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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制度】德庆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5 08:18:02  阅读:

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德庆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德庆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优秀范文】


县烈士申报联合

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506号),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烈士评定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肇府办函〔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申报对象生前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对象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作为申报主体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材料。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和烈士申报初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将申请评定烈士的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承办烈士评定申报材料的初核、报批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申报对象死难情节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情形进行全面、具体、科学分析。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和烈士申报初核意见。

第四条  县成立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联审小组),负责对县民政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和烈士申报初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

县联审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协调民政工作的分管领导、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总工会、县党史研究室、县地方志办公室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县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县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烈士申报县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核。县民政局负责对申报人(或单位)提供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包括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现场勘验等程序。审查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申报对象生前主要事迹、申报对象家庭成员情况等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对情节复杂的,由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召集县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调查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核意见。

(二)联合审核。召开县联审小组会议对县民政局提交的初核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对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议。

第六条  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德庆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回县民政局重新核报。县民政局将重核意见报县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县民政局根据县联审小组最终审核的不同意意见,告知申报人(或单位)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县民政局根据县联审小组最终审核同意意见形成申报烈士的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二)县民政局初核意见及调查报告;(三)申报烈士请示上报件;(四)申报人(或单位)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烈士申报的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议。经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签发申请评定烈士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申报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烈士申报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烈士申报工作实行全过程核查机制。根据省民政厅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的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信息数据库的要求,县民政局要指定专人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数据汇总统一建档入库,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责任人,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申报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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