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公安执法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7篇

时间:2023-07-11 12:27:02  阅读:

篇一:公安执法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关注的课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正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的时期,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是当前我国已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空前的社会大变革,会带来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和问题会不同渠道、以不同反映,并直接涉及到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和问题会源源地汇集到公安机关。,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党以人为本、社会等战略思想的,社会各及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了的,党和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能力和了更高的要求,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公安机关经常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的对立面,执法能力不强、执法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对公安机关不良的。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的共性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仅是侦查破案、治安,更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正、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思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乱,甚至办人情案等违纪;还有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民警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错案的。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反映执法起的作用,民警是在汇报工作,案情,或是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民警在出或是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公安文书是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甚至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能力。民警执法工作的一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样的人员,民警之间工作也需要,但民警,能力较差,语言粗俗,生硬、方法简单,警民关系紧张,意见。

  (三)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执法过程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民警的公务活动最、最、最经常的是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民警要熟悉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合法地工作。但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理解把握,结果不免张冠李戴。在执法活动中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带有的随意性。民警办案不注重按法定程序,重实体、轻程序,只要执法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喜欢办到程度就办到程度,久拖不决。

  (四)能力和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大练兵活动,各地公安机关的练兵、法制练兵和科技练兵,大大了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我国公安民警整体的能力和还公安工作的需要。一,我国社会正飞速发展的阶段,新生事物涌现,只是更新速度,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产生,新的历史对公安民警的和执法能力了更高的要求。另一,在基层公安中,日常任务繁重,民警学习,思想解放,能力跟不上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如群体性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上一页[1][2]事件、突发危机等)时,就会因应急判断和处置能力而贻误战机,直至执法质量。例如,当面对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时,民警必要的谈判能力、临场反应能力和掌控能力,僵硬的处置方法将会使得事态恶化,进而酿成事端。

  三、从基层基础建设入手,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的一切权力赋予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可以的保护,否则就会严重损害的利益,损害的感情。,要教育民警在工作中,牢固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思想,坚决把依法好、好和发展好最的利益公安工作的点和落脚点,做“忠诚卫士、做的贴心人”。

  (二)健全执法制度,执法责任制

  操作规范。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的种种问题,各个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操作规范,规范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等操作程序和要求,努力把每执法、每执法活动纳入规范的约束之中,使一线办案

  案民警真正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运作。健全执法制度。执法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基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除了上述在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监管刑罚制订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外,还要和健全执法工作中的工作制度,如制定和出台《执法质量日常考评实施细则》、《兼职法制员例会制度》等执法制度,将执法制度延伸,规范执法。狠抓制度。要执法质量考评载体,将制度狠抓,制度、措施的到位率。要强化执法办案监督,推行案件逐级审核把关制、案件质量一案一评制、末位培训制,执法检查、执法通报、劣质案件点评剖析、执法问题跟踪督查等多样的监督活动,强化考核效能。要考核办法,加大奖惩。执法考核档案,将执法质量考核延伸到经办民警,使民警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将原先单一的数字考核转化为质量与、过程与结果相的综合考核。,对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要逐案逐人倒查,并依照规定追究、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对严重过错的和民警在年终考评、表彰、晋升中“一票否决制”。

  (三)法制教育,民警执法

  抓好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求干部法律意识的教育,以往用习惯、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队伍、工作的能力。抓好执法是法制民警包括兼职法制员的培训工作。民警能力的好坏直接着整个分执法工作。应着重对法律理论知识、本职要求的培训,使能、灵活运用法律公安实践。抓好直接执法职责的民警的培训。民警的法律素质和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形象,对的培训是重中之重。仅仅填鸭式地教授民警按部就班的操作,更要注重培养民警独立思考,独当一面的能力,从而民警整体素质,使其在执法中会。握“三个”:训用。以实战培训,将实战中遇到的问题培训,将培训中学到的技能用于实战。新老。用老民警的工作经验新民警迅速工作要求,用新民警的知识老民警提升技能。正反。运用典型案例的成败得失编写正反两教材,以案说法,教育民警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四)内外监督并举,加大监督的和广度

  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行政执法范围和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自律性必要。,要高效、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适时执法监督委员会,将法制的职能监督与督察的不督察、信访的投诉、纪检监察的查处违纪工作紧密的起来,监督合力,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措施,查处、纠正违纪。,要理清各监督之间的工作关系,监督范围,监督权限,法制执法监督、督察执纪监督、纪检监察对违纪的监督模式。其三,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要将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外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党委、人大、、政协、检察、法院、新闻媒体和社会。外部监督要推行警务公开,法律法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过程、结果和投诉途径公开,、当事人的监督,更深层次地公安执法的问题和,防止暗箱操作;,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法监督,走访和征询活动,征求企业和对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有专业法律知识人群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意见,从而纠正执法不公等消极,公正执法,让满意。

  (五)强化党对公安工作的,当地党委和的支持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是“条块、以块为主”。地方党委、“块”的管理者,要对辖社会治安问题负总责,而且要对辖公安队伍建设问题负总责。但随意干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指派公安机关参加非警务活动;更给公安机关下达罚没款等经济指标,要从政治上、经费保障上支持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彻底公安机关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的现状,消除“吃杂粮”带来的执法不公的不良

篇二:公安执法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一手抓打击、一手抓办案质量,对刑事案件保持严打的同时,始终把执法质量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放在首要的位置,在打击能力提高的同时,执法质量亦如芝麻开花节节提高。但是当前在刑事执法办案环节尚存在不少问题。现就发现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1、接处警不作为:一是不及时处警,案情就是命令,接到报案后处警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而有的处警人员常常是不慌不忙,有的甚至在报警人再打电话催促才出动现场;二是不及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调查访问是刑侦破案工作的起点,是公安机关发动群众、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但有的民警在处警时只是简单地做了一份事主的报案笔录后就坐等现场勘查人员勘查现场结束,不去查访其他目击证人,致使事后找不到目击证人,给工作造成被动;三是携带装备不全,不是缺了录音笔就是忘带照相机,或者是电池没电,给取证及固定证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不如实立案:立案是侦查的开始,是采取侦查措施、开展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但日常工作中常发现不及时立案、不如实立案、不破不立的现象存在。

  3、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一是违规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在专门的审讯场所讯问;二是违规扣押、辨认,有的不办理呈批手续,未经负责人同意或批准就进行扣押、辨认,事后在补办手续;三是拘

  留、逮捕后讯问简单,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此时进行讯问形成全面透彻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有证明力和说服力。大多侦查员对此认识不清,往往对24小时内的讯问走走过场,简单地做一下笔录,有时就一张笔录纸的字;

  4、不及时搜集固定证据:一是取证的目的不明确,有的侦查员在办案过程中取证工作抓不到点子上,在使用证据证明事实的方法和能力与办案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证据未形成锁链,有的侦查员收集证据后缺乏分析、整理,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间缺乏逻辑性,形不成证据锁链,证明力大打折扣。

  5、结案处理粗糙:一是法律文书制作粗糙,有的引用法律条款错误,有的涂改处不加盖校对章等;二是法律手续不够完善,如未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或制作不规范,起诉意见书词不达意等;三是涉案物品处理不当,有时在移送起诉后对涉案物品不及时移送或不完全移送等。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因案件多、警力少、办案经费短缺、考核不科学等,但是从主观上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理念不到位。少数民警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思想不牢固,表现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办案,先抓人后取证,只取有罪证据,不取无罪证据等,背离了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

