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8篇

时间:2023-07-03 20:18:02  阅读:

篇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法规和《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围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围进行推荐、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推荐、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推荐、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围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受到撤销党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0.03.07?

  【文

  号】中办发[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3.07?

  【效力等级】办法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奖惩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3月7日中办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

  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举报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办法》的同时,一并抓好上述3个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责任追究办法》中的重大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0年

  中办发[2010]9号)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

  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

  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

  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填空题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

  党管干部

  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

  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

  民主推荐

  、考察、酝酿

  、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

  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5、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

  党委组织部门

  协调,副职的任免由

  主管方

  决定。

  6、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

  正职

  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

  无记名投票

  表决。

  7、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

  个人

  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

  党委(党组)会集体

  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

  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0、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扩大选人用人民主,建立健全

  主体清晰

  、程序科学、责任明确

  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11、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

  跑官要官

  、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等问题。

  12、《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畅通电话举报、信访举报

  和

  网络举报

  渠道,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力度。

  13、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经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

  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

  或者

  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1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包括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地方党委党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制度;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

  15、“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

  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和

  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的民主评议。

  16、对民主评议

  满意度明显偏低

  、干部群众意见集中

  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17、在机构变动或者

  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

  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按照要求

  书面报告

  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18、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

  民主推荐

  、由

  组织推荐

  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19、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

  提拔使用

  、平级交流

  、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20、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

  干部考察

  进行。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干部监督机构

  负责组织实施。

  21、领导干部因

  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以上处分且

  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

  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22、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

  的原则。

  2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

  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的责任。

  24、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

  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

  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

  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

  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

  影响期长

  的规定执行。

  2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

  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

  种;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

  种。

  26、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

  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

  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和

  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的民主评议。

  27、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

  提拔使用

  、平级交流

  、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28、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29、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30.《责任追究办法》共20条,规定了5类责任追究对象,39种责任追究情形。

  一、选择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由(A)颁布的。

  A.中共中央

  B.全国人大

  C.中共中央组织部

  2、《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的新成果。(B)A.科学发展观,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B.“三个代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C.“三个代表”,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C)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C)以上。

  A.3年、4年

  B.3年、3年

  C.2年、3年

  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C)。

  A.会议投票推荐

  B.个别谈话推荐

  C.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5、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C)进行。

  A.主管方

  B.协管方

  C.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

  6、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A)的意见。

  A.纪检监察部门

  B.审计部门

  C.信访部门

  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B)以上的成员到会。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三

  8、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B)形成决定。

  A.实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B.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

  C.实到会成员过三分之二同意

  9、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B)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A.1次

  B.2次

  C.3次

  10、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B)任职。

  A.出生地

  B.成长地

  C.祖居地

  11、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B),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1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C)。

  A.5至10天

  B.7至10天

  C.7至15天

  1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A),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A.一律无效

  B.不予审批

  C.重新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14、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B)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1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C)的责任。

  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

  B.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C.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16、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A),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A.先予免职

  B.异地交流

  C.停职检查

  17、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中,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B),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B)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A.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C.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18、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C)批复同意。

  A.上一级组织部门

  B.上一级党委

  C.更上一级组织部门

  19、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B)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内不得提拔。

  A.半年、一年

  B.一年、两年

  C.两年、三年

  20、“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B)负责。

  A.本级党委

  B.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C.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21、(A)应当对

  “一报告两评议

  ”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

  A.本级党委常委会

  B.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C.本级党委

  2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人员,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征得(A)同意。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党委(党组)C.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部门

  23、《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C)。

  A.勒令该干部辞职

  B.将该干部调离现岗位

  C.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

  24、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B)提出书面申诉。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

  C.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党委(党组)25、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离任检查,由(A)负责实施。

  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

  B.上级党委派出的考察组

  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2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应以(C)形式事前()。

  A.口头,电话告知

  B.口头,当面汇报

  C.书面,函报

  27、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应追究(B)的责任。

  A.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B.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C.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

  28、《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A)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一年

  B.二年

  C.半年

  29、(B)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A.党委负责人或组织部长

  B.党委负责人

  C.组织部长

  30、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期间,(B)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A.停止

  B.不停止

  C.视情况决定停止或不停止

  3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B)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

  A.党委(党组)

