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统计意见】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17 19:00:31  阅读: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四政发〔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统计是实现我市“一核三带”战略目标、实行科学决策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四政发〔2011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统计是实现我市“一核三带”战略目标、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我市统计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基本反映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较好地完成了经常性的统计调查任务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任务,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市统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统计工作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差,部分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个别单位甚至存在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现象。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也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

因此,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改革发展负总责,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作用,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统计知识的学习,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良、作风过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政高效”的统计干部队伍,充分发挥统计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一)加强基层统计工作。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石,各乡(镇)、街道必须设实体性统计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2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要设12名统计人员,2万人以上的至少要设2名以上的统计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经费逐步实行由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上岗、调动和考核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与统计部门共同管理,并要先征求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意见。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改善统计工作办公条件,配齐专用计算机、电话、传真等办公设备,逐步建立起市、县、乡三级统计信息网络。城市社区要设一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要在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从事统计工作。要逐步提高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统计人员的待遇,建立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补贴制度,并将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认真研究并及时帮助统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保证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大型周期性普查经费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并落实好基层普查人员报酬、补贴等待遇。各级地方政府额外增加的调查任务,要保证向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的补助经费。要完善基层统计机构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所需各项经费。针对乡(镇)、街道基本没有统计经费保障的现状,要结合实际,逐步将统计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由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综合统计机构,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依法主动、及时、规范、全面地向所在行政区域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四)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6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部门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一要加强组织建设。健全统计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稳定统计队伍,确保统计所需经费落到实处。二要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加大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统计资料保存和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和统计资料报送等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的管理。四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统计资料的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等环节的电子化、自动化。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加快推进部门间网络建设。

2.加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的规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调查项目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杜绝非法统计调查。

3.认真执行《吉林省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吉林省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目录》的要求,根据行政区划,依照“在地统计”的原则,依法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各级发改、住建等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对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需先到统计部门登记,住建部门方可审核;各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审批或者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等行政记录,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为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各部门主要领导对统计资料要亲自审核签字把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不及时提供,做到资料完整准确,信息共享,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五)加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统计工作。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发〔20106号)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成立相对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承担起本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统计工作要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统计机构搞好协作与衔接,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统计业务上要接受行政区域内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特别是大型的周期性普查要积极配合,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完整、准确。

三、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六)建立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坚持和完善对GDP和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由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审定下一级统计数据,建立并严格实施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数据审核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七)建立统计数据公布制度。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和公布制度,有关经济总量和主要综合统计指标数据,经政府统计部门认定后方可使用,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和公布,政府统计部门应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媒体上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通过编印《统计年鉴》,印发统计资料提要,发表统计公报等措施,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全社会对四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了解。

(八)建立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四平市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四政办函〔20116号)要求,建立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统计联席会议,研究、商讨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保证全市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的统一性和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工作质量,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配合,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行为和秩序。

(九)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作为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创新服务方式,健全统计服务体系,提高对统计数据的解读和研判能力。紧紧围绕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统计调研与分析,提高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预警和监测能力,及时提供有价值的、前瞻性的统计分析研究成果,为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统计专项调查,及时反映社情民意。认真研究市场经济对统计的需求,加强统计数据库建设,深入开发统计资源,不断满足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营造统计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强化统计工作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切实维护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放任、袒护或者纵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县(市)、区统计执法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以及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对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优化统计工作环境。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要将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关情况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反腐警示教育和纪律要求内容。

(十二)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级普法宣传部门要面向社会、面向统计调查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宣传。各级党校要将新修订的《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及统计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全方位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适时对各类典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揭示统计违法的严重后果及其危害,切实增强统计普法宣传效果,有效强化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十三)严格依法执行统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加强督促和检查。抓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每两年要轮训一次,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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