  2、民警素质不到位。一些民警平日忙于事务,不注重业务学习,同时单位对培训抓得不够,主要靠传帮带,致使民警业务素质提高不快,对侦查、取证、审讯等一知半解。

  3、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未能使案件倒查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到实处,流于形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对于刑事执法办案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各职能部门采取了多种方法在解决之中,如开展新警培训、卷宗抽查评比、固定的政治、业务学习等,以切实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但笔者认为督察部门作为一支专门的监督办量,应当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开展随警督察、跟踪督察、明查暗访和倒查等多种督察手段、方法,确保刑事执法质量。

  一是加强对案发初期的督察。通过不定时的开展模拟报警、跟踪接警、事后回访受害人、打防控系统的抽查和通过接受群众信访举报等方法,及时发现查纠民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接处警不作为及推诿拖拉现象。

  二是对立案情况进行督察。主要是检查能否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地按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审查并如实立案。重点督察:(1)办案单位是否依法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犯罪嫌疑人自首并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2)办案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手续,有无该立不立、不及时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等情况。工作

  中,特别要注意发现查纠越权管辖或推诿、不作为等问题。

  三是对刑事侦查环节开展督察。通过办公场所、审讯室检查结合视频监控的每日巡查,核查民警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文明执法,有无存在单独办案,协警员参与办案现象,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对象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存在动手动脚、刑讯逼供现象。同时不定期地通过查阅案卷的方法,检查勘验、搜查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扣押冻结财物是否超过范围时间,刑事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核查民警调查取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是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及处理情况的督察。主要检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认定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破销案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结案时有无报告。

篇三:公安执法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赎买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社会效益,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映强烈。有的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往往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财物,当事人如交纳了,就将暂扣款用作罚款处理;如不交纳或交不出,就予以治安拘留处罚,以致对有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罚款或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有的甚至当事人不交暂扣款,就又罚款、又拘留,特别是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的现象尤为突出。据调查,个别单位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有不少是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还有部分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单位往往是一罚了事。还有的地方用罚没款项发工资,造成了执法的不严肃性,影响了公正执法。

  (二)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基本素质较差,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主要表现为:

  越权处罚。一些办案单位越权办案,办案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有的派出所擅自处50元以上甚至几千元的罚款,既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又不依法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只开一张白条,有的还多收少开;还有的不按法定的处罚幅度量罚,如对应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却处以400元罚款,对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擅自提高罚款数额。

  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些办案单位或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案件,有的“顶格”处罚,有的则按最低限处罚,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不相当。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张口说罚多少就是多少。

  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随意定案。特别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明显还有同案犯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该进行鉴定的证据不送请鉴定,有些案件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致使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

  滥用强制性手段。一是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如对经济案件、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赌博、卖淫嫖娼案件等明显不符合留置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长留置。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家属。二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对刑拘延长30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基本上都延长至30日;有的刑拘期满后,没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且保而不审,监而不审;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落实,情况没有及时掌握,如某县局一取保候审对象,起诉到检察院时,才发现已死亡;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处率不高,特别是

  监视居住直接释放率高。三是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暂扣、证据登记保存以及发还财物未按规定审批,有的甚至还在打“白条”;收取预交款超范围;有的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连同车上货物一同暂扣,久拖不予发还等。

  利用处罚权送人情,不依法办案。一些办案单位在处理赌博、卖淫嫖娼时,对卖淫女、嫖客实施罚款、拘留、劳教,而对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老板大多处以较低数额罚款或根本不予处理。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这些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处置,案件该立不立、该查不查。二是对公民要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等。如在办理伤害案件中,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往往不管案情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队去处理。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认真调查取证,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有的则违反规定,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以上案件也作调解处理,有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不肯移交有关案件材料,致使加害人逃避制裁、处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依然存在。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退赃和处理涉及本地区经济利益的案件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有的还搞幕后交易,退赃即放人;还有的对异地公安机关到本地办案协查不闻不问,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单独上路检查扣证罚款;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讯)问。二是违反地域管辖、警种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涉及本地企业被骗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管有无管辖权,都立案侦查;派出所跨管辖区域查赌、查嫖;刑侦部门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先侦查(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当场处罚未出示证件,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诉权,未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50元以上罚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罚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同时送达,处罚决

  定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制作笔录时就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四是超越职权审批。警务区、中队审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队长审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长留置和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等。

  执行听证程序不到位。部分民警对听证制度认识不充分,故意规避法律;有的告知程序执行得不够准确、规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以种种理由劝说当事人,收回请求,不进行听证;当场处罚较为混乱。不应当当场处罚而实施当场处罚。有的实施当场处罚,不依照法定程序填写裁决书,民警口头说了算。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填写时有的用词不规范,对认定事实没有必要的时间、地点、情节等要素描述,有的因此败诉。

  罚缴分离制度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行实施外,其它部门实施不规范,罚缴分离制度坚持不好,个别单位形同虚设。

  (四)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是办案中动手动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动不动搞“零点行动”、“地毯式清查”,深更半夜上门查验证件,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不会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传唤手段,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方法,造成警民关系不和等。三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的“小姐”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

  二、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

  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目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部分民警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执法和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认为只要是打击违法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在所难免”。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特权思想严重,惟我独尊,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的呼声无动于衷。

  (二)民警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

  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对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确,有的还错误认为规范执法、按程序办案是束缚自己的手脚,会降低工作效益;二是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有好处的案件,争着、揽着、抢着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弊端。现行公安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其弊端日益显现。最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公安机关列入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民警招录、清退等都受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造成“进、出口”不畅,管理不顺,警力不能及时得到补充、优化。现有警力配置与当前的治安形势、公安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目前全国公安民警占人口比例是万分之十二左右,而新蔡县仅为万分之三点六。二是财政保障体制不适应。现行公安经费保障主要靠财政拨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领导的重视程度。由于种种原因,公安经费普遍不足。“皇粮”吃不饱,就要吃“杂粮”,不少基层领导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抓工作上,而是放在抓经费上,想方设法抓“收入”,能罚则罚,尽可能多罚。

  (四)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配套,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惑。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也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对单位容留、放任卖淫嫖娼行为都规定了罚则,但量罚尺度不同;又如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营运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有关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公安和交通运管部门都有权进行管理处罚,造成多头执法,重复管理等。

  (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也是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也不去落实,也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比如要求公开公安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但是在很多地方仍是“暗箱操作”,并且很多案件根本就不立案,外界发现不了,也没人举报,这样监督也就无从谈起,进而形成了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存在。

  三、对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水平的几点思考。

  (一)抓好思想教育,强化民警执法意识。

  公安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结合点,抓好执法工作,就抓住了公安工作的“牛鼻子”,而抓好民警的学习又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关键,二者有机结合,就能取得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双丰收。提高执法质量必须从抓政治教育、提高民警思想认识入手,增强民警法制意识,把民警的思想行为统一到提高执法质量工作上来,充分利用民警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等有利时机,认真组织开展了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统一民警的思想,提高了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认识。

  (二)抓好执法培训,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一是要抓好对民警法律知识培训。要特别注重对民警的法律知识培训,定期不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特别是对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新的执法规定,要及时组织

  人员进行研究,编写教材,举办培训班,对全体执法办案民警进行培训,确保新法或新的执法规定得到及时正确的贯彻实施。二是要组织开展案件评析活动。针对个别民警在办理案件中,责任心不强,办案能力差,讯问、询问不到位,证据固定不及时,材料不规范等现状,从各单位办理的案件中,选出各类成功的案件和不成功的案件,组织民警进行评析,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并聘请检、法等单位人员授课,以案析法,提高案件质量,让办案民警从中对照和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工作努力的方向。三是利用每周一夜晚的党团活动时间,与政治业务学习相结合,开办学法夜校。选拨业务尖子外出学习培训,回来后,对民警学习进行辅导,开办法律知识讲座,对民警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学习教育,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使民警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得到增强,从而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

