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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南陵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05 17:27:01  阅读:

南陵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陵县招标采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南陵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南陵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南陵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会员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陵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优存劣汰。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的工作:

(一)编制、审查施工图预算;

(二)编制、审查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三)其他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采取会员制管理。会员的日常管理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县监察局监督和县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第二章 造价咨询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南陵县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实行公开征集,每次征集的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有效期为1年。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保持相对稳定,也可适时进行补招。

第六条 入库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并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三)在芜湖市(含四县四区,下同)有不少于50㎡的固定办公场所,有健全的技术档案、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制度;

(四)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库需根据芜市建〔2013118号文件精神,到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相关备案证明;

(五)在接到县招标采购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安排的通知后,确保在1个工作日内能指派相关人员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任务;

(六)执业三年以上,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信誉良好,且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芜湖市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处罚或处理;

(七)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入库造价咨询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可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入库造价咨询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结论、报告等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收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企业入库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在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入库造价咨询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认真遵守纪律,严禁利用受托的权力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入库会员退会,应当向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会,退会后1年内不允许再次办理入库。

第三章  造价咨询业务收费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项目资质按项目估算总投资划分,具体为:

(一)单项工程估算投资5000万元以下(包括5000万元)的项目,由具有乙级或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

(二)单项工程估算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由具有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

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划分,按进入我县备选库时的公告资质等级认定。在合同期内由乙级资质升为甲级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仍按乙级资质分派项目。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在进行相关业务委托时,收费标准如下:

造价咨询收费参照原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皖价服 200786号)文件规定标准并按以下折费率标准执行。单项最低造价咨询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

(一)市政、公路、园林绿化、室外配套等其他工程:中标价500万及以下(含500万)的,参照原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皖价服〔200786)文件规定标准(下同)的55%收取;中标价5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按50%收取;中标价1000万至3000万(含3000万)的,按45%收取;中标价3000万以上的,按40%收取。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电力、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中标价500万及以下(含500万)的,参照原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皖价服 〔200786)文件规定标准(下同)65%收取;中标价5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按60%收取; 中标价1000万至3000万(含3000万)的,按55%收取;中标价3000万以上的,按50%收取。

()若抽取钢筋,参照原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皖价服〔200786)文件规定钢筋及预埋件计算标准的50%另行收取。

(四)支付时间: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必须在招标工作完成后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要求:

(一)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专业人员资格。

(二)提交业务报告时间要求: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的项目,在7日(日历天,下同)内提交;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的项目,在10日内提交;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的项目,在15日内提交;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20日内提交。

工程造价编制时间从项目业主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书面资料齐备之日起计算,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延长编制时间,确需延长编制时间的,每迟延1天,扣应付咨询费的10%;迟延2天,扣应付咨询费的2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第四章  项目的委托分配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需要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时,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建立以后,相关部门或单位需要咨询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均需在库内抽取、确定。

(二)单项工程估算价1亿元以上的,或单项服务费费用超过10万元的咨询服务项目,委托单位可以在造价咨询库内随机选

3家,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咨询单位和收费标准。

(三)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员库中无法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或少数重大、有特殊要求及缺乏竞争的项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在库外选择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否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库的抽取:

(一)招标单位须派代表在纪检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下,以数字编号形式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1家造价咨询企业;

(二)任务分配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造价咨询企业只有按时按质完成已分配任务后方有资格参与抽取下一个项目。已分配项目未按时按质完成,且不能说明特殊原因的,不得参与新项目的抽选(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以造价咨询企业报送的确认单和业主评价满意度评价表为准)。任务可以是单个工程项目,也可以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成的任务包;

(三)被抽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1个工作日内递交确认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确定1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不能随意变更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报项目业主同意后向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项目业主应向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所承担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造价咨询库管理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住建等部门定期对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委托项目编制的工程预算与县基建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误差是否合理,工程造价编制结果是否按照要求备案,服务项目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技术档案、质量控制资料是否按要求建立档案等。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暂停叁个月被委托资格并不予退还入库诚信保证金伍仟元整。

(一)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工作中发生漏项、漏量或计量单位出现错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造价咨询库抽取任务安排的;

(三)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委托工作的;

(四)业主评价满意度级别为“差”的;

(五)与提供服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入库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回避项目的招标、投标及评标等工作而没有按要求回避的;

(六)其他列入不良记录行为;

第十八条 入库企业发生两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或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将解除与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委托合同,入库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库,清除出造价咨询企业库的,2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一)单个项目编制工程造价结果误差超过±3%的;

(二)将受委托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错误或无正当理由擅自提高、降低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相互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违约等情况的,除清除出库外,同时应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陵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南陵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政办〔2009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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