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工商方案】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2 11:27:01  阅读: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方案】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商方案】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8号)的各项改革措施,结合落实《白城市全面深化改革实施规划(20142020年)》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原则,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和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工商注册便利化,营造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白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现富民强市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注册资本、住所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27类行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时限要求:长期实施)

2.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制定出台《白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措施。

1)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合法使用证明包括: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④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⑤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允许“一址多照”。对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各开发区(园区)内市场主体、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3)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以外增设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4)允许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原有房屋登记机关记载的房屋规划用途。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工商部门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审批的,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对其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审批部门。时限要求: 长期实施)

3.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国务院决定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由审批部门审批、再由工商部门登记的制度,工商登记实行 “先照后证”。

1)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营业执照形式一并确认,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规范用语登记经营范围。

2)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主体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经营资格由相关审批部门确认。

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前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再办理营业执照。

对国务院决定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许可事项,申请人可先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文件、证件,取得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提醒其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审批部门。时限要求:长期实施)

4.加快推进“三证合一”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的改革要求,加快协调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广“一照三号”登记模式,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力争年底前我市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由“一照三号”登记模式逐步实现“一照一号”。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时限要求:按省里部署同步实施)

5.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依托吉林省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前期资金、技术、网络等方面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启动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时限要求:按省里部署同步实施)

(二)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1.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市场主体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时限要求:2015年至630日前完成)

2.实行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1)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的;(2)未及时公示即时信息的;(3)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市场主体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未满3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再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时限要求:2015630日前完成)

3.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城管、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时限要求:长期实施)

4.强化市场主体后续监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通过注册登记对市场主体的相关许可审批证件进行把关。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负责许可、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制定配套的办法,完善市场主体后续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不予颁发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时限要求:按省里部署及时制定出台配套的监管办法)

5.协同推进信用监管新模式。以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抓手,依托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信息共享、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信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信用约束措施,视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市场主体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受资金补助以及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等进行限制,加大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加快建立以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为促进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相关部门。时限要求:长期实施)

6.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的要求,推动政府把能由社会组织承接的行业管理职能权限向行业组织转移,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市场主体的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鼓励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技术标准等管理规范,发挥行业自律、咨询、监督等作用。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时限要求:长期实施)

7.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指导,督促企业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发挥企业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时限要求:长期实施)

(三)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的工作衔接。相关部门要明确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限要求:长期实施)

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关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款放行、以罚代刑。相关单位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时限要求:长期实施)

四、统筹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创新

按照国家、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确定的新方向、新要求,在保质保量完成规定改革任务的同时,结合白城实际,重点抓好以下改革创新工作。

(一)在全省率先建立“先照后证”登记制度下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围绕加快构建“先照后证”登记制度下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在全省率先建立“信息共享QQ群”平台,下发《白城市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传送和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建立由市工商、公安等27个部门参加的全市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传送和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健全各部门信息员队伍,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改革过渡期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信息、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信息的相互传递、互联互通,有效破解“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后产生的照证脱节、有照无证、后续监管缺位的难题。

(二)适时推进其他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放松登记管制,加快实施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探索施行由企业自主选择使用企业名称;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方式,灵活核定企业自主决定的体现其行业特点的经营事项;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开展未开业的企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加快建立便捷有序的退出机制。

(三)全力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登记原则,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均允许登记注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之外的事项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完善小微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生产经营、商标品牌、拓展市场状况等相关信息,有的放矢地实施帮扶工作。健全小微企业商标培育储备库,引导小微企业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白城市知名商标,加快培育一批代表白城优势产业、区域特色和城市形象的知名商标品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奖励政策。积极促成小微企业以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坚持“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依法处罚”的“四段式”执法模式,为小微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四)大力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鼓励和扶持经营能力强、前景发展好、资产规模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可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和已获得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等荣誉称号。

(五)全面服务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允许两个以上从事同类或有互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允许将其成员中拥有的商标作为联合社的字号名称登记使用,对于规模较大的联合社,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帮助协调办理冠省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引导和支持以自有土地和土地流转为基础创办家庭农场,允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指导涉农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促进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允许投资人以农业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出资,促进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农村发展涉农电子商务、开办农民网店。大力培育以观光旅游、园艺作物生态园、农家乐餐饮服务、手工艺品加工以及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烘干储藏、病虫防治等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积极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产业,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六)优化服务方式,为推进改革平稳运行保驾护航。工商登记审批全部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由分级审批、多个窗口登记改为全市一个窗口登记模式,实行 “一站式”受理、核准、发照。对市场主体办理工商业务,全部实行免费服务。认真落实“咨询服务一口清、发放材料一手清、受理审查一次清”的登记注册窗口“一字工作法”,严格执行 “一审一核”、“首问首办负责制”、AB角工作制、预约登记、延时服务、限时办结等制度和窗口服务人员工作规范,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便民服务窗口,为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各审批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工商局召集,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所提出的任务、时限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细化工作流程,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履行登记、审批和监管责任。要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互联互通。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启动运行前,各有关部门要超前谋划,及早准备,及时做好信息共享平台的接入和互联互通工作。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信息互通工作,与此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扎实有序地做好改革前后工作衔接,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协调督办。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要加强对改革后部门对接工作的协调指导,加快推进各部门登记、许可和监管信息及时推送,正常流转,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改革推进不力、不依法履行登记、许可、监管职责等问题实施行政问责,确保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公安、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帮助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进改革。

(四)搞好调查研究。各部门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认真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改革顺利实施。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加以推广,促进改革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大对工商登记改革的宣传力度,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改革。要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支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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