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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巨鹿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14 13:09:02  阅读:

巨鹿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户外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巨鹿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巨鹿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巨鹿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户外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条幅等为载体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门店牌匾)。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大于十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门店牌匾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规划城管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外形美观、内容合法、文字规范的原则。

县规划城管局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设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设置计划。

第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县规划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规范登记手续。未取得规范登记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大型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巨鹿县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城市管理阶段性工作要求。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使用权,由县规划城管局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实行有偿使用:

(一)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场地;

(二)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邮政信箱、供配电箱、阅报栏等公用设施;

(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对原已批准设置且未到期限的广告设施,可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或由设置者继续使用至期满后,由县规划城管局收回其位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因县政府需要专门发布公益广告和门店牌匾的广告设置位置,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户外广告设置的投标、竞买活动的广告经营者,投标人、竞买人除应交纳报名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在十日内持中标、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县规划城管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合同书》,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未成交的,在招标、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中标、竞买成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冲抵成交价款。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户外广告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向县规划城管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

(三)广告场地使用协议书;

(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颜色及效果图等材料。

第十四条  县规划城管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审核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派员现场勘察后填写审核意见;

(三)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四)予以核准的建卡立档。

第十五条  设置者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要求进行施工制作。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县规划城管局申请竣工验收;县规划城管局应在十五日内予以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设置户外广告的,视为放弃广告设置权。如再需要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期满如需延长期限的,申请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前十五日内到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设置者更换广告画面应持下列资料向县规划城管局提出申请:

(一)广告画面彩色效果图及规格数据;

(二)更换数量及位置示意图。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视距、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道路通行等情形:

(一)利用或遮挡路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

(二)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三)在交通车辆前、后档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喷涂、粘贴广告;

(四)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五)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和牢固。

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以《巨鹿县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规定为准;经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以县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方案为准。设置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应当事先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拆除。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在七日内到县规划城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规划城管局应当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预留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设置位置,用于设置公益广告牌和公共广告栏。

经营性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无偿用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县规划城管局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县规划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责令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规划城管局责令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一)设置期限届满未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

(二)在已确定有偿使用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中标人、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后,擅自变更、转让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者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改;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县城管执法局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县规划城管局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县规划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县规划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建制镇在镇区范围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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