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发改办法】垫江县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完整)

时间:2023-06-07 12:00:12  阅读: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确保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顺利实施,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与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垫江县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垫江县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完整)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确保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顺利实施,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与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定向发行长期专项建设债券,并以此建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类投资项目,是指符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申报主体是指项目审批文件明确的项目建设业主;所称实施主体是指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业主。

第二章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县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动态储备库,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七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范围

()项目符合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产业发展规划。

()项目为新建项目或已形成投资量不足项目投资总量30%的在建项目。

()项目已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备案)、节能审查、可研审批等前期工作,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实现主体开工建设。

()单个项目总投资达到对应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支持规定要求,打包项目遵循同类专项、便于管理、利于实施的总体原则。

第八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主体

()政府投资类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主体为县属国有企业。

()社会投资类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主体为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九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程序

()政府投资类项目申报程序

1. 项目的确定。县属国有企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申报计划后,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发行银行初审提出备选申报项目,先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再报请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2. 项目的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或申报主体在申报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县政府出具的项目真实性承诺和担保回购承诺、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发行银行出具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是否投资股权的说明等相关申报材料后。县发展改革委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并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填报国家项目库。

()社会投资类项目申报程序

1. 项目的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申报主体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县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经营、资产情况、项目发展前景、银行贷款情况等审核后报县发展改革委,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拟担保回购的县属国有企业、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发行银行初审并提出备选申报项目,先后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并确定担保回购的县属国有企业。

2. 项目的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或申报主体在申报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实施主体出具的项目真实性、反担保及基金还本付息承诺,县政府或县属国有企业出具的担保回购承诺,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发行银行出具的基金项目是否投资股权的说明等相关申报材料。县发展改革委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并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填报国家项目库。

第三章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类项目

1. 项目获批后,由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发行银行与县政府、县国资委、项目申报主体签订投资协议并完善相关手续。

2.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发行银行、项目申报主体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并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基金使用协议。

() 社会投资类项目

1. 项目获批后,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提供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投放量1.2倍及以上的反担保抵押或其他担保措施,并与县政府常务会确定的县属国有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2.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发行银行与县属国有企业、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投资协议并完善相关手续。

3.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负责项目实施建设并接受监督,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使用审核和支付。

第十一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费用收取

()由县属国有企业代为申报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于每年630日前,向申报主体支付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余额0.6%/年的项目管理费用,直到基金全部回购完毕为止。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于基金公司约定的分红期限和股权回购期限到期20日前将基金使用成本和基金本金划转到项目申报主体,由项目申报主体按时代为支付或偿还,逾期期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借款基准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

()由县属国有企业担保回购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每年630日前,向担保的县属国有企业支付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余额0.2%/年的项目管理费用,直到基金全部回购完毕为止。

第十二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偿还

()政府投资类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是不具备融资和收益能力的县属国有企业或县级部门的,项目固定分红、管理费用和回购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代为筹集归还。项目实施主体是具备融资和收益能力的县属国有企业的,项目固定分红、管理费用和回购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筹集归还。项目实施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项目固定分红、管理费用和回购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归还。

()社会投资类项目

社会投资类项目固定分红、管理费用和回购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筹集归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招标、核算、决算以及资料的搜集整理移交等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纳入当年重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主体每月5日前将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基金使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书面报县发展改革委和县财政局,同时抄送项目申报主体单位或担保的县属国有企业。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主动接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各项检查及审计,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基金项目全过程监管审计;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申报、项目监管和与专项建设基金发行银行、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的对接协调,负责纳入全年项目督查计划进行专项督查,并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适时提请县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章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的退出

第十八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全部回购完毕并履行相关程序后退出。基金回购完毕前实施主体因经营不善停产或自愿终止使用的,报县政府审定后进行清算退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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