  (三)抓好体制建设,强化公安执法保障。

  公安执法保障机制包括领导管理机制,警力保障机制,财物保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执法环境保障机制等。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

  治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一是要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挖掘警力潜能。公安队伍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要根据这些特殊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根据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大力精简内设机构和派出单位,合并职能交叉或相近的部门和警种,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切实解决部门与警种之间职能交叉、权责脱节、人浮于事的问题。二是要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财物保障机制,彻底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公安经费保障理应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事,让公安机关“自谋财路”,就会把手中的权力变成向老百姓敛财的工具。要彻底解决公安经费保障问题,必须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即规定国民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公安经费的固定来源,建立起“分级管理,分级、分项负担”的财物保障机制,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拔;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特别业务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主要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分级分项负担公安经费,可以缓解目前地方负担过重,保障乏力的状况。在新的财物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前,首先要用好、盘活有限的经费,增强成本意识,降低警务成本,通过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外监督机制,科学管理使用现有经费装备,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三是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公安立法的重点:一是制定出台公安机关组织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是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本着执法为民,群众至上的指导思想,从合法性、适用性、有效性等方面,对现有公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及时提出废改立建议。三是对不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规章有冲突、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特别要对由多个部门行使同一种管理、审核、发证、收费、处罚权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减负”于民。四是要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公安执法的大环境。深入开展全民“四五”普法教育,掀起全民学法新高潮。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重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气,使人们能够自觉地支持、配合执法,为公安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抓好制度建设,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要从根本解决执法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的弊端,把民警的一切执法活动都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执法制度和规定,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化。二是要建立《执法民警资格认证制度》、《接处警和立案破案回告制度》、《治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增强民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是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适时出台相关制度。对个别单位不依法严格执行行政拘留,有降格处理、以罚代拘的现象,要及时制定《办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严格规定行政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一系列程序。对裁决后不执行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这样能使执法中趋利性表现比较突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些时有发生的问题得到根本的遏制,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行为明显增强。

  (五)抓好执法检查,纠正民警执法错误。

  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通过个案质量来体现。要坚持把抓“个案质量评判”作为检查执法质量的“关键点”,将静态的执法责任制度,转化为动态的民警执法检查,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力。对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执法过错行为,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评判,加大惩戒力度,引导民警重视突出问题的解决。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在落实执法责任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三个不放过”,即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不纠正的不放过;对问题、原因、责任未查明的不放过;对存在执法过错责任没有追究的不放过。并注意在案件审核、个案监督、执法检查、复议等活动中,发现执法违法行为,并及时给予纠正。通过严格的检查,换来严格的执法。

  (六)抓好监督机制,落实民警执法责任。

  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法律就是高压线,谁碰谁触电”的观念。用全方位立体式网络构筑科学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一是建立外部监督新

  机制。在主动邀请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监督外,还要邀请检察机关对年度内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指导侦查,突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二是建立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体系,即要发挥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纪检、督察、控申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形成内部执法监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监督机制。三是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分级执法责任制,使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达到主体明确、责任落实、职权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奖罚分明的要求,形成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引入多层次的监督方式,打造事前、事中、事后“三环监督体系”。在执法工作中,法制部门要提前介入案件进行指导,加强事前监督;通过案件建立台帐和法制审核把关,强化事中监督;通过执法质量检查、评议复核等,完善落实执法活动的事后监督,通过“三环”跟踪监督,使一线执法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执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五是量化分解目标,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为了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规定》,把执法责任目标分解量化,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执法民警、每个单位及案件的每个环节,局领导与各执法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执法监督责任制,法制、纪检、控申、督察等部门紧密协作,互通情况,建立起严密、规范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与队伍等级化管理有机结合,形成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提供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执法须知》,公安部法制局;

  [2]付明喜著:《完善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3]刘璐著:《试论行政科学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4]余军,尹伟琴合著:《对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的再认识》,政法论坛,2005年第23卷;

  [5]河南省公安机关机关资格认证考试复习资料,河南省公安厅,2005年2月

  [6]河南省县级公安机关和所队领导班子成员轮训班法律法规学习材料摘编,河南省县级公安机关和所队领导班子成员轮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10月

篇四:公安执法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安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工作的特殊性,社会性,时效性等多种特别的性质决定了公安工作的进行合理管理,对点管控,逐层关联的必要性。公安工作与民众的生产生活安全秩序息息相关,所以公安实际工作中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公安实际工作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制的案件移送问题

  在公安实际工作中,实行从上到下的管理模式。从公安部到各省省厅再到市局分局县局,派出所机构和社区警卫室,所属级别不同分管内容职能不同,如何做好各个级别公安队伍的关联性,协调性和统一作战能力是当前公安队伍建设的重点问题之一。在我个人看来,在为期一个月的派出所见习工作,让我真正了解,学习到了公安基层队伍的运作和办案能力水平。作为公安系统的派出机构,派出所直接面对最基层的民众,是最能代表民众诉求和为民众维权的所设机构。派出所处理的案件基本为治安行政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在某些复杂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可能移送县局各大队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案件的侦办时间就被延后了好多。派出所所办理案件种类繁多,数量大,县局各大队办理案件情况复杂,情节严重,手续严格,在警力不充裕,案件繁多的情况的影响下,在两不同级别机构的案件移送的速度和高级别的受理速度就严重延后减慢。由此再导致案件拖延,延误最佳侦破时期,导致陈年旧案,老旧积案的形成。形成了一个案件不断积累的恶性循环。

  由此而言,公安队伍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在移送案件的办理的情况存在问题,应优化上级管理的办案重点,案件重点提前侦破,派出机构及时了解案情,如需要移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做好移送准备和案件有关细节和关键的汇报处理。

  二、公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素质问题

  1、公安基层因案件繁多,案情种类复杂,所需警力资源更为丰富,在缺少警力的现实情况下,许多派出所几乎无条件招聘辅助警务人员,导致警务辅助人员文化水平,言语素质等方面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在与基层民众接触过程中,摆架子,特权思想严重,随意执法,法制观念薄弱,易引起报案民众的不满和对公安队伍的不信任。法方式简单、粗暴。在办案中动手动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在治安管理行动实施中,动不动搞“零点行动”、“地毯式清

  查”,深更半夜上门查验证件,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不会做、不愿做耐心

  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传唤手段,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方法,造成警民关系不和等。有些警务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执法出警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暴力执法,人情案,关系案等败坏公安队伍风气和风评的恶劣行为存在。导致公安工作的进行充满未知性和不确定性,无形中增加了公安工作的困难性和复杂性。

  2、从事公安工作的有关正式干警,心理防线不高,抵抗诱惑能

  力差,本身素质水平较差,法制意识单薄,对公安队伍有关规则制度的无知与蔑视,在公安工作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乱纲违纪现象严重,严重影响公安队伍的执法公正性,法律践行能力。公安队伍的建设直接与社会的安定和谐,人民的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公安队伍中的这种三观不正,贪腐人员应被剔除公安队伍,受到相关部门对查处和法律的制裁。

