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科技办法】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4 18:18:02  阅读:

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建设,促进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健康发展,规范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评定管理工作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


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建设,促进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健康发展,规范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评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以科技企业(项目)为服务对象,以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不同阶段的孵化载体和新型孵化业态。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预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忙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众创空间是“前孵化-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中“前孵化”阶段的重要孵化形式。

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帮忙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初创期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企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创业企业的成功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初创期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快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产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个性化需求,快速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创新性产业集群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加速器主要功能是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为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加速助推,形成产业集聚。

第六条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评定和管理主管机关。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评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服务团队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客工位30个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休闲等相关服务。

(四)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初创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并已投资众创空间内的项目。

(五)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众创空间建有或结合网上技术市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六)启动运营一年以上。

(七)属山区县的众创空间,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评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五)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

(六)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七)设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并投资在孵企业。

(八)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一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等统计数据。

(九)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十一)属山区县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对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申报市级孵化器评定,可放宽评定条件,即已基本具备第八条的条件,但因新建的原因未达到“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数量、拥有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的量化指标但该量化指标不为零的单位直接申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一)已设立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孵化基金,并已投入本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二)已完成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专业技术公共技术平台,并已提供本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使用。

第十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或虽不在本孵化场所,但属于本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投入的企业;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于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化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毕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毕业企业应已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毕业企业孵化时限不得超过4年,对特殊原因申请延续的,延期不超过6个月。此外,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软件类企业终端用户数量达到10万以上;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  市级加速器评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区域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主导产业。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场地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间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20家以上,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15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属于山区县的加速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进入加速器的科技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企业产品开发领域符合所在地区的产业规划,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产业。

(二)入驻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场地面积在500平米方以上,一般不超过5000平方米。

(三)入驻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四)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3%以上。

(五)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六)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第十四条  加速器应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引导其离开科技加速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根据年度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认定申报指南,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对基本具备条件的,市科技局参照省科技厅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对外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市级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评定类型分为专业型和综合型两种。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将全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科技孵化育成载体不断发展壮大。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将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建设提供支持。经认定的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应每年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应对其之前的服务情况按本《办法》进行评定,并视其变更情况对其进行重新确认。

第二十条  倡导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鼓励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科技孵化育成载体,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各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应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将做好企业(项目)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项目)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项目)健康快速发展。专业的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探索“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形成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全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二十四条  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和巡访制度,定期走访企业,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需求,评价企业的成长速度、水平和潜力,及时采取对策,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第二十五条  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进行品牌输出,加快全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市级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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