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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平远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时间:2023-06-06 14:09:01  阅读:

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平远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平远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1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考核结果纳入被考核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水资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统计局、县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  县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及时提供考核涉及的各类数据及资料。县水务局承担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用水总量、用水效率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数据的监测评价。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县、镇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数据。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辖区内考核所需的各项指标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重点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指标分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大项共6个指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个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3个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2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考核指标的控制目标值详见附件。工作测评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公众评价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镇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县水务局网站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不满80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考核主要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参照市考核制订的评分标准。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内确定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控制指标,制定考核期的年度完成指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上旬前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县考核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完成指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25日前将本区域上年度(期末考核时包括前面5个年度)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自查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水务局等考核工作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县考核工作成员单位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镇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在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县水务局等考核工作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会同考核成员单位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平远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函〔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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