  由此而言,公安队伍在招募警务辅助人员时,应注意警务辅助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文化修养,不能以人情量素质,不能以疏忽毁民心。对公安干警的监督,排查,治理一定要到位,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队伍代表国家意志行使执法权,不能成为腐败的根源。

  三、公安队伍执法的不规范,违法现象

  在公安队伍案件办理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1、执法主体不合法

  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讯)问。

  2、违反地域管辖、警种管辖规定执法办案。

  涉及本

  地企业被骗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管有无管辖权,都立案侦查;派出所跨管辖区域查赌、查嫖;刑侦部门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

  3、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先侦查(调查)后

  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当场处

  罚未出示证件,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诉权,未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50元以上罚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罚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制作笔录时就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

  4、超越职权审批。

  警务区、中队审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队长审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长留置等。

篇五:公安执法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近年来,公安部门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高,但在行政执法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如部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低下、执法人员程序执法观念淡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弱化等,本文从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特点及现状入手,归纳、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善公安行政执法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问题;现状;措施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所采取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执法情况的好坏,决定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近年来,公安部门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高,程序化执法工作也不断推进,监督也工作不断加大,但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此对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做简要的分析、研究。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安部门队伍执法理念有待更新

  思想决定着人的行为,思想认识不正确必将导致行为的错误。公安部门通过行政执法,管理群众,保护其合法权益,涉及面广量大,所以先进的执法理念对于公安执法是必须和必要的。实践中,部分民警不能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轻教重罚,削弱法治教育的目的;部分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对待民众一副高高在上的态度,不能摆正自身位置,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等。(二)公安部门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公安部门队伍依法行政观念薄弱,一切行动以领导意识为主,全权不考虑法律规定;一些民警缺乏责任意识,怕出事,就案办案,大局意识差,不能以全局的高度来处理执法问题;无证据意识,决断、处罚考主观臆断,对收集证据有畏难情绪等。这些都表明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低下。(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一些公安民警在行政执法活动依靠自身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搞权钱交易。某些公安执法部门为追求微小的局部利益,滥用职权,违法创收,不惜违反法律,甚至触及刑法。例如2012年8月份发生在西安的“警察勾结妓女狡诈嫖客”事件轰动全国。身为公安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为了蝇头小利不惜以权谋私。本为管理社会秩序的公安民警,却连自己都管理不好,只有杜绝行政执法趋利化,公安行政执人员才能更公平、公正地为老百姓办实事。(四)不依照程序执法

  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受重视不够,“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种执法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时,没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令或是做出了违背法律规定的判罚;行政执法时,违背了法律规定方式的具体要求;行政执法使,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步骤;做出的执法行为时,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五)无执法资格人员参与行政执法

  一些公安部门违规雇佣一些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行政执法。这些人员相对于正式公安职员没有稳定的收入、福利、津贴等,致使这部分民警在行政执法中滥收滥罚,利用办案权力搞创收,完全无视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规范,甚至出现违法现象。(六)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弱化

  存在主要问题的内部监督,其监督机制不科学,责任机制不统一,导致执法

  活动中内部监督乏力,尤其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弱化,权威性下降,执法过错后对责任追究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监督制约机制形如虚设,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二、对公安执法问题的解决措施(一)坚持终身培训理念,提高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伴随着国家和人民对行政法治化的强烈要求,依法行政水平也在不断被要求提升,除了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外,法律知识以及法律运用技能也是非常重要的。教育和培训是执法人员汲取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主要途径,公安执法人员只有拥有丰富的专业、管理、法律知识及其运用技能,才能准确、合法地行使执法权力。所以,公安部门必须重视对公安行政人员的培训,坚持做到终身培训。(二)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化

  对于行政执法,除了要求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得当外,程序合法对于行政执法也是很总要的。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没有规范的程序作为准绳,执法者对事故的判罚主观随意性将导致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保证。强化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在很大程度能有效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保证了公安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避免程序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部门应采取措施,例如法制部门统一把关、案件质量评分等,把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其行政执法情况挂钩,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监督,对于不按照法律程序执法的人员,进行严厉处分,使公安行政执法真正符合规范化要求。(三)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有效监督体制

  法制、督察、纪检、信访等部门应紧密团结,将各部门分散的力量汇聚起来,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切实改变执法监督力量分散的状况。法制部门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审核要细致认真,指导和规范办案部门办案。实行法制监督,将执法监督范围扩展到最基层的执法单位;实现在网上进行办案、监控、问题研判和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重要依据;改善考评机制,加强考评的随机性和个案考评,尤其要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进行测试和密切观察、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杜绝再次发生。(四)逐渐放开媒体舆论

  公开的、透明的信息传播,不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对公安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进行监督和保证。只有放开媒体舆论,接受大众的监督、批评,才能使得公安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三、结语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相信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安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公安行政执法能合法地、高效地、和谐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大众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陆家逊.公安部门办案程序规范[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2]刘绍武.公安部门执法办案实用指南[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3]周玉艳.新疆加强派出所建设的思路[J].派出所工作,2008(4):10-11.[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篇六:公安执法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警察安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5则范文

  第一篇:警察安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警察安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

  对策

  摘要:近年来警察执法过程中出现伤亡现象日益增多,对民警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地伤害,使人民对公安队伍失去了信心。出现的这些伤亡,原因在于我们民警自身警务素质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战术的运用、警务技能的使用、安全意识、体能等都是造成民警伤亡的最直接杀手。因此加强民警战术、警务技能、体能的训练,以及增强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执法民警、伤亡原因、对策

  一、民警伤亡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利益群体多元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涉枪、涉爆、绑架人质等严重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日益突出。而且犯罪分子多成帮结伙,携带枪支、匕首等凶器,暴力拘捕、袭击甚至报复公安民警的情况也十分突出。犯罪分子持枪、持械作案,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使执勤民警遭到暴力袭击伤亡的事件不断发生,给一线民警的执勤活动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统计数据显示,1981年至2010年,全国有10414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5.7万余人因公负伤。“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182人,因公负伤15734人,平均不到1天就有1名民警因公牺牲,每3个小时就有1名民警因公负伤。袭警事件目前越来越多,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安民警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效率和形象。在执法过程中,被撕坏的是警服,被打掉的是警帽,被侮辱的是民警个人,但被亵渎的却是神圣的国家公权及法律尊严。

  2009年8月4日下午,闵行公安分局民警在处置一起外来务工人员家属与施工方纠纷时,突然遭到暴力抗法,有6名民警受伤,其中1人伤势严重。

  2009年8月28日下午桐城市一民警在盘查3名犯罪嫌疑人时遭到袭击,随身携带的枪支(64式,子弹2发)被抢,一民警受重伤当场晕倒。

  2009年8月29日电

  27日21时20分,新疆喀什地区公安民警和工作人员在伽师县调查案件时,遭到数名犯罪嫌疑人袭击,导致2人牺牲,5人受伤。

  有调查称:中国一线民警平均每天工作11至15个小时,平均三周才能休息一天。而另一份资料显示: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达6000余人,负伤10万余人,“天天在牺牲,时时在流血”,执法民警生命权难以得到保障,给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安民警正常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警察已经成为和平时期最具有危险性的职业。高强度工作,超负荷运转,却面临着如此恶劣的执法环境,所有的一切都在提醒着我们:被和平岁月的温风润雨轻淡已久的风险意识亟须在血的教训面前幡然甦醒。执法民警生命权难以得到保障,给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安民警正常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

