委会议的议题应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副书记都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

  材料应当同时送传。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议决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

  党委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个讨论表决。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在进行表决。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决策,党委应当在会前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研究草拟方案,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审议,形成党委决议后,交由党委(或者行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

  动、奖惩事项,属于党委管理权限内的,由党委讨论决定;需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党委讨论通过后再行报批。

  党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的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其他成员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假设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应由党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党委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开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为切实加强党委对全院工作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进一步提高党委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标准化程度,以适应学院改革与开展的新形势,根据?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苏州市常委会议决策规那么?、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法?(苏办发〔2021〕61号)、?苏州市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议事规那么?(苏委办发〔20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那么。

  一、根本原那么

  党委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1.集体领导原那么。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

  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平等原那么。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3.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决策。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存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4.分工负责原那么。党委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那么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二、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与重要措施。

  2.学院办学定位、开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定期听取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做出决定和指导性意见。

  “三重一大〞的工作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工程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4.讨论确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方案、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和学期工作

  方案、院长工作报告等。

  6.学院意识形态、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及培育良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效劳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8.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9.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工程安排,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工程。

  10.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11.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执行党纪、党规方面的重要事项。

  12.定期听取和决定老干部、统战、群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方法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党委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2.党委会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与院长沟通后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

  项。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党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决定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根底上提出方案,有的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建议方案会前应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6.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四、决议贯彻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各部门要按照党委会决议精神,抓紧贯彻实施,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委。党委会上决定的事项应件件落实,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五、会议纪律

  党委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到会时,应向党委书记请假或通知党办主任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应按指定对象参加,因故需要换人,应事先报党委书记同意。干部任免、奖惩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在未公开期间,与会同志应严守机密。涉密文件、资料须妥善保管。

  六、责任追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本钱单位党组织软弱松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党委(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党委(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那么暨上级党委有关规定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那么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存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对违反本规那么暨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的党委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上级党委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其他

  本规那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委对学校事业开展的统一领导,健全党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那么。

  第二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平安稳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重大问题。

  3.研究党委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开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根本管理制度。

  5.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党政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事项。

  7.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8.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9.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0.讨论决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关工

  委和离退休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调整、学校重大建设工程、校园规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国内外重大合作工程以及预算内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资金使用等问题。

  12.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3.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它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党委会原那么上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或到达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七条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填写?党委会议题预审表?,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党委书记审定。

  第九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涉及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根底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应经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对临时动议的、不成熟的议题,以及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报告议题要点,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根底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方式。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六章

  决议的贯彻和落实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那么,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

  第十六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存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向其传达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三条

  本规那么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那么同时废止。

篇六:党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文件,以及上级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党委会研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坚持把提高公司效益、增强公司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1—

  第五条

  坚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达到党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六条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与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法依规决策的衔接程序,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营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发挥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的把关定向作用。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七条

  由公司党委会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1.围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指示精神等重大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在公司的全面落实。

  2.研究决定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意见、党组织的重大活动安排;研究和决定其它临时性重要工作。

  —2—

  3.研究决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讨论决定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决议、报告;研究决定统战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提出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研究决定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下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意见。

  6.讨论公司纪委提交的有关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或决议。

  7.研究决定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党的组织设置、调整和变更。审议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召开,党委、纪委的组成人选。

  8.研究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任免及管理工作:

  (1)讨论推荐公司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的人选;

  (2)向市政路桥党委提出增补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意见;

  (3)按管理权限决定、同意、审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3—

  项,并履行相关程序;

  (4)讨论决定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相关事宜。

  (5)研究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

  9.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经营层、董事会拟决策的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

  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3.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4.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大额资金或资产的捐赠;

  5.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6.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所属企业(专项设立的经营性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立和—4—

  撤销;

  7.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工作;

  8.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企业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10.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确定议题。对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由汇报部门(或有关单位)拟定上会议题,提前准备上会材料,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有关部门提出的议题进行汇总后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沟通酝酿?

  建立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对拟研究的重大问题,加强事前酝酿。公司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在议

  —5—

  题正式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或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在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党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党委委员对研究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方可进行表决。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在充分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会议的组织和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委会。

  1.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2.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的。

  3.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6—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由公司全体党委委员组成。相关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题如需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对同一问题以赞成票超过党委人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党委会,负责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做出的决议,并存档备查。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提交人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汇报材料、政策依据、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讨论人事任免事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向会议提交基层党组织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意见等材料。如讨论领导人员人选涉及本人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多个事项需表决时,应当逐项表决,重要—7—

  问题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增减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形成的意见,应根据组织原则通知传达。未经批准传达的,党委委员及参加会议的成员应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会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形成决议,党委委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委员个人意见未被党委会议采纳的,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可以向党委会提出复议或向上级党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做出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及行为,不得在工作中抵触党委

  —8—

  会决定。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决定或议定的事项,由会议责成负责办理的领导或部门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并在工作进程中及完成后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决议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改变党委会议决定的,应及时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在党委会议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与党委会决议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议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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