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3篇)

时间:2023-07-08 16:27:01  阅读: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制定所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下统称三重一大)。

  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使用

  会上讨论前,会上讨论前,经过公布职位,公明确大额资金数

  要广泛调查要广泛调查研开报名,资格审额,会上讨论前,研究,充分听究,充分听取查,公开竞争考要广泛调查研

  取干部群众干部群众和专试。演讲答辩、民究,充分听取干

  和专家意见

  家意见

  主测评、组织考察部群众和专家意

  等程序

  见

  召开党组会,与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研究决定

  无争议事项

  有争议事项

  超过党组织会议参会成员

  数1/2人员时,采取票决制

  重新调研

  讨论通过,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可编辑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党政部门相关要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

  局长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

  第五条

  局长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并分别主持召开局务会等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

  “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副股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奖励或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1万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

  第十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局务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

  1、相关股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3、召开局务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5、召开局务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6、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重要事项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可编辑

  1、相关股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3、召开局务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5、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股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财务股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局务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可编辑

篇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议制度

  为仔细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美局领导班子内部监察体制,表现

  科学决议、民主决议、依法决议,增强迫度履行状况的监察检查,联合本单位工

  作实质,拟订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要事项决议。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国家法律法例以及上司重要决议、重要工作

  部署的建议和举措;

  2.

  局审计系统党建工作、党风勤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3.

  局审计工作发展中长久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确实定;

  4.

  波及全局性的体系、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

  5.

  事关全区审计工作和民生问题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须报请上司决定的事

  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6.

  波及全局员工亲身利益等其余重要事项;

  7.

  重要奖赏与处罚决定;

  8.

  其余有重要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

  科级干部(包含后备干部)的介绍;

  1/112.

  局系统干部任免;

  3.

  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介绍;

  4.

  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查核等级确立,局后备干部确实定;

  5.

  其余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

  年度项目审计的安排;

  2.

  其余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本使用。

  1.

  年度财政估算编制的建议;

  2.

  上司补贴资本计划安排;

  3.

  局机关2千元(含)以上的资本使用;

  4.

  其余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本使用事项。二、主要程序“三重一大”事项,依照民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纪检监察、合法

  性审察和领导集体议论决定相联合的决议体制,主要采纳局党组会、局领导班子会等会议形式议定。详细依照以下程序:b5E2RGbCAP

  (一)确立议题。

  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议建议或许经分管局领导审察的股室、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议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建议一致,经局长确认后,进入决议程序。对难以达成一致建议的,经局长确认,进入决议程序。局长提出

  的决议建议直接进入决议程序。除遇重要突发事件或紧迫状况外,不得暂时动议

  “三重一大”事项。

  p1EanqFDPw(二)会前准备。

  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由有关股室(单位)提早准备。会前

  要深入检查研究,充足认识实质状况,科学剖析有益与不利要素,制定决议建议。

  2/11对重要事项,要宽泛征采建议,充足进行磋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仔细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议评估;对同民众利益亲密有关

  的重要事项,要推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民众的参加度。

  凡重要决议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点是进行社会稳固、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在决议前提出评估报告,供局领导集体研究参照。

  DXDiTa9E3d(三)酝酿建议。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早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资料提早送到,并保证其有一准时间认识有关状况。重要敏感事项,局长同领导班子成员提早交流,征采建议,个别酝酿。与会人员要仔细熟习资料,酝酿意

  见,做好讲话准备。

  RTCrpUDGiT(四)充足议论。

  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股室(单位)负责人报告,与会人员就议题发布示确的建议。可视状况邀请有关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发布建议,为决议供给参照。会议主持人应在充足听取建议后,最后发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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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集体决议。

  凡波及“三重一大”事项,一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长按规定程序议论决定。依据不一样内容,会议表决可采纳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一定逐一明确表示赞同、不一样意或缓议的建议,并说明原因。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能够书面形式表达建议。会议主持人参照班子成员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会议定定应切合党和国家法律法例及

  有关文件精神。

  jLBHrnAILg(六)形成纪要。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察签发。xHAQX74J0X

  3/11(七)履行决议。

  “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行。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错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行时要表现效能原则。班子成员对集体决议有不一样建议的,能够保存,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前,应无条件履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司党组织反应个人意

  见。班子成员不得私自改变集体决议,确需更改的,应由领导班子从头做出决议;如遇重要突发事件和紧迫状况做出暂时处理的,应在过后实时向领导班子或上司主管部门报告,未达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从头做出决议的,经再次决议后,按新的决议履行。LDAYtRyKfE

  三、监察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依据分工和职责实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制度的履行状况,并将贯彻本实行方法的状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按上司党组织要求报告贯彻本实行方法的状况,并监察局属各单位拟订、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制度。Zzz6ZB2Ltk

  (二)局机关有关股室依照党风勤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分工,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议的贯彻落实,并实时向领导班子报告状况。局纪检组负责监察局领导班子、各股室、各单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状况。dvzfvkwMI1(三)依据事项内容指定有关股室,负责按期对重要决议的履行状况进行追踪与反应,成立重要决议后评论体制,并将有关状况向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领导班子报告。由领导班子全面评估决议履行成效,决定能否对决议予以调整或停止履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议、履行状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期或不按期在相应范围内公然。rqyn14ZNXI

  4/11(四)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拟订、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制度的情

  况,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查核和党风勤政建设责任制查核的重要内

  容。EmxvxOtOco

  四、责任追查

  (一)对个人或少量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履行或私自改变集体

  决议的,集体决议履行不力或错误履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罚条例》、《行政机关公事员处罚条例》、《对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SixE2yXPq5(二)发现集体决议失误或涉嫌违纪违纪的,应在查明状况、分清责任的基

  础上,报上司有关部门接受相应的责任追查。

  6ewMyirQFL(三)对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错误决定,局党组应实时撤除其决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5/116/117/118/119/1110/1111/11

篇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即“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是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中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要求。

  主要政策依据:201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内涵: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

  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3.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4.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8.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附: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0〕17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

  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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