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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赤城县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时间:2023-06-16 10:36:02  阅读:

赤城县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赤城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赤城县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赤城县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赤城县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赤城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为核心,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全面衡量、重点考评,奖惩并重、注重实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实施考核,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

乡镇政府、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县直有关部门。包括:公安局(公安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治安大队分别实施考核)、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教科局、农牧局、旅游局、卫计局、水务局、商务局、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供销社、文广新局。

(二)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控制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和省市组织的重大活动开展情况;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三、考核方式和考评标准

(一)考核方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由县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被考核单位要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主要负责人(包括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报送县安委办。

(二)考评标准

管理目标考核根据县安委办制定的考核细则打分。(见附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相应加分。

1. 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单位加5分、每名个人加3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单位加3分、个人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单位加2分、个人加1分;

2. 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经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加5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的加3;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的加2分。

3.所有加分不超过当年年度考核档次最高分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一律不得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相应减分。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省安办以上通报批评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安委办及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到县安委会、安委办通报批评的分别扣32分。

2.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等而被约见谈话的,视情节每次扣3-5分。

3.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减1-10分,考核等次降低一等,并通报批评。

4.凡发生“一票否决”情形的,一律“一票否决”。

年终考核时,需要加分的,被考核单位向考核组或县安委办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安委办审核同意后实施。需要减分的,由考核组或县安委办实施。

经综合考评,90分(含)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80分(含)以上90分(不含)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单位,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70分(不含)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在全县公开通报,并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综合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的单位,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相关乡镇或行业领域党政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同时,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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