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4篇)

时间:2023-07-07 18:09:01  阅读:

篇一: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

  

  对法律和法治建设的支持和落实不足

  法律和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要素,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尽管中国在法律和法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支持和落实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在支持法律和法治建设方面,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中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现行的宪法和法律越来越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如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是体现了对人民利益的关注和保障。其次,中国政府将法治建设纳入了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重点内容,不断加大了对法律和法治建设的投入,在各个领域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各类犯罪行为,最大程度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再者,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公正司法建设,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审判公正、公开、透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仍然存在很多支持法律和法治建设的不足。首先,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存在违法用地、环境污染、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不仅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而且也影响了公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其次,一些执法者在执行任务时存在不合理要求、较劣的工作态度和不合规行为等问题,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再者,一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例如儿童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法规,缺乏刚性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落实法律和法治建设方面,中国政府也付出了很大的努力。首先,政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认知度和维权意识。其次,政府持续推进法治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治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再者,政府加强政府机构内部的执法协调合作,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然而,落实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首先,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依然存在干扰司法、钻法律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导致法律的执行困难。其次,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因为程序不当、证据不足等原因,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维权途径。再者,司法公正度和行政效能的提高还存在瓶颈,一些执法机构继续存在违法乱纪、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行为,导致司法公正度和行政效力的提升存在很大困难。

  综上所述,法律和法治建设的支持和落实不足是中国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需要突破的关键点。政府应该深入挖掘自身存在的不足,加大法治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完善司法制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法治社会的整体素质。只有经过长期努力,才能让法治在中国大地上真正落地开花,为中国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发挥更为重要的推动力。

篇二: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共5篇)

  第一篇: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

  我国在当前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在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严格执法等方面颇有成绩。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实状况。如今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依然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已经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本文试着从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传统道德方面找出其原因。

  一、熟人社会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乡土社会已经远远不是那个传统的、不流通的、礼俗的社会。从全国范围来看,完成了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只是沿海少数农村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乡村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是处于农耕社会时期,大多数中国人仍然生活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中,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与沿袭久远的封建社会经营方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生产仍无法冲破封闭的壁垒,血缘、地缘关系的根基虽然有所动摇,一部分人脱离农业生产转入工业、商业、运输业,但农民终究离土不离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仍然把根扎在乡土社会,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导关系。

  农村与城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人员流动性的差异。农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与外界交流很少、社会组成人员较为稳定,因此,虽然从整体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日趋淡薄,正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但具体到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这种趋势似乎并不明显,“熟人社会”仍是这些地方的主要表现。受生产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生活和交往的环境具有小而稳定的特点,人与人交往异常紧密。此时,外界的评价对个体行为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道德层面的要求成了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人们不需要《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保障,就能够确信交易的安全性,不需要《刑法》的警戒和惩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人们的信誉保证机制、刑罚实施机制完全建立于“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私力救济层面之上。在这种“秩序”环境下,法律的介入反而让村民觉得麻烦,多此一举,简直就是画蛇添足,还充满了不可预期性,甚至效力还远远低于他们心目中的“法”。

  当然,无论怎样,今天的乡土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它。曾经浸润在“礼法文化”中的乡土社会,面对现代化的冲击、社会的变迁逐渐失去了“礼治”的基础。然而,当“法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始慢慢填补“礼治”退让出的秩序空白之时,却又遇到了难以想像的障碍,生长在异域文化土壤上的法律体系有着它的科学性,但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却似乎难以开花结果。

  二、人治社会

  贱讼情结

  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以皇帝的中央集权、君无戏言而延续。皇上就是法,言出法随。一切制度因皇帝的兴趣所好改变,皇上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封建思想的束缚以及刑罚的威慑作用,一直影响着现在的一部分人。

  中国古代民间有着深远的贱讼、厌讼或者无讼的传统,广大民众往往以“息事宁人”为由而回避诉讼,长期以来形成了“忍”字为先,委曲求全的心理。到了唐宋明清之际,随着社会的变革,经济的繁荣,曾几度出现过诉讼膨胀、健讼之风兴起的情况,终被封建正统视野下的舆论打压得无力生存,无疾而终。可见,这种回避、轻厌诉讼的贱讼情结甚为难解,而我国古代历史总体而言诉讼不兴的局面也因此得以形成。好范文