  二、警察执法过程中伤亡原因

  (一)、民警基本素质能力不高

  实地走访考察发现,广大人民群众对民警能力水平的基本评价是“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反映我国民警整体素质能力水平较差。从实际案例来看,诸如山西浑源县公安局三名民警传讯一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暴力抗法,两名民警被砍死,一名被砍伤,犯罪嫌疑人脱逃;安徽淮南市铁路派出所一民警枪支被抢,这些不仅反映了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基本战术运用不到位。据此,***部长也曾批示:我们民警的职业素质到如此程度,如何去震慑罪犯,保一方平安?这些表明民警伤亡有增无减与其基本素质能力不无关系。

  (二)、防护设施不到位

  中国大陆、香港和美国警察穿防弹衣与其死亡情况

  上图表表示,2000~2004年5年间,警务实践中民警穿防弹背

  心死亡人数占整个死亡人数的比例: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美国分别为0、0.25和19.50(见图表)。表明在目前条件下,中国大陆民警只要穿着防弹衣就可有效避免牺牲。而美国警察死亡比例较高,又恰好说明,在美国的社会背景下,随着科技进步,犯罪嫌疑人所持武器也随之先进,警匪交战El趋激烈,预示中国大陆民警也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武器与防护装备。

  (三)、法律的不健全

  20世纪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颁布施行,为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人民警察的执法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实地考察中发现,迄今为止,却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与之配套。例如,在依法盘查过程中,就没有赋予警察对被盘查人进行必要肢体行为控制及强制检查其是否持有武器的权力,常常给被盘查人剥用

  武器行凶抗拒以可乘之机,或以出示身份证为幌子掏枪打死打伤盘查人员;或拒服警察指令,矛盾升级、性质变化,袭击行凶,造成民警不必要的伤亡。这表明目前民警执法过程中仍缺乏法律保障。同时发现,在警务实战中存在当事民警并不熟悉法律,执法性质、程序不清,在执法过程中得不到应有的理解与支持,而使矛盾性质转化与升级,导致不必要的伤亡现象。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

  民警尚不能充分运用法律保障作用保护自身的安全。这些表明,无论是否具有法律保障,还是有法不懂或有法不依、不会合法利用,都有可能导致民警执法过程中的伤亡发生。

  三、对策

  结合以上原因分析可知,当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伤亡现象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公安机关和民警应当高度重视这一现象,切实加强民警警务执法能力,尽量减少民警执法过程中不必要的伤亡。

  (一)进行自我防护能力的培养

  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实战训练基地,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情景演练,民警要准确熟练的对突发事件进行判断,危情发生时应该使用什么样的警械武器来处理事件,而且还要保证使用的应对手段在法律上、战术运用

  上是正确可行的。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经验丰富的德国,他们在情景模拟上建立了以下几个场景,第一是假设警察最有可能遇袭的情况;第二是假设日常执行警务工作中存在的潜在危险;第三是假设突发情况超出了你的预料之外;第四是对假设的突发情况是采取防守还是进攻;第五是假设最有可能攻击警察的人包括醉酒人员、吸毒人员、精神病、有自杀倾向的人、被警察处理过的人、带有枪支的人等,然后将上述的情况混编成各种场景对受训人员经行训练。通过上述的训练,德国警察对情况判断的准确性和使用警械武器时机的把握能力提高非常有效。因此通过这种模式的培养我国警察的自我防护能力的提高将会让人拭目以待。

  (二)、加强战术运用的训练

  警察队组之间技战术运用的训练是保证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安全的又一重要方面,通常情况下警察在巡逻过程中都是两到三人一组再加一辆巡逻车,而警察伤亡多半发生在进行人身、车辆检查,超速驾驶检查,押运犯人,处理纠纷和暴力犯罪中发生的。所以在巡逻中,进行检查时要特别的遵循战术原则:第一、要提早亮明警察身份,检查时站位一定要正确,保持在安全距离以外,必须有一人专门负责安全保护,一只手必须随时做好使用警械武器的准备;第二、无论是在进行人身检查,还是车辆检查时一定要控制住被检查人的手。在检查过程中专门负责保护职责的人员,必须始终监控住被检查人的手。第三、遇到嫌疑人分散逃跑时,只追一人不能分开追捕,以免遇袭。第四、遇到黑夜,地形不熟的情况,不要盲目追捕,应立刻请求警力支援。在组织战术训练中,必须对每一名警察进行工作原则和战术原则意识的灌输和强化。

  (三)、进行警械武器装备熟练运用的训练

  当前基层民警都配发了单警装备,但许多民警对其装备使用的不熟悉导致了很少有人会带单警装备出警,造成发生突发事件无法及时处理,并且严重时还会危及执法民警的生命安全。为了减少因装备使用造成的这些不必要伤亡,应当对民警装备使用进行系统的培训,对每一名警察进行实战操作技术动作的训练,比如射击训练科目,应当

  包括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况,枪支的构造及杀伤力、出枪速度、射击部位、射击时机的把握、射击距离的判断等;警棍的使用应当击打有效部位(不可对危及生命的地方进行打击);辣椒水的使用,应当在有效地距离内准确地喷射案犯的眼睛使其瞬间失去反抗能力;同时对上銬技巧也要进行训练。这些实战操作技术的熟练运用的训练,对保护警察自身安全极为重要。

  (四)、执法民警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各种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人们学法、懂法、守法维护法律尊严渐成社会风尚。民警依法执法,提高执法效度,已成为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广大人民群众乃至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共同关心的问题。作为人民警察,既是护法执法者,但首先也必须是学法、懂法、守法者。只有充分读懂法律法规,切实依法执法,在各项警务实战中才会真正赢得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各项警务任务顺利完成,又能尽量避免民警不必要的伤亡,提高执法效度。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基层民警的法制教育,广大民警也应主动认真学习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从整体上全面提升人民警察学法、护法和执法能力水平。与此同时,根据系统管理的动态原理,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也应该本着分析过去、把握现在、预测末来的原则,不断修订与完善有关民警执法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安全保障的条款,使民警责、权、利更加明晰,以便履行职责并增强执法效度。

  (四)、小结

  公安民警肩负着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使命,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与各种犯罪嫌疑人进行较量的过程中,常有伤亡现象发生,且近年来,其伤亡人数有增无减。引起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高度重视。当务之急应加强警务培训,切实提高民警专业素质能力,建立持枪警察制度,配备武装反应警车,增强防反能力,深入学习理解法律法规,全面依法执法,迅速提高执法效度,以此增强公安民警的整体实战能力,为国家经济增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1.郝宏奎警察查缉战术20012.《公安教育》2003年第9期

  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三期

  第二篇: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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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翟伟

  [内容摘要]当前,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程序办案,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其主要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不正确,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公安体制的弊端及公安法规的不统一,不规范。解决的方法有:树立“人性化,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加强并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公安体制改革,建设规范的公安法规体系等。

  [关键词]警察

  警察执法

  法治

  体制改革

  随着法治社会构建的一步步深入,对执法环节的关注也日渐增多,执法过程的好坏是法制建设的体现,执法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凸现了我国法治的建设程度及文明程度。警察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又是执法的主体之一,警察执法是现阶段我国执法的重要内容。现阶段的警察执法,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距离法治的目标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存在较多问题,如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这些问题是制约我国法制建设的瓶颈,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错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1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表现在现实中,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

  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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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比如办理伤害案件,一些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不管案件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处理,而这些人无专业警察素质,往往延误时机,最终导致加害人逃避制裁,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执法主体不合法:在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派出所,甚至让见习生参与办案,笔者暑期在派出所见习时,就“有幸”单独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2违反地域管辖,部门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派出所跨辖区查赌,抓嫖,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3违反程序办案,在基层派出所,先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等执法现象大量存在,当场处罚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不及时送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4超越职权审批,如派出所所长审批刑事案件。

