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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时间:2022-05-25 12:12:02  阅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3篇

【篇1】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中央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党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党的中央组织公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党中央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八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党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篇2】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学习心得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这是党的十九大后发布的首部条例,也是党务公开领域的首部基础主干法规。《条例》对党务公开的定义和原则、内容和范围、程序和方式等根本性问题都作出明确规定,搭建起新时代党务公开工作的“四梁八柱”,标志着党务公开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我认为,这是一份彰显中国共产党自觉与自信、气魄与决心的法规。

党务公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所坚持的一贯原则,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等多个文件,推进党务公开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中央正风反腐的步伐,一只只“老虎”的落马消息,一件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例和数据的发布,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备受关注,这就是党务公开工作的一个缩影。中央组织部也每年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 ”,公开最新的党员党组织数量、结构组成等数据。除了将职责范围内一些事项进行重点公开,中央有关部门还主动掀开“神秘的面纱”,自信亮相于世。如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中联部等都曾向驻华使节、境外媒体、社会公众开放。党的十九大期间,还首次推出“党代表通道”。

什么是党务公开?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观点。此次《条例》对“党务公开”的概念进行了首次权威界定。《条例》明确,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这一定义将“党务”的内涵界定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的自身建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一内一外,共同构成了党务的全口径范围。

“政务公开面对的是老百姓,只有对外公开。而党务公开,有公开的范围和先后的问题。有些党务公开是先党内后党外,有些党务在党内公开,有些则在一定范围和层级内公开。”

  《条例》对党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规定,包括4类情况: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这4类情况实质上是对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工作两大板块内容的细化。“规定要公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句十分亮眼。广泛听取党员意见建议、畅通党员群众参与党的政策举措制定渠道,这对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条例》中明确了党务公开的4种范围:向社会公开;
在全党公开;
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每一类公开范围都对应着特定情形,具体公开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党的组织职责权限、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做到分门别类、量体裁衣。

  为确保党务公开的严肃性、规范性、时效性,《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在程序设置上,《条例》要求,党务公开要经过“提出-审核-审批-实施”4个程序,并规定了各个环节的主体及其职责——例如提出环节,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需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例如审批环节,《条例》要求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在具体的公开方式上,依据《条例》要求,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向社会公开的,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不同的公开方式体现了党内党外相区别,多样的公开手段则体现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

  增强党务公开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更需要权威平台、权威声音。

  日前,最新版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新闻发言人名录公布,244位发言人“集中亮相”,包括来自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统战部、中联部、中央网信办等13个中共中央部门的20名新闻发言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首次出现正部级新闻发言人,这个发言人就来自党的组织——中央纪委。

  实际上,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条例》着重引导的方向。

  根据《条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及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
同时还明确,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为了避免党务公开流于形式,《条例》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追责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党的组织就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对下级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规定了考核评议、督促检查机制。

马怀德认为,这将有利于压实责任、落实责任,确保公开内容和范围不随意扩大或缩小,公开程序和方式不随意突破或变通,使党务公开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党务公开条例,内容是党务,要求是公开,是将权力置于“阳光”下的果敢担当。众所周知,“阳光”是最有效的“防腐剂”,唯有主动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才能让“肌体”永葆健康。党务公开条例,不仅是基层党组织推动党务公开工作的根本制度,更是扩大党内外监督渠道,让基层党组织持续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举措。没有“阳光”,就不可能有健康的“肌体”,经常把党务工作拿出来晒一晒,才能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的本领。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务公开的目的之一。党员对党组织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如何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党员的这些权利,党务公开就是一大利器。必须清醒认识到,团结党员、凝聚干部、取信群众是巩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根本前提,因此,要让党组织的工作深入人心,如此才能从内而外提高党组织的号召力、影响力、向心力,才能更好地调动全党全社会推动伟大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让党组织在“阳光”下成长,让党员干部在“玻璃房”工作,必然为党在新时代开创伟大事业奠定良好基础。

【篇3】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心得体会:《党
务公开条例》确保党务“阳光作业”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心得体会:《党务公开条例》确保党务“阳光作业”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此次《条例》出台,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厘清了模糊认识,补齐了制度“短板”,有利于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条例》旨在建立党务公开长效机制。党员干部对待党务公开,即要认识到重要性和必要性,还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既是为了确保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是为了确保党务活动“阳光作业”,以党务公开促成良好政治生态,进而推动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开展党务公开,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起到了有效的监督教育作用。使党员不仅知道党组织决定做什么、怎样做,而且也知道做到什么程度、达到了什么效果,从而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形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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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党务公开,畅通了党组织联系党员群众的渠道,增进了党群之间的信任与和谐,从而可以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拥护和支持。
推行党务公开,通过公开领导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有关制度,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
了党务活动的透明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我们基层要抓紧抓实《党务公开条例》,不留“空白”、没有“死角”,确保党务活动“阳光作业”,以“三个务必”抓紧抓实党务公开:一是务必加大力度,除涉密内容外,要最大程度地公开;
二是务必拓展广度,凡是党员关必的,都要尽心尽力地全面、真实、具体地公开;
三是务必推进深度,凡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都要深入调查,找准问题根源予以公开。党务的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发扬党内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我们正确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重要的途径,也确保了党务工作的“阳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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