  在大多数统治者看来,诉讼纷争的提起在于小民当忍不忍、礼义教化未宣所致,是道德水平下降的表现。统治者曾对争讼有过“唇舌细故而致争,锥刀小利而兴讼”的评价,表明了其以争讼为耻的态度。所谓“得己且己,莫妄兴词。一到讼庭,终身仇敌。璨相报复,无有休期。坏产破家,多由于此”。可见,当时正统视野下,那些受过儒

  家思想教化的人认为词讼可免则免,能用别的方法解决就尽量不要对簿公堂。提起诉讼有诸多弊端,不仅使得争讼者自身家破人亡,怨怨相报永无穷尽,而且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败坏社会伦理道德,威胁社会的安定。因此,统治阶级大力倡导“和为贵”,“克己修身”,对民众进行伦理道德教化,使邻里、家庭自相慈爱以达到息讼,维护社会安宁的目的。再者,封建家长制的社会背景下,形成以家长处理纠纷的习惯,“家丑不可外扬”,家族礼法排斥提起诉讼。我国古代从西周时候起就建立了“亲亲”的礼治原则,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为基础的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规范家族成员的不同地位,并提出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理想状态。经过演变和发展,最终形成了贯穿我国整个封建历史的封建家长制。这种家长制在唐宋明清等封建盛世表现都颇为突出,以至于今天在我国某些落后地区还可见其遗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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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我国在当前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在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严格执法等方面颇有成绩。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实状况。如今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依然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已经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

  。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本文试着从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传统道德方面找出其原因。

  熟人社会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乡土社会已经远远不是那个传统的、不流通的、礼俗的社会。从全国范围来看,完成了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只是沿海少数农村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乡村相当

  长一段时期内还是处于农耕社会时期,大多数中国人仍然生活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中,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与沿袭久远的封建社会经营方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生产仍无法冲破封闭的壁垒,血缘、地缘关系的根基虽然有所动摇,一部分人脱离农业生产转入工业、商业、运输业,但农民终究离土不离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仍然把根扎在乡土社会,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导关系。

  农村与城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人员流动性的差异。农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与外界交流很少、社会组成人员较为稳定,因此,虽然从整体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日趋淡薄,正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但具体到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这种趋势似乎并不明显,“熟人社会”仍是这些地方的主要表现。受生产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生活和交往的环境具有小而稳定的特点,人与人交往异常紧密。此时,外界的评价对个体行为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道德层面的要求成了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人们不需要《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保障,就能够确信交易的安全性,不需要《刑法》的警戒和惩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人们的信誉保证机制、刑罚实施机制完全建立于“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私力救济层面之上。在这种“秩序”环境下,法律的介入反而让村民觉得麻烦,多此一举,简直就是画蛇添足,还充满了不可预期性,甚至效力还远远低于他们心目中的“法”。

  当然,无论怎样,今天的乡土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它。曾经浸润在“礼法文化”中的乡土社会,面对现代化的冲击、社会的变迁逐渐失去了“礼治”的基础。然而,当“法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始慢慢填补“礼治”退让出的秩序空白之时,却又遇到了难以想像的障碍,生长在异域文化土壤上的法律体系有着它的科学性,但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却似乎难以开花结果。

  人治社会

  贱讼情结

  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以皇帝的中央集权、君无戏言而延

  续。皇上就是法,言出法随。一切制度因皇帝的兴趣所好改变,皇上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封建思想的束缚以及刑罚的威慑作用,一直影响着现在的一部分人。

  中国古代民间有着深远的贱讼、厌讼或者无讼的传统,广大民众往往以“息事宁人”为由而回避诉讼,长期以来形成了“忍”字为先,委曲求全的心理。到了唐宋明清之际,随着社会的变革,经济的繁荣,曾几度出现过诉讼膨胀、健讼之风兴起的情况,终被封建正统视野下的舆论打压得无力生存,无疾而终。可见,这种回避、轻厌诉讼的贱讼情结甚为难解,而我国古代历史总体而言诉讼不兴的局面也因此得以形成。