  (三)滥用职权

  1.滥用罚没权:表现最明显的就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类案件违法情节相似,罚款数额却相差悬殊,原因在于当事人态度的好坏或有无重要“关系”。其次是乱罚款现象大量存在,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中,以罚代刑、以罚代教的现象还很多。2.滥用强制性措施:首先适用强制性措施的随意性大。比如对嫌疑对象的强制传唤,超过24小时还进行非法关押。其次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如不按规定审批登记后就扣押,久不处置等。

  (四)粗暴执法的存在

  1.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2.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如派出所民警对某个屡次上访的群众“讨厌”之至,以

  致于该人每次来派出所都没有民警接待。3.处理治安纠纷案件,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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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及思想教育。这种现象是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笔者粗略统计,大部分公民对警察粗暴的形象不满,希望有所改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不完备,不适应,法规不统一等客观原因,又有部分民警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观念保守、落后等主观原因,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政治不断发展,但一部分警察并没有树立相应的执法理念,指导思想,最根本的表现是指导思想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1.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意识,没有很好确立、表现为执法手段的简单、粗暴,以及违悖法治精神,前期吵的沸沸扬扬的“杜宝良违法现象”中执法部门就违背了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使执法本应有的教育、警示及制裁三种功能,只剩下了制裁的功能。达不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也造成了公安机关相当尴尬的局面。2.缺乏法制理念与执法为民的理念,以

  言代法,以权代法,唯长官意志和权力执法,这是目前执法中最大的问题,也是产生一系列执法问题的根源。

  (二)警察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规范

  有一调查统计表明,目前我国警察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52.3%,这较之上世纪90年代的3.9%,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调查结果又表明,57.3%的高学历警察,多在办公室,在基层的很少,目前我国警察的整体素质状况令人担忧。1.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导致业务不精,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的要求不了解,导致粗暴执法,违法办案,比如这几年,从地方和部队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了短期的培训,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能适应岗位执法的要求,2.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一方面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比如对没有经济

  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而对有经济利益的案件的案件则争着办理,借办案之机,吃拿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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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笔者在基层实习时就发现,对打架纠纷等治安案件,民警互相推诿,不愿办理,而很多民警却忙于办理抓嫖、抓赌案件,个中缘由,我们大家都很清楚?抓嫖抓赌案件油水“多”,而打架、吵架等纠纷案件则既“浪费”时间,又无油水可捞。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人事管理体制、财政保障体制,执法监督体制都不能适应当前的执法活动,表现在:1.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公安机关列入地有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2.财政保障机制不适应,现行公安办案经费重要靠财政拔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及有关领导的重视程度,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公安经费,难以达到基本保障,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维护治安的经费占财政收入的9.9%,我国仅占2.8%,是少数低经费国家之一。因而产生某些“创收”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如警察与妓女联手罚款创收,以罚代刑,以钱代罚等,并且经费过低,严重影响了警察执法能力和质量的提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某些徇私枉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渎职违法等直接、间接侵犯人权的行为,与之有密切关系,3.执法监督体制不力,(1)监督与被监督意识薄弱,表现在:一方面将权力与监督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主要是对执法监督畏难,部分民警认为监督就是干扰办案,监督就是故意找茬,对监督持抵触心理。(2)有关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人民警察法》第六章专门对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太过原则,《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太过原则、僵化,没有考虑到变化的现实。(3)监督的视野不够宽敞,只强调了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群众监督渠道不畅。

  (四)公安法规的不统一,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不完备,尤其是相关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多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刚颁布尚未实施行的《治安处罚法》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不配套,常发生矛盾,互相抵触,如对卖淫嫖娼的处罚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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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中就出现罚则相同,量罚尺度不同,这些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难。其次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比如对取得证据的法律程序方面,我国刑诉法没有禁止以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法律上为警察以刑讯逼供取证留下了漏洞,虽然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时,不得采取非法取得的证据为证据,但这对于警察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性约束力,因为警察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此外,我国对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又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在现阶段警察执法办案时,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的执法理念

  1.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在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要使民警执法的思想和理念跟得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就必须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首先是在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摒弃以往根深蒂固的权力至上思想,改变部分民警习惯按领导意志办事的陋习,重视法律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来执法,杜绝取权合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其次是对执法的认识程度上,要认识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那些漠视公民权利,认为只要是打击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也在所难免的想法和行为都是错误的,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

  民群众满意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

  2.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牢记执法为民,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具重要意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谐的警工关系,要求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间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的互动,有利于执法工作的改善。

  (二)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警察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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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通过修改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警察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警察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使我国警察的包括文化水平道德素养,法律知识,人权知识等在内的整体素质及以明显提高。

  2.突出警察法律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这是确保公安执法质量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影响执法质量的主要问题,提高警察的法律,业务素质,关键是加强民警对执法相关法律的学习及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中央政法委刚出台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及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重点岗位的执法警察要定期考核,以作为评定警察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笔者认为此举甚好,一方面提高了执法民警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从心理上使执法民警重视法律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有行于民警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警察法规体系

  要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国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立法就要从实际出发,遵循立法之规定,并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统一规范,这样对执法工作的开展进行亦有现实意义。1.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从刑诉法到警察办案具体规定的各项程序,严格规范警察及公安机关的行政

  行为,切实防止警察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2.对不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间有冲突,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

  3.统一公安机关处罚方面的法律,新出台的《治安处罚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还存在矛盾规定,多头执法等规定,应进一步统一相关规定,以明确其职责,节约警力,并“减负”于民。

  (四)推进警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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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先是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特殊情况下公安内部垂直领导的领导管理体制,撤消重复建设的公安派出机构,整合统一,将组织人事业务统一领导,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其他地方部门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比如,依据地方(辖区)治安状况设立公安派出所,而不是“一刀切”,原则性的凡地方都要设立派出所,确立能够合并的就要整合,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警署,既有利于节约警力,又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其次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同时优化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沉列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及职能交叉,人浮于事问题,警力的配置,从实际出发。

  2.改变由地方政府提供维护治安经费的机制

  (1)逐步提高维护治安经费,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2)改由中央统一从国家财政中拨款,充分保证警察维护治安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3.深化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过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要做到个延伸,遵循“广泛监督、深入现场、内外联支、超前控制”的原则:实现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深层性。(1)由事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一方面加强监督部门的信息保障,加强信息交流、协作,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随警察执法的过程,同步监督,随程控制。(2)监督工作由监督执法查纠向服务保障延伸,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机关要反馈信息,辅助决策,二是保护

  执法,加强执法者的心理疏导,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使监督工作由被动到主动,既改变了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又有利于执法决策的完善。

  警察执法的改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公安体制的改革也需不断推进、完善和巩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

  [参考文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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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李林.“中国警察的组织与权力”,《人权与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三月第一版。

  [2]黄维维、范季海.“浅论公安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三期。

  [3]杜晋丰.《公安机关监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4]王大中.“树立‘以警为本’的理念”,《公安学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2月第一版。

  [5]张惠文.《警察人力资源管理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6]邹少陶.《公安实践与思考》,甘肃文化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

  第三篇: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

  马****市城管执法局**分局

  干部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对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城管执法难度不断加大,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本文结合目前我区城管执法工作实际,从建立健全城管法律

  体系、完善部门协调沟通制度、加大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实施规范的经费投入、形成多方位监督机制五方面对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

