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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淮北市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06 09:45:08  阅读:

淮北市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淮北市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淮北市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淮北市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总体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 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逐一入户调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县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

3.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点加大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

4. 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低保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县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 明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要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人员,并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提供供养服务,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2. 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

3. 进一步加大供养机构新建、改(扩)建力度,优化供养机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县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1.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2. 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及时核实灾情,核定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3. 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人民防空和防震办公室、市保险协会、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1.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城乡统筹。

2.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合参保和费用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3. 探索推进重特大疾病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作为“救急难”的重要举措,创新救助模式,提高救助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县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1.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2.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教育救助。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充分发挥工会“金秋助学”活动作用,为考入高校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提供资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1.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2. 制定出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健全申请审核机制,住房保障、民政部门要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3.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家庭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1.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2. 完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

3. 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深度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免费培训。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其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县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1. 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 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建立救助标准科学调整机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逐步加大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准确把握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工作特点,增强救助时效性。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消除救助盲区。

3.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妥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切实强化源头治理,防止重复流浪。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县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统筹规范运行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社会救助有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和制度,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要制定完善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合作机制。对于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转办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

(三)建立健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县(区)要明确承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要通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信息中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金融办、国家统计局淮北调查队、人行淮北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县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应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

(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社会各救助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开展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就业、住房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接受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卫计委、县区人民政府)

(六)进一步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具体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探索将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旅体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保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一)落实工作责任。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民政、教育、房管、建委、人社、卫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社会救助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经费保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能力建设。要科学整合基层管理机构和资源,统筹研究制定按照救助对象数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创新思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探索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应社会关切。对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好的地区、部门、个人和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落实政策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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