  在大多数统治者看来,诉讼纷争的提起在于小民当忍不忍、礼义教化未宣所致,是道德水平下降的表现。统治者曾对争讼有过“唇舌细故而致争,锥刀小利而兴讼”的评价,表明了其以争讼为耻的态度。所谓“得己且己,莫妄兴词。一到讼庭,终身仇敌。璨相报复,无有休期。坏产破家,多由于此”。可见,当时正统视野下,那些受过儒家思想教化的人认为词讼可免则免,能用别的方法解决就尽量不要对簿公堂。提起诉讼有诸多弊端,不仅使得争讼者自身家破人亡,怨怨相报永无穷尽,而且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败坏社会伦理道德,威胁社会的安定。因此,统治阶级大力倡导“和为贵”,“克己修身”,对民众进行伦理道德教化,使邻里、家庭自相慈爱以达到息讼,维护社会安宁的目的。再者,封建家长制的社会背景下,形成以家长处理纠纷的习惯,“家丑不可外扬”,家族礼法排斥提起诉讼。我国古代从西周时候起就建立了“亲亲”的礼治原则,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为基础的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规范家族成员的不同地位,并提出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理想状态。经过演变和发展,最终形成了贯穿我国整个封建历史的封建家长制。这种家长制在唐宋明清等封建盛世表现都颇为突出,以至于今天在我国某些落后地区还可见其遗风的影响。

  所谓“家天下”已经说明当时包括王族在内都受到封建家长制的制约。家长作为一家之主具有绝对的权威,有权处理家族内部的各种

  事务,也有权代表家族进行各种交涉活动,大部分纠纷由家长解决是约定俗成的事情。到唐宋时期,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也说明,官府鼓励由家长处理家族纠纷。

  而且,贪官污吏是诉讼的最终受益者。这是由中国

  传统社会人情大于法理的隐性人际关系造成的。“衙门六扇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句古谚流传至今颇为深刻地揭示了诉讼的本质。从牢头狱卒到一方父母官,个个都需要关照、样样都需要打点。这成为贫民和诉讼之间竖起的一道高墙,将他们远远地隔离在诉讼之外。间或也有勇敢者冒险一试,但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结局对他们而言都无异于一场浩劫。

  民间法——道德使然

  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迟、基础弱,又受封建思想影响大,使我国在执法中道德因素十分突出。法治社会要求一切都有法可依,不能有多种标准,而多种标准的结果是没有标准。传统道德对法律的充斥,在法律内容上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在立法上,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二是在内容上,寓教于礼,礼法结合;三是在结构上,诸法合一,民刑不分;四是在司法上,行政与司法一体,司法受行政干预。当然,前面三点在当今社会表现并不十分明显,突出的问题就在最后一点上。儒家有“为政在人”的说法,故司法也在人,这样导致司法与行政不分,浑然一体。其危害往往是不依法的规定办事,而依权力的大小办事。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道德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人们在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时往往会考虑到道德因素方面,甚至出现“以情代法”的局面。儒家主张的“仁”的问题也属于道德问题,他们主张仁政,反对武力征服与战争,用礼仪来教化百姓。可以说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对当今法治影响很大。

  中国目前一定范围的“熟人社会”性也决定了某些民间规则存在的必要性。法治最早产生于西方,受到西方“陌生人社会”的青睐,而中国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人们以血缘或地域为纽带聚居于某地,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大家倾向于用道德、伦理和礼俗的内容处理关系、解决纠纷。虽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城

  市基本上转化成了“陌生人社会”,但由于各地农村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人文传统的影响,中国的大部分农村仍然是“熟人社会”,而且在未来很长时期内,中国农村无论从地域上还是人口上都会远超于城市。熟人社会相对于陌生人社会更注重道德与伦理,更厌恶正式法律制度的冷冰冰,更倾向于采取历史传承下来的或民间流传着的社会规则来处理纠纷。因此,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如果缺失了对于本土资源的掘取,至少是不完善的。村长被拘留了,而秋菊却迷惑不解,她要的仅仅是个“说法”,她不懂法律为什么是这样运作的;山杠爷被逮捕了,但他顺应了乡间民俗,他的行为已经获得了村民的认可。“这种地方性‘法律’也许不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的客观真理,但也绝不是人治的暴政。执行这种‘法律’的人尽管可能违反了正式的国家制定法,但他的行为一般说来,必须获得村民的欢迎和认可,即具有某种合法性”

  最后我想说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努力。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延绵不断,中华文明灿烂辉煌,足以让我们汲取营养法律因子。在我们正在兴起的法治建设高潮中,不仅要移植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深入挖掘我国的本土资源,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中国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篇:浅谈加强法治中国建设

