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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5 17:36:02  阅读:

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信息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执法单位名称、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情况;

(二)执法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监督方法和救济途径;

(四)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事项。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七条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八条 实施抽查的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九条 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条 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五条应当重点公开以下行政执法信息:

1)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2)对重点监管市场领域进行专项检查或联合检查信息;

3)建设领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执法信息;

4) 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法务财税尽调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及审查信息;

5)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结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局网站、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十九条 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查机构、批准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五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七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局办公室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完善行政执法公示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制度,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不得发布。

第二十九条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予以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据;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执法公布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

(一)发布执法公示信息前,该信息涉及其他执法单位的;

(二)执法公示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单位,已发布的执法公示信息内容与本单位发布信息内容或相关执法单位对信息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界定,或者报请局作出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量化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指标,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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