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畜牧方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3 13:54:02  阅读: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经济发展、宜居宜游、民族和谐”的幸福美丽连山。根据《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经济发展、宜居宜游、民族和谐”的幸福美丽连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粤农〔2008137号)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清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加大对适养区和限养区内养殖业的监管,推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

根据《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定义如下:存栏量生猪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头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1.划定的各镇、行政村、自然村等人口聚集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区域;

2.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县城和各镇规划区、居民区、中心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

3.县城吉田河水口桥上游陆域范围内的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上风向2Km范围内及各镇规划区上风向1Km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主干道沿线两侧300m范围内的区域;

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

四、整治原则

1.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

2.限期整治限养区畜禽养殖场,要求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符合畜禽粪污处理工艺环保规范要求,达标排放。期限过后仍不达标的,强制关闭。限养区范围不可以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3.限期整治适养区畜禽养殖场,要求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符合畜禽粪污处理工艺环保规范要求,达标排放。期限过后仍不达标的,强制关闭停养。适养区范围需要扩大生产规模或者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兴建,环保配套设施必须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整治方法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和省、市要求,分类整治畜禽养殖场。

(一)属地管理,联合整治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一是各镇负责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规范整治,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二是各自然保护区、林场负责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规范整治。

2.县科技和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县国土环保、监察、人社、应急、宣传、住建、林业、市场监督、水务、公安、供电、法制、信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二)对位于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整治

1.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县政府办《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1151号)规定,对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坚决关闭、拆除。于20171031日前自行关闭及拆除的,给予一定补贴;同时,各养殖户与镇人民政府签订自行清理关闭养殖场协议书,明确任务、清理关闭时间和要求,并如期自行关闭养殖场,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自行关闭、拆除的,将强制关闭、拆除。

2.拆除补贴范围和标准。对禁养区内予以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范围为畜禽养殖栏舍,其他设施(如仓库、宿舍、办公楼等)不列入补贴范围,栏舍计算面积以滴水线内为准。补贴标准为:自行关停并自行拆除的养殖场按畜场150/平方米、禽场2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拆除费用由养殖户自理。自行关闭但需要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的养殖场,按畜场100/平方米、禽场1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养殖户,同时由县财政对各镇人民政府按畜场50/平方米、禽场10/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拆除费用。

该标准也适用于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限养区或适养区内的养殖场。

(三)对位于限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整治

对位于限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原有生产规模的基础上,不能再扩大生产,不能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养殖场,限期于20171031日前建设好相应的环保设施,符合畜禽粪污处理工艺环保规范要求,达标排放。期限过后仍不达标的,强制关闭停止养殖,并由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属温氏公司加盟户的养殖场,温氏公司不得再供应猪苗。依法强制拆除并不能享受拆除补贴。

(四)对位于适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整治

对位于适养区的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于20171031日前建设完善环保设施(主要是雨污分流、干清粪、沼气池、鱼塘、储液池、储粪屋等)。逾期未完善环保设施的,由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属温氏公司加盟户的养殖场,温氏公司不得再供应猪苗,由县供电局停止供电,并依法强制关闭、处罚。适养区范围内需要扩大生产或者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兴建,且环保配套设施必须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六、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信访局、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科技和农业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法制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办、县供电局和各镇人民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整治日常工作,由县科技和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成员,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其它成员单位指定主要领导为负责人,并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各自职责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镇人民政府

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治工作:

1)摸清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情况;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3)做好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自觉配合规范整治行动;

4)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畜禽养殖场送达法律文书;

5)负责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工作;

6)负责组织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养殖场的环保设施建设;

7)对违法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8)负责组织清拆后原养殖场的复原、复种、复绿。

2.县科技和农业局

1)牵头拟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

2)负责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3)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场(户)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建设;

4)依法查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畜禽养殖场。

3.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1)会同县科技和农业局指挥专项整治工作;

2)会同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

3)指导和监督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监控;

4)对养殖场的环保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畜禽养殖场用地审批等手续;

6)对畜禽养殖场的土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县林业局

1)根据职能核定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内畜禽养殖场,并引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畜禽养殖场自行整改、关闭;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林地内畜禽养殖场规范整治工作;

3)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清理林地上违法搭建的畜禽养殖场;

4)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5)对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5.县水务局

1)负责核定位于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场名单;

2)对有水务违法行为的畜禽养殖场予以查处;

3)积极开展江河、水库畜禽养殖场规范整治工作。

6.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1)对畜禽养殖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镇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取缔无照的畜禽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8.县司法局(法制局)

指导各部门、各镇的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诉讼等法律事务。

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监督被关闭养殖场与其从业人员解决好劳资关系,协调、指导有关人员转移就业。

10.县监察局

组织开展定期检查,监督规范整治工作进度,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

11.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大力宣传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宣传国家、省、市、县对畜牧业的有关政策、法规,重点曝光畜禽养殖场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提高干部群众对畜禽养殖污染、卫生防疫安全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2.县应急办

负责指挥、协调规范整治工作中出现突发事件的各项应对工作。

13.县财政局

保障落实规范整治工作经费,监督检查畜禽养殖场规范整治专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14.县供电局

对到期限后应关闭、拆迁的养殖场,作停电处理。

15.县公安局

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的治安秩序。

16.县信访局

负责做好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的信访工作。

七、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51日—630日)

1.各镇人民政府召集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养殖场主的动员会议,贯彻落实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做细群众思想工作,争取配合支持,引导规范化养殖。

2.发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让养殖户明确整治要求和时间,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在醒目位置张贴。

3.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整治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助推整治工作开展。

4.公示,将需要拆迁或整治的畜禽养殖场的名单,在各镇人民政府宣传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科技和农业局配合)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671-20171031日)

1.对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

1)养殖场主与当地镇人民政府签订自行清理关闭养殖场协议书,自行安排好养殖周期,畜禽及时处理完毕,经申请同意后纳入拆除名单,并签订自愿拆除保证书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栏舍、清除水泥地面等建筑物的,经县农业、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补贴拆除费。

2)养殖场逾期不自愿拆除的,一律予以强制关停、拆除,不发放拆除补贴。

3)对禁养区内自行关闭、停止养殖的养殖场,经申请同意并签订保证书后,可保留地上建筑物改作其它用途,但不能享受有关拆除补贴。

2.对限养区、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

1)位于限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制养殖量,不能新建、扩建,同时按照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2)适养区内的养殖场要按环保要求限期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畜禽粪污处理工艺环保规范要求,保证达标排放。

3.强化对关闭、拆除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防止“反弹”和“复养”,及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整治工作的成效。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科技和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配合)

(三)检查验收总结阶段(20171130日前)

1.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整治完毕。

2.限养区严格控制养殖量。

3.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完成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4.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总结全县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履职尽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要相应成立整治工作机构,各镇镇长为主要负责人,抽调骨干力量,明确责任措施,强化工作督查,严格责任追究,逐批分类完成整治工作。

(二)积极引导,化解矛盾。在清理违规养殖场的同时,若有养殖户自愿迁往适养区从事规范养殖的,引导养殖户自行清理,化解矛盾。在整治工作中,要及时掌握养殖户的动态,及时解决信访问题,尽最大努力制止上访事件发生。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全面、深入、及时宣传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各镇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与此同时,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行清理。

(四)严格督导检查。加强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给予肯定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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