  浅谈加强法治中国建设

  摘

  要:当前,要高度重视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坚持与政治体制改革协调一致,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导向,结合我国国情,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法治建设;加强;意义;原则

  一、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法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上,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毛泽东同志早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就曾经指出,“这个工作要注意讲规格,没有规格那是很危险的。要合乎标准才叫反革命,就是要搞真反革命,不要搞出假反革命来”。毛泽

  东同志这里所说的“规格”就是法律。在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他还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强调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此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并陆续制定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快速起步。但是在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道路上,我们经历了挫折,有过十分沉痛的教训。从1966年到1976年,我们党内“左”倾错误发展到了极致,特别是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遭到了毁灭性的践踏。“文化大革命”中,宪法、法律、党章变成一纸空文;上自国家主席,下至基层干部、劳动模范、各界群众,可以任意被批、被斗、被抓、被整;党纪、政纪废驰,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受到极大的破坏。据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9月前的统计,仅因刘少奇而受到株连被定为反革命判刑的案件,就达26000多件,28000多人。从1965年2月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达十年都不开会,不立法,不作任何决定,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除了1975年对五四宪法作了倒退性修改、制定了1975年宪法外,国家没有制定过一部新法律,原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未被明文宣布废除,但实际上已成为一纸空文。十年“文化大革命”给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鉴往知来,鉴著知隐”。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挫折和失误使我们反思,从此,中国人民做出了坚持法治建设的选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重新主持全面工作,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又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邓小平强调,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不行,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为此,他第一次指出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邓小平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观点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是我国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胡锦涛同志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建设法治中国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们全部工作坚持的基本方针。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发展,必然离不开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早就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必然要求法律发挥其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功能。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想健康有序地运行,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而且保证这些法律制度能够得以正确实施。只有这样,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如假冒伪劣、投机倒把等不法现象,才能够得以预防和消除。在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民主和法律建设得到很大的重视。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第十五条原条文“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在修改后增加了“国家依法”的字样,变成了“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随后,1993年11月中央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体制,改进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求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等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从其建立之初,就要把法制建

  设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常抓不懈。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领域的特点,必将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产生深刻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市场关系和契约关系的发育,引起了作为民主和法律行为主体的公民个人对自身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的重视与追求,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我们走向法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得以在更为广阔的领域发挥作用。综观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实践,无不向我们证明,始终坚持法治建设,是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二、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协调一致。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我国过去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解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等弊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法治建设不仅能够极大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且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消除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我们党进行了有力地改革。1982年宪法特别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

  范围内活动成为一项重要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对于消除权力过分集中,废止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也具有重要意义。1982年宪法和各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了各个国家机关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一前提下进行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并且,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并规定国家依法实行企事业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制。由此可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当前的法治建设要借鉴以往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别要和政治体制改革保持协调一致,才能全面落实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

  (二)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导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出发点,就是围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而进行的。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实现国家稳定的前提。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制度的体现。卢梭说: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都绝不能成为法律。要实现国家稳定,既要讲民主,又要讲法制,不能将两者分割开来。讲民主不能离开法制,不能离开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损害安定团结。我们不回避前进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只能用加强民主法制的办法,不能用无政府主义的办法。那种损害安定团结、破坏安定团结的所谓民主,绝不是我们所需要的,而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当前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改革必须在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中有秩序地进行。没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建设搞不成,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搞不成。我国改革开放的困难、障碍、矛盾和冲突是十分尖锐和复杂的,不安定的因素很多。坚持法治建设可

  以增强我们排除干扰,减少和消除不安定因素的能力。在改革过程中,我们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以此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调整利益冲突,缓解和疏导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不很发达,民主与法制遗产相对贫乏,法治建设面临许多困难,不能急于求成。首先,我国法治建设基础薄弱,民主与法制传统差。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期,经济、政治体制都处于改革之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不少地方的人们还习惯于依靠宗法关系和各种伦理来调控各种社会关系。其次,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水平阻碍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发展,从来不是孤立的,它直接受到文化素质、文化水平的制约和影响。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再次,体制尚未健全,也制约着法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法律控制之下的高效政府,涉及到权力的划分和优化权力结构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体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影响和制约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只有积极推进和深化改革,建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体制,我们的法治建设才能得到真正长足的发展,法治中国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李丹葵.论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兼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价值选择[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04期

