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司法办法】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03 10:54:02  阅读:

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一、为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公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司法办法】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一、 为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公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公证法律援助,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公证证明服务。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省、市公证协会按照公证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按照本办法实施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监督。

四、公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五、公民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或属于免予经济状况审查范围,所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六、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证明材料;

(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符合免审查条件的除外;

(三)与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也可以向受理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公证机构应就所申请公证事项是否符合公证事项办理条件进行初审,并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八、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公证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援助规定而未主动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应告知申请权利。

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就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及免收费情况报送相关法律援助机构补办审批手续。

九、法律援助机构应于受理申请或接受转交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时指派公证机构办理;决定不予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有异议的,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十一、公证机构收到《指派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公证员承办援助事项,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反馈。

十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公证机构应当做到:

(一)依法办理受援人的受援事项;

(二)按规定为受援人的公证事项保密;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该援助事项;

(四)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和财物。

十三、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的,异地公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十四、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通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证法律援助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停止对其援助。

十五、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公证事项的事实,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公证员进行核实。

十六、受援人有权了解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受援人认为公证程序有问题或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承办公证员与其所承办的公证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受援人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更换公证员。

十七、公证机构应在接受指派后15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的,按照公证业务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说明原因。

十八、公证机构应当单独建立《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登记册》,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其公证文书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存档。

十九、公证机构应在援助事项办结后15日内,凭结案报告、指派通知书、公证文书副本和其他必要材料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

二十、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于结案手续办理后30日内支付办案补贴。

二十一、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时,如当事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只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十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公证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情况列入年度考评内容。对质量优秀、服务热情、工作突出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本办法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二十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履行公证法律援助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十四、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 浙江省 法律援助 公证 【司法办法】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版权所有:巨匠文档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巨匠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巨匠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20016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