  城管,是以城市为对象,对城市的运转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于经营行为的过程。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调和各种社会矛盾的作用,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央立法缺乏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城管执法缺乏顶层设计机构,缺少从国家层面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执法权限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缺乏良好的法律保障。二是地方立法不健全。现实可操作性不强,权威性不足,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有效落实,缺乏制定和完善符合地方特色的法规和规章。三是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法规不完善。现有专业法律法规与实际执法需求脱节,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领域各级事权职能协调不顺畅。

  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区之间事权职责范围模糊。部分市、区人、财、物及权力匹配不够合理,实际执法过程中事权划分不清,职能调整不合理。二是部分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开发区与行政区部分区域社会管理交叉重叠,属地管理划界不清、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等,市政设施、建筑工地、城中村改造、城市规划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交叉重叠。三是部门间协调机制不顺畅。城管执法机关与部分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互通不够,相互间协调、指导渠道不畅等问题,相关部门间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行政执

  法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三)部分城管队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具体表现为:第一,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对党的方针政

  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不善于用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指导工作,影响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第二,业务素质低。少数执法队员文化水平较低,经验不足,城管执法专业技能较低,不善于学习和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导致部分执法行为不规范,制约了执法业务能力的提高。第三,法律意识淡薄。少数执法队员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依法执法的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乱收税、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四)执法经费保障不规范。

  拥有充足的经费是综合执法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然而,在原来分散执法的情况下,各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大多缺乏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有些机构虽有一部分财政拨款的经费,但不能满足需要,有些机构甚至没有列入财政开支范围,主要靠罚款、收费、创收来维持其运行,由此必然会导致种种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现象发生。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必须吸取这种教训,应保证综合执法机构经费的充分和稳定,力求避免经费自筹的做法,坚决避免以罚代管的现象发生。

  (五)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行政执法中,城市管理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城管系统内部监督与相关部门外部监督不到位。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城管部门内部设有监督科、纪检监察科等,对于城管执法工作不作为、不公开、执法效能低下等问题,部分单位监督处理不公正;二是外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包含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部分执法环节缺少相应的监督,出现违反程序执法、逐利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加大城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和相关部门外部监督力度,有利于确保公平公正,努力探索建立严肃、公正执法的长效监督机制。

  二、完善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城管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城管法律体系

  解决目前城管执法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可从以下三条途径进行完善:

  第一,建议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上位法。相关法制部门积极建议省市人大部门,逐级呼吁解决上位法不完善问题,力争从国家层面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执法权限、执法方式、执法程序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为执法队伍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二,健全地方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根据城管执法实际,完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内容,通过立法解决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权属功能、工作衔接、区域界定等问题;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城管综合执法职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特别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非法劳务市场管理、破墙破窗开店、流动收购、沙石市场管理等新增管理和执法职能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完善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法规。为使现有法律法规与治污减霾执法需求相符合,建议相关部门完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解决光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完善《西安市光污染管理条例》、《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规范合理建设工程管理执法中的细节问题,建议完善《西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二)加强部门职能梳理,完善协调沟通机制

  加强部门职能梳理,围绕城市管理工作重心,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坚持搞好内外协调与沟通,主要表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纵向方面,建议相关部门梳理市、区之间职权,加强上下级的连接沟通。结合城管领域市、区两级、行政区与开发区职责范围模糊,事权划分不清的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研,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情况,合理调整职能,梳理市、区之间事权;及时了解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摸准一线工作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思想动态、意见建议等,将城市管理方面的科学依据和建议提供给相关领导决策。

  横向方面,建议各部门对日常工作的职责内容进行沟通梳理。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常态化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城管局牵头,集工商、环保、交通、市政、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力量为一体,形成执法合力,切实解决噪音扰民、油烟污染、违章建筑、违法占道、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加强沟通,促进和保障各职能部门之间、领导之间的协调一致,增进理解和合作,减少摩擦,理顺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新局面。

  (三)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

  结合当前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建议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第一,扎实学习国家政治理论和方针政策,提升队员政治素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城管局建立定期政治理论培训机制,有步骤的组织队员学习有关政治知识和基本理论,重点抓好国家、省市关于城管执法的方针政策培训和教育,要善于用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指导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提升城管队员政治敏锐性。

  第二,增强城管业务素质,树立队伍新形象。优化城管队伍,严把入口关,实行通过考试筛选一批业务技能强的优秀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加强岗前职业培训,带动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同时深入开展城管队员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形成一套培训体系,重点对执法用语、执法行为、执法方式等进行培训考核,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第三,加强城管执法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队员法律意识。针对当前社会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学习水平,确保城管执法工作紧跟时代法制要求。城管局结合全年法制学习计划,采取队长、科室负责人、专家讲课等方式,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城管执法常用法律法规学习,同时,积极参加市局法制办举办的执法人员培训课程学习。通过学习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四)实施规范的经费投入,建立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

  为城管执法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相关部门需加大对城管执法的资金投入,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城市管理工作的繁重性和艰巨性,加大对城管执法的资金投入,以保障执法部门的办公经费及设备费用,改善城管执法装备和执法条件,为城管执法提供硬件保障。

  第二,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政策待遇,合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结合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条件差、工作强度大、时间长的实际情况,给予城管执法人员一定的特殊岗位补助,保证城管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切实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城市管理效能。

  第三,建议建立合理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管,深化改革城管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体制,将罚没款与个人利益分开,遏制不良经济利益驱动,坚决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五)多管齐下,形成合理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质量。监督机制的完善具体可从两大方面进行:第一,确保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定的监督部门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进行监督,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一方面要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察局、审计局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强化上级城管执法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并根据监督结果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审计机构则对城管部门的经费使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以规范城管执法的经费使用。

  第二,发挥外部监督机制的主导作用。构建包括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外部监督体系,尤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执法详情公示制度来提高城管执法的可见度、透明度,通过建立执法问题网上反映渠道来提高社会监督的便捷性,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定期定时向城管执法部门反映意见与建议,在收到监督意见后,积极整理和研究群众意见并及时作出反馈,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

  第四篇: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4年至2005年,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8件,审结18件。所结案件中,原告主撤动回起诉的15件,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2件,撤销具体行政行为1件。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的原因为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原告认为已达到自己起诉的目的。两项合计行政机关败诉16件,占88.9%。

  通过对上述行政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一)剥夺或变相剥夺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虽然告知了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但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不听取,不记录、不收取相对人提供的书证、行政卷内没有任何材料显示听取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一些行政机关借听取、申辩之名行调查取证之实;行政卷显示的是相对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二)不告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在行政处罚之前,虽然按法律规定程序告知了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未告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这个问题在公安治安行政处罚类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其语言表述为“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第×项予以处罚”而该条例对处罚的种类设定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相对人不知道是哪一种处罚,无法决定是否行使相关权利。

  (三)变项剥夺相对人的听证权和起诉权。尽管依法告知了相对人享有听证权、起诉权,但在指定期限内要么无人接受相对人的听证申请,相互推诿;要么以欺骗性的话让相对人放弃听证申请;在起诉期内以与相对人协商解决问题为借口拖延时间,使相对人丧失起诉权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法超期办案。从立案调查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有的办案期限长达一二年。有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或经班子研究决定。《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未报经领导审批,较重处罚未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表现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数量少,仅有一份孤证;二是有效证据少,所取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证据效力;证据证明内容与要证实的案件事实无关联;证据与证据之间形不成链条。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畸轻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数额处罚现象。