  [2]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J].政法论丛,2007年05期

  第四篇:浅论建设法治中国

  浅论建设法治中国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法治司法体制改革建设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并且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里也着重强调:“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列为《决定》组成部分,意义重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第九部分设置“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次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目标,相较于既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表述而言,这是一个颇具新意的表述,但它也符合现行宪法第5条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精神实质。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心议题是改革、发展和稳定,改革是必由之路,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其他问题往往处于边缘甚至被虚置,这是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因此,尽管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就决定走法治道路,并且在十五大上就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也尽管中央近年来始终强力推行法治,但是在改革发展稳定面前,法治很难被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也尽管我们曾提出“宪法法律至上”;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压倒性地位面前,法治很难处于强势地位。法治与

  改革发展稳定被定格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人们习惯于讲“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其潜台词在于,当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事情与法治发生冲突的时候,法治得服从被保障的事业。

  建国后一段时期把法治视为绊脚石,甚至彻底废除法治,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和历史的倒退。改革开放后,我们把大部分精力放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投入巨大资源力保社会稳定上,这是在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之间发生的一场并不美丽的误会。如果说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那么依法办事就应当是第一要求。就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如果改革是最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治就应当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改革。

  全会《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意味着法治是改革内在的内容,而不只是外在的保障;法治本身就处于时代主题的中心,而不是被忽略的边缘;法治是开展各项工作的轨道,而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条条框框。因此,可以这样说,全会《决定》从根本上树立起法治的极大权威,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传统认识。

  二、“法治中国”内涵丰富

  十八大后,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命题,全会《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有些同志认为,法治中国不过是依法治国的另一种说法。我们认为,法治中国具有比依法治国更加丰富的内涵:“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极为重要的升级,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成果,是中国政治文明进一步提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契机。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文明和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法治概念到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论述,从古希腊、罗马到后来的英国、美国及欧洲大陆,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人类法治文明

  结出了以下累累硕果:(1)规则治理;(2)良法为治;(3)主权在

  1民;(4)人权保障;(5)权力控制;(6)法律平等;(7)法律至上;(8)司法公正;(9)程序正当;(10)人人守法。对这些人类反复甄别并传承下来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国都可以充分借鉴。

  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经历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探索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本质特征与基本标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

  三、法治中国的基本内容

  按照《决定》的内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发达国家法治的基本经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司法被社会所诟病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地方化,这也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根源。这次《决定》可以说抓住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要害,推动司法系统逐步脱离地方控制,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

  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决定》提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是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亮点,因为人权保障是一个敏感的话题,这次全会敢于直面并作出了部署,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五是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决定》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

  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期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如果说,1978年以来每一次三中全会都是一座改革的历史航标,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将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更为根本和更加长远的影响。这不仅在于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份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更在于这是第一份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备法治化特征的纲领性文献。可以设想,未来之改革必定滋养于法治,未来之中国必定享誉于法治的成就,未来之人民必定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红利。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3、《奋力建设法治中国》,法制日报2013年3月26日

  4、《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瞭望》2013年11月16日

  第五篇:基层法治建设

  调查报告

  农村基层法治建设

  “法治中国”是中央提出的建设目标,法治不仅仅要停留在形式上,更体现在内容上、执行上取得的效果。由于我们的国情,乡镇人口总人口占比重较大,“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将是社会进行深化改革过程中重中之重的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为:“生

  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一、做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农业是我国生存的根本,要解决近13亿人的吃饭问题,首先要发展好农业,农业的组成单位是农村,农民是这个过程的主要参与者,起着生产资料供给的作用,能提供最为公平、公正的环境的只有法治。因为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特别是在农村意识、信息、发展较为落后的情况下,法治更能彰显其管理治理作用。(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让农民的生产产生最大效益。通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让让村民更加放心没有后顾之忧。通过自己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加上智慧,以及靠自己的勤劳来过上富裕的生活。环境是基础,良好的环境可以激发农民对未来幸福生活的向往,可以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去经营土地及生产。

  (二)建设法治环境,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落地执行不变样。农村是以村屯为管理单位,村屯的领导是当地最能直接接触与传达政策的人,农民是政策的最直接的受益人,村屯是最基层的执行单位,各项政策能否顺利实施与执行,看的是基层基础工作的效果与扎实程度。法治能保证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群众的利益才会有所保障。所以,法治的环境可以让农民真正的享受国家的政策,得到实惠。(三)农村的良好经济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农民的经济收入决定整个国家真正的经济情况。因为我们大多数人在农村,农村的日子好了,才会安心进行生产,才能保证城市供应。农民经济收入水平高了,全国的经济水平才会提高。农村的经济发展了,才会带动农业的发展。农业是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农业真正带来效益,市场经济才会快速发展。