  B.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

  C.纪检监察部门

  32、《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A)人员范围一致。

  A.考察时参加民主测评

  B.考察时谈话

  C.征求意见

  33、《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干部选拔任用报告事项,应当在(B)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A.5B.15C.3034、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应追究(A)的责任。

  A.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B.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C.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

  35、2002年中央颁布的(C)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A.《公务员法》

  B.《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C.《干部任用条例》

  36、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B)监督。

  A.关键环节

  B.全过程

  C.重点程序

  37、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应追究(A)的责任。

  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

  B.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

  C.有关领导和人员

  38、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是进一步(C)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A.净化

  B.纯洁

  C.匡正

  39、《

  “一报告两评议

  ”办法》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C)。

  A.事前

  B.事中

  C.事后

  40、泄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应当追究(A)责任。

  A.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B.考察组有关人员的责任

  C.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1、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B)负责组织实施。

  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B.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

  C.上级党委

  42、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应追究(C)责任。

  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

  B.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C.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4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应追究(C)的责任。

  A.考察组和有关人员

  B.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

  C.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44、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追究(C)的责任。

  A.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B.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

  C.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45、《离任检查办法》规定,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

  “满意

  ”、“基本满意

  ”两项比率合计不足(),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

  价

  “好

  ”、“较好

  ”两项比率合计不足(B)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A.1/3,1/3B.2/3,2/3C.1/2,1/245、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B)A.人大常委会

  B.党委

  C.党委组织部门

  46、任用干部必须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的情况,按规定进行表决。(C)

  A.推荐、考察、任命

  B.推荐、考察、讨论、谈话

  C.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47、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推荐。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中的代表人物参加。(B)A.差额定向,无党派人士

  B.全额定向,无党派人士

  C.全额定向,社会团体

  4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B)A.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民主集中制

  B.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民主集中制

  C.任人唯贤、唯才是举,民主集中制

  49、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可以连续聘任。(A)A.五年

  B.三年

  C.六年

  5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或者()等方式进行表决。(A)A.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

  B.口头表决,鼓掌通过,无记名投票

  C.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二、多项选择题

  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等。

  A.警告

  B.记过

  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

  E.降职

  F.调离岗位

  G.免职

  2.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是:()

  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D.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E.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F.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是:()

  A.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B.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C.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D.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E.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4.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是:()

  A.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B.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C.不公示考察结果的;

  D.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E.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F.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5.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是:()

  A.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B.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C.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D.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6.下列情形中,按规定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是:()

  A.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B.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C.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D.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E.在参加民主推荐时推荐的人选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A.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B.越级提拔干部的;

  C.破格提拔干部的;

  D.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A.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B.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C.破格提拔干部的;

  D.本单位领导干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近亲属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9.“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包括:():A.全委会成员;

  B.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C.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D.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E.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F.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10.“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A.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B.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C.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D.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E.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

  11.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

  A.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B.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C.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D.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E.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1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A.推荐提名

  B.考察

  C.酝酿

  D.讨论决定

  13.()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A.党委(党组)B.纪检监察机关

  C.组织部门

  D.人事部门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E.开除党籍

  15.

  引咎辞职和受到()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A.责令辞职

  B.免职

  C.降职

  D.调离岗位

  16.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A.党委直属事业单位

  B.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C.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17.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时机是:()

  A.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B.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结合进行

  C.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18.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A.提拔使用

  B.平级交流

  C.到龄退休

  19.在发生()等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A.突发重大自然灾害

  B.群体性事件

  C.其他紧急情况

  20.“一报告两评议”的报告内容包括()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A.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B.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C.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D.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E.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四、判断题

  1.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2.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3.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4.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5.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6.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领导干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7.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若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8.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9.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时,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10.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5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11.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12.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所有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13.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14.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不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15.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16.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17.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18.“一报告两评议”由本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19.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20.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1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1.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22.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23.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24.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25、根据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书记办公会酝酿。(√)

  26、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用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7、各级党委(党组)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水平。(√)

  28、《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也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

  29、当前,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必须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与监督权。(√)

  30、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五、简答题: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六个原则是什么?

  (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2、干部工作中的落实群众“四权”,是指哪“四权”?

  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3、干部工作的“十六字”要求是什么?

  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4、《干部任用条例》的六项基本程序是什么?