  (三)违背合理行政原则。行政目的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管理,而是为罚款创收而执法。执法目的、动机不良是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的现象。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树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观念,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二是端正执法目的,合理合法行政。改变、摒弃为创收而执法的现象,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促进全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观念,通过行政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三是严格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加强内部审批、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本部门的违法行政现象;强化司法审查监督,对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案件公正审理,公正判决,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五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江安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61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

  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普通老百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街道、社区、邻里之间的问题与冲突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就使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虽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在街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会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由于我们街道地处城乡结合处,人口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从现在的执法过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人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3、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不断强调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力度。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执法随意性增大,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行政执法问题应对之策探讨

  (一)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1、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考录制度,从源头上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把严进口关;要制定或严格执行执法岗位调整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辞退办法,对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畅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可以根据不同的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素质。

  3、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执法业绩分析。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考核,将之列为执法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条件;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绩进行科学地认定,综合评估,纳入执法人员评优定级的范畴,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端正执法思想上,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影响着执法者的立场,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树立“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摆正自己位臵,纯洁执法目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心中装着群众,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公仆为人民”,不断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识。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在执法过程中形成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观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动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务意识。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个大局,融入这个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发展先进文化的守护神,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

  (三)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

  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的各个基本环节或程序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规定。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建设,逐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二要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制定,而且更应该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街道作为基层的一级执法部门,应该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在执法实践中,敢于创新、勤于思考。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对执法中遇到的难题,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实践。

篇七:公安执法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新时期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负有重大的历史责任。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笔者就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分析,不妥之处,还请大方之家批评指正: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滥施罚款和以罚代拘,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由于受当地政府财力限制,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不能正常保障,导致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尤其是办理赌博、XX嫖娼、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情况,常以罚代拘、以罚代惩。这些做法偏离了立法精神,忽视了社会效益,在群众中造成了“犯罪犯法可以赎买”的错觉。

  二是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有的在办案中随意行使裁量权,对于二人以上和共同违法案件,不考虑从轻或从重情节,不进行综合平衡,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正,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的失调;有的随意扣押、没收财物,甚至扣押财物而不出具合法的手续,特别是对外来人口违法的案件,暂扣物、暂扣款管理混乱,对赃款赃物、违禁品的没收不上报审批,自行决定;有的强调形势或专项斗争需要,凑人头数而随意“顶格”处罚或降低办案要求;有的随意盲目执法,随意传审嫌疑人,动不动就给当事人戴手铐罚跪罚站,甚至动手动脚,造成群众投诉,执法被动。在执法检查中,随意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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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想检查就检查,不注重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民、干扰经营者正常活动的现象突出;有的搞行政不作为,对该发放的许可证、执照卡着不办,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敷衍塞责,引起行政诉讼。

  三是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较为普遍。这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立案重视不够;告知、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的多;留置盘问和传唤混淆使用,手续不全,超期留置;送达执行重视不够,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有的滥用罚款或显失公正处罚,怕送达执行时案件可能要“翻”而不进行送达,有的甚至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弱点,达成“君子协议”,裁决前在送达回执空白上让当事人签字,以图省事;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不作保全或保全不合法,导致行政诉讼时的被动或败诉。

  四是执法程序不配套,执法手段和措施滞后。一方面,对留置盘问、强制约束、搜查、取缔、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作为查处治安案件的必要手段明确不够,执行程序和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法律文书,实践中往往把刑事案件中的搜查、扣押等手段用于办理治安案件;另一方面,对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如查封、扣押、拍卖如何办理程序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随着执罚分离制度的实施,此问题将更突出。

  五是执法透明度不高。当前公安机关的执法规定、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执法纪律、执法监督途径等规定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群众搞不清,缺乏了解,执法监督难,因此而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普遍存在疑虑,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

  二、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成因分析

  一是执法者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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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乏正确的认识。个别民警在力戒、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中存在消极情绪,执行不力,工作还是老一套模式;有的认为行政执法规定太严,监督太多,工作起来怕担风险、负责任而在办案中缩手缩脚,该处罚的不敢处罚,存在着谨慎畏难情绪。客观上公安行政范围涉及面广,近年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较多,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规系统,再加上教育工作跟不上,民警一时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

  二是现有公安体制和警务方式不够完善。现有的公安后勤保障体系受地方财政的制约,与公安工作、经济建设不能同步进行,造成执法活动在功利病态中恶性运作。派出所正在实行的一区一警模式,在体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便民服务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基于警力不足的现状,客观上使民警处于单兵作战状态,不利于公正执法,不利于治安案件的依法查处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执法环境的优劣对严格执法有较大的影响。当前,以权压法、以盲代法、长官意志、“政府”行为、社会上人情世故等因素对执法活动产生很大冲击,加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妨碍执法现象经常出现,影响了依法行政。

  四是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制度不健全。现在对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会监督又缺乏必要的形式。而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由于执法制度不健全,关系未理顺,事前监督重视不够,力度不大,缺乏公开、公示制度;事中监督的内部法制部门在审核时由于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审核把关不严,审核不完全到位,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事后监督由于怕影响公安机关的名誉,一些办案单位往往主动做当事人撤诉的思想工作,或进行私下协议,结果是变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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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作降格处理了事。另一方面,事后监督的错案追究责任制得不到完全落实,该追究的责任没有追究。

  三、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是转变观念,提高民警执法水平,适应执法工作需要。法律是靠人来执行,靠人来遵守和维持的。公安行政执法的好坏,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是公安执法人员的素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要转变观念,切实消除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树立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意识,树立对法律负责的思想,自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金钱诱惑,自觉抵制人情风对执法工作的影响、干扰。要坚持实行民警执法资格执证制度,运用脱产、半脱产和传、帮、带等方式强化岗位学法,熟悉掌握法律的规定、程序和注意的各个环节,使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化、网络化,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

  二是深化公安改革,改善公安后勤保障体系。针对公安机关面临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等因素,大胆进行公安体制改革,把机构设置、后勤装备、科技设施等公安建设纳入国家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实行“利益规避”制度,使执法活动不再包含具有执法主体的自身利益,妥善解决严格执法与后勤保障的矛盾,从根本上解决公安资源保障问题。合理配置警力,科学分工,使各警种既职责分明,又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增强执法效益观念,充分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进行依法行政管理,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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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来保证。针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将各项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1、制定公安行政程序规定,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严格规范行政扣押、证据登记保存、查封、取缔等制度,并规定相应的执行方式,增强实际操作性,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制定强制执行的制度,将查封、扣押财物的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规范化、制度化。

  3、加强立案查处工作,规定一般行政案件查结时间,规范接处警制度和工作在立案时明确指明办案责任人,以杜绝行政案件立案、查处的随意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和失职行为。

  4、严格许可证执照发放、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实施细则,严格各项办证制度,从程序上有章可循。

  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行政执法监督是公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廉洁高效的重要途径。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为此,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公安内部监督,强化以法制部门为主导,以政工、纪检、监察、督察、信访及业务部门为辅助的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确立执法监督的责任,强化执法监督的手段,逐步实现内部监督的正常化制度化、法律化。实行案件评议考核制法制部门要通过案件审核、行政复议、理赔等形式,敢于监督并善于监督,树立执法监督权威。加强对调解案件的监督,防止办理人情案、关系案而漏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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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人。严把审核关,并在监督中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同时加强对不受理、不立案不查处等不作为执法行为的监督。真正把“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健全完善公开公示制,推行“阳光作业”,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和投诉监督途径,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消除产生腐败的土壤,使各项警务活动和执法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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