  二、我国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的思想深植,造成畏惧“法律”和“诉讼”解决问题模式。农民的意识因为受传统思想影响比较深,对法律的了解不是甚多,从心理上根本畏惧法律和诉讼,一方面畏惧对他们来说繁琐的程度,一方面畏惧是否能得到公正性以及因诉带来的费用。一般个人权力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息事宁人,实在无法忍受的,选择暴力解决。没有用

  法律武器维权的习惯与想法.认为

  “打官司”是不普通老百姓的事。(二)“家族式”聚居习惯,有“理大于法的”思维模式。在农村一般家族式的聚居区比较多。按照中国传统的文化,一家当以老为尊.在一个村屯各家都会各种各样排法的亲戚,而农村的村风相对比较淳朴。对亲族比较在意,发生了事情之后.不是选择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而是选择威望较高的老人来对事实情况进行评说,对事实进行定论,而且通过调解一般一锤定音。在这种生活模式下,人伦的处理问题,忽视了法律的客观性与重要性。

  (三)部分干部长期不依法行政,农村极大缺失法律信仰。在有些农村,村民无法依法行使自己手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当地家族势力比较庞大的情况下,会有家族来承担当地的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隐瞒欺压的情况。

  三、如何加强前我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

  农村是我国最基础也是最薄弱的环节,推进新农村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必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对于推进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

  (一)真正从内容上加强新农村建设,形成法治文化氛围。要想在基层农村建立法治文化,形成法治文化氛围。必须从农村的建设上下功夫,现在农村大部分年轻人外出务工,家有所剩人员因年龄、学历对外信息接触的更少,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现状,打破思想的禁锢,通过一些文化站的集体活动,调动大多数人参加,通过参加一些活动来了解法律、知道法律。

  (二)增加司法公信力和政府信任度。乡镇会有相应的司法机构,首先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要树立执法人员的威信,要秉公办案,依法行政,不可凌驾于法律范围之上,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响应中央的要求,真正的到群众中去.用适合本地的独特方法管理本,一切行为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处理问题时一定要不偏不倚、不脱离群众。

  (三)让农民真正享受公民的权利。在农村中最大的事件就是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村干部不可以徇私枉法,剥夺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

  举权。选举的人数要符合要求,选举的过程要公开,选举的结果要公示。公民的人身权利要得到保护,政府应真正的为百姓服务。做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意义重大,基层农村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基础防线,切实提高农民素质就是在推动农业的科学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是最有讼效的保障。

篇三: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宪法法律制度滞后。国家有关部门相互矛盾、竞争,导致各层级行政权力凌乱,法律法规体系混乱,有时缺乏紧密性和一致性,影响了法治的建设和社会道德的培养。二是现行的司法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障碍。司法官员法官对社会普遍存在财务犯罪失误以及人身安全受侵害却不顶格处理,出现了执法不公和司法失信,使得一些当事人没有获得应有的正义。三是法律服务体系欠缺。缺乏系统的民众法律服务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机构,严重制约了民众的法律权益的行使,社会的法治环境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整改措施如下:1、加强宪法法规的修改,完善权力分配和行政管理的系统性,落实有关激励和制约机制;2、加强司法体制的建设,加强司法行政职能和监督,建立法律文化和司法道德;3、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和鼓励社会法律服务;4、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建立社会的法治精神。

篇四: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中国的法律建立和执行,社会一直认为存在两种现象:

  1,法律不健全,很多行为没有法律的约束,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部分政府官员一般只能看到第1种现象,而忽视第2种现象,对此,从上级到下级,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一直以来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为荣,尤其是地方政府,各种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满地飞。很少有人会真正认识到第2种现象的严重性。

  当然对于第2种现象,更有人说要制定执法法来捍卫法律的执行,可是执法法又由谁来捍卫,这样就不攻自破了,所以这样说的人都是在瞎扯淡。其实以上只是两种现象而已,并非中国社会法律问题的根源。那些对着表观现象下药的从根本上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有时反而强化了这两种现象的活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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