  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5、《干部任用条例》的三个关键程序是什么?突出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程序。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您本人需要重点注意哪些责任追究情形?

  答:(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

篇四: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6254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

  ***省***系统

  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6254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

  6254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学历规定: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或者

  6254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5.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正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副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选拔任用程序

  6254(一)组织推荐

  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通过民主推荐,并经党组(党委)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上报的材料包括:

  1.拟任干部的请示(3份),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推荐的情况及党组(党委)讨论的意见。

  2.干部任免呈报表(3份)。

  3.推荐考察材料1份。

  (二)组织考察

  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及班子状况,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具体程序是: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62542.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考察领导班子时,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3)参加人员范围

  考察市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时,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90%)及所属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百人以上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考察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时,由县级局(营销部)本级全体职工(不低于90%)参加。

  (4)推荐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5)推荐票统计

  6254对推荐票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职务层次分别进行统计,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票记入分公司中层干部中。其中,三个层次各占三分之一,汇总后作为民主推荐结果。

  (6)民主推荐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民主推荐票数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进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后备干部中产生,由人事(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考察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考察领导班子和个别提拔干部时,向参加推荐大会人员发放“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意见。

  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同

  6254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6254(1)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

  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62543.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内仍未答

  6254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116254(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126254(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136254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146254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156254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166254(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省局(公司)党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市级局(分公司)及省局(公司)直属公司(站)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17

篇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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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1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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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2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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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3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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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4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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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5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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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6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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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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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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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条件

  第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团结带领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三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安心基层,艰苦创业,勤政为民。

  (四)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基层实践经验,能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已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党政正职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并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党政正职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党(干)校五年内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提拔,但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八)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要求。

  二、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

  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由本级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数进行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乡(镇)机关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乡(镇)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派驻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换届时,民主推荐会应经下列程序: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向县(市、区)委汇报推荐情况。

  (四)个别提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干部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组织推荐必须以党委(党组)名义形成正式文件。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参照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六条

  组织考察

  (一)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考察必须依据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三)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就考察方案向考察对象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征求意见;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必要时,还应进行专项调查;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县(市、区)委组织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县(市、区)委报告。

  (四)考察中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是: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纪委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和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五)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

  本人档案。

  (六)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Q县(市、区)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j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对因考察不负责而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

  (七)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七条

  充分酝酿

  乡(镇、街道)党委呈报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在县(市、区)委组织部考察和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本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成员中酝酿;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和非中共党员的,还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酝酿的情况须向县(市、区)委汇报。

  第八条

  讨论决定

  (一)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县(市、区)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呈报、提名的意见。

  (二)县(市、区)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县(市、区)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讨论;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县(市、区)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县(市、区)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九条

  任职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县(市、区)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谈话主要内容是:宣布任用决定;肯定优点和长处,指出缺点和不足;阐明所任职务应具备的能力和组织上的要求,使其明确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依法提名与选举

  (一)乡(镇)党委根据县(市、区)委的意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应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主席团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主席团成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的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二)乡(镇)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在人民代表

  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三)由乡(镇)党委推荐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乡(镇)党委应及时向县(市、区)委报告,并认真研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乡(镇)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并报经县(市、区)委同意。

  (四)由乡(镇)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条件,可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代会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三、交流、回避、免职、辞职和降职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乡(镇、街道)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地任职满十年的一般应当交流,同一地方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交流可以在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机关部门之间、乡(镇、街道)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未满五年的一般不交流。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实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财务工作。

  党委和组织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免职、辞职和降职制度

  (一)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规定,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公职。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委审批。县(市、区)委在收到个人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县(市、区)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三)辞职和免职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四、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的纪律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碰头会)、领导签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方、原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于部考察工作和考察材料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的监督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县(市、区)委及其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四)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县(市、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五)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审批;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六)县(市、区)委及其组织部,在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赣发[1995]15号同时废止。

篇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考察人员有以下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有权拒绝考察对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关的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主: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三条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30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时,对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也要进行广泛了解。考察对象在本单位任职不足一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

  根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了解其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

  第二十六条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政和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一般应有有关部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章酝酿呈报

  第三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

  第三十三条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

  (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

  (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

  (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

  (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酝酿情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

  (二)旗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

  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的试行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篇八: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_规章制度

  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

  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二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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