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教育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6 14:18:01  阅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发〔2005〕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县民办教育在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的指导下,得到了较快发展,已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阳府发〔20056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民办教育在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的指导下,得到了较快发展,已经成为全县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我县民办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依法促进和管理民办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人财物的管理、监督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依法治教,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民办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依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依法实施民办教育管理的法律意识。

二、依法履行民办教育的管理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按照职权法定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我县民办教育的具体管理职责。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布局、审批、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考试、招生、颁发毕业证、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评审、评优、教师继续教育、学校评估等方面进行审定和管理。

(二)县国土部门负责落实民办教育土地的使用政策,为民办学校办理“两证”,并对民办学校的国土使用和房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县物价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收费的项目、标准、对象、以及收费公示等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县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学校建设标准,对民办学校的选址、勘测、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的监督、质检、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的票据使用、财务核算、物资管理、经费来源、资产评估、银行帐户、经费使用、财务制度、财务机构、会计出纳的培训等方面进行监管。

(六)县卫生防疫、安监、消防、工商、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门应按照本部门所履行的职责,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七)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各司其职。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布局、安全稳定、教育教学、建设、收费、师资、招生等方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监督、管理。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法办学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予以依法取缔。

(九)各乡镇中心小学负责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学成绩考核、办学水平评估、学校常规管理等工作。双江片区督导员负责对新县城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及督导评估。

三、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及审批程序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县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为:

(一)凡举办幼儿园(班)、小学、初中的民办学校,由县教委审批,颁发证书。其审批程序是:

举办幼儿园(班)、小学的,先由举办者向当地中心校(或双江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办学申请,各中心校(或双江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照辖区的生源情况和学校合理布局的原则,提出是否准予筹建的意见,及时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民办学校筹建通知书。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建设工期不得超过两年。学校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当地中心校(或双江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质检部门和县教委派员组织验收合格后,将报批表交县教委审批和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举办初中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教委直接审批。其审批程序是:举办者向县教委提交筹建申请,教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进行考察,对准予筹建的发给民办学校准予筹建通知书,建设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校按照国家颁布的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按基本建设程序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料,由教委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的由教委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举办高中阶段的民办教育学校由重庆市教委直接验收和审批。

(三)实施以职业技能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

(四)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审批民办教育机构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划布局设置审批,未纳入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要严格审查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民办学校实行一校一证,不得重复审批异地办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对未经审批无证办学的,会同工商、国土、政法、民政、公安、技监、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责令停办,解散办学机构。

四、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要求

(一)民办中小学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占地面积和生均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中小学建设标准。凡新批新建的民办小学占地面积不低于5亩,民办普通初级中学不低于10亩,民办普通完全中学、高级中学不低于20亩。已建民办学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民办学校所有的建筑均要通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没有验收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二)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在选址、勘测、设计、验收等方面应严格按照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三)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一般应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租赁教学场所的,应当签有公证部门认可的、期限在连续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有建设、国土、安监、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安全鉴定意见。其中,举办小学和完全中学的房屋租期不得低于6年。

(四)各类民办学校要按标准配足配齐各种教学设备设施。

(五)民办学校教师的师资水平。民办幼儿教师和民办小学教师必须取得中专、中师及以上学历;民办初中教师必须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民办高中教师必须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各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五、加强民办学校教学常规管理

(一)民办教育学校要制定学校管理章程,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教学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杜绝“家族式”的不良管理模式。

(二)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统一征订教材,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参加县教委和本学区组织的教研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民办教育学校要建立正规的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新生入学后要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学生因故提出转学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并按有关规定退费,不得无故拖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每期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编制学生名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

六、加强民办教育学校的人事管理   

(一)民办学校校长必须由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的教育工作者担任。聘任民办学校校长应按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后方能任职。

(二)民办学校要建立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一是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其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由同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要建立教师聘用合同制度。聘任教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学校和教师本人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要为所聘用的教师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二是直接向县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教职工。

(三)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可采取辞职等流动方式到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任职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到民办学校兼职、兼课。

(四)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师相同的待遇。

七、严格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

(一)民办教育学校必须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并报县教委备案。财务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二)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县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重庆市统一票据。学校不得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或向教职工、学生家长集资。

(三)民办教育学校要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不得转移、挪用或侵吞学校经费或财产。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学校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八、严格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校长共同负责。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勤督察,勤管理,并与当地政府、教师、学生及家长签定安全合同。鼓励学生自愿投保。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把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工作的管理范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学校,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民办学校,要坚决采取关闭措施,解散办学机构,并报审批部门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避免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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